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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8:04:19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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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请假制度

1、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坚持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重庆市请假制度

2、有事请假必须说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后经批准方可离校。

3、有病请假应有医生证明,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行请假手续,并补医生证明。

4、上班时间不离校。如遇特殊情况,一课内的可向办公室负责人说明原因。一课时以上的应向值日领导请假。

5、对“出全勤、争满点”的教师,持设立“全勤满点奖”给予适当奖励,有关细则见附件:

重庆市开县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2015-11-19 20:39 | #2楼

为了进一步强化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学质量,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学校制度文化建设,根据开县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管理的通知》(开教人[2015]1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请假及销假程序:

凡在岗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故需要离开学校,必须向学校请假。请假均需由本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写明原因及请假时间,得到批准后并将手续交行政办公室后方可离校,否则视为旷工。

请假期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返校的,必须有委托人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请假教职工假满返校后,须及时到行政办公室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请病假本人应凭入、出院手续和不间断药发票销假,未住院者凭诊断书和不间断药发票销假。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休病假的,停发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审批权限:

1、专任教师教师请假,0.5天由年级组长审批,报年级领导小组组长;12天由年级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报主管副校长;2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2、职员、工人、教辅人员请假,0.5天由处室主任审批;12天由分管校级领导审批;2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3、行政人员,由校长审批。

4、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由学校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县教委审批;病假超过1个月的,经学校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学校持县医院出具有病情诊断书和请病假人员的请假申请条,报教委审批。

三、各类请假的处理规定:

(一)事假:

1、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教职工请假2天以内,自行请人代理工作并且落实的,不扣发课时津贴;无人代理工作的,扣发相应课时津贴。

请假35天的,扣发课时津贴。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扣发半年以上的绩效工资。

3、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扣发半年以上的绩效工资。其中,符合解除聘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病假:

1、病假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部分全额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部分全额发给;绩效工资均减半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80%计发,绩效工资均停发。全年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全年绩效工资扣发。

2、学校严格掌握请长病假的情况。坚持杜绝无病请假、小病请长假、以病为名请假外出应聘务工等。对弄虚作假骗取休病假的教职工,一经发现,其已休病假时间全部计算为旷工时间,报县教委处理。

(三)女职工产假:

女职工产假98天(含产前15天,产后83天)。若正值寒、暑假,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20个工作日。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延长产假(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应服从于学校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学校工作的前提下请假人与学校进行协商。延长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不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75%发给,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给,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四)婚假:

教职工结婚,给予五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增加两个工作日。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五)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给五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四、教职工出勤情况纳入教职工综合考核并记入教职工个人档案和学校档案。

五、本制度从二一五年三月开始实施,原请假制度即行废止。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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