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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职工请假制度

时间:2023-05-12 11:53:54 偲颖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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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职工请假制度(通用10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规定职工请假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国家规定职工请假制度(通用10篇)

  国家规定职工请假制度 1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从严治校的需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决好教职工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职工在办公时间,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院统一规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规定的必要活动的时间,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可持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再婚者,给婚假3天。教职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结婚者,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办理。

  (四)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

  (五)探亲假: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

  1.教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

  4.职工夫妻离异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职工当年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连续计算已满规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职工产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5.实习生和学徒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实习或学徒、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6.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一次性使用。

  7.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按探亲假有关规定发放探亲路费,或报销对方探望路费。

  (六)计划生育假:

  1.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3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工作需要情况,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孩子,至孩子满6个月。

  3.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如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奖励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教职工实施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手术,可以根据医生证明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请假。

  (七)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八)路程假: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确需陪同的,经部门领导批准,每月不得超过两天假,可不算事假,但应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对待:

  1.因住宅设施维修、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2.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女职工产前检查,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一周岁以内的婴儿每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适用于计划生育者)。

  4.教职工结婚必须进行的婚前检查,一般不超过两个半天。

  第三条假期计算

  病假、计划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本规定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教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3)凡病假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4.病愈恢复工作,须有合同医院和本院卫生所体检证明,经人事处同意后,当月可发本人全工资;如月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

  5.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发全工资。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日工资扣除工资。尚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实习生,年内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15天者,应适当推迟转正定级时间。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两款规定的,工资照发。

  (五)凡不属国家规定出国、出境探亲范围内的出国、出境探亲访友人员,工资待遇均按事假对待。出国探望留学生配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六)女教职工的产假或职工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

  (七)上述各类假(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因此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校内分配的岗位津贴、奖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半年并事假,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条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的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或自费留学的请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批假权限

  (一)副处以上(包括相当职务)干部请假,3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科以下(包括相当职务)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系、处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应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超过15天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产假、探亲假(境内)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

  (四)出境人员批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除并事假外,若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的,均按事假对待。

  第七条旷职、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教职工在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若本年度旷工超过5天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若本年度旷工超过15天者,应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调出;若超过30天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学院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遇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并来不及请假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假。否则,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内分配的岗位津贴的10%。本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不能评为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

  第九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的及旷职、旷工者应及时通知人事处,按规定扣发工资或予以行政惩处。

  第十条实行经济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因私出国管理的补充规定

  学院关于出国出境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自经修订于1995年5月开始实施后,在因私出国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因私出国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凡我院在职职工手持因私护照者,请务于1995月11月底前将因私护照送交组织部统一管理;今后办理因私出国者,也须在假期期满归国后到组织部报到时交回因私护照;否则今后将不予为其办理因私出国手续

  2.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配偶或子女,或长期在国外工作(公派、1年以上)的配偶,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可给予3-6个月假期,原则上假期应占用学院的寒暑假。

  3.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到国外进修和做访问学者的配偶;或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已在国外定居或长期居住的非直系亲属,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最多给予三个月假期(按事假处理),假期必须占用学院寒暑假。

  4.教职工境外访友或出国旅游,一律利用寒暑假,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开学不归按自劝离职处理。

  5.请假的手续和有关待遇按《中国工运学院出国出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享受探亲假待遇的除发放三个月工资外,岗位津贴、坐班津贴、创收福利一律停止;按事假对待的,工资与津贴停发,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6.二次因私出国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1年。

  国家规定职工请假制度 2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请假行为,保证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审批权限

  (一)教师请假。请假一天,由年级主任审批;请假两天至三天,由分管年级的副校级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二)职员工人请假。请假一在,由处室主任审批;请假两天至三天,由分管处室的副校级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二、请假程序

  (一)教师请假。教师请假一天,由年级主任审批后,请假教师把请假条交到各年级的教务员处进行登记;教师请假两天至三天,先由年级主任审批然后由分管的副校级领导审批,最后请假教师把请假条交到各年级的.教务员处进行登记;教师请假三天以上,先由年级主任审批然后由校长审批,最后请假教师把请假条交到各年级的教务员处进行登记。

  (二)职员工人请假。职员工人请假一天,由处室主任审批,请假人把请假条交给相应处室主任;职员工人请假两天至三天,先由处室主任审批然后由分管的副校级领导审批,最后请假人把请假条交给相应的处室主任;职员工人请假三天以上,先由处室主任审批然后由校长审批,最后请假人把请假条交给相应的处室主任。

  (三)请假条归档。在每月月底,教师的请假条由各年级的教务员统一上交行政办公室,职员工人的请假条由各处室上交行政办公室。

  三、请假期间工作量的计算

  (一)公假,不扣课时津贴。

  (二)私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以学月为单位,请假一天到两天,不扣课时津贴;请假三天及三天以上,按学校规定扣课时津贴。

  四、补充说明

  本补充规定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规定职工请假制度 3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请假制度,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形成本请假制度。

  1、请假程序:领取请假单→填写→部门领导审核→分管校长审批→校长审批→办公室存档。

  2、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请假半天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由分管校长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不含一天)须经校长批准;班主任请假须经政教处审批;行政人员请假须经分管校长批准。

  3、请假一天以上(含1天)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病假附上医院证明,事假应写清事由。如遇急事不能事先书面请假的,返校后一天内及时补办。

  4、请假到期不能上班者,必须续假。

  5、请假手续不完备,不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6、请假期满后,要履行销假手续;未销假造成考勤失误的,由请假者负责。

  7、教职工例会上定期公布考勤情况。

  8、病假须持医院证明(急诊除外)及本人请假条,经部门领导、分管校长、校长签字批准方能生效,无医院证明及本人请假手续,擅不到岗,以旷工论处。

  9、教职工婚假、产假、丧假等,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10、经学校同意或安排的`教职工外出学习、办公事或公益活动,可视为公假。外出前须正常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11、教职工在离校期间须保证手机畅通,离校未安排好工作或通讯不畅,视为工作失误。离校在半天以上(含半天)需具备书面请假手续,记入考勤。

  12、教职工须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如上课、组织学生课外活动、教师会议、升旗仪式、两操、教研活动等),活动规定时间后进场视为迟到,20分钟后到达视为旷职,各类活动结束前离开视为早退。

  国家规定职工请假制度 4

  1、有事要请假,请假时间超过一天者,要向校长请假;请假时间若在一天以内,前勤教师要向教务主任请假,后勤教师要向总务主任请假,职员一律向校长请假。

  2、请假并经批准的,要到教务处和级部主任处填写请假记录和调课通知单后方可离校。回来时要办好销假手续,非特殊情况不准电话请假、捎假和事后请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3、每学期事假不超过5天。事假3天以内不扣分,超过3天,每8节扣考核分20分,请假超过一周出勤不得分,并每超1节扣款5元处理。特殊情况下请假(如期中、期末考试、重大检查、集会等)加倍计算。请假未满3天的,奖励相应出勤分数。

  4、有住院证明方为病假,病假超过两周,出勤不得分,病假超过一个月的'按规定办理病休手续。

  5、婚假7天,产假3个月,晚婚者产假5个月;丧事直系亲属3天,超过规定时间办理请假手续。

  6、校集会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准请假。

  7、请假要填写调课通知单,并提前1小时通知替课教师,将通知单交级部,否则作空堂处理。

  8、接送孩子上幼儿园每次准假15分钟,作事假处理。哺乳孩子的教师每天上、下午各半小时哺乳时间(孩子一周岁内)。

  9、函授学习,要有主管部门的正式通知,否则不予准假。对未取得大专或大本学历的函授学习时间不作事假处理,其它学历的学习作事假处理

  国家规定职工请假制度 5

  一、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因病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可请假。请假一般手续由个人申请,学校校长室审批。

  (二)凡需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和市级以上人民医院医生诊断及病休证明。

  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全年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含国标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二)病假全年累计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不打折,下同)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三)病假全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四)教职工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五)教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一次性请事假10天以内的,每天扣薪标准为除生活补贴以外学校人均月基本工资(即国标工资、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下同)的三十分之一。

  (二)教职工一次性请事假超过1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超过天数每天扣薪标准为除生活补贴以外学校人均月基本工资的二十分之一。

  (三)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其个人的基本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或减发。

  四、带薪休假

  (一)年休假、探亲假:教职工已享受寒暑假,按规定不再享受年休假、探亲假。

  (二)婚假:男22周岁、女20周岁1-3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婚的,可延长婚假10天。

  (三)产假:法定婚育90天(含产假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女满24周岁结婚的可增加1-30天,丈夫护理假3-7天。

  (四)丧假: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和公婆、岳父母死亡均可给予1-3天的丧假,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

  五、有关事宜

  (一)病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办法按学校绩效工资方案处理。

  (二)教职工病事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

  (三)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期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职论处。旷职6天及以下的,每天扣薪标准为学校人均月基本工资的十分之一;旷职7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旷职连续15天或全年累计30天的作自动离职论处,并按规定到市教育局办理自动离职手续或辞退手续。

  (四)本规定自实施绩效工资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如有新规定出台,则以新规定为准。

  国家规定职工请假制度 6

  一、教育教学工作既是一项自学性高,岗位责任强的工作,又是劳动见效经历时间长,可塑性大,更需要互相配合、团结协作的职业,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教职工必须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有意见要向校行政领导小组提出,没有新的安排之前,拒不上岗工作者,作旷工论处,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三、教职工(校警除外)每天经常性的上班时间为:上午从早读至放午学,下午从第一节至第三节。晚自修安排坐班者也是上班时间。

  四、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做到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拖堂。学校实行签到制度,每天签到时间:上午上班8时前,下班11时后;下午上班15时前,下班16:30时前,不签到者视为缺勤,代签作缺勤论处。

  五、服务教育教学人员,如学校管理人员,各室(馆)管理人员,学校会计、出纳及其他人员,必须按上班时间出勤,主动自觉地完成本职工作,因公事离开办公室及工作场所要报告考勤人员。

  六、治安保卫人员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治安岗位时间上、下班。

  七、教职工因私事或病不能出勤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由本人写请假条,写明请假原因及请假时数,由有关领导签批后交教导处。不出勤又不请假者则为旷工。

  八、请假1天以内由教导处主任批准。请假6天以内由校长批准,请假7天以上送教育局批准。请产假和病假,须持医院证明。婚假和产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校外探亲、度假、生病或因急病本人不能到校请假的,请假条和有关证明要托人交给学校,或上班后及时补交。

  十、请假后确实需要延期可以补假,外出因病不能按时返校可以凭医院证明补假,其他情况,原则上不予补假,补假由校长批准。

  十一、上班的基本要求:上班时间即为工作、学习时间,每位教职工必须自觉工作、自觉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确有事(公事除外)离开工作场所每半天不宜超过一节课时间。不准在上班时间内从事如下棋、打牌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和影响他人工作的活动;不准在办公室、教室等工作场所干私活。

  国家规定职工请假制度 7

  一、总则

  教职工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请假,要先办理请假手续,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能离校(遇急重事件且无联系条件除外)。无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或请“霸王假”,均以旷工论处。

  二、请假审批权限

  教师请假在两天以内(含)由分管副校长审批,如果分管副校长外出由值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含)由学校校长审批;中层以上干部请假由校长审批。凡请假七天(含)以上须报教育局备案。

  三、请假程序

  ①到行政办公室领取统一印制的请假条(一式二份)→②填写请假条→③顶岗人员签字→④工作移交签字(班主任工作移交送政教处签字;工勤人员送部门领导签字)→⑤送分管校长审批→⑥一份交行政办公室存档,一份交相关部门。

  四、上班考勤

  1、上班考勤情况实行值周领导负责制。

  2、值周领导考核早晚自习辅导和班主任的到位情况,教务处负责考核上课情况。

  3、政教处和教务处每周统计考勤情况,交行政办汇总后在周前会上予以公布。若有误,被考勤者及时申报纠正。

  4、上课考勤:以上、下课铃响声为准,5分钟以内记为迟到或早退。一堂课缺席达5分钟以上(不含)记为旷课。私下调课擅离工作岗位者视为旷课。

  5、教职工要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性教育教学活动(如上课、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各种会议、升旗仪式、两操、教研活动等),活动开始5分钟内未到达视为迟到,结束5分钟前离开视为早退;缺席达1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旷会)。

  五、缺勤处理

  1、公差视为出勤,不扣课时和津贴。

  2、事假每天扣奖励性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5元,超过两天(不含)超过部分每天扣减绩效20元;每期病假一天以内不扣发绩效,二至三天每天扣绩效5元,超过三天(不含)超过部分每天扣减绩效10元。病、事假均不计发课时绩效。

  3、请假时须安排好个人工作移交,特殊情况可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课或代课。代课按10元/节计发课时绩效。

  4、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每次扣绩效10元;一学期上课迟到累计达5次计为旷课1次,每旷课一堂扣绩效100元,并报请学校行政另作处理。

  六、请假说明

  1、病假须持医院证明(急诊除外)及本人请假条,经领导签字批准方能生效。无医院证明及本人请假手续,擅不到岗,以旷工论处。五个工作日以内病假,由乡镇级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五个工作日(含)以上病假,由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教职工患病较严重,需到就近医院检查或输液,在不影响教学和学校工作的情况下,经学校行政领导同意,可视为出勤。

  2、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实行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视为出勤。

  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已婚妇女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实行纯母乳喂养的(爱婴医院证明),增加产假30天。产假视为出勤。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而怀孕生育或流产的`女教职工,不享受此项待遇。

  4、丧假:教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或监护人、被监护人去世,可准假5天(路途时间除外),视为出勤。教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或孙子、孙女及兄弟姐妹去世,准假一天(下葬当日),视为出勤。超过规定天数的婚假、产假和丧假,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5、教职工因公负伤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视为出勤。

  6、教职工子女婚嫁,准假两天(婚嫁当日和前一天),视为出勤。

  7、经学校同意或安排的教职工外出学习、办公事或公益活动,视为出勤。参加学习和活动的出勤情况,记入学校考勤。

  8、所有“视为出勤”的请假,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包括公差)。

  9、含法定假日的连续假期中,法定假日计入连续请假时间。

  10、会议请假及考勤按《会议制度》执行。

  七、附则:

  本制度从xx年上学期开学之日起执行。

  国家规定职工请假制度 8

  为加强教师管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保证正常良好的教学秩序,制定以下请假制度。

  一、请假原则

  1、实事求是,不得虚假。

  2、遵循请假制度,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二、请假规定

  1、病假

  (1)非住院病假

  ①持县级以上医院建议休息证明与病历;

  ②假期一学期累计不超过3天;

  ③请假期间自行安排课务。

  (2)住院病假

  ①持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病历、县医保办证明;

  ②假期不满一个月,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定夺后,由校长批准;

  ③假期超过一个月,经校长签署意见,请假者持医院证明、病历、县医保办证明,报县教育局分管领导批准;

  (3)病假一年内累计超过120天,当年不得晋升职称,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4)长期病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师,由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对其进行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县教育局与县人民保障局核实后,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2、事假

  ①一学期累计不超过7天;

  ②不满7天,报校长办公会定夺后,由校长批准;

  ③超过7天,经校长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0天不准假;

  ④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不得享受学校福利待遇,不得晋升职称,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3、公假

  ①必须见有关文件通知或学校通知;

  ②时间以通知要求为准;

  ③请假期间自行安排课务。

  4、婚假

  ①按国家有关规定;

  ②按连续的天数计假期(节假日、双休日、包括在内)

  5、丧假

  ①必须是直系亲属;

  ②假期不超过3天;

  6、产假和人工流产

  ①按国家有关规定;

  ②见《女职工产假制度》。

  7、函授培训假

  ①必须出示有关文件通知;

  ②假期不超过文件通知上的要求;

  ③课务自行安排好。

  8、不经请假离岗者,按旷工论处。

  9、连续旷课15节,不得参加评职或职聘。

  10、凡有借请假之名从事获取利润或报酬工作的`人员,扣回假期所有工资,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课务安排

  1、以上各类请假,除住院病假,婚假、产假由学校统一安排课务外,其他均由请假人自行安排。若请假人没有安排,由学校安排,则扣20元/节;

  2、若请假人已安排好他人代课,并在教导处备了案,而代课老师没有到位,则按考勤纪律处罚代课老师。

  四、请假手续

  1、请假人到教导处写好请假条,填好代课表;

  2、请假条经教导主任,分管校长,校长签字后生效;

  3、最后请假条交回教导处备案;

  4、假满后返校到教导处销假;

  5、超过学校请假权限的按有关规定到上级部门批准;

  6、杜绝电话、他人代为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本制度解释权归校长室,如遇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国家规定职工请假制度 9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保证我校教育教学及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工作的,必须事先办理正式请假手续。因不可预料的.原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及时和相关领导电话请假,回校后应在当天补办请假手续,超过一天未补办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请假时需安排好本职工作。凡未办理手续且未得到批准而不到校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全校教职工大会者,必须事先向校长请假。大型检查、学校重大活动、质量检测、监考、阅卷等活动期间,请假必须由负责此项活动的领导批准再由校长审批后方可生效。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

  1.请假半天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副校长室审批。

  2.请假一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校长审批。

  3.请假七天以上按规定报上级审批。

  4.中层干部请假由校长审批。

  5.中层干部外出办公事必须事先向校长报告。

  四、请假的程序

  先到分管领导处领取并填写请假条,由请假期间课务(或其他工作)委托人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然后由有审批权限的领导签字,最后将请假条交至校务办公室备存。

  五、因公外出、教研活动等仍需正常履行请假手续,按出差处理。

  六、凡未按规定请假而造成考勤统计失误的,由请假人负责。

  七、超假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课)处理。

  国家规定职工请假制度 10

  一、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岗。迟到一次扣2元,早退或中途离岗一次扣3元。

  二、凡因病、事不能工作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5天以内须持区医院的“疾病诊断书”,向负责考勤的校领导请假;因病请假5天以上的,须向学校校长请假,并由校长会议研究。因事请假2天向分管校长请假;因事请假2天以上的须向学校校长请假,并由校长会议研究。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情不能到校请假,可用电话请假或请人代为请假。

  三、教职工请假,须先到教务处调整好课务,再待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批准请假时间已到仍不能回校上班的,应及时续假,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凡未经相关领导批准而擅自休假的,或休假假期结束仍未到到上放的,按旷工处理。

  四、请病假一天扣6元,请事假一天扣10元。旷课一节扣10元,旷工一天扣50元。

  五、符合法定婚龄的职工可请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可请假15天。

  六、符合晚育要求的女职工法定产假为3个月,剖腹产者产假增加15天。产前可请假15天,按产假计算;凡产前超前请假或产假结束后继续请假的,一律按事假处理。产假如逢节假日,不再延长假期。请产假必须出具医院关于小孩的出生证明,按小孩出生时间计算产假。

  七、怀孕流产的要出具区医院证明。三个月内流产的'给假15天,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给假一个月,六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期一个半月。

  八、教职工直系亲属病故的给假4天,奔丧去外地的可视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非直系亲属病故,原则上不给假。

  九、凡因公出差、开会、培训等人员,同样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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