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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

时间:2022-03-27 12:13:22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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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

  针对于出租屋的要怎么做好消防安全呢?对于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怎么去落实好呢?接下来就不妨和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出租屋租住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集体所有的出租给他人居住(包括兼有生产、经营、仓储等用途)的.出租屋。

  第三条 各镇(区)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各公安分局和派出所及消防大队要积极协助辖区镇(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及村(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出租屋消防管理档案,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反映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

  (二)对辖区内出租屋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配合当地消防安全部门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进行处理和开展各项消防调查活动;

  (四)以管理服务中心(站)宣传栏等为依托向出租人及租住人员宣传与出租屋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各镇区、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掌握本辖区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将出租人和租住人员义务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使广大群众提高认识,对照检验,自行整改。

  第六条 各镇区应定期统一组织、布置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管理服务中心(站)和当地村(居)委员会在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分期、分批对出租屋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发出《出租屋隐患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过期不整改的,应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条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协管员应对本辖区内的出租屋实行经常性巡查,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发出《出租屋隐患告知书》,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对不进行整改的,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是规范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安全用电、每日巡查以及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负责消防工作。

  二是全面实施出租房屋分类管理办法。由各派出所责任区民-警会同村委会、治保会、房管部门对本辖区外来人员、出租房屋和中介机构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

  三是全面推广外来人员集宿管理模式。规范消防安全管理,真正让民工集宿区成为外来人员自己的'家,减少和遏制私房出租中出现的各种消防违法行为和不安全隐患。

  四是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在乡镇企业和城郊结合部等外来务工人员聚集较多的场所设立永久性消防宣传牌,并针对性、经常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使外来务工人员从根本上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从而将出租房火灾发生率降到最低。

  房屋出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 根据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在我公司实施承租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 综合管理部是出租房屋(场地)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房屋出租时应按以上规定,根据承租方的租房(场地)用途,应使出租房屋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时需经过消防安全验收。

  三、 综合管理部应按照61号令的规定,在房屋(场地)出租合同中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灭火器材的配备、老化线路的更换等),与承租方签定安全协议,并进行造册登记,报送安全保卫部。

  四、 房屋出租合同中必须在明确房屋(场地)用途的同时,规定承租方不得随意增大设备负荷,不得随意对线路、房屋结构等变更改造,否则,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应有承租方承担。

  五、 承租方若因需要改变租赁房屋(场地)的'用途或增大设备负荷、对线路、房屋结构进行改造时,必须首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且必须保证出租房屋(场地)用途等改变后,仍能达到消防安全

  要求。

  六、 不准将房屋(场地)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承租人。

  七、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的,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安全保卫部并积极配合进行查处。

  八、 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证承租方的安全。

  九、 房屋停止租赁时,应及时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冒名顶替出租转租。

  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一)出租屋疏散楼梯设置: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建筑可设1个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应为直通平屋顶的楼梯,4层以上建筑应配置必要的求生逃生器材(如安全绳、救生软梯、缓降器等)。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标准要求: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确定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上锁,疏散出口的`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窗口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三)房间不应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3层(含3层)以上的床位。

  (四)不得在房间内、公共走道上及楼梯间内使用明火,如需生火煮食,必须单独设置厨房。

  (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

  (六)6层以上的出租屋要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室内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

  (七)严格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电器设备不得超载运行;不得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厨房、浴室采用燃油作为燃料的,应具有足够的通风设施。

  (九)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工业生产性质用房。

  (十)认真落实物业管理规定,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出租屋租住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的,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旅馆以外的房屋。

  第三条 市公安消防局会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对本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职。市公安消防局对本市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出租屋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的制定和解释;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定期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向社会公布出租屋消防管理标准、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防安全义务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在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等单位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一)掌握辖区内出租屋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消防机构反馈出租屋消防安全情况,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二)定期对辖区内出租屋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消防隐患的,应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隐患。经督促不整改或整改后隐患仍未消除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三)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处理善后工作;

  (四)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第六条 出租屋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标准要求:

  (一)房间隔墙要求:出租屋各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房间隔墙必须采用砖墙或不燃烧材料(如钢龙骨双面石膏板、轻钢龙骨埃特板等)分隔至楼板底部。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标准要求: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确定在任何时候不得上锁,疏散出口应为推闩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窗口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三)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床位。

  (四)公共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五)不得在房间内、公共走道上及楼梯间内使用明火。如需生火煮食,必须单独设置厨房,并采用砖墙或不燃烧体隔墙及防烟性能较好的门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烟性能较好的门是指关闭严密,不留缝隙,能有效阻挡烟气的普通门。

  (六)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

  (七)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出租屋应设置消防卷盘(已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不设置消防卷盘)。消防卷盘宜安装在各层楼梯间的`休息平台,水源由天面储水池(箱)供给,储水池(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m3。

  (八)配电线路应用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灯具正下方不得堆放货物,要保证有0.5米以外的水平距离。

  (九)厨房、浴室采用燃油、燃气作为燃料的,应具有足够的通风设施。

  (十)出租屋公共走道上应设置火灾报警器(含独立式火灾报警器);如设有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警铃,且有专人24小时值班的出租屋可不设置火灾报警器。

  (十一)严禁在疏散楼梯间、各楼层休息平台及通向天面的平台上搭建有人留宿的值班室。

  (十二)设有防盗网的,防盗网上应开设不小于0.5米×0.8米的逃生窗。

  (十三)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工业生产或仓库性质用房。

  第七条 出租人应确保出租屋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八条 承租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义务:

  (一)注意用电防火安全,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

  (二)安全使用民用燃气,不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三)房间内不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四)爱护楼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和出口,不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五)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组织疏散逃生并及时扑灭初起火灾;

  (六)室内装修要执行消防安全相关规定,有条件的最好配置手提灭火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和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号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号。本市2004年发布的《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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