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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 辞退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25 06:58:44 辞退和移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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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 辞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辞职 辞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 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 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 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 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 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

16. 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 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 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 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 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 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条 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第九条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载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 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十四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辞职与辞退管理制度2016-01-23 16:27 | #2楼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1.2 目的: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的稳定,维护正常的人才流动秩序。

2 辞职管理

2.1 员工辞职流程

2.1.1 员工在合同期内因故辞职时,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辞职申请,高层管理岗位至少提前2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并按流程交部门主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2.1.2 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接到员工的辞职申请,应首先与该员工进行积极沟通,在认为无法或无必要挽留的情况下,签署意见递交至总经办。

2.1.3 总经办接到《辞职申请表》后,应与申请辞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辞职的真正原因,并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2.2 其他规定或特定政策

2.2.1 新员工在试用期间,公司与新员工之间可以进行双向选择。公司可根据新员工的工作表现及公司的实际需要辞退新员工,新员工也可以提出辞呈,但新员工辞职前应提前7天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特殊岗位必须提前至少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获批准后办理移交手续。

2.2.2 员工个人提出辞职的,公司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试用未满7天辞职的不支付薪水。

3 辞退管理

3.1 辞退的对象:

3.1.1 对违反公司《奖惩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行为之一者,公司可以予以辞退,但其部门主管应填写《员工惩处审批表》注明事由及意见后按流程报审批生效,公司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1.2 在合同期内,公司可与员工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按国家劳动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3.1.3 合同自然终止的,公司提出不再续约的,按国家劳动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3.2 其他规定

3.2.1 被辞退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员工辞退通知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2.2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经营、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交司-法-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3.2.3 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再续延劳动关系的,公司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制度2016-01-23 12:29 | #3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二章 辞职

第五条 辞职程序:

1、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经部门主管同意后到行政人事部索要《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主管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呈总经理审批;

3、行政人事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向行政人事部索要《离职交接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5、行政人事部凭《离职交接单》、《离职人员薪资结算单》予辞职者计算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离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6、财务部根据行政人事部或总经理审批,在批复的薪资结算日期给予离职人员办理薪资结算;

第六条 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1、试用期人员提前三日提出申请;

2、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

第七条 辞职者自《辞职申请书》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公司规定,正常工作。

1、辞职者自《辞职申请书》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凡请假7天及以上者,其本人离职薪资结算按请假时间相应的向后顺延;

2、在此期间,如有员工未在公司上班且未与部门主管或组长请假的做旷工处理,连续旷工2日及以上者,做自动离职处理,予以开除,当月工资不予结算;

第八条 对无视公司规定, 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做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三章 辞退(开除)

第九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各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员工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要,参加岗位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5、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经过岗位培训后表现仍然较差的;

6、不接受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7、工作责任心不强的,经过多次谈话仍无明显改善的;

8、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的;

9、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3、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安排或擅离职守,情节十分严重者;

4、连续旷工达二天及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5、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6、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7、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8、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9、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打架斗殴者;

10、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11、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2、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规定如下:

1、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三日告之;

2、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第十三条 本公司依第十条之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日立即生效。

第十四条 辞退程序:

1、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向行政人事部索要《辞退申请表》,填妥后交行政人事部审核;

2、行政人事部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

3、行政人事部依总经理批准意见签发《辞退通知书》到申请部门;

4、员工持《员工辞退通知书》到行政人事部索取《离职交接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5、行政人事部依《离职交接单》、《离职人员薪资结算单》予辞退者计算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离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6、财务部根据行政人事部或总经理审批,在批复的薪资结算日期给予离职人员办理薪资结算; 第十五条 开除决定由各生产部门作出,总经理批准,并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相应的规定在离职薪资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十七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的十日内,到公 司行政人事部申诉。

第十八条 被辞退(开除)员工在收到《辞职通知书》之日起到批准的离职薪资结算日期间,需继续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将予以立即辞退(开除)。

第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其他规定协商处理):

1、患本公司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于2015年12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制订: 批准:

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制度2016-01-23 20:59 | #4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辞职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呈报单位及本人。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3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3个月未子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在申请辞职的审批期间,仍须履行职位职责,不得擅自离职。对不履行职位职责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且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本人在批准辞职之日起3o天之内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委托管理手续,原单位按委托管理的协议将人事档案转至中心。

第三章辞退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因执行回避或者职位轮换等规定需要调整,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整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伤致残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女性国家公务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三)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治疗期间的。

第十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的程序是: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四章被辞退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在失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之前,被辞退人员由中心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及有关材料由原单位在辞退15天内转至中心保存,再就业后按有关规定转递;

(二)被辞退人员须在接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30日之内,到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取消其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

第十六条被辞退人员的失业救济,由中心按照以下标准按月发给被辞退人员失业救济金:

(一)被辞退人员失业救济金按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社会救济金额的120%一150%发放,具体标准是:

1.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20%发放;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30%发放;

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40%发放;

4.连续工龄15年以上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50%发放。

(二)失业救济金发放数量,按被辞退人员失业前的连续工龄计算: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不享受失业救济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2年的,发放3个月失业救济金;

3.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3年的,发放6个月失业救济金;

4.连续工龄满3年不满4年的,发放9个月失业救济金;

5.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5年的,发放12个月失业救济金;

6.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每满1年增发1个月失业救济金的办法计算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数量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七条被辞退人员重新找到接收单位或者自谋职业的,从办理调动手续或者办理营业执照的下月起停发失业救济金。

第十八条失业救济金由被辞退人员的原单位按本市行政机关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两倍一次性拨付中心。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失业救济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被辞退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期间患病,必须到中心指定的医院就医,中心负责补助本人医疗费的70%;累计医疗补助费不得超过本人可领取失业救济金的80%。

第二十条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转至中心。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提出辞职未被批准或对辞退不服,依据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公务移交手续和辞职或者辞退手续。对管理财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移交手续或者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由市人事局负责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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