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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请假离岗制度

时间:2022-04-20 17:53:22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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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请假离岗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请假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病假、休假及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局机关请假离岗制度

一、请假手续

1、请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1天(含1天)以内的,由处室审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2、请假手续应在事前履行,并安排好手头工作。特殊情况事前未能请假的,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请假3天以上的,应填写《请假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处室留存;一份及证明材料交人教处,作为年底考核依据。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4、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应向分管局长报告,并报局长。

二、病假

1、生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应提供病历,并出具医保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的证明。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7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8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

三、事假

1、因事不能上班的,可以请事假。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停发本人的单位考核部分的工作性津补贴。

3、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4、当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因病、事假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目标考核奖。

四、年休假

1、鼓励机关职工按照规定休假。年休假由各处室根据工作情况,结合个人要求统筹安排。

2、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可扣除节假日天数后顺延。

3、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安排休假的,经局长同意,可与下年度休假期合并使用。

五、探亲假

1、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可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请探亲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探亲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六、婚假

1、机关干部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时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延长婚假10天。

2、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半年内休完,逾期作自动放弃。

七、产假

1、女职工生育时给予产假90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延妇女方产假30天。

2、产假期满后,因身体不好,上班有困难,需要继续休息的,持医院证明、本人申请,经研究批准,可再请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3、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为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10天。护理假应在女方产假期间用完,过期不补。

4、妊娠3个月内自然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休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休假50天;7个月以上引产的,给予休假90天。男性结扎,休息7天;女性结扎休息21天,如在产后结扎的增加产假14天。女性放节育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

八、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

2、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九、附则

1、本制度如与国家及省、市有关新出台政策不符的,以国家及省、市规定为准。

2、本制度由人教处负责解释。

玉环县水利局机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2015-11-19 9:11 | #2楼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机关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考勤制度

1、局全体干部职工均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下班均实行指纹考勤,日考勤4次。上午上班时间为8:0011:30;下午上班时间为14:3017:3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打卡时间为:上午上班6:008:10,9:00后打卡视为旷工,上午下班11:2012:30;下午上班13:0014:40,15:10后打卡视为旷工,下午下班17:2020:00(打卡时间与上班作息时间作相应调整)。无论是早退、迟到都需要进行指纹考勤,连续2次无指纹记录又没有请销假记录视为旷工。

2、考虑到工作性质和其它特殊性,每月4次以内(含4次,不得连续)无指纹记录不予扣发考勤奖。

3、工作人员中途外出必须跟值周领导说明去向。

4、以下情况不能进行指纹考勤的,一律由相关科室做好登记,值周领导每周安排不少于2次的督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则视为旷工,并追究所在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①下乡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安排由所在科室负责人负责登记去向,并将每周登记表及时交局办公室汇总。

②因公出差人员应由所在科室填写审批表格提前向值周领导审批,并交局办公室登记汇总。

③参加会议人员由局办公室统一填写做好登记。会议一般来源为上级部门、政府公文交换阅办系统、各部门乡镇等单位会议通知。如有会议通知直接通知到各科室或工作人员本人的,需先到局办公室登记。

④参加防汛值班人员要提前将防汛值班表交到局办公室。

⑤有其他特殊或紧急情况不能进行指纹考勤的,由其本人或科室负责人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值周领导报告,相关手续在回来后的2个工作日内及时补上有效。

⑥退休前2年内的同志打卡不作要求。

二、规范请销假制度

1、局班子成员请假,按审批权限批准;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日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2日以内(含2日),由分管领导审批;2日以上由局长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2日以内(含2日)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日以上由局长审批。请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汇总。

2、请假一律凭请假条,请假条经领导签字批准后于当天交局办公室,否则视为旷工;若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写请假条的,由本人或批准者说明情况,审批手续在回来的2个工作日内及时补上,不补请假条者,视为旷工。

3、事假冲抵休假日数后,事假1日扣考勤奖30元;当月事假累计2日以上,扣除当月考勤奖。

4、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护理假、年休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超出期限作旷工论处。年休假可以抵事假。

5、政治学习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须向分管学习的局领导请假,分管学习的局领导不在的,可向局办公室主任请假。未经请假,缺席一次视为旷工半天;经请假同意的,与上下班考勤迟到一次同等处理。

三、考勤统计

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到局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出差人员自回来之日起顺延3个工作日)。局办公室财务部门根据考勤情况兑现考核依据。

四、奖惩办法

1、在扣除4次无指纹考勤的基础上,无故迟到或早退月累计在5次以内(含5次),每次扣考勤奖10元;月累计在5次以上的,扣考勤奖100元;月累计在10(含10次)以上的,扣考勤奖300元。临时工减半执行。

2、连续2次无指纹考勤记录和请销假记录的一律按旷工论处。旷工10日以内(含1日)的,每日扣工资100元;旷工10日以上(含10日)的,扣工资2000元。临时工减半执行。

3、工作人员缺勤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和浙人才[1993]54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

4、加班实行领导批准制,由分管领导核准,加班时间可以调休相等时间(以半天为单位)。调休时间可以抵事假。

五、上级有关绩效考核规定出台后按上级规定执行。

六、局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适时对考勤、请销假和人员外出情况进行督查。

七、本制度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镇巴县财政局机关考勤和请假制度==2015-11-19 13:12 | #3楼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遵守机关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或在公务时间内擅离职守。

2、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列入年度考核。

3、出勤实行点名制度(雨天实行签到制),按时做广播操。每月对出勤情况进行通报。

4、工作人员各类请假都要填写假条,履行审批手续,并按批准权限先经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再由局长审批,假条交办公室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无假条视为旷工)假期结束后要即时办理销假手续。

(1)事假;一天以内由科长审批;二天(含二天)以上的由分管副局长审批;七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2)病假:工作人员因病需要请假,须持医生填开的病休证明,由局长审批。

(3)探亲假、婚丧假;由科长审签,局长批准。

(4)生育假、晚婚、晚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局长审批。

(5)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在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应及时补办。

(6)假期结束需要续假,必须办理补假,否则,视为旷工。

5、(1)凡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者,记一个旷工。

(2)旷工超假者按《公务员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6、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局机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2015-11-19 12:44 | #4楼

一、局机关全体职工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二、局机关考勤实行签到制,办公室统一负责签到。

三、日常考勤工作由各科室负责,考勤工作应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四、局办公室根据各科室考勤表,每月汇总一次。

五、干部职工请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均应填写《请假单》,交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填写《请假单》,应说明情况,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

六、科室负责人请假必须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其他干部职工请病假、事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七、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假期待遇问题,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假期期满后,如需延长假期,按事假履行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延长。

八、年休假可以冲销病事假天数。

九、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年终考核时,请假情况将作为全年考核的内容之一。

十一、本制度所涉内容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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