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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积金提取办法

时间:2022-04-26 02:48:09 福利补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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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大连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从职工申请提取日至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止)以上,并且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

职工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销户)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销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商住两用房或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六)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一户口簿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应取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累积提取金额不能超过第九条规定的额度。

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提取条件的职工,首次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一户口簿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应取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累积提取金额不能超过第九条规定的额度;以后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辅助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但应取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累积提取金额不能超过第九条规定的额度。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但销户除外。

第八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次提取行为应间隔一年以上,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但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九)项规定的除外;托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托管单。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相关的证件及其复印件、提取的额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四)购买(未办理购房贷款)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购买商品房,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登记备案的《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全额发票;

3、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房,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完税票据;

4、购买集体土地建造的商品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发票(或收据);

5、购买军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财政部监制的发票;

6、购买其他形式的住房的,应提供: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全额发票(或收据)。

符合本项条件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额度不得超过该购买行为发生(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五)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批文。提取的额度按不得超过该行为发生(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不得超过房屋造价。

(六)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该行为发生(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不得超过费用总额。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符合本项条件的职工,在贷款期限以内、贷款本息完全清偿前,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行为应间隔一年以上,累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首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以后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应提供:单位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九)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或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的,还应出示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的证明文件。

按照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出示明示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借款人、承租人)的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文件。

第十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不可撤销地选择以转账方式按月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额度不得超过其月还款额。本提取方式下,职工在首次还款前可以以现金方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职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部门核定的应偿还贷款本息。

职工按照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不适用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整、准确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单位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托管职工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盖预留印鉴。

(二)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单位留存联)和住房公积金专柜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凭证》(单位留存联)交单位记账。

符合销户条件的,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申请单》,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职工按照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持《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前(部分)偿还个人贷款通知书》,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筹资部门核准后,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职工出境定居、在境外委托他人代理销户,代理人不能提供第九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原件的,应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有关证件复印件。

第四章 提取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有异议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提取行为之日起二年以内向办理该业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职工有权举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属实的,按照《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举报的受理程序,适用《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法[2002]185号)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授权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

第二十条 各区市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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