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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保卫,保密制度

时间:2022-04-22 14:34:56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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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保卫,保密制度

一、干部档案是党的机密。保管干部档案的库房为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库房,必须进入时应由档案工作人员陪同。

干部档案保卫,保密制度

二、干部档案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有关干部档案内容,不准携带干部档案或干部档案材料出入公共场所,也不准将干部档案带回家。

三、严禁用电话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情况和涉及干部的政治历史或其他重要问题的内容,严禁向亲属、子女、朋友谈论干部档案内容。

四、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伪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五、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不得乱扔,一律按保密纸销毁。

六、干部档案库房要建立坚固的,符合“六防”(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温)标准的专用库房,库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温度要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等防碍档案安全的物品。

干部档案保密制度2015-12-15 23:14 | #2楼

一、设置档案室,配置铁制档案柜存放干部档案。

二、干部档案要有消防器材等必须设施,要保持清洁、通风,定期投药,以防潮湿、霉烂、鼠咬、虫蛀。

三、干部档案室和档案柜,明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走前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四、在档案室和阅档室,严禁吸烟,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和易引鼠虫入室的粮食、食品等物品。档案室周围的易燃物,必须全部清除,以确保绝对安全。

五、保管的干部档案材料,必须清点登记,每半年要按人头核对一次,年终进行全面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干部档案材料,对私自保存拒不交出或利用私自保存的档案材料整人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七、干部档案是党的重要机密,干部档案室是机要重地,非管理人员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室。

八、管理干部档案的工作人员,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干部档案的内容,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九、严禁用电话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档案的书面材料和涉及干部的政治历史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的材料,严禁任何人携带干部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干部人事档案安全保密制度2015-12-15 20:50 | #3楼

一、为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存放档案必须配置铁质档案柜,保管500卷以上档案的单位,必须实行专用档案库房、阅档室、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三室公开”,有条件的争取做到“四室有别”。

二、所有管档单位,都应达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六防要求”。

三、档案库房和档案柜,由管理人员专门管理,管档人员因工作变动,应事先把工作移交好,办好交接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四、档案库房和阅档室内,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等妨碍档案安全的物品。

五、保管的干部人员档案必须登记造册。

六、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要关灯,锁好门窗,单独使用电闸应拉下电闸。

七、干部人事档案是党的机密,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房。

八、档案工作人员,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九、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和本人的档案。

十、不准用电话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或部分情况。

十一、不准任何人携带档案及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十二、档案工作中形成必销毁的材料不得乱扔,一律统一销毁。

干部人事档案保管和安全保密制度2015-12-15 10:55 | #4楼

l、管理档案在1000卷以上的单位,应做到档案库房、阅览室、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三室”分开;档案较少的单位应将档案库房与阅档、办公室“两室”分开;数量太少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由上一级单位代管。

2、档案库房内设置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尘、防光、防高温等安全保护“六防”设施,不得出现电源明线和电闸。全部使用铁质档案柜,杜绝木质档案柜。严禁吸烟和带明火入内,杜绝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食品等。

3、经常检查库房内档案安全防护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如有泄露或公布档案内容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5、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伪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违反有关法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6、严禁用电话索取或提供有关档案内容的信息。

7、严禁任何人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和娱乐场所。

8、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废纸不得乱仍,一律按保密纸销毁。

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制度2015-12-15 22:25 | #5楼

(一)干部人事档案由反映干部职工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材料构成。由人事处派专人集中统一保管。其工作接受人事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二)厅级干部档案,正本送组织部保管,校人事处保管其副本。

(三)干部职工离退休以后,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

(四)干部离退休后易地安置的,如工作需要,其档案可转至负责管理该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代管。

(五)干部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人事处保管五年后,移交院综合档案室保管。

(六)干部职工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另就业的,将档案转呈其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七)干部职工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养后,重新安置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经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八)干部职工出国不归、失踪、逃亡后,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

(九)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组织部指定专人保管。

(十)人事处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去湿机、空调,保持库房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做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

(十一)人事处应设阅档室,查阅档案有监督,防止泄密。

(十二)人事档案库房和档案箱的钥匙,要严密保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十三)档案管理人员下班前要将提出的档案全部入库,并检查门窗、电源关闭情况。 (十四)干部人事档案是党的重要机密,人事档案库房是机要重地,非管理人员一律不得随便进入档案库房。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不准擅自向他人提供和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稍毁。

(十五)严禁用普通电话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材料,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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