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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施工安全管理

时间:2022-04-24 17:13:23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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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施工安全管理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铁路建设施工安全管理

1、明确规定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体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明确规定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使安全责任层层落实;

3、明确规定生产工人的安全职责,严把安全生产源开关。

二、班前讲话制

1、各生产班组坚持每日班前集体讲安全生产制度;

2、各班组长根据当日的生产任务和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讲话,提醒工人重视安全,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3、由班(组)长或安全员根当日的生产任务和作业项目,提出针对性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使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三、“周一”安全学习制

1、各部利用“周一”晚上的时间,组织班组针对上周的安全生产情况,学规程、讲安全、查隐患、议危害、订措施、堵漏洞。实行依靠职工群众管理安全的制度;

2、安全学习活动要有具体的内容、要有专门记记本,详细记录活动的情况;

3、项目部领导和安全专职人员应及时检查班(组)活动记录,听取班组对安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这项目制度必须常年坚持,持之一恒,做到经常化和制度化。

四、安全设计制

1、本标段所有重大临时设施,如便桥、起重设施、提升设施、脚手架等,均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安全设计,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签发开工报告。

2、安全设计内容包括:不安全因素预测及防护措施,关键部位安全防护的具体设计,重要大型临时设施及机具的设计计算和施工图纸等。

3、安全监察部门按照安全设计方案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五、技术交底制

铁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2016-01-15 9:32 | #2楼

一、关于如何加强铁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及控制措施的探讨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当前铁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现状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因而在铁路隧道工程中,必须切实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并在安全管理过程中采取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方针,具体来说就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采取有效的措施严防隧道坍塌

鉴于铁路隧道中经常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坍塌事故,最终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现状,在隧道施工安全管理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严防出现隧道坍塌事故,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切实做好地质超前预报工作,即严格按照地质预报方案中的相关要求对不良地质的地段进行监测的同时加强预报,并对支护系统和围岩的稳定性进行检测,为衬砌二次混凝土和锚喷支护等提供便利,对于不良地质地段,必须选派专人加强对其的检查和监控以及量测,对于出现的异常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疏散人群。二是结合隧道工程所在地的地质条件科学的确定隧道开挖的方法。在开挖方法确定后,应在开挖中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对每一开挖分部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开挖和支护工作得到有效的衔接,尽可能地降低围岩变形的程度,在提高支护效果的同时确保隧道施工的安全。

2.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施工设备的管理

一是从施工机械设备方面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所有入洞车辆的制动状态良好,严格运输车辆超载、超高和超宽以及超荷载运转,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同时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二是从爆破器材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必须确保做好爆破器材的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爆破器材,设立专人进行爆破器材的购买,加强爆破器材的使用监督,严格按照有关手续进行爆炸物的使用。所有爆破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的资格,并在爆破中确保所有的人员处于安全的状态。三是切实加强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在用电过程中,为了确保生产的安全,必须在结合实际的需要针对性的确定照明工具,例如在工作面和开挖面工作时一般选用具有较高亮度的低压卤钨灯,而在洞口场外的照明则采用镐灯,同时在施工过程加强电气设备的调试、检查和维修故障,并严格按照设备的类型进行针对性的安装,提高用电的安全性和规范性。例如在进行防爆电器设备安装时,在确保设备性能达标的前提下进行安装,并严格按照“三相五线”制进行电力线路的安装,最大化的确保用电的安全。

3.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钻爆施工的管理

钻爆施工是整个隧道工程施工的关键环节之一。因而必须切实加强对钻爆施工的管理。具体来说,就是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所有铁路隧道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对于机械操作人员和爆破施工人员,就必须进行专业的培训并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二是严格按照设计进行爆破施工,在爆破施工中应加强装药量的控制,严防出现超欠挖和塌方等安全问题,确保爆破面平顺的同时,还应预防由于应力集中导致初期支护出现开裂和开挖断面出现掉块等安全事故。三是各隧道施工班组之间必须设立有效的交接-班制度,当钻眼施工人员到达工作面后,首先就应对工作面处于安全状态与否进行检查,在钻眼过程中一般选取湿式凿岩机进行,但不得选用残眼开展钻眼工作。四是当钻孔台车在进洞过程中需要经过临时台架和道路时,必须对安全界限进行严格的检查,并选派专业人员进行指挥,严格在到位后出现倾斜,当需要进行爆破施工时,必须确保所有的人员撤离到绝对安全的区域。五是当工作面支护没有完成、照明情况不加和工作面岩石尚未破碎以及出现涌水涌泥且没有处理之前,不得进行炸药的装填和爆破作业,在处理好这些异常情况后,作为爆破人员还应随身携带简易照明设备,严防点炮时出现熄灭而应急使用。六是当爆破结束后,应及时做好通风和排烟工作,并由检查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待检查确定安全后才能进入工作面进行施工,相邻的工作面贯通时,还应加强对两端的指挥和联系,切实做好测量工作,若两个工作面之间相距较远时,一般大于20米就应将一端的工作停止,及时撤走机具、撤退人员,且在安全距离部位做好安全警告标志的设置,最大化的确保整个钻爆施工的安全。

4.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装碴与运输的管理

一是各种运输设备不人料混装,各种摘挂作业设立专职联络员;进入隧道的内燃机械与车辆,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汽油机械与车辆不进入洞内;装载料具时,不超出装载限界,装运型钢拱架、管棚等长料具时,捆扎牢固。二是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满足装载机械安全运转,设置专人指挥,无轨运输段应在洞口处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安排人员指挥交通。洞内的车辆、施工机械、模板台车等,在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限界显示设施。运输车辆在使用前详细检查,不带病工作。

二、结语

综上所述,对铁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及控制措施进行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新时期背景下的铁路隧道施工企业,必须充分意识到铁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采取有效的措施严防隧道坍塌,切实加强施工设备、钻爆施工和装碴与运输的管理,最大限度的确保整个铁路隧道工程安全高效的运行,为整个工程质量的提升注入活力。

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2016-01-15 16:27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铁路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铁路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铁路及路外从事各项工程的铁路施工企业及其使用的民工建筑队伍。

第四条 铁路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铁路工程单位的铁路公安机关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铁路单位在非铁路管辖范围施工时,也应同时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 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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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 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 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十条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合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三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四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 2

具体处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公安机关同意,在路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没有爆炸物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六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 第十七条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存档。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九条 铁路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二十条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铁路公安机关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二十一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第二十三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C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 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第二十五条 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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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仓库

第二十六条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第二十七条 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经铁路公安机关和当地派出所批准。

第二十八条 建库选址时,应由建库单位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第二十九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掾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橇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三)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五)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六)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七)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 4

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远离爆炸物品仓库且用量较少的单位,经主管领导批准和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同意,可设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拒、铁柜,并安排专人保管、看守。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应超过当日的使用量。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

第三十一条 购买爆炸物品由使用单位的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 后方可购买。购买后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时,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三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由采购单位负责。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三十五条 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三十六条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三十七条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三十八条 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九条 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四十条 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外包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外包工程的单位派出爆破作业人员组织实施。成建制的外包工程单位,具有爆破作业许可证的,经当地和铁路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也可单独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第四十四条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四十五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四十六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七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四十八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四十九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应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九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 各级铁路公安机关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铁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施工单位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好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项工作;

(二)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协助施工单位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铁路内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单位采取封库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隐患单位的上级通报;

(六)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七)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

(八)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九)会同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炸物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三)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

突出贡献的;

(四)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五)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会同违反规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该单位及单位领导的责任,视情予以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等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对该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等,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三)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四)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六)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队的;

(八)拒绝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九)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对责任人处1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二)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第五十六条 因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失职、渎职,导致爆炸物品被盗、丢失或酿成治安灾害事故的,予以加重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处15日以下治安拘留;对单位主管领导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爆炸物品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被奖励单位的上级行政部门拨款支付。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单位和责任人收取的罚款,应单独建立帐目,用于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八条 因铁路公安机关监管工作不力或失职,导致发生涉爆案件或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3月9日)。

注:本文摘自“隧公安[2000]53号‘关于转发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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