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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9:10:21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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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职工工作纪律,规范机关内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统计局请假制度

一、签字报到。局职工必须按照县政府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上班后立即签字报到。10分钟后没签到,视为迟到,30分钟后没签到视为旷工。

二、请假流程。凡病假、事假无论时间长短,需提前写出请假条,并注明事由和期限,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事先确因紧急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要电话向有关领导告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

三、准假权限。1、请假半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科室负责人由分管局长审批;2、请假一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请假两天及两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4、分管领导请假一律由局长审批。

四、公休假。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规定办理。

五、婚假、产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考勤监督。考勤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按月汇总上报局长和分管领导,并在公示栏张榜公布。

统计局请假制度022015-11-20 18:35 | #2楼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障机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省及我县有关部门就请假事宜作出的明确规定,特对原请假制度修订如下:

一、请假

(一)请假流程

1、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提前申请,写出请假条,注明事由和期限,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有关领导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

2、请病假者,需持请假条和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证明。因急病住院治疗者,事后应补办病假手续。

3、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做好手头工作,安排好交接,保证不影响正常工作运行。

4、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一天以内由股室负责人批准;

2、请假超过一天,三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

3、请假超过三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

4、请假超过一个月的,由局党组研究后批准;

5、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6、局领导请假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休假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7、病、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三、婚丧假

1、试用期之后的固定职工,在其首次合法结婚时,可享有婚假。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十八天。

2、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1~3天的丧假。若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晚育即年龄为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各同时加上三年零九个月以上。

五、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婚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公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六、病假期间工资处理

病假是职工在患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所在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医疗待遇和生活待遇两部分。医疗待遇按现行国家医疗保险政策执行;生活待遇如下:

注:1、工作人员连续和全年累计病假达3个月的,年终奖不再发;

2、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

3、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

4、病假期间的其他福利待遇,按单位规定执行。长期病假的单位应积极申请病退处理。

七、事假期间工资处理。

事假是指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个人申请,单位批准同意的一种制度。其具体待遇为:

注:1、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规定处理;

八、政策依据

1、《劳动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

2、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3、《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4、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4号);

5、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5号);

6、河南省关于职工休假有关问题(豫人[1999]99号);

统计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及考勤制度2015-11-20 20:41 | #3楼

为加强机关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局工作人员的休假、请假及考勤作如下规定:

一、休假、请假的种类和条件

1、机关工作人员凡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以上者,可享受年休假。

休假期限:工作满5年不满10年者,年休假7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年休假14天。

休假时间:由各科室、中心统筹安排,原则上在当年一次安排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经科室、中心领导同意后,可在当年内补休,休假时间一律不得跨年度使用。

2、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凡脱产一年以上参加各类学校学习的,不再享受年休假。毕业后回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享受年休假。

3、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和疗养的时间累计超过25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35天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若在当年休假后,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二)探亲假

1、机关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具体规定详见市政发[1981]195号文件。

2、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不得跨年度使用。

(4)出境探亲的假期规定:公派出国的留学人员配偶出国探亲假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参照[88]教外综字003号)。逾期不归者要及时办理补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婚丧假

(1)婚假:办理法定结婚手续的职工结婚,给予3天婚假。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男25岁,女青年23岁)的,可给予晚婚假23天。

(2)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亡故可以给予3天丧假。结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给予路程假。

(四)产假、哺乳假

1、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院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0天,剖腹产增加15天,符合晚育条件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加产假30天。

2、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纯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含人工喂养)。婴儿满周岁时,经区、县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应延长哺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二、休假、请假具体办法

(一)职工在请假前须填写请假条,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履行审批手续。科长、副科长请、休假,由主管局长批准,在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其他人员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科室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科室提出意见,由主管局长批准。请病假两天以上者,必须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职工休婚丧、探亲假、年休假时,要填写请(休)假条,由所在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但要做好登记,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情况每月底向办公室统一备案。职工休假期满回单位上班后,除向本科室销假外,还要及时向办公室销假。

(三)各科室要以工作为重,妥善安排干部职工休假,严格控制请假人数,以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考勤有关规定

(一)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二)职工在上班时间内,因事需要暂时离开岗位的,应告知科室领导,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三)对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考勤制度的工作人员,科室领导要及时批评教育,并要在科室生活会上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无故缺勤问题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取消其评优的资格,对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辞退。

(四)各科室要建立和坚持考勤制度,指定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干部负责考勤工作。科室考勤表于次月3日前交人事处。

为加强出勤纪律考核,局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科室抽查考勤纪律(详见专门办法)。

四、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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