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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25 06:08:07 辞退和移交 我要投稿

辞退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辞退员工管理制度

本着对员工负责、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体现公司人事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对辞退员工的工作做出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有驻外机构正式员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定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1. 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4. 对公司的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5. 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6. 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 工人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又找不到适当工作的;

8. 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内部劳动力市场找不到适合工作的;

9. 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10. 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较差的;

11. 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12. 其他情形

第五条 辞退员工的操作流程

辞退员工须按如下流程操作:

1. 部门主管根据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实事求是地对照员工的现实能力、表现或某些特定的事实,提出辞退建议,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及评审报告单”(简称“报告单”);

2. 二级部门经理接到“报告单”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报一级部门管理部;

3. 一级部门管理部接到“报告单”后,必须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拟辞退员工的思想反应和意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辞退。如确认需辞退的,管理部负责人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与有关部门主管沟通后,协商安排工作;

4. 如果拟辞退员工为钟点工,应将一级部门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报告单”提请一级部门站长办公会议讨论,给出处理意见;

5. 如果拟辞退员工为试用期员工,应将“报告单”送交人力资源部荣誉部。荣誉部在收到“报告单”后,需进行适当的调查和确认,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如确认需要辞退的,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总监核查,再报送总载(或其授权人)审批。如属不应辞退的,人力资源部与相关部门主管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6. 总裁批准辞退建议的,则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如果总裁未批准辞退的,则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与员工谈话,并视情况对其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整;

7. 对被辞退人员的处理结果要经人力资源部荣誉部备案;

8. 由部门主管通知被辞退员工办理辞退手续;

9. 完成以上流程的时限要求:

①二级部门经理收到“报告单”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

②管理部和一级部门站长收到“报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相关人员联合签署意见后,将“报告单”送人力资源部荣誉部;

③荣誉部收到“报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确认;

④公司总裁签署意见后,人力资源部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问题。

10. 申诉

拟辞退的员工有权按公司规定的申诉渠道进行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秩序,不得扰乱公司领导的工作。

第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 如果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的,经人力资源管理部查证后,提出对管理者的考核意见;

2. 符合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而部门主管不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此前与此相抵触的规定自动失效。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员工解雇、辞退管理制度2016-01-22 11:49 | #2楼

第一条 因公司业务情况或方针有变而产生冗员及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又无法另行安排者,公司有权予以解雇;

第二条 解雇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其本人,或发给一个月基本工资代替此项通知;

第三条 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具体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四条 公司员工离职都应办妥离职手续,否则公司不予提供该员工的任何有关人事资料或冻结其名下工资,必要时采取法律途径追讨公司损失;

第五条 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教育或警告无效,公司可以马上辞退,无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公司员工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2016-01-22 14:11 | #3楼

1.目的: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1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仍不改的,有辞退的权利。

2.2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利。

3. 辞退管理

3.1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3.1.1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3.1.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五日者;

3.1.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3.1.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3.1.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3.1.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3.1.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3.1.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3.1.9 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3.1.10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3.1.11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3.1.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3.1.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3.1.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3.1.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

3.1.16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3.1.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3.1.18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3.1.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3.1.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4.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运营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条 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4.1 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4.2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4.3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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