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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的保密制度
1. 病历在病房、会诊、检查、治疗等各种医疗活动时,须由病房护士传送病历,禁止病人接触病历。
2. 病房病历存放护士站专门病历柜内,非本科工作人员未经本科主任同意,禁止查阅、借阅、复印、复制病历。
3. 病历在病人出院24小时后,由病案科工作人员到病房核对、收集到病案科,确保病历的完整性、保密性、不丢失,其他人员无权收取、拿走、借出、扣压病历。
4. 电话中一律不回答有关病案内容,工作人员不得私下议论和泄漏病人隐私病情,做好保密工作。
5. 病人需要病案资料,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办理,携带身份证可以复印、复制病案资料。其他人员需要病案资料时,必须持有病人委托书、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方可复印、复制病案资料。有介绍信,经医务处批准后,方可查阅、摘要、出具证明书等。
6. 严格执行病案管理制度,病案一律不交予病人及其他非病案管理人员,防止泄密及资料丢失。
7. 严格执行病案复印制度。
病案保密制度
一、病案是医务人员的工作记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所有参与病案完成的医护、医技、病案管理人员等,都要自觉维护病案资料的安全,都有维护患者信息的义务。
二、患者享有对其病案的保密权,包括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疾病起始经过、治疗经过、检查结果、诊断结果、疾病转归情况等。
三、患者有权了解疾病情况、诊疗措施、费用及预后,并享有对其病情保密权。患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权复印有关病历资料;医院受理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四、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由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协助办理。
五、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院借阅制度,诊疗患者的医务人员可以借阅该患者相关病历;对与该患者无关的医务人员,为维护患者利益,病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借阅病案。
六、住院病历不外借。
七、因科研、教学需要或临床科室用于死亡讨论的可借阅病历,需经病案管-理-员同意后方可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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