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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事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25 04:13:15 人事档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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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事管理规定

一、员工入职

国家人事管理规定

1、试岗:一、二线员工部门经理面试合格,由人事部办理试岗手续。领班及二线管理人员由总经办批准办理试岗;主管、经理级由总经办报董事长批准试岗。

试岗期为7天,不计薪。对特殊专业人员或表现优秀,确能胜任本职工作者,由所在部门或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经董事长批准,可免试岗3-7天。

2、上岗:试岗期满合格,经所在部门经理(负责人)在试岗通知书上签字。由人事部办理试岗手续。审批权限为:一、二线员工由人事部批准,二线管理人员、领班由总经办批准,主管、经理由董事长批准。

3、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超市为一个月)。试用期满,由人事部发给《转正审批表》,本人填写“工作小结”,部门签署意见后交人事部,经人事部转正考试及格后,按以下权限批准转正:一、二员工、二线管理人员、领班由人事部批准;主管、经理由董事长批准。对在试用期表现优秀者,在试用满一个月后,由部门上报先进材料交人

事部申请提前转正。批准权限为:员工为总经办批准;领班、二线管理人员、主管、经理均由董事长批准。对提前转正员工,由人事部张榜公布。

4、定级:转正定级,执行《酒店工资职级表》中相应职务(岗位)的第一档工资。批准权限与正常转正相同;如超出第一档,均需董事长批准。

5、晋级加薪:酒店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对转正满三个月的员工(部门负责人、经理除外)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办法另发)。对工作表现突出,考核成绩优秀的员工予以晋级加薪。批准权限与提前转正相同。

6、特殊奖励:对为酒店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紧急情况下挺身而出,保护酒店财产及在酒店开展的重要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者,由分管副总以上领导提名,经董事长批准,可以予以晋级加薪。

二 、员工离店

1、试岗期离店:经所在部门经理(负责人)签字,人事部批准,退还培训费。

2、 辞职:员工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部门经理(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

人事部备案。人事部对主管以下员工在15日内,二线管理人员及主管以上人员在30日内(均从交人事部之日起计算),办理批准手续并通知本人及部门。 辞职批准权限为:主管以下员工由人事部批准,主管由分管副总,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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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部门经理(负责人)由董事长批准。员工提交辞职申请后,应正常上班,在未接到人事部通知前不得缺勤,否则按旷工处理。上岗员工半年内辞职,按以下标准扣除培训费;领班及员工50元/人;主管及管理人员100元/人;经理150元/人。

3、辞退:对不适合本岗位员工,由部门经理(或负责人)退回人事部(书面),由人事部重新安排或辞退。

4、开除员工,由总经办批准,人事部办理手续。

5、工资结算:辞职员工,批准后需在2日内办完离店手续并离店,每月最后三天结算工资(节假日顺延)。辞退员工,立即办理离店手续,当日离店,每周二下午结算工资。对接到离店通知后而不及时办理离店手续,超过上述规定期限者不办理结算。

三、部门补员

1、部门在编制内补员,应书面提出补员报告,一般员工提前5天以上,特殊岗位人员(总台接待,收银员、话务员、营销、电脑、商务中心文员、技术工种人员)提前7天以上,人事部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到位。

2、部门如需超编制补充人员,应首先提出增加编制的书面报告,由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补员。

3、部门原则上在新员工补进后,再办理老员工离职手续。

4、紧急缺岗人员的补充:因被酒店停职、除名、开除或本人不辞而别出现岗位空缺,为不影响正常经营,部门应首先调剂人员顶班,确实无法安排的,报总经办,由总经办调剂顶班。

四、工资奖金

1、员工工资全部以现金支付,计算时间为每月1—31号,发放时间为次月10日;

2、员工奖金考核计算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发放时间为次月6日;

3、日工资计算办法统一按劳动局规定为:月工资标准÷20.92=日工资

4、考勤:按部门考勤表和考勤卡进行考核,考勤表每月最后一天交人事部,考勤卡由人事部更换;

5、工资变动生效时间,有明确指定日期的以指定日期为准,没有明确指定日期的以批准签字日期为准;

6、员工奖金考核细则: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参加奖金分配。

a、 缺勤一天及以上;

b、当月员工享受的其他有薪休假(补休假、婚假、年假等)超过三天(含三天);(一线及二线服务部门正休按每月4天计算)

c、因宾客投诉受到处罚或受通报批评、处理或进“微笑学校”培训者; d、当月个人罚分累计达30分(含30分)以上者(包括质检、内部、审计罚分);

e、不参加月奖金考核和分配人员:总台接待(参与散客提成)、客房卫生班、技师、试用期员工。

7、 由内部一般员工提拔的领班,见习期1个月原工资不变,一个月后考核合格,享受试用期领班工资,三个月后考核合格给予转正,享受领班工资(提拔为主管的参照领班规定执行)。

此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中和此规定不符者,均以此规定为准执行。

二00三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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