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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规定

时间:2022-04-26 03:07:04 福利补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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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积金贷款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贷款管理,切实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公积金服务效能的通知》及《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淮南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关于公积金贷款规定

一、关于省内异地购房贷款

1、省内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住房,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当地缴存及使用情况证明、公积金未贷款证明或贷款已还清证明,贷款上限45万元。

2、本地缴存职工在省内异地购买住房,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坐落于本市的抵押物,贷款上限45万元。

(1)以自有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其贷款最高额度依据本地抵押物的建筑面积及建成年代来确定: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含),建成年限1-5年的,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建成年限6-15年的,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价价值的60%;建成年限16年以上的,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抵押物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建成年限1-5年的,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建成年限6-15年的,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5%、建成年限16年以上的,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2)以自有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3)借款人在异地所购房屋为新建商品房的,房屋开发企业需提供加盖公章和财务章的贷款资金转入证明;借款人在异地所购房屋为二手房(存量房)的,借款人需提供当地二手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出具的贷款资金转入证明。

3、本地缴存职工之前以商业贷款方式在省内异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将商贷余额结清一年内,凭结清证明、还款明细、中心认可的抵押物等相关资料等可以在我市申请办理“商转公”,转贷金额不超过商业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45万元。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时配偶已退休,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按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来确定贷款额度。

三、借款人已还清公积金贷款,持2015年8月1日前的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或二手房交易契税发票等相关资料,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二次贷款的相关政策执行,第三次申请的不予办理。

借款人已还清公积金贷款,持8月1日以后的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或二手房交易契税发票等相关资料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计入公积金贷款次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5万元。

四、借款人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信用状况良好(包括配偶及其他共同还款人),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从2015年8月1日起,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额低于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百分之十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按公积金缴存余额×10+10万元,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借款人在我市公积金缴存额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十,其配偶公积金缴存额高于该标准的,贷款最高上限可按45万元办理。

六、缴存职工购买建筑面积55平方米以下自住住房的,可持购房合同、网备、付款票据等资料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

以上规定暂定执行一年,从2015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