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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25 06:06:33 辞退和移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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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二章 辞职

第五条 辞职程序:

1、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经部门主管同意后到行政人事部索要《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主管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呈总经理审批;

3、行政人事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向行政人事部索要《离职交接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5、行政人事部凭《离职交接单》、《离职人员薪资结算单》予辞职者计算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离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6、财务部根据行政人事部或总经理审批,在批复的薪资结算日期给予离职人员办理薪资结算;

第六条 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1、试用期人员提前三日提出申请;

2、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

第七条 辞职者自《辞职申请书》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公司规定,正常工作。

1、辞职者自《辞职申请书》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凡请假7天及以上者,其本人离职薪资结算按请假时间相应的向后顺延;

2、在此期间,如有员工未在公司上班且未与部门主管或组长请假的做旷工处理,连续旷工2日及以上者,做自动离职处理,予以开除,当月工资不予结算;

第八条 对无视公司规定, 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做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三章 辞退(开除)

第九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各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员工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要,参加岗位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5、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经过岗位培训后表现仍然较差的;

6、不接受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7、工作责任心不强的,经过多次谈话仍无明显改善的;

8、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的;

9、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3、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安排或擅离职守,情节十分严重者;

4、连续旷工达二天及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5、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6、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7、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8、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9、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打架斗殴者;

10、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11、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2、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规定如下:

1、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三日告之;

2、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第十三条 本公司依第十条之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日立即生效。

第十四条 辞退程序:

1、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向行政人事部索要《辞退申请表》,填妥后交行政人事部审核;

2、行政人事部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

3、行政人事部依总经理批准意见签发《辞退通知书》到申请部门;

4、员工持《员工辞退通知书》到行政人事部索取《离职交接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5、行政人事部依《离职交接单》、《离职人员薪资结算单》予辞退者计算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离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6、财务部根据行政人事部或总经理审批,在批复的薪资结算日期给予离职人员办理薪资结算; 第十五条 开除决定由各生产部门作出,总经理批准,并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相应的规定在离职薪资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十七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的十日内,到公 司行政人事部申诉。

第十八条 被辞退(开除)员工在收到《辞职通知书》之日起到批准的离职薪资结算日期间,需继续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将予以立即辞退(开除)。

第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其他规定协商处理):

1、患本公司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于2015年12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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