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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无保险)

时间:2022-05-04 00:48:18 起诉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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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无保险)

原告:xx,女,汉族,19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职业:餐饮业服务员,电话:18222058199 ,住址:x。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无保险)

被告:x,x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x

电话:xx,住址:x。

诉讼请求:以下损失总计人民币x元。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总计人民币x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误工费总计人民币x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护理费总计人民币x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交通费总计人民币x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营养费总计人民币x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康复训练费总计人民币x元;

7、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自行车、手机、衣物损失总计人民币x元;

8、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x元;

9、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由被告方负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x日,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倒车时,将原告撞伤,并导致原告自行车、手机、衣物损坏。经x市公安交通管理局x支队红旗路大队认定,被告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交通支队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且被告至今不承任何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5年 x 月 日

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民事起诉状(范文)2016-05-21 20:30 | #2楼

原告一:杨xx,男,身份证:

住址: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二:温州市xx-x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温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东兴南路85号,电话:

被告一: x,男,身份证

住址: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二:广州市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广州xx货运有限公司

住址:广州市广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告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

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29日15时45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 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x-x车辆与浙C1x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15〕xx),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

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2016-05-21 21:51 | #3楼

原告:刘伟,女, 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1:纩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沙县星沙派出所星沙镇开元路社区长沙环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号。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永科。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 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 元、共计 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2 月 20 日

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2011-01-18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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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5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15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 年 月 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 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共计 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XXXXX,属X级伤残” (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 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年 月 日

附:交通事故致刘伟各类损失统计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2016-05-21 11:35 | #4楼

原告:A,女,19AA年A月A日出生,汉族,住AAAAAA。身份证号码:AAAAAA。

委托代理人:AAA,系原告的AAA。

被告一:AAA,女,19AA年A月A日出生,住AAAA。身份证号码:A。

被告二:中国A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AAA支公司,住址:AAA。 负责人:AAAA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AAA 元;

2、请求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AAA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AA年A月A日A时A分,被告AA驾驶粤AAA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AAA)自A路向AA路方向行驶至A时,因操作不当与由原告AAA驾驶的由AAA向AAA行驶的粤AAA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AAA)发生碰撞,造成原告AA人身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AAA公安交通管理局AAA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AAA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AAA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AAAA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事故当日,原告AAA被送进AAAA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AAA,自20AA年A月A日至

AA年A月A日住院治疗,共计住院A天,期间留一人陪护,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三周,注意补充营养,定期复诊,不适随诊,门诊随诊.共-产生医药费AA。原告陶海霞于AA年A月A日、A年A月A日到A复诊,医嘱建议休息A,产生医疗费共计A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AAA车辆损坏,车辆维修共花费AA元。

被告A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AAAA公司系肇事车辆粤AAA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AAA)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AAA)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AA,保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的承保公司,两项保险期限为A年A月A日至A年A月A止,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A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向原告A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A元,在交强险有责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向原告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A元。但被告A保险公司一直拒绝赔付两原告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具状人: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2016-05-21 12:34 | #5楼

原告:田某,男,汉族,1968年2月4日生,住安阳县洪河屯乡某村5号。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西段(市交通局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郭某,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家住安阳县马家乡某某村105号。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1989年5月6日出生,住安阳县洪河屯乡某村5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10元、误工费48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320元、营养费600元、二轮摩托车损失1230元、评估费60元,合计9720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郭某、田某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的损失。

三、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6月6日原告乘坐被告田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安阳县安姚路铜冶镇南鲁仙村路口时,被告郭某驾驶豫E0000小型普通客车将被告田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翻,造成被告田某某及乘坐人

原告田某受伤,摩托车损坏。后原告被送到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救治,被医院诊断为:1、头外伤、颅底骨折;2、腰背部软组织损伤。2015年6月14日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5]第3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田某某、被告郭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未能与被告达成调解意见,因此诉至人民法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郭某、被告田某某应当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责任限额外按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

2011年11月3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2016-05-21 11:38 | #6楼

原告:xx-x,女,汉族,x岁,xx-xxx-xx。

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女,汉族,xx-xxx-xxx-xxx-x,系原告之女。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被告:xx-x,男,xx岁。

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支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xx-x元;住院火食补助费xx-x元;营养费xx-x元;交通费xx-x元;伤残鉴定费xx-x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x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已经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xx-x元。以上各项 赔付共计xx-xx元。

4. 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手术安装内置固定钢板,后期需要取出时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判令保留原告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向被告另行起诉的权利。

6. 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2015年x月x日x时x分,被告xx-x驾驶车牌号为xx-x的小型客车,沿南京北路行驶到移动公司路段时,违反禁令标线指示掉头,与xx-x驾驶的车牌号为xx-x的大型客车碰撞,致xx-x公交车上的乘客xx-x摔倒受伤,造成其锁骨骨折,以及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手术治疗30天出院。原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穿衣,翻身,洗漱和自我移动), 原告因年龄偏大,锁骨骨折手术后,仍感疼痛不适,尤其在天气变化时疼痛加剧,活动功能不能完全恢复,转身,抬手受到限制,而且根本不能再提重物。致使原告无法再独立生活。这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也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原告于xx-x年x月x日,经xx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右锁骨骨折致十级伤残,两胸多发肋骨骨折致十级伤残” (见附件)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交管部门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由被告xx-x负全部责任。

截止到目前,被告xx-x已垫付原告住院期间的手术费,医药费,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共计xx-x元。原告出院后的继续治疗以及其他费用均由原告自己承担。后经原告与被告就应承担的费用方面协议,未能达成一致。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以上诉讼请求。

此 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6年1月15日

附项:

1、起诉状一式三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3、鉴定费收据复印件二份。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二份。

5、法医学鉴定书彩印件二份。

6、住院及手术各项书面材料复印件二份。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二份。

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企业注册基

本信息网页材料一份。

[原创]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文2016-05-21 14:10 | #7楼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张××,女,78岁,汉族,小学文化。保定市××厂退休职工。 住所地:保定市兴华路××号。

身份证号:130604193300000000

委托代理人:孙××,男,44岁,汉族,高中文化,保定××厂下岗职工。系原告之子。

身份证号:130604196700000000

委托代理人:张××,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52岁。

住所地:保定市兴华路179号××号。

身份证号:130605195900000000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074.54元+10元+2元=14086.54元;护理费2000元×12月×2年=60000元;住院火食补助费50元×36天×2人=3600元;交通费170元;鉴定费3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439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395.1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29646.74元。

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19日11时40分,被告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保定市普庆路410号门前由南向北倒车,由于被告违章和过失将正在普庆路由东向西行走的原告张××碰倒,造成原告右腿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36天出院。原告出院并未治愈,是因为年龄偏大,医院不给做麻醉手术,采取外固定术后回家保守疗养至今。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见附件)

原告的骨折长期不愈合,功能不能恢复,致使原本能够独立生活的原告瘫在床上,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还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

截止到目前,被告李××仅垫付了8000元。原告方家人由于各种开销较大,又都是下岗职工已无力支撑。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2011年10月8日

附项:1、起诉状一式三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医疗费单据三张复印件一份。

4、市内交通费170元复印件一份。

5、鉴定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二份。

7、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8、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证明一份。

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一份。

10、法医学鉴定书彩印件一份。

11、陪床人孙××工资证明一份。

1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企业注册基本信息网页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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