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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25 04:33:0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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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了加强公司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职工遵章守纪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上通行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种汽车、吊车、摩托车、叉车、电瓶车、装载机、轮式或链条式专用机械等。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架子车等。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对《安全生产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职责

2.1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和有关交通业务工作。

2.2 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对企业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实施行车安全的监督检查。

2.3 凡在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人员、骑车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其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自觉服从和遵守本规定。

3 管理内容

3.1 证照管理

3.1.1 机动车准驾证申领程序

3.1.1.1 交验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3.1.1.2 车辆单位签署意见,注明是专职驾驶员或是有车单位管理人员,专职驾驶员需注明所驾驶车辆,号牌、类型。

3.1.1.3 机动车辆准驾证规定的准驾车型应与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

3.2 驾驶员管理

3.2.1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技术素质、身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3.2.2 驾驶员应自觉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

能,增强安全意识。长期在外执行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由本单位组织安全学习,有条件的,在执行任务所在地组织安全学习。

3.2.3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行车路单及交通管理相关的证件和手续等。

3.2.4 驾驶员要坚持车辆的“三检”制度,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辆处于完好状态;服从调度安排,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出车情况。

3.2.5 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驾车:

3.2.5.1 饮酒或服用影响驾驶能力的药物后。

3.2.5.2 车证不符。

3.2.5.3 疾病或疲劳过度。

3.2.5.4 打移动电话或由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2.5.5 车辆机件失灵,转向、制动、灯光、喇叭等主要机件有故障和其他有碍安全行驶的。

3.2.5.6 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装载规定的。

3.2.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3.2.6.1 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3.2.6.2 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严重影响安全行车。

3.2.6.3 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

3.2.6.4 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

3.2.6.5 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3.2.7 凡无准驾证的人员。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按无证驾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生 事故责任自负,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3.2.8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由此而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3.2.9 违反公司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后果和责任自负。

3.3 机动车辆管理

3.3.1 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应遵守国家、省、市和公司有关规定,不得在厂区、职工生活区违章行驶、停放和持续鸣号。

3.3.2 在复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有严密的安全措施。遇有险情和简易难行的险路

时,乘员应下车步行,机动车应降低车速,同时派人协助驾驶员加强嘹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3.3.3 施工车辆进厂车辆需携带施工合同,检维修施工安全合同,在公司车辆管理办理施工临时进厂证方可进厂。

3.3.4 施工临时进场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入厂须知规定。

3.3.5 机动车辆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3.3.5.1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储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泄漏。

3.3.5.2 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载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属性、包装、标识、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省级道路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凭《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驾驶人员应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并持有效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押运员要持有效押运证。车辆经有关部门检验,取得有效准运证,方可运输。

3.3.5.3 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给车辆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气防器材。

3.3.5.4 严禁在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上及车辆周围吸烟。

3.3.5.5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均应根据有关规定悬挂国家统一标准的标志灯、牌。

3.3.5.6 夏季高温季节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3.4 运输规定:

3.4.1 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必须排除后,才能投入运行。

3.4.2 携带的运输危险货物有关的证件必须齐全。

3.4.3 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灯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3.4.4 车厢栏板罐体必须平整牢固,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抵触的残留物。

3.4.5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4.6 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车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携带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物品。

3.4.7 根据车辆装载情况,途中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中途临时停车应与其他车辆、高压线、人群聚集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应停放在有利于安全防护的地

方。

3.4.8 运输途中遇天气发生变化,应根据货物特性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物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

3.4.9 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需进入修理厂时,不准载货进入厂内。

3.4.10 运输途中发生货物丢失或泄漏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应急处理。

3.4.11 危险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3.5 装卸规定

3.5.1 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听从作业区指挥人员的指挥,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3.5.2 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

3.5.3 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并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响车辆启动的 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3.5.4 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厢门或栏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3.5.5 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械车辆每年进行一次以上专项检测,凡存在缺陷和隐患等,整改后方准使用。严禁将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械车辆当作运输车、以车代步使用。

3.5.6 机动车辆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专用工具、灭火器、警告标示牌及防滑链和溜木等必需的辅助工具以及必须配备的安全带等。

3.5.7 保卫部门公用摩托车必须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经领导同意,严禁摩托车在装置或在易燃易爆和物料跑损现场行驶。

3.5.8 严禁公车私用和作为上下班交通工具。车辆单位要做到对车辆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维护和计划修理。

3.6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

3.6.1行人、骑自行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3.6.1.1 行人、骑车人须在非机动车道行走。混合车道行人、骑车人靠路边1米范围内行走。

3.6.1.2 骑自行车人不准牵引其他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

3.6.1.3 转弯前必须慢行,向后嘹望,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3.6.1.4 通过无人看守的铁道口时,须停车嘹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3.6.1.5 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出入厂内应主动下车接受检查,推行进出;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妨碍交通安全通道;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行走要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3.6.2 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在前部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栏板1米以下的不准拉人;水罐车、油罐车、吊车等处驾驶室外,一律不得载人。有扶手的正叉车可乘坐 两人,其它部位严禁乘坐。

3.6.3 严禁迫使或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3.7 交通事故与交通违章管理

3.7.1 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规定,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3.7.1.1 轻微事故

一次轻伤(1—2人);

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3.7.1.2 一般事故

一次重伤1—2人;

轻伤3人以上(含3人);

财产损失1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

3.7.1.3 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1—2人;

重伤3—10人(不含10人);

财产损失30000—60000元(不含60000元)。

3.7.1.4 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

重伤11人以上;

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

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

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含60000元)。

3.7.2 厂区外道路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伤者,在救伤者或财产中需移动现场时,必须做好明显的标记,向当地公安部门或交管部门迅速报案,并同时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报告,有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故处理 工作,事故单位24小时内按要求统计上报。

3.7.3 交通事故厂区外部的处理以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裁决为依据,厂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交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裁决,如在执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事故将不再调解,另一方可向发生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内部事故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调解或裁决。

3.7.4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按其责任、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进行处罚,触及法律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3.7.4.1 发生轻微事故有事故单位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3.7.4.2 发生一般事故,有车辆单位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处理。

3.7.5 车辆在厂区道路行驶,车速按下表时速和道路交通标志行驶。

3.7.6 进入加油站的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停放、出入。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必须到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进车作业票、凭票进入。

3.7.7 运载货物的各种车辆须持进出厂手续,经门卫检查后出入。装运油品及液化气、化工原料、化工产品的机动车辆持有关部门提货单据和出入证,按规定线路行驶、出入。 禁止停放、乱放或不按规定行驶。

3.7.8 驾驶和乘坐摩托车必须带安全头盔。

3.7.9 除企业辖区公用摩托车外,其它任何单位和私人摩托车、电瓶自行车禁止入厂。

3.7.10 各生产装置区、油品罐区、瓦斯区及其它禁行区,应设有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的标志。

3.7.11 穿越道路的罐沟盖板、路面上的上、下水井,阀门井等井盖,必须完好。

3.7.12 跨越厂区道路上空的工艺管道、各种动力通讯等线路或其它建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不得低于5米;低于5米的应有明显标示,跨越厂区铁路的输电线和管道距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低于5.5米。

3.7.13 严禁在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及铁路道边2米以内堆集物资、设备等;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确需临时占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设置安全标志,违者视情处罚。

3.7.14 厂区道路不准随意开挖沟,因生产确需破土施工时,必须办理动土证。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6-01-21 17:58 | #2楼

为了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事厂内运输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3~6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二、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安全操作考试合格,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三、机动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公里,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上下地磅、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时最高行驶速度不能超过5公里/小时。

四、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内,应停止行驶。

五、车辆通过地磅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发现停车信号,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离地磅五米远的地方。

六、距地磅、厂房、仓库15米以内禁止停放车辆。

七、车辆在冰雪、泥泞路段行驶时,车速应缓慢,避免紧急制动。同向行驶的车辆,两车之间的距离保持在50米以上。

八、厂内各主要路口应设置“减速慢行”“急拐弯处减速”等交通安全标志,限速标识和限速带。

九、要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损坏。

十、铲车在行驶时,无论空载还是重载,其车铲距离地面不得小于300mm,但也不得高于500mm。

十一、严禁任何人站在车铲或车铲的货物上随车行驶,也不得站在铲车车门上随车行驶。

十二、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争道抢行等违章行为。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016-01-21 15:51 | #3楼

1  目的

为了加强我公司道路交通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控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机动车辆、产品车,租赁使用机动车和外来进入公司的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并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本公司驾驶员和外来驾驶员、劳动部门核发的《厂内机动车驾驶员证》的人员、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3 定义

本制度所指的交通事故是指在公司内、外的交通道路上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坏事故。

4 交通安全管理机构

4.1公司成立交通安全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科。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交通安全监督的组织管理工作。

4.2公司交通安全监督委员会:

1) 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担任;

2) 副主任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安委办主任)担任;

3) 成员由安全保卫科、总务科人员等组成。

4.3各部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员负责。

5 驾驶员管理

5.1驾驶员:①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公司驾驶员分a、b两类员工(a类指专职、b类指兼职);②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厂内机动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

5.2已领取驾驶证的驾驶员或新进公司的驾驶员要驾驶公司车辆,必须由所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核合格,取得公司交通安全监督委员会核发的《公务车驾驶资格证》才能驾驶公司车辆,未经交通安全监督委员会许可,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及公司外的人员驾驶。驾驶员只能驾驶《驾驶员证》规定的准驾车型。

5.3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则,按交通信号、标志、标线行车,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本公司交通安全监督委员会的行车安全检查和管理。驾驶员有权拒绝任何人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要求驾驶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5.4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的安排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学习,驾驶员有责任且应自觉参加公司组织的交通安全学习,除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外,不得无故缺席。

5.5驾驶员驾驶车辆前,必须检查车辆的油、水、轮胎和制动系统等是否安全有效,安全标志、消防器材、维修工具是否齐全,确认安全后方可行驶。

5.6单程连续行驶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超过600公里以上)的车辆,应配备2名驾驶员轮流驾驶,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应集中精神,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连续驾驶车辆超过3小时,应自觉停车休息或换班驾驶,24小时内实际行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避免疲劳驾驶。凡实习驾驶员,不得单独长途行车,一年内有严重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记录的驾驶员,禁止安排长途行车。

5.7驾驶员因个人责任过期不年审或不参加安全学习,一切不良后果由个人负责。

5.8驾驶员因违章记分记录超过去10分以上,禁止年内驾驶公司车辆。

6 车辆管理

6.1机动车辆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按要求定期做好机动车的检查保养工作,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合符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6.2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各类证照必须齐全有效,并带有各类保险和缴费凭证,并配备有灭火器材及危险警示标志标牌。

6.3机动车辆应严格按照行驶证规定的核载人数或核载质量等规定装载,严禁车辆超载、人货混装、货车载客。

6.4外出办事,机动车辆应停放在车辆保管站内,做好防盗措施,并随身携带车辆的有关证件。发现车辆被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立即向安全保卫科及领导报告。

6.5厂区牌号的机动车、产品车,不得作为交通工具代步或教练车使用

6.6公司车辆外借,必须由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才能外借并办理车辆移交登记手续。

6.7未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禁止将挂有厂内牌的车辆驶出厂外。

7  公司道路及行车管理

7.1在公司厂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公司道路交通指示标志,车辆要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位置,严禁在交通干道乱停乱放,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不得停车,厂区道路限速15公里/小时,转弯处十字路口、进出车间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7.2公司道路不得随意堆放物件,如生产(工作)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时,应在不影响交通畅通和交通安全的原则下,由所在单位(部门)指定位置停放。

7.3各种车辆停车时,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内,如特殊原因需要在路上临时停车,应尽量不防碍其它车辆的通过,且司机不可离开车辆。

7.4在公司区域道路施工作业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安全保卫部门办理手绢。

7.5自行车不得在生产场所行驶,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的位置,禁止停放在车间内。

7.6未满12周岁的少年儿童,禁止在公司道路上骑自行车。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在公司道路上行走。

7.7禁止无牌机动车辆驶入厂内

8 交通事故处理

8.1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向国家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安全保卫科报告,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告,也应在24小时内报告。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伤亡事故,必须在4小时内逐级向所在部门和公司安全保卫科报告。

8.2发生有经济损失达一万元以上或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及所属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交通事故记录表和以书面报告报安全保卫科,瞒报、不报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追究肇事者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 违章及事故处理

9.1驾驶员因违反国家道路交通有关规定被处罚,罚款不得报销,须由肇事者自负。

9.2驾驶员因交通违章、事故,根据《交通违章、事故处罚细则》执行。如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2016-01-21 20:25 | #4楼

1 目的

为了加强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厂内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的畅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内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要求、考核、处罚、厂内交通事故处理、奖励。凡在厂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公司各单位、全体员工及来公司工作、办事的外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3 术语

4 职责

4.1 保卫处负责厂内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和考核工作。

4.2 各分厂、处室、各分(子)公司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3 工程指挥部负责对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进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宣传教育以及厂内施工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4 供、销、设备等部门配合管理单位负责对协作单位进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工作。

5 管理内容

5.1 道路交通的宣传教育

5.1.1 进入厂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服从公司工作人员交通指挥管理,机动车辆限速30公里/小时,特殊路段按照厂内交通标志内容行驶;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限速15公里/小时。

5.1.2 厂内道路限高4.5米,严禁超高、超宽、超长车辆在厂内道路行驶,如需进入厂门,经保卫处批准,按规定路线行驶,必要时要有专人带路指挥。

5.1.3 各种机动车辆进出大门及转弯交叉路口时必须鸣喇叭并减速慢行,摩托车及非机动车辆进出大门必须自觉下车推行,行人、车辆一律靠右行。

5.1.4 所有人员、车辆行驶过程中必须主动避让铁水车辆、液态渣车辆、热送钢坯车辆,确保铁水车、液态渣车辆、钢坯车通行。

5.1.5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通过厂内火车道口时,按照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指挥行驶,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5.1.6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路口时,按交通指示灯通行。

5.1.7 摩托车驾驶人员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好安全头盔。

5.1.8 厂区内人员需横穿道路时,必须确保安全后方可通行。

5.1.9 遇上下班高峰期、道路拥挤时,物流车辆应停在不影响交通的地点让行或绕道行驶。

5.1.10 厂内道路设置的警示牌、灯、线等交通设施,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5.1.1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厂内道路、占用厂区道路施工或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确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方可实施,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置。

5.1.12  除公司内部车辆、职工私家车、物流车辆、工程施工用车辆外,任何非生产性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域,特殊情况经保卫处批准方可进入,进入生产区域的车辆按交通标志或指定地点集中有序排放。

5.2 道路交通警示教育内容

进入厂区的人员和各种车辆不准发生下列违章违规行为:行人不准随意穿越厂区道路;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准搭载人员;机动车辆不准违反规定载人;骑车不准打伞、拔打接听手持电话、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相互追逐等危险行为;不准车辆超速、超车、超重、超高、超宽、超长行驶;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在厂内道路无证驾车、教练和试刹车;驾车时不准有拔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冬季不准明火烘烤发动车辆;不准驾驶带故障车辆;所有车辆不准乱停乱放;摩托车、非机动车及非生产性车辆不准进入生产区域;不准闯红灯;不准闯禁区;不准强行通过火车道口;不准反方向进入码头涵洞口;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不准上路行驶;机动车辆不准抛、撒、滴、漏。

5.3 考核内容与处罚

5.3.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50元罚款,公司内部职工并对该单位月度考核扣50-100元。

(1)不服从交通指挥管理的;

(2)骑车打伞的、攀扶其他车辆等妨碍交通安全行为的;

(3)车辆乱停乱放的;

(4)车辆超速行驶的;

(5)机动车辆抛、撒、滴、漏(处罚同时由驾驶人员清理现场);

(6)摩托车、非机动车及非生产性用车进入生产区域的;

(7)驾驶人员乱抛乱扔各种果壳、饭盒等杂物的;

(8)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

(9)机动车驶入禁区的;

(10)其他各种违规行为。

5.3.2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200元罚款并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内部职工并对该单位月度考核扣100-500元

(1)强行穿越交通设施(火车道口等);

(2)闯红灯的;

(3)反方向进出涵洞口的;

(4)损坏公共设施(栏杆、灯柱、棚栏、围墙、限高杆、交通标志牌等);

5.3.3 有下列行为之一勒令停车,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属公司内部单位管理的车辆,除公安机关处罚外,并对车辆管理单位月度考核扣500-1000元。

(1)  酒后驾车;

(2)  无证驾车;

(3)  驾驶无证车辆;

(4)车辆带病行驶;

(5)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3.4 有下列行为之一,扣责任单位100—200元/次。造成事故的,赔偿造成的损失,并按交通事故标准对责任单位进行月度考核。

(1)交通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2)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3)道路施工作业或道路及附属设施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4)私自移动或及时修复损毁的警示牌、灯、线等交通设施的;

5.3.5 交通事故考核

5.3.5.1 轻微交通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下、未造成人身伤害,驾驶员负同责以上)。扣责任单位1—3元/人.起。

5.3.5.2 一般事故(直接损失5000元发上2万元以下,或造成人身轻微伤害,驾驶员负同责以上)。扣责任单位3—5元/人.起。

5.3.5.3 中等事故(直接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身伤害,驾驶员负同责以上的)。扣责任单位5—15元/人.起。

5.3.5.4 重大事故(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造成一人重伤或死亡,驾驶员负主责以上的)。扣责任单位20—80元/人.起。

5.3.5.5 特大事故(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或造成两人及以上重大伤亡,驾驶员负主责以上的)。另行考核。

5.3.5.6 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或造成两人及以上重大伤亡,驾驶员负同责的。按重大事故标准考核。

5.3.5.7 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或造成两人及以上重大伤亡,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按中等事故标准考核。

5.3.5.8 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造成一人重伤或死亡,驾驶员负同责的。按中等事故标准考核。

5.3.5.9 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造成一人重伤或死亡, 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按一般事故标准考核。

5.3.5.10 直接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身伤害,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按轻微交通事故标准考核。

5.3.5.11 直接损失5000元发上2万元以下,或造成人身轻微伤害,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按轻微交通事故标准考核。

5.4 厂内交通事故处理

5.4.1 厂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必须保护好现场,立即抢救伤员,并及时拔打110、120电话,同时向公司保卫处、生产安全处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5.4.2 各单位职工在厂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及时报保卫处、生产处备案。

5.4.3 保卫处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对生产分厂车辆厂内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并在公安机关事故处理结案后7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

5.4.4 凡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公司在册职工)除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外,公司按发生厂内交通事故等级,事故原因、责任大小情况,按交通事故考核标准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理。

5.5 奖励

对举报和现场纠正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人和事,一经查实予以罚款数额30%的奖励,并予以保密。

6  记录的管理

本标准产生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管理

7  支持性文件

8  相关记录

9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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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审核人:

本版草签人:

出入厂门管理

1 目的

为加强门卫管理,控制闲杂人员及车辆进入厂区,严防公司物资流失,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所有门卫职责、管理内容、处罚、考核与要求。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分厂、各处室,金康集团;有关协作单位、运输单位及在厂施工单位。

3术语

4  职责

4.1 保卫处负责公司门卫管理。

4.2 各分厂、处室、各分(子)公司负责加强员工与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与管理,提高员工与务工人员的法制意识,积极支持配合门卫管理工作。

4.3 工程指挥部负责施工单位及务工人员宣传教育工作。

4.4 供应、销售等对外业务联系的部门负责对业务、协作单位人员进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支持与配合门卫的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处罚、考核与要求

5.1 管理内容

5.1.1 门卫人员坚持24小时值班。

5.1.2 实行限时开、关门制度,上午7:00-7:45、中午11:30-12:00、下午1:00-          1:30、5:30-6:00在此时间段开大门放行(作息时间如调整,则开大门时间顺延调整)。除此时间段所有摩托车、非机动车、行人一律从侧门进出。

5.1.3 员工凭厂服进入厂门(除特殊情况外),外来务工人员佩戴保卫处办理的“出入证”进入,否则门卫有权拒绝进厂。

5.1.4 外来人员凭介绍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门卫登记,落实接待单位后方可进厂办理相关事务。

5.1.5 在班时间谢绝会客。确需会客的,经门卫联系由该单位批准,由门卫填写《会客单》后方可进厂;来淮钢参观、学习人员需经公司办批准,指派专人接待方可进厂,否则门卫有权拒绝进厂。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在厂区内摄像。

5.1.6 保卫人员有权对进、出公司车辆进行检查,所有进出厂门车辆应自觉停在停车线前,接受门卫的检查管理。

5.1.7 职工私家车;厂内施工单位以及雇佣车辆;与公司有长期协作和业务关系需每天经常进、出淮钢大门的机动车辆,需办理淮钢车辆通行证方可进厂。外来办事车辆进厂一律凭行驶证到门卫进行登记换牌,落实接待单位后方可进厂办理相关事务,办完事取回行驶证出厂。

5.1.8 除公司内部车辆、职工私家车、物流车辆、工程施工用车辆外,任何非生产性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域,特殊情况经保卫处批准方可进入,进入生产区域的车辆按交通标志或指定地点集中有序排放。

5.1.9 新区南门、五号门限物流车辆通行,其它机动车辆及行人禁止通行。

5.1.10  物流车辆实行限时进出新区厂门制度,上午7:25-7:45、中午11:30-11:50、       13:10-13:30、17:30-18:00 在此时间段内禁止物流车辆进出厂门(作息时间如调整,则限时进新区厂门时间顺延调整)。生产急需物流车辆除外。

5.1.11  外来车辆(含有通行证车辆)下班后或节假日不许进厂,遇节假日特殊情况需经公司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厂。公司内部车辆、职工上下班私家车和进、出厂物流车辆除外。

5.1.12 进出厂门骑行的机动车辆、电动车、自行车人员要主动下车,接受门卫询问和检查。

5.1.13 送货车辆(不含危险品运输车辆)凭送货单到门卫,经审核确认、登记后,方可进厂;提货车辆(不含危险品运输车辆)凭提货单经门卫审核确认后,方可进厂提货。

5.1.14 危险品运输车凭提货单或送货单,同时具备准运证、押运证、消防器材,车况良好,经门卫审核确认、登记后,方可进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拒绝进厂。危险品运输车辆禁止停在厂内过夜,下班后、节假日危险品运输车辆无法过磅入库、提货的,禁止进厂。

5.1.15 出厂物资到相关单位办理出门证,经门卫检查物证相符后方可出门。

5.1.16  零星施工设备进入厂内的,进门时必须登记清楚,便于出门时门卫核查;超过三日未出门,由该使用单位办理出门手续,经门卫审核无误后放行。

5.1.17 出门证当日有效,实行24小时出货,经门卫检查货物与出门证相符后方可放行。节假日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出门证的,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放行,次日补办出门手续。

5.1.18 严禁无关人员在门卫区域内逗留或寻衅闹-事。

5.1.19 严禁带小孩进入厂内。

5.2 处罚与考核

5.2.1  进厂门人员不服从门卫管理,且不听劝阻无理取闹的,按50-100元/次罚款;属公司职工的,并月度考核所在单位50-100元/次。

5.2.2 公司员工私自接待外来参观、学习人员的,按100-200元/次罚款,并月度考核扣责任单位200元/次;带入生产禁区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对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技术泄密和人身安全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2.3 保卫人员有权对进出公司车辆进行检查,对不服从检查的,系公司员工的处以50-100元/次罚款;外来车辆的,勒令限制进入公司;确系可疑拒绝检查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5.2.4 进出厂门车辆不服从门卫管理,且不听劝阻强行进出厂门、进入生产区域或进入生产区域未按交通标志或指定地点集中有序排放、无理取闹行为的,属外来办事的车辆限制进厂,如外来车辆有通行证的,按承诺书规定处理;属物流车辆的,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100-500元处罚,如属公司相关单位管理的车辆,并对责任单位月度100-300元/次考核;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

5.2.5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门卫未如实申报登记危险物品,一经查实,予以责任人500-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如在厂内发生火灾等事故,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5.2.6  违反5.1.12管理内容的,且不服从管理的,按50元/次罚款,并对责任单位月度考核扣50-100元/次。

5.2.7 无手续或物证不符物资出厂的,单位员工经确认属偷盗行为,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外来人员按其价值3-10倍处理,并追究其管理单位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物资出门无手续或物证不符的,对责任人单位100-500元/次考核,情节严重报公司处理。

5.2.8 违反5.1.18管理内容的,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的,属本单位员工按100-2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100-500元/次考核。属外单位人员,报公安机关处理。

5.3 厂区车辆临时通行证管理

5.3.1 办理通行证程序

5.3.1.1 职工私家车办证程序:由职工个人申请,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报公司保卫处核发。

5.3.1.2 其他车辆办证程序:凡因工作需要各协作单位自备车(含施工单位)可由单位申请,经公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报公司保卫处核发。租用车辆每个协作单位(含施工单位)限办1—2辆,由协作单位申请,公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保卫处核发。

5.3.2 管理及处罚内容

5.3.2.1 此证只限于持证车辆进出本公司非生产区域使用。

5.3.2.2 凡是办理淮钢厂区车辆临时通行证单位和个人须与淮钢保卫处签订遵守淮钢管理规定承诺书。

5.3.2.3 临时通行证有效期根据申请单位和个人在公司施工、协作、业务时间长短确定;有效期以年为限,持证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核销、换证。

5.3.2.4 临时通行证只限申请办证单位和个人车辆使用,挪作他用、涂改、转借、超过有效期一个月未及时核销换证的,申请单位和个人须交纳500—1000元违约金。

5.3.2.5 车辆进出门卫区域必须减速慢行,主动服从门卫检查管理,接受门卫询问,严禁在门卫区域寻衅滋事。

5.3.2.6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淮钢《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5.3.2.7 出厂车辆所携带的物品,必须办理相关出门手续;车辆进厂携带物品三日内需出门的,必须事前在门卫登记,出厂时主动到门卫核销。

5.3.2.8 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视情节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4 废钢车辆进厂登记、管理

5.4.1 登记程序

5.4.1.1 凡到公司的所有废钢车辆,必须从公司的金象路大门进入(南门)。

5.4.1.2 进入大门时,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到门卫进行登记、签名,同时领取废钢车辆流转卡。

5.4.1.3 保卫人员在进行登记时,必须见车登记,并核对车辆类型、牌号是否与行驶证一致,确认无误方可登记;登记时要注明车辆类型、客户单位、进厂时间,经驾驶人员签名后,填写流转卡,随车同行,否则不予登记进厂。

5.4.1.4 所有废钢车辆登记时间,一律以进入厂门时警卫班挂钟时间为准。

5.4.2进入厂区后车辆排放及行驶路线

5.4.2.1 废钢车辆进入厂区后,应按保卫人员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听从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

5.4.2.2 废钢车辆登记后,门卫人员应将该车的车型、牌号立即告知车辆管理人员,按序进行排放。

5.4.3 要求

5.4.3.1 废钢车辆在进厂登记时,驾驶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与所驾驶的车辆相符的行驶证进行登记;不得车未到持证先行登记,对此保卫人员有权拒绝登记。

5.4.3.2 保卫人员应见车登记,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如发生未见车先行登记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5.4.3.3 进厂后的车辆应无条件服从公司保卫人员的指挥,按指定路线、按序排队,等待过磅、禁止插队现象发生。

5.4.3.4 司磅人员在过磅时,要认真核对废钢车辆类型和流转卡顺序号无误后方可过磅,否则不予过磅。

5.4.3.5 执勤人员在指挥和管理车辆时,应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在排放车辆时禁止站在车头,注意保护自身安全。

5.4.4 其他

5.4.4.1 如因车辆较多,且厂区内无法排放时,应依次停放大门外的道路边上,等候登记入厂,并服从公安部门和淮钢保卫人员的交通和治安秩序管理。

5.4.4.2 如遇废钢价格调整时,供应处应提前通知保卫处(不得通知门卫),保卫处立即派管理人员到现场核定截止时间,确认最后一辆进厂车辆,此后一小时内废钢车辆不得进厂。一小时以后进厂的废钢车辆一律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5.4.5 废钢车辆停放道路

5.4.5.1 经一路、纬九路、纬二路、纬六路、纬四路。

5.4.5.2 纬八路因夜间停放合金、耐材等物资及液态渣车辆的循环路线,故不得停放废钢车辆。

5.5 要求

5.5.1 门卫严格按照出门证管理办法执行。

5.5.2 门卫工作不到位的,按《保卫工作考核细则》进行月度考核。

5.5.3 警卫人员徇私舞弊的作偷盗论处,按补充劳动合同处理。

5.5.4 发现公司职工偷盗的,按公司有关文件处理。

6 记录的管理

本标准产生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管理

7   支持性文件

8   相关记录

9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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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草签人:

厂内治安管理

1 目的

为加强厂内治安管理,确保公司内部有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厂内治安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处罚、考核、要求、考核及处罚程序、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

2.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厂、处室、各分(子)公司、金康集团;有关协作单位、运输单位及在厂施工单位。

3   术语

4 职责

4.1 保卫处负责公司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考核工作。

4.2 保卫处负责大型会议及活动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4.3 各分厂、处室、各分(子)公司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

4.4 工程指挥部负责厂内施工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及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4.5  供、销、设备等部门负责对进厂业务协作、售后服务单位的人员治安管理工作。

4.6 接待外来人员来访、参观、学习的单位负责进厂人员治安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处罚、考核与要求

5.1 治安教育管理内容、考核与处罚

5.1.1 治安教育管理内容

5.1.1.1 各单位每年两次集中对所有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对新进厂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及时组织学习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学习要有记录。

5.1.1.2 各单位及时组织员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学习公司、管理部门的治安、交通等通报,要做到人人学习签字有记录。

5.1.1.3 负责管理、接待外来人员的单位,做好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教育要有记录。

5.1.1.4 工程指挥部、设备、供、销等部门与施工、业务协作、售后服务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应有公司内部治安条款,并督促外来单位加强务工人员教育,严格遵守公司治安、交通等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违者按合同条款执行。

5.1.2 考核与处罚

5.1.2.1 违反5.1.1.1管理内容的,对责任单位月度考核200元/次。

5.1.2.2 违反5.1.1.2管理内容的,对责任单位月度考核50-100元/次。

5.1.2.3 因对外来人员宣传教育不到位,而发生厂内治安、交通等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5.1.2.4 不得接收有违法记录的人员作为劳务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事先向保卫处予以说明,未说明而被发现查实的,除对劳务人员立即辞退外,还将对该单位予以100-500元罚款。

5.1.2.5 员工被治安、刑事处理有一人次,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月度考核扣300-500元,分管领导人扣200-300元。

5.1.2.6 化解矛盾调处民事纠纷的,月度考核奖励责任单位50元/起。

5.1.2.7 举报、抓获违法犯罪分子的,月度考核奖励责任人50-200元/次。

5.1.2.8 受到市、区、公司级治保工作表彰的,月度考核奖励责任单位50-200元/次。

5.2 治安防范管理内容、考核与处罚

5.2.1 治安防范管理内容

5.2.1.1 建立健全治保网络和台帐。

5.2.1.2 坚持治安检查经常化,做到兼职治安人员天天查,每周重点查,月终综合查,并做好记录。

5.2.1.3 重点部位要健全制度和落实责任人。

5.2.1.4 停产、大修及节假日期间要安排人员值班。

5.2.1.5 班后门、窗等要关好、锁好。

5.2.1.6 车棚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上墙,落实责任人。

5.2.1.7 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入库,严禁乱停乱放。摩托车、电瓶车加防盗锁或电子报警装置,自行车上锁。

5.2.1.8 更-衣室、浴室实行定时开关门,落实责任人。 严禁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

5.2.1.9 票据、印鉴、公章、出门证等要落实专人负责保管。

5.2.1.10 贵重物品要建立台帐,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5.2.1.11 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严禁违规操作。

5.2.1.12 严格按规定操作报警和监控装置。

5.2.1.13 使用、储存、运输危险物品单位,要层层签订治安防范管理责任状;购买、使用、储存、销毁危险物品要及时向保卫处备案;认真履行《危险物品治安防范管理责任状》条款。

5.2.1.14 按规定及时对治安隐患进行整改。

5.2.1.15 重大治安信息要及时反馈。

5.2.1.16 遇大型会议及活动,保卫处根据公司办要求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负责道路的开道,会场及活动场所的秩序。

5.2.2 考核与处罚

5.2.2.1 违反5.2.1.1管理内容的,月度考核扣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

5.2.2.2 违反5.2.1.2管理内容的,月度考核扣责任单位分管领导200元/次,并月度考核扣责任单位1元/人次。

5.2.2.3 违反5.2.1.3管理内容的,月度考核扣责任单位分管领导人200元。

5.2.2.4 违反5.2.1.4管理内容的,月度考核扣责任单位分管领导100-200元/次。

5.2.2.5 违反5.2.1.5管理内容的,月度考核扣责任单位20-50元/次,重点部位门、窗未关锁的,考核责任单位100元/次。

5.2.2.6 违反5.2.1.6管理内容的,月度考核扣责任单位50元/次。

5.2.2.7 违反5.2.1.7管理内容的,月度考核扣责任单位20-50元/次。

5.2.2.8 违反5.2.1.8管理内容的,月度考核扣责任单位50元/次。

5.2.2.9 违反5.2.1.9管理内容的,月度考核扣责任单位100元,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5.2.2.10 违反5.2.1.10管理内容的,月度考核扣责任单位100元,造成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5.2.2.11 违反5.2.1.11、5.2.1.12管理内容的,月度考核扣责任人100元/次,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5.2.2.12 违反5.2.1.13管理内容的,月度考核扣责任单位100-200元,造成被盗、流失等按签订危险物品治安防范管理责任状内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2.2.13 违反5.2.1.14、5.2.1.15管理内容的,月度考核扣责任单位主要领导100-200元,造成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5.2.2.14 因治安防范不力,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月度考核扣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300-500元/起,分管领导200-300元/起,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按公司规定额予以赔偿,凡一年内发生治安案件二起或刑事案件一起的,年终实行一票否决,单位年终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5.3货场治安管理与处罚内容

5.3.1 物资采购、销售、验收、过称、结算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3.2 公司员工发现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不制止、不汇报、不处理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3.3 废钢交货人员凭“交货证”方可进入废钢场地。对未戴“交货证”进入废钢场地客户,经劝阻无效的予以罚款50元/次。

5.3.4 有下列行为,对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⑴不服从保卫人员管理的;

⑵车辆插队的;

⑶车辆堵磅的;

5.3.5 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的,按其价值3-10倍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4  外来人员治安管理与处罚内容

5.4.1 管理内容

5.4.1.1 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违者清退出厂,并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4.1.2 储运处码头负责对从公司码头上岸船员进入厂区控制管理,做好停靠公司码头船员出入证的核发、回收工作。

5.4.1.3 使用、主管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工作,组织学习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务工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由所在单位集中到保卫处办理出入证,同时做好离厂退证核销工作。

5.4.1.4 各分厂、部门对本区域外来人员加强控制管理,禁止未经批准外来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区域、重点部位和浴室洗澡。

5.4.1.5 外来人员不得在厂区闲转、逗留,不得翻越围墙,不得进入生产区域。

5.4.1.6 外来人员不得在厂区乱拖乱拿物品;偷盗公司财物及私有财物。

5.4.1.7 外来人员不得在厂区寻衅闹-事、打架斗殴,不得酗酒、赌博。

5.4.2 处罚内容

5.4.2.1 违反5.4.1.3管理内容的,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次。

5.4.2.2 违反5.4.1.4管理内容的,处罚责任单位50—200元/次,管理中不听劝阻的,报公司保卫处将其驱逐出厂,因管理不力,而发生各类事故,由责任单位负责。

5.4.2.3 违反5.4.1.5管理内容的,不听劝阻的,违者处罚50—100元/次,并将其驱逐出厂。有责任单位的,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次。

5.4.2.4 违反5.4.1.6管理内容的,按其价值3—10倍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4.2.5 违反5.4.1.7管理内容的,情节轻微的,处罚100—500元。如是务工人员,对其责任单位予以500—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5 厂内临时居住人员治安管理与处罚内容

5.5.1 厂内临时居住人员范围

5.5.1.1 工程施工中各施工单位工地值班人员。

5.5.1.2 分厂大修期间施工单位工地值班人员。

5.5.1.3 需要值班的外包单位。

5.5.1.4 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确需临时居住厂内的人员。

5.5.2 申请厂内临时居住人员程序

需要厂内临时居住人员单位申请,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居住人员单位填报入住人员登记表,同时将临时居住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近期1寸照片三张报保卫处、治安办办理临时居住人员出入厂门“出入证”和“暂住证”。

5.5.3  职责

5.5.3.1 工程指挥部负责各施工单位厂内临时居住人员的审批与管理工作。

5.5.3.2  金康建设工程公司负责下属各施工单位厂内临时居住人员的审批与管理工作。

5.5.3.3  供应处、设备处负责分厂大修期间施工单位厂内临时居住人员的审批与管理工作。

5.5.3.4 公司外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厂内临时居住人员的审批与管理工作。

5.5.3.5 公司有关部门批准需要临时居住厂内人员的,有关部门负责审批与管理工作.

5.5.3.6 保卫处依据5.5.3.1、5.5.3.2、5.5.3.3、5.5.3.4、5.5.3.5条款的审批人员名单,办理进出厂“出入证”并到淮钢治安办办理“暂住证”。

5.5.4 管理及处罚

5.5.4.1 厂内临时居住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淮钢有关管理规定。

5.5.4.2 厂内临时居住人员必须携带身份证、“出入证”、“暂住证”主动接受保卫人员检查,不得拒绝;居住厂内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件(出入证、暂住证)的,处罚用人单位200—500元,并清理出厂。

5.5.4.3 厂内临时居住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淮钢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将按规定处理,并追究入住人员单位的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5.6  码头治安管理与处罚内容

5.6.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码头的治安管理。

5.6.2  职责

5.6.2.1 保卫处负责维护码头治安秩序,确保码头装卸工作的有序进行。

5.6.2.2 所有上船的物资必须从码头三号涵洞口进入(其他涵洞口禁止出货),凭公司正规出门手续经保卫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上船。

5.6.2.3 停靠码头的船只必须按储运处码头管理规定有序停靠,不得影响航道的通行,同时也不得影响码头货物的装卸。

5.6.3  管理内容、违约责任

5.6.3.1 管理内容

5.6.3.1.1 待装待卸的船只,必须服从码头管理人员的调度,按照指定地点停靠,在未接到码头卸货或装货的通知单前,任何船只不得强行停靠在吊杆下,影响其它船只装卸货物,不得堵塞航道。

5.6.3.1.2  货物须检验的船只,在取样后不得掺水、调换品种等弄虚作假行为。

5.6.3.1.3 非检斤人员不得进入检斤区域,更不得对检斤器具进行人为的变动(如人跳磅、拉输送皮带、对检斤器具按装非法装置等企图增加货物重量的行为)。

5.6.3.1.4 停港船只卸货时,船员所使用的计数单据,不得发生让内转货物车辆驾驶人员在计数单据上签名,直接造成下一联单据上复印签名,从而骗取货物数量的弄虚作假行为。

5.6.3.1.5 停港待卸船只如有需带回物资时,须在物资卸货前书面申报储运处、保卫处备案,并注明品种、数量。

5.6.3.1.6 停港船只人员未经码头管理人员同意,不得在码头及河床内打捞物品。

5.6.3.1.7 停港船只人员需上岸办事时,必须携带有关证件,水运公司所属船只人员,上岸办事需携带淮钢特钢"出入证"方可进出公司大门。停港期间人员不得在公司内闲转或逗留。

5.6.3.1.8 停港期间,船民需携带日用物品出厂门、船只使用的机械须出厂门维修的,必须事先报请储运处码头备案,由储运处码头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出厂。否则作偷盗论处。

5.6.3.1.9 停港期间船主、船员和货主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淮钢特钢公司各项管理规定,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将参照淮钢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6.3.2  违约责任

5.6.3.2.1 违反5.6.3.1.1管理内容的按照《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有限公司水运进厂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5.6.3.2.2 违反5.6.3.1.2管理内容,取样后参水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取样后调换品种的,货物全部没收,并赔偿损失,情节恶劣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6.3.2.3 违反5.6.3.1.3管理内容未造成损失的承担200—500元违约责任,并承担校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造成损失的按所损失货物价值的3—5倍赔偿,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6.3.2.4 违反5.6.3.1.4管理内容未造成损失的按所发生货物价值的1—2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按3—5倍赔偿,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6.3.2.5 违反5.6.3.1.5管理内容的作偷盗论处,按货物价值3—10倍承担违约责任。

5.6.3.2.6 违反5.6.3.1.6管理内容的没收打捞物资,并承担违约责任100— 500元/次。

5.6.3.2.7 违反5.6.3.1.7管理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50元/人次。

5.7 突发事件行动处置方法与处罚内容

突发事件行动处置方法执行苏淮钢[2004]031号文件,《保卫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8 考核及处罚程序

5.8.1 凡是列入治安管理考核内容的都严格考核。

5.8.2 对公司所属各分厂、处室、分公司的责任单位,由考核单位将每月的考核情况汇总,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反馈企管处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5.8.3 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赔偿、违约金等由单位或当事人主动按期如数到保卫处交纳,保卫处开据公司统一收据,并及时上交公司财务处;对未按期如数交纳的,施工单位从工程款中扣除;协作单位和个人的从其货款或工资中扣除。

5.9 治安保卫资金使用管理

5.9.1 治安保卫专项资金实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治安保卫装备、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奖励等。

5.9.2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每年进行评比,其奖励费用从专项资金中支出。

5.9.3 抓获违规、违纪等每起按处罚、赔偿金额的30%进行奖励,其中20%用于奖励当事人(每起奖励不超过200元),10%作为保卫骨干奖励基金,特殊情况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发现重大隐患和排除重大隐患奖100元/起,发现并排除一般隐患奖5-50元/起。

6  记录的管理

本标准产生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管理

7  支持性文件

保卫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 相关记录

9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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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目的

建立健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公司内部生产经营技改活动正常顺利进行。

2 适用范围

本预案制定了突发事件分级、处置突发事件组织机构、职责、启动程序、处置突发事件实施方法、奖励与处罚。本预案适用于保卫处全体保卫和保安队员。

3 术语

4 职责

4.1总指挥职责

4.1.1 接突发事件信息,属Ⅰ级、Ⅱ级、由总指挥启动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并负责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效果和事态发展,对处置突发事件升级、降级或解除。

4.1.2 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负责召集处置突发事件指挥中心成员,研究制定布置实施行动方案,并向各大队下达实施命令。

4.1.3 负责向公司领导汇报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并协调公司应急分队的启动、群宣处的录相取证、职工医院派员现场救护等工作。

4.1.4 负责向公安机关通报突发事件情况,并组织、协调有关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对突发事件调查、取证等工作。

4.1.5 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完成总结、表彰、考核、书面向总经理报告。

4.2 副总指挥职责

4.2.1 总指挥因公外出或其它原因不能到现场处置突发事件的,由副总指挥履行其职责。

4.2.2 协助总指挥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根据总指挥指令,具体负责突发事件行动处置。

4.2.3 负责指导、检查各大队行动预案、人员编组等工作,确保适应处置需要。

4.2.4 负责督查各大队人员培训、训练和日常管理教育工作。

4.2.5 负责突发事件行动处置后,相关资料收集工作。

4.2.6 负责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不断修订完善工作。

4.3 大队长职责(含副大队长)

4.3.1 负责本大队人员的召集、调度指挥、坚决服从指挥中心的指挥,及时完成所交给的突发事件处置任务。

4.3.2负责本大队人员进行编组,适应处置需要。

4.3.3及时向总指挥提供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现场处置突发事件效果及事态发展情况。

4.3.4 负责本大队人员培训、训练和日常管理工作。

4.3.5 督查本大队人员出勤、出力情况。

4.3.6  负责本大队人员活动的总结工作,并及时上报奖励、考核及有关人员补偿意见。

4.4 队员职责

4.4.1 保持通讯畅通,接通知后,应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4.4.2 服从大队、行动组责任人统一指挥,不拖拉、不躲避,坚决完成交办的任务。

4.4.3 积极参加大队举办的各种学习训练。

4.4.4 及时向大队汇报执行任务的情况。

5 管理内容

5.1 预案制定依据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苏淮钢[2004]031号文件制定本预案。

5.2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技改秩序程度、处置突发事件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重到轻将突发事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重大突发事件(Ⅱ)、较大突发事件(Ⅲ)、一般突发事件事件(Ⅳ)。

5.2.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

指公司内部发生安全、交通、火灾事故,有1人以上死亡(含1人)的;20人以上围堵公司大门、道路、办公场所等区域或公司2个大门被围堵(含2个),特别严重影响公司内部生产经营技改正常进行的;危险物品丢失、泄漏、被盗(抢)、失控、爆炸造成大范围严重的污染、辐射、伤亡后果。

5.2.2 重大突发事件(Ⅱ)

指10人以上围堵公司大门、道路、办公场所等区域,严重影响公司内部生产经营技改正常进行的;在公司内实施自杀行为的;厂内发生重大安全、交通、火灾、水灾事故。

5.2.3 较大突发事件(Ⅲ)

指5人以上围堵公司大门、道路、办公场所等区域,影响公司内部生产经营技改正常进行的;厂内发生现行盗窃、抢劫、破坏等刑事案件。

5.2.4 一般突发事件事件(Ⅳ)

指1人以上在公司大门、道路、办公场所等区域无理取闹,影响公司内部生产经营技改正常进行的;厂内发生一般交通、火灾事故。

5.3 组织机构

5.3.1 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组成人员

总指挥:葛志斌

副总指挥:王剑峰 邓冠福

成 员:徐 淮 贾振武 朱晓峰 陈蔚文

5.3.2 指挥中心下设1个应急保障大队、4个应急行动大队

应急保障大队:由保卫处办公室人员和10名女保卫人员组成;

大队长:邓冠福  副大队长:冯晓 黄士军

应急行动一大队:由保卫处一大队人员组成;

大队长:徐 淮

应急行动二大队:由保卫处二大队人员组成;

大队长:贾振武

应急行动三大队:由保卫处三大队人员组成;

大队长:朱晓峰

应急行动四大队:由保卫处四大队人员组成;

大队长:陈蔚文

5.4 启动程序

5.4.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启动程序

由总指挥下达命令召集指挥中心成员立即制订行动方案╠╠向5个大队下达实施命令╠╠各大队人员按命令迅速到达指定地点╠╠进入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按分工实施处置行动,任务完成总结、奖励、考核,书面向总经理报告。

5.4.2 重大突发事件(Ⅱ)启动程序

由总指挥下达命令召集部分指挥中心成员立即制订行动方案╠╠向召集的大队下达实施命令╠╠召集的大队按命令迅速到达指定地点╠╠进入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按分工实施处置行动,任务完成总结、奖励、考核,书面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5.4.3 较大突发事件(Ⅲ)和一般突发事件事件(Ⅳ)启动程序

当班大队长及时向总指挥汇报突发事件情况并召集大队骨干制订实施方案╠╠召集人员按命令迅速到达指定地点╠╠进入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按分工实施处置行动,任务完成总结、向处提出书面奖励、考核意见。

5.5、突发事件行动处置方法

5.5.1 Ⅰ级、Ⅱ级突发事件行动处置方法

5.5.1.1 厂内发生工亡事故

5.5.1.1.1 总指挥启动突发事件(Ⅰ级)程序,保障大队所有人员,4个行动大队各抽(15-20人),配备安全帽、橡皮棍,在指定地点结集待命;由当班门卫及时清理停放在门卫区域的车辆和滞留的人员;保障大队派员在公司新区大门两侧500米区域,设立观察点,及时掌握反馈有关信息。

5.5.1.1.2 根据公司事故处理组要求,由保障大队副大队长带队组织人员进骓事故处理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处理组成员人身安全,协助做好死亡家属安抚等工作,及时提供是否有围堵公司大门、道路等过激举动的信息。

5.5.1.1.3 接有围堵公司大门、道路信息后,总指挥协调公司应急分队赶赴门卫区域,群宣处派员现场取证,职工医院现场救护医生等工作。保障大队长派员负责取证人员安全,并及时拔打“110”电话。负责现场指挥的副总指挥,先安排两个行动大队站立在大门两侧,另两个大队待命,轮流替换,看护大门,防止大门被堵。当工亡家属接近大门时,现场副总指挥先安排保障大队人员阻挡围堵大门人员,因势利导进行规劝当事人,并根据围堵大门人员数量、结构等情况,迅速指挥2-3个行动大队作为第一梯队,明确责任人,分人、分区域,手拉手组成人墙,将围堵大门的人员控制在大门两侧。留下1-2个行动大队和公司应急分队站在大门两侧,作为机动人员,在现场副总指挥指挥下,及时增援第一梯队、强制清理围堵大门人员,制服行凶人员,保护第一梯队人员安全,保障大门区域道路畅通及人员、车辆交通安全,清理围观群众,做好门卫日常工作,控制事态漫延。现场副总指挥对为首的闹-事者和行凶者,安排人员对其跟踪取证,并组织专人强行制服,带离现场,进行控制,扭送公安机关或现场处警公安人员处。

5.5.1.1.4 围堵大门事态控制后,保障大队长安排人员,分工负责对工亡的近-亲属、老人、小孩进行安抚,及时安排椅子就座,提供苶水和医护救助,积极引导他们去善后事故处理现场谈判;总指挥组织人员与公安机关现场处警人员一起,有针对性对为首闹-事者和工亡的近-亲属进行警告、规劝等工作,引导他们及时离开,到事故善后处理现场进行谈判。

5.5.1.2 保卫处在无准备情况下,公司大门及道路被堵

5.5.1.2.1 当班大队长应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确定因何种原因围堵公司大门及道路,拔打“110”电话,迅速调集当班人员(15-20人)赶赴现场待命(如公司新区两个大门被围堵,应将人员集中在新区东门),并将现场情况在第一时间内汇报总指挥,总指挥根据其性质,启动应急事件行动处置方法。

5.5.1.2.1.1 因工亡事故围堵公司大门及道路

5.5.1.2.1.1.1  总指挥启动突发事件(Ⅰ级)程序,保障大队所有人员,4个行动大队各抽(15-20人),配备安全帽、橡皮棍,在指定地点结集待命(如公司新区两个大门被围堵,将人员集中在新区东门),同时协调公司应急分队、群宣处现场取证人员、职工医院现场救护医生赶赴现场。

5.5.1.2.1.1.2 指挥中心成员与保障大队人员对突发事件肇事者进行规劝、宣传教育,保障大队长安排人员负责现场摄像人员安全取证工作。

5.5.1.2.1.1.3 规劝无效,总指挥向公司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将强行清理的行动措施通报现场处警的公安人员,并与行动成员制定行动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按5.5.1.1.2、5.5.1.1.3、

5.5.1.1.4执行。

5.5.1.2.1.2 因环境污染、征地费用等原因,周边村民围堵公司大门及道路

5.5.1.2.2.2.1 总指挥启动突发事件(Ⅰ级)程序,召集保障大队到达现场,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事件情况,请求联系当地政府派员到现场做村民工作,同时联系公司群宣处派员现场摄像取证。保障大队人员与当地政府、公安机关一同做村民工作。

5.5.1.2.2.2.2 规劝无效,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进行时,总指挥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请求强制清理,并向现场处警民-警通报强制清理措施;根据现场人员结构、数量情况,调集另三个行动大队和协调公司应急分队赶赴现场;安排副总指挥具体组织行动实施,具体实施按5.5.1.1.2、5.5.1.1.3、5.5.1.1.4执行。

5.5.1.3 危险物品丢失、泄漏、被盗(抢)、失控、爆炸造成大范围严重的污染、辐射、伤亡后果

5.5.1.3.1 当班大队长接危险物品丢失、泄漏、被盗(抢)、失控、爆炸信息后,应立即向总指挥汇报,调集当班人员,并先期做好如下工作:

1)、 看好大门,严禁闲杂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厂(记者采访需经公司领导和群宣处领导批准方可进厂);

2)、 组织人员引导相关领导、救援人员、救援车辆到达现场;

3)、 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抢救伤员;

4)、 其它工作。

5.5.1.3.2 总指挥接危险物品丢失、泄漏、被盗(抢)、失控、爆炸信息后,立即启动(Ⅰ级)程序,先调集当班大队(15-20人)及保障大队到达现场,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另外行动大队人员增援,安排指挥部成员进行分工、分片、分区域负责5.5.1.3.1工作内容,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5.1.3.3 其它处置方法总指挥按有关机构或部门要求组织人员实施。

5.5.1.4 厂内发生重大安全、交通、火灾、水灾事故

5.5.1.4.1 厂内发生重大安全、火灾、水灾事故按5.5.1.3进行实施。

5.5.1.4.2 厂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5.5.1.4.2.1 当班大队长先接厂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总指挥汇报,调集当班人员,并先期做好如下工作:

1)、 看好大门,严禁闲杂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厂;

2)、 赶赴现场了解事故车辆基本情况(如:是否社会上车辆、是否厂内生产性车辆、车辆是否有保险等情况)、伤亡情况、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后及时拔打“110”、“120”和公司生产处电话;

3)、 组织人员引导相关领导、救援人员、救援车辆到达现场;

4)、 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抢救伤员;

5)、 其它工作。

5.5.1.4.2.2 总指挥接厂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启动(Ⅰ级)程序,组织人员到达现场和大门看护工作,并根据交通事故性质及时与公司生产处一起协调交-警、安监局、清浦公安局治安大队、当地公安派出所现场勘察及公司群宣处摄像取证。分管交通副处长组织人员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厂内生产性车辆交通事故的分析、考核等工作。

5.5.1.4.3 在公司内实施自杀行为的

5.5.1.4.3.1 当班大队长接有人要自杀信息后,应立即向总指挥汇报,调集当班人员,并先期做好如下工作:

1)、 看好大门,严禁闲杂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厂(记者采访需经公司领导和群宣处领导批准方可进厂);

2)、 赶赴现场了解要自杀人员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因何要自杀等情况;

3)、 组织人员引导相关领导、救援人员、救援车辆到达现场;

4)、 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清理围观人员;

5)、 说服疏导工作。

5.5.1.4.3.2 总指挥接信息后,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启动(Ⅰ级)程序,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和大门看护工作,了解情况,及时拔打“110”电话,协调公司群宣处摄像取证,向公安机关介绍自杀者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要自杀者动态和要求,请示处置方法。副指挥组织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在时机成熟情况下,实施强制控制工作。

5.5.2 Ⅲ级、Ⅳ级突发事件行动处置方法

5.5.2.1 围堵公司大门、道路、办公室或到办公室无理取闹

5.5.2.1.1 由当班大队长启动应急程序,根据现场情况,召集人员赶赴现场,并及时向总指挥汇报现场情况,拔打“110”电话;组织大队骨干制定行动措施,具体行动按5.5.1.1.2、5.5.1.1.3、5.5.2.1.4有关内容实施。

5.5.2.1.2 总指挥及时赶赴现场或委派副指挥到现场,并根据行动处置情况,及时组织人员增援,协调有关单位人员参与处理。

5.5.2.2 厂内发生一般交通、火灾事故

5.5.2.2.1  接厂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信息后,当班大队长及时向公司生产调度汇报,组织人员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参与事故调处;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拔打“110”电话,向总指挥汇报交通事故处置情况。总指挥指派副总指挥或交通管理干事参与事故处理。

5.5.2.2.2 接厂内发生火灾事故信息后,当班大队长及时向公司生产调度汇报,组织人员扑灭初起火灾、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拔打“119”电话,并向总指挥汇报火灾事故处置情况。

5.5.2.3 厂内发生现行盗窃、抢劫、破坏等刑事案件。

5.5.2.3.1 接厂内发生现行盗窃、抢劫、破坏等刑事案件信息后,由当班大队长启动行动预案,具体措施如下:

1)、 向目击者了解犯罪分子人数、性别、年龄、衣着、面貌、身体特征、所用车辆、逃跑方向等情况;

2)、 根据案情性质及时拔打“110”电话,并向总指挥和处警公安人员汇报案情;

3)、 通知门卫关闭大门,组织人员携带橡胶棍对出门人员、车辆进行严格盘查;

4)、 联系监控中心对作案可监控区域实施跟踪,监控中心当班人员应及时向大队长提供监控信息;

5)、 就近召集当班人员携带橡胶棍,对发案地点进行包围、布控,在既要抓获犯罪、又要保证人身安全前提下,设法约束犯罪分子,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6)、 保护现场,抢救伤者;

7)、 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侦破工作。

5.5.2.3.1 总指挥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及时指派副总指挥到现场参与协调和现场指挥等工作。

5.6 奖励与处罚

5.6.1 奖励按苏淮钢(2004)031号文件附件3规定上报公司。

5.6.2 处罚

5.6.2.1 违反苏淮钢(2004)031号文件附件3中2.1规定报公司处理。

5.6.2.2 大队长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组织不力,就地免职。

5.6.2.3 发生下列情形的,月度考核扣责任人2-5分,并视情节月度考核扣大队1-2分:

5.6.2.3.1 更换联系电话号码,未在更换后1日内上报大队长登记的;

5.6.2.3.2 平时未按规定组织训练的;

5.6.2.3.3 未按规定时间内上报突发事件行动处置总结的;

5.6.2.3.4 不按规定参加训练的;

5.6.2.4 发生下列情形的,月度考核责任人10-20分,并考核大队扣5-10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和影响的报公司处理

5.6.2.4.1 对交办工作不及时完成的;

5.6.2.4.2 在行动中报告虚假信息的;

5.6.2.4.3 未及时汇报事件处置行动情况的。

5.6.2.5 大队长、未对处置突发事件行动进行如实总结的,予以免职处理。

5.6.2.6 未尽事宜,按《保卫处考核细则》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影响和后果的,经处办公会研究报公司处理。

5.6.2.7 保安队员违反规定交清浦大队处理。

6  记录的管理

本标准产生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管理

7  支持性文件

8  相关记录

9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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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0日生效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016-01-21 10:53 | #5楼

1.、目的:为了加强厂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发生

2、范围:机动车和叉车驾驶员

3、责任者:保卫科、安全部、购销运输部门

4、程序:

4.1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

4.2各级领导和厂内职工,本厂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

4.3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

4.4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4.5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时,危险场所不大于5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4.6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4.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4.8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4.9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

4.10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4.11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4.12车辆装载运输:

4.12.1汽车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

4.12.2厂内推车行走时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4.13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

4.13.1. 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4.13.2.  严禁酒后开车。

4.13.3.  严禁超速开车。

4.13.4.  严禁空挡溜车。

4.13.5.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4.13.6.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4.13.7.  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4.14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4.15厂内交通安全,由保卫部门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4.16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厂安全部门必须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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