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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状

时间:2022-05-04 00:43:42 起诉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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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状

原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鸣庄村毛村组X号,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

交通事故诉状

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村银河组XX号,身份证号:XX(系贵CXX号货车驾驶人) 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村银河组X号 ,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系贵CXX号货车实际所有人)

被告遵义市XX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 地址:遵义市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XX(系贵CXX号货车挂靠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地址:遵义市香港路乌江大厦一楼

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

联系电话:XX XX 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XX元。(详见索赔清单)

二、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付范围内直接支付原告。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X时X分,原告XX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汇川区高坪镇李村坎往高坪镇方向行驶至岩口路段时,与被告XX驾驶的贵CXX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X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汇川区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5]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负主责、XX负次责。

原告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在XX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共计145天。经医院诊断为:1、双小腿皮肤软组织坏死伴感染;2、左胫腓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右腓骨远端骨折;4、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2012年7月6日,原告XX经XX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法医鉴定中心评定伤残达十级;双小腿广泛瘢痕遗留需后续治疗费20000.00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左下肢功能丧失10%,已不能从事正常的体力劳动,故依法主张2万元精神抚慰金。

经了解,贵CXX号中型自卸货车系XX所有,挂靠于XX运输有限公司,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等险种,保险期限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

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感!

此 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

索 赔 清 单

1、医疗费:90846.90元;

2、续医费:20000.00元;

3、交通费:2000.00元;

4、误工费:71元/天×687天=48777.00元(按2011年度贵州建筑业标准26039.00元/年,即71元/天计算,从2015年8月18日至2012年7月5日止,共计687天);

5、护理费:61元/天×145天×1人=8845.00元(按2011年度贵州省居民服务行业标准22243元/年);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元/天×145天=4350.00元;

7、营养费:40元/天×145天=5800.00元;

8、司法鉴定费:1200.00元(伤残鉴定、续医费鉴定);

9、伤残赔偿金:4145.35元/年×20年×10%=8290.70元(按2011年度贵州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5.35元);

10、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

以上合计:250109.60元 应获赔金额:[89112.70元+10000.00元](交强险内)+[250109.60元-89112.70元-10000.00元]×70%(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204810.53元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本2016-05-21 23:18 | #2楼

原告:张×,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上海市××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复印费、鉴定费、鉴证费等合计59494.62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 5000 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3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04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2003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2015年 月 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2016-05-21 15:15 | #3楼

原告:刘伟,女, 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1:纩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沙县星沙派出所星沙镇开元路社区长沙环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号。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永科。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 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 元、共计 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2 月 20 日

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2011-01-18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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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5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15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 年 月 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 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共计 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XXXXX,属X级伤残” (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 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年 月 日

附:交通事故致刘伟各类损失统计

交通事故起诉书2016-05-21 19:43 | #4楼

原告:xx-x,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水县崔庄镇北邵庄村。

被告:xx-x,男,成年,汉族,住定兴县固城镇三里铺村121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系公司总经理

住址:保定市朝阳南大街85号。

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垫付的二次治疗费186799.92元(含换血费用529.5元、法医鉴定费1395.05元)、残疾赔偿金61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82670元、营养费765元、住院伙食费8500元、误工费6755.53元、护理费13511.06元、二次手术费7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820226元人民币,鉴于被告蔡金森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因此要求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574158.24元人民币。

2、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5年5月6日21时40分,被告xx-x驾驶冀F80388、冀FK555号半挂车,沿徐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崔庄电信局西侧左转弯调头时,与由西向东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毁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徐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应负次要责任,被告xx-x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徐水县人民法院(2015)徐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华联合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36892.86元人民币、被告xx-x赔偿原告139393.92元人民币。随后因原告身体未康复,又继续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继续住院治疗164天(2015年12月11日至2015年5月24日),后经鉴定原告构成4级伤残。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造成年仅20岁的原告严重残疾,至今不能生活自理,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不方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徐水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5年12月2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2016-05-21 11:36 | #5楼

原告:xx,女,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双桥x号x楼x号,系此事故京Nxx-xx小型越野客车所有人,

电话:6581xx-xx。

诉讼代理人:赵小虎,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11618589。 被告:秦xx,男,汉族,1960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x区x号,系此事故京J0xx-xx5轿车驾驶人及所有人,

电话:1361xx-xxx-xxx。

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x, 电话:5819xx-xx,邮编:100020。

请求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秦xx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车辆事故损失

xx-xxx-x元(拖车费xx元+修理费xx-xxx元)。由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车损2000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月18日11时55分许,原告的驾驶员张xx驾驶京N00xx-x小型越野客车在朝阳公园南路由西往东方向正常行驶,行至朝阳公园南路郡王府地段遇秦xx驾驶的京J07xx-x轿车由东向南转弯驶来并遭其车碰撞,

造成我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朝阳交通支队东外大队对此事故依法作出第35xx-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秦xx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无责任”。原告为此事故支付了xx-xxx元(拖车费230元车辆修理费xx-xxx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曾为京J07xx-x轿车办理保单号为PDAA201511010872xx-xxx-x的交强险,应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赔偿问题无果,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2016-05-21 12:17 | #6楼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号。系死者xx-x之妻,身份证号:xx-x。

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号。系死者xx-x之女。身份证号:xx-x。

原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号,系死者xx-x之父。身份证号:xx-x。

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号,系死者xx-x之母。身份证号:xx-x。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x号,身份证号:xx-x,系xx-x号重型货车驾驶人及车主。联系电话:x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地址:xx-xx号。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鉴定费、火化费用、医院尸体存放费用等xx-x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x时x分许,xx-x驾驶鲁Pxx-x号小型轿车沿G3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xx-x路口西时,与顺行的被告xx-x驾驶的停在路边的xx-x号重型货车尾随相撞,造成xx-x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xx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xx大队xx 1

公交认字[xx-x]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xx-x承担主要责任。被告xx-x是xx-x号重型货车车主,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各一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2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2016-05-21 15:30 | #7楼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县**镇***街*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市***路**大厦*幢****室。组织机构代码********-*。公司**营销部地址:**县**镇**路*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共****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曾为浙******轿车在被告**营销部向被告购买了2011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的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

2012年*月*日,原告驾驶浙******轿车在**县**镇**路与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雷**驾驶的无牌无保险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雷**受伤(另案处理)、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受伤以及浙******轿车损坏。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次事故原告与雷**负同等责任。

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原告车辆损坏,经被告派人定损,前保险杠、右前叶子板及右前大灯损坏,相应的维修费****元,另外还有施救费用***元,一共****元。原告根据保险的约定于2012年*月*日向被告索赔上述费用,但被告拒不履行赔付责任。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2年*月*日

附相关证据复印件:

1.车辆保险单

2.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事故车辆定损单

4.维修费及施救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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