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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请假制度规范

时间:2022-11-25 05:06:50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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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请假制度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需要制制订老师请假制度规范。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学校教师请假制度规范,希望能帮到你。

学校教师请假制度规范

  学校教师请假制度规范

  各中心学校、直属单位(学校),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请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

  教职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假的,必须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按规定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补办手续);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

  二、请假类别和期限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因私出境、公假等种类。

  (一) 病假。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 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 婚假。教职工本人或子女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给予3天婚假。教职工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增加婚假12天。若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 生育假

  1.产假。女教职工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8天(含产前假15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女教职工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根据医院意见给予产后假20-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给予产后假50天。

  产假正值寒暑假期内,其寒暑假中实际产假时间可以顺延。

  2.哺乳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3.护理假。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的护理假。

  (五)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丧假1-3天。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六) 探亲假。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以及教育工作的特点,教职员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个别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学期中途请假探亲的,探亲假条件为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其父母或配偶不住在本市各县(市、区),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给予探亲假。

  1. 探望父母(配偶)。教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不超过45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2. 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探亲假。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达1年以上的,其国内的配偶需出国探亲的,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3.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假期参照因私出国出境事假的规定执行。

  4. 侨眷(港澳台属)出境探亲假。华侨在国内的眷属、港澳台属需出境探亲,探望配偶的,4年以上(含4年)一次,假期不超过半年;不足4年一次,每年假期不超过一个月。未婚人员探望父母的,4年以上(含4年)一次,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2年一次的,给假45天;1年一次的,给假20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以上(含4年)一次,假期不超过40天。

  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路程假另给;境内路费按规定报销,境外自理。

  (七) 因私出国(境)事假。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它节假日,如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给予出国(境)事假。赴港澳台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得超过半年。

  (八) 公假

  1.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召开或参加的各类会议、活动、教育教学有关的学习培训、教研活动等,或者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可以申请公假。

  2.被选为各级党代表、人大、政协、团代、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职工及经区教育局同意参与的社会兼职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的,可以申请公假。

  新就业人员在见习期间请长假(含生育假、事假、病假),其见习期顺延,顺延时间等同请假时间。

  三、假期工资待遇

  (一) 工资项目组成

  各类假期中工资待遇按比例计发的工资项目是:

  1.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浮动工资和10%工资。

  2. 基础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教(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

  3. 奖励性绩效工资:节日补贴、月绩效考核奖、学校机动奖(含高中上浮部分)、学年度考核奖。

  (二) 假期基本工资待遇

  教职工请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1. 病假待遇

  当年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 事假待遇

  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pide;21天,以下同)。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3. 婚、丧假待遇

  教职工在规定的婚丧假期、路程假期内,其基本工资照发。

  4. 女职工妊娠假、产假和哺乳假待遇

  妊娠假(经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按照病假规定执行。

  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病、事假规定执行。

  5. 探亲假待遇

  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教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国内的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基本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6. 因私出国(境)请事假待遇

  因私事请假出国(境)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因私事请假出国(境)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因私事请假出国(境)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因私事请假出国(境)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三) 假期绩效工资待遇

  1. 基础性绩效工资待遇

  教职工在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前3个月的)、哺乳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期内可按在职在岗人员待遇享受。

  病假、事假、妊娠假、探亲假(第4个月起的)、哺乳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期间生活补贴、教(工)龄补贴可按在职在岗人员待遇享受;岗位津贴、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相关假期规定的比例计发;班主任津贴按在岗工作实际天数计发。

  2. 假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

  教职工在各类假期内节日补贴可按在职在岗人员待遇享受;其它奖励性工资按学校自行制订通过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四、旷工及其处理

  (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论:

  1. 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 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 未经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擅自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4. 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5. 教职工在请假期间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6. 利用病假外出经商的,或到外单位工作的,以及医疗证明弄虚作假的。

  (二) 旷工3天及以上的,停发全部工资,并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辞退(解聘)或自动离职处理。

  (三)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的有关规定,教职工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应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请假审批权限

  (一) 病、事假

  1. 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单位)正职领导干部请假(病假、事假,下同),报区教育局局长审批。镇(街道)所属中小学(幼儿园)正职领导干部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并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的,经区教育局政工科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2. 直属学校(单位)其他干部和教职员工请事假1个月(含1个月)以内、病假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校长(负责人)审批,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请事假1个月以上、病假2个月以上的,报区教育局政工科科长审批。

  3. 各中心学校及其中小学(幼儿园)其他干部和教职工请事假3天(含3天)以内、请病假一周(含一周)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审批,报中心学校备案;请事假3天以上至1个月(含1个月)以内、请病假一周以上至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经所在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审核后,报中心学校校长审批,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请事假1个月以上、病假2个月以上的,经所在中心学校校长审核后,报区教育局政工科科长审批。

  (二) 婚假、丧假和探亲假

  教职工按规定请婚、丧和探亲假(除出国探亲外)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校长(负责人)审批。

  (三) 女职工妊娠假、产假和哺乳假

  1. 女职工妊娠假期间,经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2. 女职工按规定请产假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校长(负责人)审批。

  3.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其请哺乳假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校长(负责人)审批,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

  (四) 出国(境)请假

  教职工因公、私出国(境)需请假(含出国探亲)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须经区教育局政工科审核并报区教育局局长审批。

  (五) 学习培训请公假

  教职工因学历提高参加进修学习培训或参加各类会议、专业发展培训、教育教学研修活动等需请假的,按《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职工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管理的意见》(温瓯教政〔2012〕9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要求

  (一) 各学校(单位)须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教职工请假制度。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并正确处理好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

  (二) 教职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假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如请病假一周的,须提供市、区级定点医疗保险医院证明;一周以上的,还须提供二等乙级医院出具的真实有效的病历、疾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等),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按规定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三) 学校(单位)负责人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切实做好教职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权限内规范审批,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凡因考勤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到位,影响学校(单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未尽审核职责或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将追究学校(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四) 本实施意见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同时,原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职员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温瓯教〔2004〕221号)废止执行。

  (五)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今后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1. 瓯海区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2. 瓯海区中小学教职工请假期满销假单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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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工考勤制度范例

  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规范考勤程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方法

  一行政后勤人员、教研室主任实行坐班制度,工作日上班应按时打卡、签到。

  二专职教师到校授课不打卡,由教务科负责检查到位情况;但专职教师每周三下午返校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或者学校统一安排返校坐班,均参照行政人员打卡、签到。

  三教职工晚值班或晚辅导均应打卡、签到。校园晚值班由办公室检查到位情况;教师晚辅导由教务科检查到位情况;班主任晚值班、出早操由学生科检查到位情况。

  四行政后勤人员和教研室主任的坐班考勤以校办公室的打卡签到记录为准;教师上课考勤以教务科的检查记录为准;班主任晚值班和查早操以学生科的检查记录为准;教职工晚值班或晚辅导以负责检查的职能部门的检查记录为准。

  五教职工参加学校安排的学习、会议或活动的考勤,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考勤项目与时限规定

  一请假

  教职工请假按规定分为婚假、产假、病假、丧假、事假5种。

  1.婚假、产假(含小产假)、丧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病假:教职工一般疾病(不住院)每次请假原则上应控制在一周时间内。超过一周者需再凭医疗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教职工因病住院,请假时限凭医院证明办理。

  3.事假:教职工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请假或请病、婚、丧、产假等超过规定时限,为事假。事假视具体情况按权限审批。

  4.下列情况允许请假,但不作事假处理(不计出勤费、奖金,但不影响全勤奖):

  ⑴搬迁新居(限2天以内);

  ⑵参加小孩家长会;

  ⑶小孩打预防针;

  ⑷按规定产检。

  二迟到、早退、擅自离岗

  1.行政后勤人员、教研室主任坐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均以20分钟(含20分钟)为限,超过20分钟另处。

  2.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均以10分钟(含10分钟)为限,超过10分钟另处。

  3.教职工参加学习、会议或活动的迟到、早退根据当时点名情况认定。

  三旷工

  下列情形均以旷工论处:

  1.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或派工,擅自不上班或离校者;

  2.请假、派工手续不正规者;

  3.行政后勤人员、教研室主任坐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超出20分钟以上者(计旷工半天);

  4.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超出10分钟以上者(计旷工半天)。

  三、请假、派工手续

  一坐班期间凡因病事假、公假等原因未能出勤或因公差不能在校内打卡签名的教职工,必须提前1天填写《请假单》,写明请假原因、假别、时间等(请病假、产假需附医院证明,请婚假需附结婚证明,开家长会附学校通知等),并按审批权限办理好手续后,将《请假单》投入考勤箱。

  二专职教师或行政兼课教师因各种原因(公差、病事假等)不能完成正常授课任务,必须提前1天填写《调课、停课、请人代课申请表》,写明请假原因、假别、时间等,并按审批权限办理好手续后,交教务科备案。

  三专职教师周三请假或因公差未完成正常授课任务,以及在上课外的时间派差,同时须填写《请假单》,并按审批权限办理好手续后,将《请假单》投入考勤箱。

  四确因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请假者,应及时打电话报告所属科室(部门)负责人并征得同意(教师应同时向教务科报告并征得同意),并报人事部门备案,事后凭证明材料按程序补办请假手续。

  五请假审批权限

  1.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

  ⑴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⑵3天以上,六天以内(含6天),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⑶6天以上,经学校同意后,报省财政厅人教处审批。

  2.副科及以下教职工请假

  ⑴1天以内(含1天)由科室领导审批;

  ⑵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科室领导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⑶3天以上,6天以内(含6天)由科室领导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⑷6天以上经学校同意后,报省财政厅人教处审批。

  3.教职工在举行全校性学习、会议或活动期间请假,一律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班主任不能参加要求班主任参加的学习、会议或活动的,除向所在科室请假外,同时须向学生科请假。

  四、考勤结果

  一考勤情况公布

  1.行政后勤人员、教研室主任及专职教师打卡坐班由校办公室于每月初2天内公布上月考勤情况。

  2.专职教师及行政兼课教师上课由教务科于每月初2天内公布上月考勤情况。

  3.校园晚值班由校办公室负责,教师晚辅导由教务科负责,班主任值班(含查早操)由学生科负责,于每月初2天内公布上月考勤

  情况。

  二考勤结果处理

  1.各负责科室及负责人、批假人应如实填报、签批,凡发现不如实填报出勤情况的',追究责任。

  2.各负责部门的考勤情况公布表,是计发国家工资及校内劳动津贴的依据。考勤结果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劳务津贴、奖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3.连续旷工达15天以上(含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含30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旷工者予以除名。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校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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