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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保密制度

时间:2022-04-22 14:54:54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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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教育局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证局机关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开展的方针。

第四条局机关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各部门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六条在局机关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局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保密工作由局机关办公室负责。由局长任保密小组组长,副局长任保密领导小组副组长,各科室负责同志及专职保密员为保密小组成员,专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科室、中心保密工作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各级保密组织的成员和各科室、中心的保密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增补,使之健全。

第八条局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保密委和同级党委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局机关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科室、中心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

(四)负责审定局机关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涉外、机要、通信、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确定

(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二)局机关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局机关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二条 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批准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的相关业务科室制定人员具体承办,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核,保密办负责人批准,报保密办登记。

第十三条 保密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纪录各科室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局机关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等。

第十六条 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要时,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十八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密件上标明密级、秘密标志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严格按领导签批的份数制作,编排顺序号,不得擅自多印多留。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制作秘密载体的电脑须涉密单机操作,不得接入公众信息网。

第十九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由经管保密人员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等手续。采用省保密局监制或认可《收(发)文登记簿》专本登记。

第二十条收到秘密载体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一条 秘密载体的传送

(一)发送秘密载体时,要妥善包装密封,认真核对件数、发送单位及地址,防止错发、漏发。秘密载体只发组织,不发个人。

(二)传递秘密载体时,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明确责任,严密保护,不得失控。

(三)在本地传递秘密载体,由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四)发送往外地秘密载体,必须通过邮政机要通信部门进行传递。

(五)机要员递送局机关的密级邮件,不得擅自拆阅,应交局机关经管保密人员处理。

第二十二条 秘密载体的阅读、传阅、保管。

(一)阅读和使用“三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进行,并速阅速退。阅读未完的,应妥善保管,不得带回家,不得随意堆放,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对“三密”文件、资料内容不得自行复印,不得在文字、讲话、电话中泄密。

(二)因工作关系确需摘录秘密载体的内容,应使用专项记录本,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摘录人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管理。绝密件未经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摘录。

(三)确非工作需要,不得随身携带“三密”文件、资料外出。严禁携带密件、密码电报、秘密资料等秘密载体进入公共场所或外出游览、参观、探亲、访友。

(四)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经保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严格安全保密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五)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保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严格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六)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三密”文件、资料应存放入密码保险柜。

第二十三条 秘密载体的清退、销毁。

(一)“三密”文件、资料要规定定期进行清理、清退。对无保存价值又无法清退的密件,由经管保密人员清理并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在原收文登记本上分别签名注销、监销并注明时间进行销毁。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二)任何科室、中心和个人,都不得将国家“三密”文件、资料出售给废品收购店和个体废品收购人员。

第五章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涉密人员上岗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政治审查,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上岗前必须经专业部门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

第二十五条 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第二十六条 涉密人员在上岗前和离岗前均需签订《保密承诺书》,对在岗或脱密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作出庄重承诺。

第六章 涉密会议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明确规定出席、列席范围,并认真执行签到制度。会议主持人在会前要向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与会者要严格遵守。

第二十八条 各种工作会议,凡讨论、决定的问题属需要保密的,在未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二十九条 会议印发的密级文件,会议期间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件应注明密级、统一编号,并予以登记。会议结束前,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准许带回的文件,要附文件目录单,并要求与会者将带回的文件和目录一并交给局办公室经管保密人员登记、保管。

第三十条 有涉密内容的会议,与会者要记在保密手册或专用的记录本上,会后要严格保管,需要收回的按会议要求办理。

教育局保密管理制度2015-12-15 19:55 | #2楼

为做好局机关的保密工作,根据保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经管“三密”文件、资料的人员,对发出、收进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电报等,应逐件清点,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2、确非工作需要,不得随身携带秘密文件外出。严禁携带密件、密码电报、秘密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外出游览、参观、探亲、访友。

3、阅读和使用“三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进行,并速阅速退。阅读未完的,应妥善保存,不得带回家,不得随意堆放,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对“三密”文件、资料内容不得自行复印,不得在文字、讲话、电话中泄密。

4、借阅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电报等必须经审批,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时归还。

5、存放“三密”文件、资料应配置安全的设施。

6、“三密”文件资料要按规定定期进行清理、清退。对无保存价值又无法清退的密件,由保密人员清理并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在原收文登记本上分别签名注销、监销并注明时间进行销毁。

7、任何科室和个人,都不得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出售给废品收购店和个体废品收购人员。

市教育局保密工作管理制度2015-12-15 13:11 | #3楼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保密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于工作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保密措施。

机关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机关保密工作。组长由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各科室、二级单位科长、主任是本部门保密工作的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做好教育局保密工作。

涉密文件、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手机、涉密人员、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审批、定密解密、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载体销毁等是保密管理重点对象。

第二章保密宣传教育

第五条保密宣传教育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努力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是教育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结合业务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是教育局及各科室、二级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保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2.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管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3.教育局各项保密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4.保密范围、密级确定、密级变更、解密知识;

5.保密技术防范知识及措施;

6.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和防范措施;

7.保密工作与反窃密斗争形势;

8.保密工作先进事迹和泄密事件案例分析;

9.本级保密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保密宣传教育内容;

第七条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形式

1.利用每周集中学习时间学习,每年安排不少于2小时的保密专题教育。

2.开展保密知识答卷活动。

3.每年10月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

4.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岗前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

5.参加上级机关、本级保密主管部门安排的保密知识讲座或专题培训。

第三章涉密人员管理

第八条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本部门工作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并接受保密部门的教育与监督。

第九条机关根据岗位涉密程度,对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1.核心涉密人员。主要包括机要人员及其他经管接触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2.重要涉密人员。主要包括单位领导、保密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单位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涉密资料档案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其他经管接触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3.一般涉密人员。机关从事政务工作的人员均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十条对单位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办公室要做好政治审查工作。单位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确定由科室、二级单位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查后报单位领导批准,每年编列花名册,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初始从事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局机关和科室、二级单位当结合其工作职责,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机关涉密人员依法签订保密承诺书。机关应组织所有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应每年签订一次保密承诺书。保密承诺书要根据保密形势发展需要及时修改,注明保密事项,明确其承担的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涉密人员经批准离岗、调动的,必须将所保管的国家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交接时,原涉密人员应将手中涉密载体登记列表,双方核对确认。不遵守规定或拒绝签订保密承诺书的,不得批准离岗、调动。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离岗、调动,要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涉密人员脱密期限分为:一般涉密人员6个月,重要涉密人员1年,核心涉密人员2年。

第十五条各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每半年通过会议、谈话等方式,进行一次保密教育。因岗位变动需列入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的,相关科室、二级单位应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保密事项说明。

第十六条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送的手机和3g手机。不得在普通电话、手机上谈论国家秘密。不得与涉密信息规定知悉范围外的人员谈论国家秘密。

第四章涉密载体管理

第十七条涉密载体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视频或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涉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半导体或光盘等各类物品。

第十八条制作涉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和文件编号及制作数量。

第十九条纸介质涉密载体的制作应当在局机关及二级单位打字室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第二十条纸介质涉密载体的流转、保存应派专人负责,各科室、二级单位接收或产生的纸介质涉密载体应按要求存放在保密铁柜中,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二十一条密件和一般件应分类登记,分开存放。

第二十二条磁介质、光盘等涉密载体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密级,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制作涉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多余或错印的材料,应当及时派专人送销毁中心销毁。

第二十四条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传递涉密载体,包装应当密封,包装上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并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专程送达。

第二十六条复制涉密载体,需经相关科室、二级单位的分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的印章,视同原件管理;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形成的秘密载体,应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科室、二级单位每年应定期对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密办及分管领导;按规定应清退的涉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第二十八条涉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将所保管的涉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不需要保存的涉密载体应按有关保密规定,经本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交销毁中心销毁,禁止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五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三十条工作中涉及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重要内设机构,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制作、存储、保管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的下列专用、独立、固定场所,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三十一条办公室为巴彦淖尔市教育局保密要害部门。

第三十二条局长、副局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秘书办公室,档案室,通讯室,机要文书室为巴彦淖尔市教育局保密要害部位。

第三十三条机关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和调整,要经领导小组领导批准,由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忠于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社会关系清楚,配偶必须为中国公民;

3.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4.无吸毒、劳教、刑事处罚等严重不良记录;

5.无因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受到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

6.无移居境外或长期出境意向;

7.无其他不适合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选用的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负责政审工作,录用后将录用人员的个人信息报保密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保管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维护所管理的国家秘密载体的正常使用和流转秩序,负责保密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

第三十六条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保密办负责对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掌握与其工作相关的保密知识技能。

第三十七条属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科室、二级单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培训。核心涉密人员每年累计不得少于8小时,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不得少于6小时。

第三十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岗前应与保密办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并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过后仍应承担有关保密义务,有关脱密期情况应在本人档案中作出文字记载。因私出国(境),应提前提出申请,由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方可离岗或出国(境)。

第三十九条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采购涉密产品设备需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保密审查,并填写涉密采购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涉密产品采购要求的,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第六章定密解密管理

第四十条定密解密工作要遵循依法操作,准确界定,严格管理,运行有序,责任清晰,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充分利用信息资源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定密解密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局长为定密工作审核人、批准人,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定密审核人的职责:

1.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定密业务培训。熟悉掌握相关保密、定密范围,严格执行定密工作程序;

2.在分管领导授权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或解密的审核权;

3.指导、检查、督促本部门定密工作承办人履行职责,向分管领导报告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四十三条定密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1.对承办人拟定的密级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作出判断;

2.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由承办人拟定的密级、保密期限是否准确;

3.国家秘密的标志(标识)是否准确,拟定的接触范围是否合适;

第四十四条具体定密程序:

1.初拟密级。待定事项产生后,承办人应对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

2.审核。定密审核初审由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负责。主要审核承办人拟定密级、涉密内容、定密依据、保密期限是否合法,申报内容是否准确,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3.审批。定密审核终审由局长负责。待定事项是否涉密、定密依据是否充分、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准确。

4.对不明确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按规定向对应上级部门申请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科室、二级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5.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采用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形式。

6.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7.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第四十五条保密领导小组应当依据保密法规政策和形势变化,对所产生的涉密文件信息进行密级变更和解密审查。

第七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现代办公设备保密管理

第四十六条计算机根据使用用途分为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要选用没有无线互联功能外围设备的国产计算机。

第四十七条存储设备是指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包括u盘、移动硬盘、数码相机、mp3等。存储设备根据使用用途分为涉密或非涉密存储设备。涉密存储设备原则上统一使用单位配备的保密u盘,因特殊原因另需配备涉密存储设备的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保密办登记备案。

第四十八条各科室、二级单位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本单位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相对应的使用人。使用人即直接责任人,负责使用管理涉密计算机及涉密存储设备。

第四十九条各科室、二级单位每年需对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及涉密存储设备进行核对,制表登记备案。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需对全系统所有涉密计算机及涉密存储设备统一核对、制表、登记。具体内容包括涉密计算机及涉密存储设备编号、使用用途、密级、使用人等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存储设备按照实际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最高密级来确定密级。

第五十一条非涉密计算机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上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禁止通过互联网公共邮箱传送、接收涉密信息和敏感信息。

第五十二条全系统所有涉密计算机按要求强制配备保密技术防护装备,实现人防、物防、技防体系。严禁擅自卸载保密技术防护软件。确需重新安装系统的,要通知保密办按正常程序卸载。

第五十三条严禁涉密计算机连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网络。涉密计算机需通过光盘,安装和定期升级杀毒软件。外来存储设备向涉密计算机导入数据时,应先进行杀毒处理。

第五十四条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涉密计算机要根据涉密程度设置开机密码,并定期进行更换。

第五十五条严禁涉密信息在与公共信息网络连接的具有打印、传真、复印、扫描等功能的一体机上处理。

第五十六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存储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原则上不准将涉密办公设备带出维修,确需带出维修的需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后,派专人现场监督。

第五十七条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使用用途。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更换、报废时,必须提前通知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技术处理后将原涉密计算机的硬盘或涉密移动存储设备送到销毁中心销毁。

第五十八条禁止私自将涉密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场所。确需携带出工作区的,需填写“涉密存储设备外出携带登记表”,经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返回后要经本单位责人审查注销。

第八章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审批

第五十九条教育局各科室、二级单位在对外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前,应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六十条信息发布前应履行如下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提出其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科室、二级单位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对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持完整。

第六十一条拟公开涉及突发事件、重要数据等需要审批的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六十二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十三条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尽快向局机关分管领导和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六十四条对拟公开的信息未审查或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法律法规关于党政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保密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不断健全完善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科室、二级单位落实保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七条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保密检查的组织者,各科室、二级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办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积极支持与配合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年对各科室、二级单位保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在全机关通报检查结果。检查方式主要以实地查看为主,具体检查时间、内容提前通知。

第六十九条在保密检查中发现问题和隐患的,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与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反馈意见。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违反规定,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章涉密人员八小时外保密管理

第七十条不准和家人、亲友谈论国家秘密。

第七十一条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七十二条未经科室、二级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不准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涉密文件资料等带到与工作无关场所。

第七十三条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交由家人处理或保管。

第七十四条不准随意带家人和无关人员进入涉密场所。

第七十五条严禁在社会交往中故意透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七十六条不准携带涉密载体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和进入公共场所。

第七十七条涉密人员不得私自到外资企业、境外驻华机构谋求兼职。

第七十八条与国外人员集体参加活动和出入国外人员驻地时,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

第七十九条涉密人员不得使用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和其他办公用品。

第八十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要经过保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八十一条出国、出境期间,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透露自己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

第八十二条向报刊、出版社等新闻出版单位投递稿件时,如果涉及本单位工作内容的,要经单位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查。

第八十三条个人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道、出版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等方面内容的,要事先经过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章失泄密案件报告和查处

第八十四条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隐患,查补漏洞,查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减少损失。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密品、密件,自发现下落不明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是指:涉密人员(包括对泄密事件的当事人、举报人)向上级保密组织的报告时限及报告内容。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和立即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隐瞒不报。

第八十七条发生泄密事件,及时报告,及时查处,积极协助调查既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也是必须履行的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科室、二级单位发现或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向局保密领导小组公室报告,保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情况核实,在初步核实的前提下,对一般涉密事件须二十四小时内向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重大泄密事件(一份绝密件或两份以上机密件)必须立即向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九条对发生的一般泄密事件,查清情况后保密办公室向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生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等重大泄密事件要逐级报告。

第九十条泄密事件报告的内容。

(一)初次报告的内容:

1.泄密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泄密责任人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所在部门、岗位。

3.泄密事项的名称,内容、密级、数量。

4.对泄密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出评估。

5.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6.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的整体方案。

(二)查处后报告的内容:

1.发生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和教训。

2.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3.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涉密活动(会议)保密管理

第九十一条凡组织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会议),必须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并视情况设置警戒区域,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特别是涉外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

第九十二条涉密活动(会议)举办前,保密小组办公室应对会场扩音、录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录音或以无线代替有线扩音设备。

第九十三条涉密活动(会议)举办前,应将与会人员名单呈报分管领导审定。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必须签名登记,且不得带入手机等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信息设备。严禁与涉密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第九十四条会议开始,会议主持人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九十五条涉密会议记录,要用统一编号的记录本指定专人记录,会后按规定统一收回、保密或销毁。凡会议规定不准记录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制声像制品;确需记录或录制的,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其记录本或制品按同等密级文件要求妥善保管。

第九十六条会议印发的秘密文件、材料,要严格管理,标明密级,专人负责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和履行签收手续,会后按登记清单及时收回。严禁向与会议无关人员提供涉密会议材料。

第九十七条涉密会议期间发现文件丢失或被窃,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

第九十八条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住地进行保密检查,不得有文件、笔记本等遗漏。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各科室、二级单位如发现失泄密情况后,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分管领导及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一百条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机关保密规则制定,故意或过失泄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保密法规有抵触的,以上级法规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二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阜阳市教育局 阜阳市教育局保密工作制度2015-12-15 10:32 | #4楼

为加强我局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密级材料,绝对不看。

二、加强保密文件的日常管理,健全手续。对收到的文件要认真清点、登记、编号,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传阅、办理,阅办完毕,及时退回办公室。

三、秘密文件、资料要认真保管,确保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

四、查阅秘密文件、资料、档案,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

五、凡不宜公开的工作业务等重要事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六、凡我局制发的密级文件、资料,需要提前解密的,由制发科室提出意见,送办公室主任审核,由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解密。

七、发送新闻单位宣传报道的稿件,凡涉及教育工作业务和引用内部统计数字、资料的,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八、加强密码电报保密管理。要严格登记制度,做到专人管理,定期销毁,严禁密报明传。

九、加强会议保密管理。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招生考试等会议要严格控制与会人员。属内部会议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随意散播。

十、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涉密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送的手机,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密会场,不得在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

十一、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损失、泄密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故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教育局机关保密制度2015-12-15 11:28 | #5楼

一、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法》及有关规章制度,严守国家档案机密,不失密、不泄密。

二、做好保密文件材料的保管工作。保密文件、传真、电报、信函、档案及各种保密资料的印刷、收发、转递、阅办、借阅、清退、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等,都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三、机要件传送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逐份登记,及时呈送局领导批示,并严格按批阅范围传阅。阅办完毕的机要件应及时清退,不得私自存留和销毁。

四、翻印、复印文件必须经局有关领导批准,绝密文件严禁翻印、复印。保密文件、资料必须存放在加锁的文件柜、抽屉内,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关窗锁门,严防失、泄密;复印件要妥为保管,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并由办公室负责按期收回密级文件、资料。

五、起草文件等资料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稿纸,不得随便丢弃,更不得将机密文件当废纸出卖。销毁的秘密文件必须登记造册,报请局领导审批,并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六、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向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不应知悉者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通信、发表文章、著述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不准携带秘密文件、电报、图纸、资料等外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

八、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必须及时交局办公室登记存档,不得擅自留存。

九、严禁通过无保密措施的传真机网络传输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

十、对计算机系统信息,要严格划分密级。凡秘密信息,一律不准在开放的计算机网络系统里加工、贮存、传输。计算机网络传输或贮存秘密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计算机加工的秘密信息,要存入专用软盘,指定专人保管。

十一、建立健全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批制度,严格落实上网信息保密审批责任制。计算机保密管理必须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涉密计算机可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但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网络相连。

十二、做好节假日保密工作,每逢重大节日前,要对文件、资料进行检查清理和保管。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领导许可不得对档案资料进行复制和拍照,更不得涂改、伪造、撕毁、丢失,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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