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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请假休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8:00:54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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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请假休假制度

为加强我局行政效能建设,严肃组织纪律,根据《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局请假休假制度

一、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

年休假是单位为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调节工作人员工作节奏以解除其疲劳、照顾其家庭生活而给予的假期。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连续工龄当月满1年、10年、20年,从下月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2、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还可享受年休假;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工作人员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一年内分几次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在当年不能休假者,经组织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年使用。

4、工作人员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5、凡参加单位当年节假日和公休日值班的,每值班1天,可安排补休1天。

6、一般工作人员休假须在休假前3天向所在单位(部门)、科(股)室领导提出申请;单位(部门)、科(股)室负责人休假,须在休假前5天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或上级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征得上述人员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休假。

7、鉴于资源管护岗位的特殊性,护林人员除享受每月规定的轮休假以外,可在森林防火期结束后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分期分批安排年休假。

8、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不再安排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可补足年休假天数。

9、如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休假应自觉服从组织上的安排。

(二)探亲假。

探亲假是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在一定时间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本单位在册在岗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按规定享受探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以下探望父母的待遇。工作人员探亲假期间往返路费自理,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假期30天(路途除外,下同)。若其配偶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假。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或本人自愿两年探望1次的,可以两年合并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共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

4、工作人员探亲假期间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均不补假。

5、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的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不另行安排探亲假。

(三)婚假。

婚假是工作人员结婚而享受的假期。婚假一般为5天;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增加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产假。

产假是工作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而享受的假期。未参加生育保险之前,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参加生育保险之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正常生育者,享受120天产假;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1胞增加假期15天.

2、符合晚育(年满24周岁初育)规定的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可给予护理假15天。

3、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30天假期;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假期。

4、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因本人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经县级医务部门证明需继续休息的,其继续休息期按病假处理。

(五)丧假。

丧假是工作人员因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为料理丧事而享受的假期。丧假为5个工作日(另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六)公休假。

根据国家规定,工作人员每周享受周六、周日两天公休假,假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七)国家法定节日假。

国家法定节日假按规定执行,假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请假制度

(一)病假。

1、病假是工作人员患病,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休养而享受的假期。工作人员请病假需持有指定医院(原则上为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方可休假。病假证明需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劳资部门备查。

2、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间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乡镇岗位津贴和林区津贴四项津补贴,其余各项工资标准按规定发放。原则上一般病假工资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无特殊原因从第4个月起按事假处理。患有恶性肿瘤及重大慢性疾病且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直接发给本人档案工资的60%(即:劳保工资)。

3、执行病假工资,各单位必须从严控制。要求职工提供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有效诊断证明,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局劳人科认定审批,否则,不得发放病假工资。享受劳保工资的人员需报局主管领导批准。

(二)事假。

事假是工作人员因私事须办理,经组织批准给予的假期。

1、工作人员请事假年内超过5天的,有年休假的自第6天起使用年休假,只有在年休假已休满的情况下才能再请事假。

2、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或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及时打电话按请事假审批程序请假,销假时完善相关请假手续。

3、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停发工资。

(三)工作人员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事假满期后仍未处理完私事,应在假满后立即请求续假,续假程序按请假程序办理,未请求续假的,按旷工处理。

工作人员旷工期间的工资处理:

工作人员旷工1天,扣发本人2天工资;旷工2天,扣发本人4天工资;旷工3天,扣发本人6天工资;旷工4天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并依据《洮河林业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四)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总额÷月工作天数30天。

三、请休假办理程序

(一)年休假

工作人员申请休假,由本人填写休假申请单。一般工作人员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科级干部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按党政分工,分别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处级干部由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二)病、事假

1、请病、事假要有书面申请,遇特殊情况先电话告知,事后补写书面申请。

2、请病、事假在3天以内,一般工作人员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单位、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

3、请病、事假在4天以上,一般工作人员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以外,再报分管领导审批;单位、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以外,再按党政分工,分别报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4、处级干部请病、事假由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三)职工按规定休假、请病、事假期满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到主管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四、其他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请事假累计30天以上的。

如当年年休假以后再有上述情形者,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当年年休假未休而发生的病假和事假,可以用年休假来冲抵。

4、当年年休假因职工本人未休或未休完的,未休假期不累计计算,也不调整至下年度使用。

5、各单位、部门应合理安排好职工年休假时间,个人应在年初向本部门或单位提出年休假计划,按程序审批后方可休假。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季度前合理安排好本部门或单位人员的年度休假时间。

6、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7、苗圃工段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临时性聘用人员不适用本制度。

8、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均应填写《洮河林业局职工请假审批表》,由请假人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递交相关负责人或有关领导批准签字后,及时报送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9、未制度尽事宜,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0、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1、本制度由局劳动人事科负责解释。 

洮河林业局职工请假审批表

填报单位:                  办理时间:     年   月   日

市卫生局外出请假休假销假制度2015-11-19 14:19 | #2楼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病假、事假

(一)干部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局长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副局长及班子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向局长请假;科室负责人向分管局长请假;其余干部职工1天以内向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向分管局长请假。

(二)干部职工病假在2个月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探亲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合并休假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20天。

(四)如配偶属学校教职工,已在假期探亲的,组织不再安排探亲假。

(五)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凭据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六)探亲假原则上可和公休假合并使用。

四、公休假

(一)公体假由各科室年初作出计划,经分管局长审定并报局长同意后,原则上按计划休假。

(二)凡连续工龄满5年的可享受公休假。5年至10每年休假7天。10年以上不满20年每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三)凡1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本人享受公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已享受公休假的职工,其病假、事假超过规定时间的,下一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四)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干部职工,当年不再安排公休假,如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公休假的天数,可补足公休假天数。

(五)参加党校学习、培训、进修及各类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干部职工,当年不享受休假。参加函授学习的干部职工如因听课、考试复习或调查研究、撰写论文而告假,其请假时间等于或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五、加强考勤,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局长离广出差、休假,事前应书面向、市政府和分管书记、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一并报告。

(二)凡请假1天以上必须书面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并到办公室登记方能休假,假满后向准假人销假或续假。不办请假手续或不续假的按旷工论处,不销假按请假对待,不到办公室登记者按旷工论处。

(三)干部职工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等列入考勤记录,作为年终考核干部职工的内容之一。各科室要落实1人负责考勤,负责考勤的同志要按时将干部职工请假情况和假条交办公室,年终公布一次请假情况。

(四)病假一月以内不扣奖金,一月以上扣发当月奖金,按年平均奖金计算。

(五)事假10天以上扣发当月奖金,事假一个月以上扣发全部奖金的50%。

(六)旷工3天以上,扣发全年的奖金。

(七)公休假可以冲抵病事假,但不得冲抵旷工。

(八)病假三月以上、事假15天以上、旷工3天以上,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的资格。

六、其它法定假按规定执行

区信访局机关请假休假制度2015-11-19 21:18 | #3楼

一、认真执行各级关于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享有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权利,请假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各种假期必须事先填写《区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条》,逐级审批后方可休假,并将书面申请送办公室备案;

四、因公需要外出一天(含)以上的,按照有关文件、通知或要求执行,并告知办公室;

五、因事因病需要请假半天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中层干部和分管领导须经主要领导批准;一天(含)以上的,一律报主要领导批准;

六、需要请探亲假、婚(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并经科室(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分别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七、需要请年休假的,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人书面申请,由各科室(中心)统筹安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八、因学历教育需占用工作时间复习、面授、答辩、考试等,应在当年年休假休完后按规定逐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九、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并告知办公室;因故需要续假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因故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以电话或委托等方式按程序先行口头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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