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及辞退制度

时间:2022-04-25 06:06:49 辞退和移交 我要投稿

离职及辞退制度

(1)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离职及辞退制度

(2)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人仍不改正的,由辞退权.

(3)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又辞职的权力.大但是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并递交辞职申请.

(4) 辞退管理: 公司对又从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① 一年内记大过3次以上者(包括3次)

② 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过6日者.

③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除赔偿外,还要给予此辞退.

④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⑤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⑥ 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教不改者.

⑦ 身体虚弱,衰老,或因员工队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⑧ 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部分员工时.

⑨ 被辞退员工,如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运营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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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辞职管理:

① 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须先向生产厂长提出申请.

② 公司员工无论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日期起,仍须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1个月,(意外事故除外),待各项工作交接完毕后,方可离开公司.

③ 公司员工未按规定辞职的,视自动辞职,该月工资将不予发放.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5员工离职、辞退管理制度2016-01-22 12:10 | #2楼

一、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员工离职流程,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避免出现员工辞职期间内消极怠工或离职后因工作交接不清楚,接任人无法胜任工作等状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任何原因离职的员工。

三、离职定义

1.辞职:公司员工根据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工作的行为。

2.辞退:公司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事先不必征得员工同意而单方面决定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的行为。

3.自行离职: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

四、员工辞职

1.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0天提交《辞职申请表》(试用期提前3天),经部门经理、 行政经理、总经理签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2.员工到行政部领取《员工离职会签单》,按表中项目逐项办理,经手人签字齐 全后方可离开公司。

4.薪资核算。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应发而未发薪资、未休假期薪资、各项违约赔偿等。

5.行政部根据离职通知单于当日即行办理封存档案、注销工号和人事信息。

6.行政部应视情况约谈离职人员,并将面谈结果填入离职人员档案。

7.离职员工若需“离职证明书”,可到行政部索要(行政部据实写明)。

五、辞退员工

根据制度辞退员工的,需各部门上交书面辞退申请,写明原因,经行政部确

认核准后方可辞退。具体操作办法见《员工辞退管理制度》。

六、离职程序及薪资结算

1.离职申请经核准后,离职的员工(包括正式、试用期、短期聘用),于离

职当日将填写的会签单送交行政部,以办理离职会签,并缴还其个人保管之文具、

用品。薪资结算:员工离职,薪资结算至停职日(不含),交接时间不计薪资。

2.试用期辞职的员工凡不满15天的不予发放工资,超过15天的按实际发放。

员工辞退管理细则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二、辞退原则

公司对违纪员工,原则上经劝告、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利。

三、辞退形式

辞退的形式包括辞退、开除。

四、辞退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2.工作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5.不服从公司的正常岗位调动,在规定的到岗时间不予报道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7.滋事干扰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的。

8.对公司存在欺骗行为。

9.散布谣言,致使同事、主管或公司蒙受损失的。

10.泄露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11.其他情形。

五、辞退员工的操作流程

1.部门主管根据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实事求是地对照员工的现实能力、表现或某特定的事实提出辞职建议,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及评审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

2.部门经理接到“报告单”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则签署意见并报行政部审核。

3.行政部接到“报告单”后,必须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拟辞退员工的思想反映和意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辞退。如确认需辞退的,管理部负责人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并与有关部门经理沟通后,协商安排工作。

4.如果拟辞退员工为试用期员工,应将“报告单”送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收到“报告单”后,需进行适当的调查和确认,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情况,如确认需要辞退的,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经理核查,再送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如属不应辞退的,人力资源部与相关部门经理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5.总经理批准辞退建议的,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总经理为批准辞退的,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与员工谈话,视情况对其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整。

6.被辞退人员的处理结果要经人力资源部备案。

7.部门经理通知被辞退员工办理辞退手续。

8.完成以上流程的时限要求:

(1)部门主管收到“报告单”后,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2)部门经理收到“报告单”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相关人员联合签署意见并报送人力资源部

(3)人力资源部收到“报告单”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确认

(4)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人力资源部在五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问题

9.辞退申诉

拟辞退的员工有权按公司规定的申诉渠道进行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公司领导的工作。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如果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经人力资源部查证后,提出对管理者的考核意见。

2.符合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而部门主管不及时提出辞退建议,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七.本制度自签署之日起效,此前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条款自动失效

八.本制度有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ZD17辞职、辞退及开除管理制度2016-01-22 23:24 | #3楼

1、 目的

旨在人员的进出的有序化,管理规范化、合理化。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3、 职责:

3.1 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内人员辞职、辞退及开除的审核;

3.2 生产主管负责生产系统人员辞职、辞退及开除的最终审批;

3.3 总经理负责职员辞职、辞退及开除的最终审批。

3.4 行政部负责辞职、辞退及开除人员手续办理及结算。

4、 要求

4.1 辞职:

4.1.1 申请辞职期限:提前1个月提出;自提出之日起上班一个月后方能离厂,如果中途请假时间不能计算上班时间,相应离厂日期依次后推;每条生产线或每个部门一个月内提出辞工人员不能超过10%,以免影响整条生产线生产速度和人员接替不及等情况;

4.1.2 审批程序:一般工人必须经相应车间或班组负责人同意,再报生产主管批准。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经相应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

4.1.3 审核批准期限:相应受理辞职审批的人员必须在4.1.1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超过期限,辞职人员可以当作已批准辞职,可以办理相应离厂手续。

4.1.4 辞职手续办理:在获批离厂时,辞职人员应按《离职批准书》《离职通知书》上相办事项进行交接,相应工作及物资等交接完毕后,到行政部处进行工资核算,最后按公司规定工资发放期领取工资。(辞工单应注明相应工资金额)

4.1.5 工资发放时间及标准:

4.1.5.1所有辞工人员在提出辞职后,相应时间内仍能尽职尽职干好本工位工作,则其工资仍按相应实际计时工资计算,包括加班时间一并计入;

4.1.5.2员工一个月内请假或不上班时间超过7天,本月厂龄及其它补助均不能计算;

4.1.6 提出辞职人员提出辞职的,最后一月未做满的,不计算厂龄津贴;

4.1.7凡是未按规定提出辞工就离厂的,视自动离职处理,不得结算工资;

4.1.8凡是在辞职期内不能按公司规定上班或违反其它纪律的,取消其提出辞职之日起所在月及以后月的补贴和厂龄津贴;同时按规定应予以相应处罚的,按实际予以扣罚;

4.2 辞退:

4.2.1 申请辞退期限:提出辞退之日起,三天内离厂;

4.2.2 审批程序:一般工人原则上经相应车间或班组负责人提出,报生产主管批准。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经相应部门负责人提出,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

4.2.3 审核批准期限:相应受理辞退审批的人员必须在4.1.1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超过期限,视为不同意辞退意见。

4.2.4 辞退手续办理:在获批离厂时,辞退人员应按《离职批准书》《离职通知书》上相应事项进行交接,相应工作及物资等交接完毕后,属生产线人员的到生产经理处进行工资核算,(属职员直接到行政部财务处)凭核算结果到财务处领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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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工资发放时间及标准:对辞退人员,按公司工资标准进行如实核发,相应补贴或津贴同样保留,相应应扣款项如实扣发,对辞退人员公司在三天内结算清楚所有款项。

4.3 开除:

4.3.1 申请开除期限:提出开除之日起,当天内离厂;

4.3.2 审批程序:一般工人原则上经相应车间或班组负责人提出,报生产主管批准。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经相应部门负责人提出,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

4.3.3 审核批准期限:相应受理开除审批的人员必须在4.1.1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超过期限,视为不同意开除意见。

4.3.4 开除手续办理:在获批离厂时,开除人员应按《离职批准书》《离职通知书》上相应事项进行交接,相应工作及物资等交接完毕后,属生产线人员的到生产经理处进行工资核算,(属职员直接到行政部财务处)凭核算结果到财务处领取工资。

4.3.5 工资发放时间及标准:对开除人员,15日以前上月(15日以后上月工资可按实际计算)及本月按公司基本保障工资标准进行按日计算如实核发(工人一个月28日计算,职员26日计算),相应补贴或津贴全部扣除,相应应扣款项如实扣发,对开除人员相应处罚按相应处罚标准罚款项目也应如实扣发,对造成公司财产或人员损害的,按实际如实赔偿,构成刑事犯罪的,报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开除人员公司在当天内结算清楚所有款项。

4.4 自动离职:

4.4.1 对构成自动离职的人员,由部门上报,生产线人员由生产主管审批,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经总经理或授权批准。

4.4.2 一经确认为自动离职,不予计算离职未领任何工资,并按劳动法追查其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4.5 辞职、辞退、开除和自动离职的界定

4.5.1 辞职属员工自动提出,由于个人原因不愿继续任职的情况;

4.5.2 辞退:属公司对个人岗位考核结果表示其不适用、或公司一时不需要相应职位人员情况采取辞退措施,或履行职责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

4.5.3 开除:一般指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如偷盗、抢却、打架斗抠等违反相应规章制度的行为,或对上级命令不听从并经说明仍不能服从的。

4.5.4 自动离职:一般指连续旷工二天及以上,或一个月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可视为自动离事例。本条款中的旷工可包含考勤制度中其它行为构成的旷工。

5 参考文件

5.1 公司各项考核奖惩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开始生效实施。

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2016-01-22 14:30 | #4楼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客运驾驶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驾驶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做到牢记责任、诚实信用、文明从业,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任务。根据2015年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5]21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对有下列情形的客运驾驶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调离或辞退。

1、在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内,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被累积记分达到12分。

2、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

3、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

4、客运驾驶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

5、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

6、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

7、饮酒后或醉酒驾驶营运车辆。

8、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9、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

10、多次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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