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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制度体会

时间:2022-04-20 16:25:55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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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制度体会

为了加强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切实维护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请假及有关待遇等问题做如下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体会

一、事假

(一)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

(二)教职工请事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凡未经批准或事假期满未经批准而延长的,按旷工处理。

(三)教职工请事假批准权限:(1)处级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学院书记、院长审批;(2)科级干部和普通教职工,7天以内由处级领导批准,7天以上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四)教职工申请出国出境事假,要从严掌握,由学院领导审批,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出国出境事假超过半年的,按停薪留职处理,超过一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因私事请假不参加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累积2次,计事假1天。

(六)事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1.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发给原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

2.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上述时限的,每超过一天,减发职务(岗位)工资的3%。

3.事假期间每天扣院内津贴的10%,当月事假超过7个工作日,不发当月的院内津贴。

4.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被定为优秀。

5.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不能正常晋升职务工资。

二、病假

(一)教职工持有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工作并被批准的为病假。

(二)教职工因病需离岗治疗或休养,要及时持诊断证明事先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凡未经批准或病假期满未经批准而延长的,按旷工处理。

(三)教职工请病假批准权限:(1)处级干部请病假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2)科级干部和普通教职工,7天以内由本人所在处级部门的领导批准,7天以上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四)病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1.工资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2.病假期间每天扣院内津贴的5%,当月累计病假14天(14个工作日),不发当月的院内津贴。

3.教职工年内累计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被定为优秀。

4.教职工年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不能正常晋升职务工资。

5.工伤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院内津贴停发。

三、婚、丧假

(一)教职工请婚、丧假应履行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婚、丧假期满未经批准而延长的,按旷工处理。

(二)教职工请婚丧假批准权限:(1)处级干部请假的,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2)科级干部和普通教职工,由本人所在处级部门领导批准。

(三)教职工结婚,法定婚假为3天。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其婚假为10天。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1至3日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五)教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自理。

四、探亲假

(一)教职工探亲应在寒暑假自行安排。

(二)探望配偶的,一年一次,车船费报销;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一年一次,车船费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一次,车船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

五、产假

(一)教职工请产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凡未经批准或产假期满未经批准而延长的,按旷工处理。

(二)教职工请产假批准权限是:(1)处级干部请假由主管院长批准;(2)科级干部和普通教职工,由本人所在处级部门领导批准。

(三)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假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四)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若晚婚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原来90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五)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发院内津贴,不影响评先进。

(六)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教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旷工

(一)除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未能正常出勤的即为旷工。

(二)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旷工或按旷工论处。

1.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者。

2.不服从组织调配,不按时上岗者和不按期报到者。

3.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者。

4.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国内进修、培训、出国留学、讲学等期限和各类休假期限,逾期不归者。

(三)对旷工人员的处理

1.职工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国内进修、培训、出国留学、讲学等期限和各类休假期限,逾期三个月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对旷工人员,根据其认错态度和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3.旷工一天扣发当月院内津贴的50%;旷工两天扣发当月院内津贴;旷工三天的停发半年的院内津贴;旷工四天的停发全年的院内津贴。旷工时间应当扣除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4.职工若不接受组织的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连续旷工(可以跨年度计算)超过10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以当年为限)20天,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七、教职工请假要填写《沈阳体育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各处级部门将《审批表》报人事处备案。

八、各部门负责认真填写《职工出缺勤情况登记簿》,每月25日之前,将缺勤情况报人事处。学院加强对出缺勤情况的督查:一是定期公示;二是学院领导和人事处对各部门出缺勤情况不定期抽查。各部门领导应切实按照规定中各条款,监督本部门人员履行请假手续并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如出现漏报、瞒报等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学院将对部门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并停发全部或部分责任津贴。

九、教师请假除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须按教务处的有关规定,提前办理停调课手续,以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

十、本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符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事处。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教职工请假制度2015-11-18 9:58 | #2楼

为切实加强学校常规管理,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公正公平和-谐发展,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请假行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假

教职工外出开会、培训、学习、听课等为公假。

教师参加学历教育函授学习,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履行请假手续的为公假。

公假期间不影响绩效工资发放。

二、事假

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由分管校长批准;1天以上的,须经校长批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暂缓准假或缩短假期。

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5天,全学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3.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4.家庭重大喜事可照顾事假一天;子女参加中(高)考,其父母可享受陪考假,照顾天数与考试实际天数相同。照顾性事假不计入事假天数。

5.教师因学校工作需要利用节假日和双休日加班,可抵消相同时间的事假。

6.事假在规定的天数内不影响绩效工资的发放。超过规定的天数,按“超假天数×日均绩效工资×90”扣发绩效工资。

三、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校长批准;1天以上须出具医院证明,7天以上必须出具市(区)人民医院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报请校长批准。

2.教职工按累计病假天数,结合教龄长短,按不同比例扣发绩效工资。病假天数的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1)全学年累计病假7天(含)以内的,不影响绩效工资的发放。

(2)全学年累计病假830天,按以下标准,扣发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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