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人事资料>员工管理>《厂区内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厂区内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24 17:08:2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厂区内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 任何单位或承包商在厂区﹑生活区﹑餐厅范围内施工作业之前﹐必须签订《东莞裕元制造厂外包施工作业安全责任合同书》后再按施工的程序进行﹐承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关施工资质和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厂区内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二、 施工之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清理﹐并做安全防护措施悬挂安全标示标志﹐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三、 特殊工种操作者要有正规操作证﹐持证上岗﹔

四、 施工用电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若需动用本公司电源,必须申请本公司指定电工人员搭接电源,严禁擅自挪接本公司电源。

五、 施工时﹐不得使用破旧电源线﹐使用不同的作业工具应配置相应的电源线﹔同时不得动用生产在线插座(包括应急灯插座)﹐应从主电柜接专用电源或插座使用﹐否则责令停工整改。

六、 操作员带电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及必要保护。

七、 施工现场由承包单位﹑发包单位指定专人监护﹐工厂安全员﹑保卫监督稽查﹐确保施工安全。

八、 施工单位没有签订《东莞裕元制造厂外包施工作业安全责任合同书》或者动火审批报告表的﹐工厂保卫不得准许施工人员入内施工。

九、 施工前发包单位应将相关资料(安全责任合同书﹑承包商施工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特殊工种操作证)备份裕元制造厂安全课。

十、 施工违反相关规定﹐对承包商按相关规定处罚或停工整改﹔对发包单位相关主管责任人执行记过或开除处理﹔同时对相关工厂当月消防安全成绩作扣数处理。

东莞裕元制造厂安全课

厂区内施工安全管理制度2016-01-15 16:11 | #2楼

一、目的

为了加强施工与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与检修人员的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是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技措等工程施工及所有检修作业管理。

三、施工管理

1.施工前的准备

1.1.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按照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1.2.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1.3.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的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具体执行《承包商及其他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有危害识别和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

3.施工现场管理

3.1.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3.2.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3.3.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必须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3.4.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3.5.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活消防器材,并按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3.6.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规定

3.7.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3.8.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3.9.起重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3.10.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3.11.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3.12.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四、施工的监护要求

1.在每一个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监护。

2.监护人要熟悉现场,明确安全防护措施;能冷静分析并果断处理作业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会熟练使用各种救护器材,熟识一般救护常识。

3.作业前,监护人必须会同作业人确认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作业过程中,监护人有权且必须制止违章作业。

5.监护人员要坚守岗位,时刻注意被监护人的情况,并注意自身安全。

6.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监护任务时,要根据情况增加监护人员。

7.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必须对现场作最后的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离开。

厂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守则2016-01-15 21:59 | #3楼

为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及施工个人的管理,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运作秩序,根据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及各项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守则》,请各施工单位及个人与我公司充分合作,共同遵守本守则中的一切规则及条款,以维护公司安全和双方的共同利益。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厂区从事各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二条 施工单位、个人在从事各项施工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要求做好各类安全防护措施,以符合工程施工建设的安全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公司营运管理中心负责对厂区范围内的所有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公司 相应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对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公司保安队负责对厂区范围内所有施工单位及个人的各项施工活动的日常安全检查。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个人必须按正常工作规程进行施工,注意设备的正常运行,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具体管理细则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在开工前两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保安队申请办理施工证,无证人员将被拒绝进入厂区。

在办理施工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将各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连同办证押金一起缴交保安队长,并做好相应登记。

特种作业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上岗资格证明,并于工程开工前将相关资格证复印件交至公司保安室以备检查。

第六条 各施工单位人员进入厂区,必须将施工证挂于胸前,以配合保安人员的检查。

第七条 施工人员在厂区内,不得穿着拖鞋、背心,不得打赤脚、赤膊,否则,将被拒绝进入厂区或按相应规定予以10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八条 严禁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卧睡,违者将按情节予以10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九条 严禁施工单位、个人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其它与施工无关的物品进入本公司,所有人员在施工期间进出厂区时都应当自觉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

第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自觉维护周边的环境卫生,不可乱扔垃圾,不可随地吐痰;所有建筑、施工垃圾必须由施工单位自行处理,不可随意倾倒、扔弃于厂区道路、绿化带或厂区垃圾站,否则,将被处以500~1000元/次罚款处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爱护厂区范围内的所有设施,除用于火灾紧急情况外,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挪用厂区内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如:灭火器、应急灯、消防栓等),如确有需要,须经公司保安队批准方可正式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厂方所有设施、设备及工具等,违者将被处以1000元/次罚款处理。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在工作区域外不得四处走动,不允许进入生产车间和办公室(属施工范围内的除外),违者将按500元/人次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机动车辆在厂区内限速20公里/小时,靠道路右侧行驶;并按要求整齐有序停放,不能阻碍通道畅通,要求调整摆放时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的施工材料及设备、工具必须按要求摆放整齐,不得占用厂区通道、绿化带。

第十五条 严禁施工人员在厂区范围内非吸烟区(包括厕所)吸烟,违者将按规定予以1000元/人次的罚款;如在厂区重点防火区域(如:氢气站、油库、气瓶区、仓库等)吸烟,将按规定予以2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设施周围严禁堆放杂物;厂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明火,如确因工程施工需要,须进行相关的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待公司安委会批准并作好相应防范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个人在携带相关施工设施、设备、工具、材料入厂时,必须在保安室作好相应登记手续,否则,在物资出厂时,保安有权对未予以登记的相关设施、设备、工具、材料进行扣留,如有与厂内相同物资,将被视为盗窃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有关安全标识、警示标语的摆设(悬挂);在检查时发现安全警示措施不够,公司保安队有权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如因安全标识不明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将承担一切损失及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个人不得在厂区范围内摄像、拍照,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厂区内,违者将按规定予以20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十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需使用本公司的电力设施时,须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本公司电工指导下方可进行,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严禁不按电工操作规程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第二十条 厂区范围内所有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保安队相关人员的现场安全检查,对于保安队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按要求及时完成,如出现不予整改或顶撞保安人员的现象将视情节给予200-1000元/次罚款处理。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个人违反本守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管理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对于不接受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公司安委会有权责令其停工处理。由停工所导致一切损失将由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守则中作出的有关明确规定予以罚款处理的行为,保安队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如有发现,将会即时开出《罚款通知单》对相关施工单位、个人予以处罚,相关罚金将以现金形式按时上缴公司财务出纳室。

对于未按要求时间缴交相关罚款的施工单位、个人,公司保安队将会发出《催缴罚款通知书》,在通知书发出两个工作日后仍未缴交罚款且未进行有效申诉行为的施工单位、个人,公司保安队有权拒绝施工单位施工人员进入厂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保安队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有施工单位、个人违反本守则的其它规定,将参照《厂区员工行为准则》对其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如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因违反本守则相关规定而发生伤亡、火灾、爆炸等事故将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守则对于各施工单位自《安全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有效。

【厂区内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厂区内停车管理规定(精选5篇)03-26

部队安全管理规定04-25

电子厂员工管理规定(精选10篇)04-21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03-04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03-08

安全阀使用管理规定04-11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01-18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02-24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精选10篇)07-07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度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