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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报社考勤和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2 09:49:18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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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报社考勤和请假制度

为加强报社管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出勤和加班行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日报社考勤和请假制度

一、请假

(一)请假程序

1.请假人须提前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请假时间半天及以内的,由所在部室主任审批;请假时间半天以上、3天以内的,经所在部室主任审定后,报送分管社领导审批;请假时间3天以上的,经所在部室主任、分管社领导审批后,报送报社主要领导审批。经过审批后的请假单由请假员工送行政部备案。

2.请假时间超过半个月的,须与部室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3.因特殊原因超假,应及时向部室主任、分管社领导汇报,说明理由并得到允许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4.假满回报社后,及时至行政部销假,到部室接手工作。

(二)假期种类及期限

1.事假

(1)报社所有员工因事请假,连续假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2)事假不能用加班抵消,分开统计。

(3)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取消当月考核奖;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少于2个月的,年终奖按照标准数的5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取消当年年终奖。

(4)事假期间应扣除工资。工资扣除公式:(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21.75×事假天数。

2.病假

(1)因病请假1天(含)以内的,在征得部室主任和分管社领导同意后,可由部室主任代为办理请假手续,并送行政部备案。

(2)因病请假1天以上的,应到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凭《诊断证明》填写请假单,按照审批程序审批后,送行政部备案。若因病当日未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在3天内委托他人帮助办理(遇休息日顺延)。无特殊原因,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者,按照旷工处理。

(3)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视情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8年以下的为6个月。8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以上为连续假期,遇有节假日,应算作病假。

病假的待遇:在单位给予的医疗期内休病假,不影响工资的发放。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按在本单位工龄的长短发给工资:不满2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2-4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4-6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6-8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8年以上者,不扣工资。

(4)一个月内病假超过15天的,取消当月考核奖。在本单位连续工龄5年以下,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取消当年年终奖;少于3个月的,年终奖按照标准数的50%计发。连续工龄5年以上(含5年),全年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的,取消当年年终奖;少于4个月的,年终奖按照标准数的50%计发。

(5)员工病休期间,如在外从事其他有工资性收入的劳动,报社将终止其医疗期,并限期复工,对拒绝复工者,报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婚假、产假、节育假

(1)一般婚假:3天。晚婚(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10天。

(2)一般产假为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如晚育(女性年满24周岁生育)增加3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男方可申请看护假10天。

(3)对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1天。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14天;中期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0天。同时施行两项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4)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子女不满1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5)以上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的发放。

(6)按照以上规定休假,假满准时返岗的,不影响年终奖的发放。假满后又请病假或事假休息的,工资和奖金按照员工病假、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4.探亲假

(1)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配偶之间、单身员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对方在省外),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休完探亲假及时返岗的,不影响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

(4)员工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由单位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5.丧假

(1)员工主要亲属(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亡故,准假3天,一次休完。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2)员工在丧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的发放。

(三)请假规定

1.一般情况下,请假单应在休假前送行政部备案,作为考勤附件、计算员工工资的依据。若请假单审批手续不符合要求,视为请假无效。

2.事前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按照请假时间的长短及部室主任、社领导审批的权限,及时通过电话请假,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3.未办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假期休满未销假或未办理续假手续不到班者,均视作旷工。旷工期间停发工资。一个月内旷工3天,取消当月考核奖;全年旷工累计15天(含15天)以上,取消当年年终奖。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报社予以除名。

4.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准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二、考勤

1.所有工作日(包括需加班的节假日)严格执行上下班打卡制度。上班时间按照上级规定的作息时间执行。

2.因事迟到、早退者,原则上当天作出书面说明,并逐级报所在部室主任、分管社领导审批后,将迟到、早退说明交至行政部备案。3天内无说明者,视作迟到、早退。

3.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的,一次扣款10元;半小时到1小时的,一次扣款30元;1小时到2小时的,一次扣款50元;2小时以上的,每有一次视作旷工半天。

4.凡因出报加深夜班者(晚上11点以后下班的新闻版编辑、版式总监、出版部值班人员),次日上午可比正常上班时间推迟半小时上班,以后到班者视为迟到,按照《考勤》第2条、第3条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出报清样时间过晚,可由值班总编酌情确定加班人员次日上班时间,并以书面说明的形式送行政部备案。

5.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10次且无情况说明的,在扣款的同时,停发当月考核奖。全年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60次且无情况说明的,在扣款的同时,停发年终奖,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三、加班

1.节假日、周六及夜间加班一律实行申报制。各部门须在月底前申报下个月的部门值班人员安排表(采编部门写明值班主任、版面编辑、复读人员,值班时间),报分管社领导批准后,送行政部备案,列入加班统计范围,月底按实统计。其余人员加班实行临时申请,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室主任、分管社领导批准后,交行政部备案。无部门值班人员安排表或加班申请表,不得列入加班统计范围。

2.晚上8:00—11:00为夜班,11:00以后为深夜班。夜班、深夜班按照打卡时间按实统计。

3.国家法定节日(调整的双休日不计)加班工资为60元/天;双休日加班工资为45元/天。夜班加班工资为15元/次;深夜班加班工资为30元/次。

以上制度,从2012年3月开始执行。行政部要认真做好统计工作,每月月初公布员工上一个月的请假、出勤、加班情况,年终公布全年统计情况,并按规定与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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