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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人员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出租屋管-理-员的素质,做好新莞人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出租屋管-理-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屋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是指本市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聘用的从事新莞人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员的招考聘用、培训、管理等工作。
房管、公安、计生、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管-理-员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内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收件和初审,调解出租屋租赁纠纷,维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二)采集新莞人和出租屋基本信息,指导、督促出租人及承租人落实治安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治安隐患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每月到辖区内出租屋进行卫生、消防安全等巡查,记录不符合标准的出租屋,并报告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
(四)协助当地计生部门开展新莞人计划生育工作;
(五)向群众宣传出租屋税收、消防安全等政策规定;
(六)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日常巡查,协助查处出租屋内的违法事项,发动和组织群众共同做好新莞人和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七)记录每天查访情况,及时整理建档,并于当日由电脑操作员将查访资料录入电脑;填写各类登记本和表格,并分类存档;及时收集和更新各类资料信息。
(八)协助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司法等部门做好优秀新莞人入户,新莞人子女就学,新莞人就业指导、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工作。
第三章 招聘
第六条 管-理-员的招考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招考、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市户籍人员。
第七条 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辖区内每100—150户出租屋(或200—250名租住人员)配1名管-理-员的比例确定聘用管-理-员名额。
第八条 应聘管-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房管、建筑、物业管理等中专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第九条 应聘管-理-员应当提供本人下列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证明(限流动人员);
(三)学历证明;
(四)镇(街)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条 招聘管-理-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管-理-员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管-理-员签订劳动合同。
新聘用管-理-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转为正式管-理-员。
第四章 管理和培训
第十二条 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管-理-员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管-理-员应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体检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证复印件、上岗及业务培训考核记录、每季工作考核登记表、奖惩登记表等。
第十三条 管-理-员实行统一着装制度,管-理-员工作时应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
管-理-员工作证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统一制发和管理。管-理-员离职时,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及时收回其工作证。
第十四条 管-理-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办事;
(二)按时出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三)密切联系群众,对前来办事的群众应态度热忱、文明有礼;上门查访时,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答;虚心接受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遵守相关保密工作制度;
(五)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场所、罚款、没收财物等超越职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 管-理-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房屋租赁管理业务、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业务、计划生育、消防安全等知识。
第十六条 新聘用的管-理-员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工作证,实行持证上岗。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奖惩
第十七条 管-理-员的工资由镇(街)财政全额供给或由镇(街)、村(社区)两级按比例负担。正式管-理-员的工资福利标准为每人2—3万元/年。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管-理-员购买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和村(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应当为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值勤工具。
第十九条 管-理-员实行每季工作考核制度。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对管-理-员按季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管-理-员的奖惩依据。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和组织纪律表现。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具体考核标准由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制定。
第二十条 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或村(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结合群众意见,对管-理-员的纪律、思想作风、巡查出勤进行评比。
第二十一条 管-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一)为侦察机关破获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协助侦察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二)抢险、救灾或与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时,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有效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表现突出的;
(四)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二条 管-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处分:
(一)全年累计两次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辖区内发生重大案件或紧急情况,没有及时报告或隐瞒信息情况的;
(三)无故旷工或值班时间疏于巡查的;
(四)故意刁难群众或上门查访时态度恶劣的;
(五)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以上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辞退。
第二十三条 管-理-员辞职,应当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在此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岗。
管-理-员辞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本市2004年发布的《东莞市出租屋管-理-员招聘录用及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出租屋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税收、劳动就业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辖区内出租屋及其租住人员的动态情况。督促出租人和租住人员自觉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指导出租人和租住人员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税务登记和暂住手续;
三、负责出租屋及其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录入和反馈工作,做好出租屋管理信息化工作;
四、做好出租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的检查工作,督促出租人和租住人员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五、发现出租人和租住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处;
六、协助做好出租屋综合税、治安联防费和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的征收工作;
七、协助做好辖区内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保护出租人和租住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人和租住人员提供服务,收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对出租屋综合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八、完成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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