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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考勤制度

时间:2022-05-06 06:14:54 考勤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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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考勤制度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格院风院纪,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医院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医院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本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考勤制度

一、医院实行院科两级考勤负责制,实行签到制度,科室月初送上月考勤表到办公室。

二、办公室、财务科以考勤月报表作为当月工资、岗位津贴及绩效工资扣罚依据。全年出勤率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优秀等次的出勤率必须达到95%以上且无旷工记录,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不参加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不超过15日享受年终全勤奖, 15日-60日按日扣除全勤奖;60日以上的不享受全勤奖,婚假、产假按全年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全勤奖,临聘人员病事假一年累计达60日者,按自动解除劳资关系对待。

三、各科室人员请假,须持请假条,由本科室主任签意见,送主管院长签意见后报办公室换取请假手续,科室留存。科主任请假由分管院长签字后,院长签字审批,护理人员请假须持请假条由科室护士长签意见、总护士长签意见、主管院长签意见后报办公室换取请假手续。请假期满,请假人应到办公室报到,并向所在科室及时销假,不及时销假者按逾期处理。因故续假,须于假期满前阐明理由,批准后方可生效。

四、请病假的须持医院诊断证明。一周内由本科室主任签意见,送主管院长审批。一周以上须由医务科核实或需专科会诊的由医务科牵头组织院内专科医生会诊,专科医生会诊后提出意见出具证明,主管院长审批,院长申报,报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审批请假。

五、所有人员请假原则上必须提前办理完请假手续方能离开工 1

作岗位,假期的认可,均以批准的假条为准,不按规定请假私自外出者按旷工论处。

六、因事请假的,累计事假在30日以下的,工资按80%计发;15日以内绩效工资按日扣除,15日以上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当年累计事假在31-90日的,工资按60%计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90日的,停发工资。

七、因病长期请假的,由医务科牵头组织院内专家会诊,确实存在不能上班的情况时,报院务会研究决定后,工资按90%计发,无绩效工资,病假超过半年以上的工资按85%计发,院内专家会诊不存在不能上班的情况时,按事假执行。

八、婚假、产假等按国家及本省规定执行。

九、劳动纪律及处罚规定

1、全院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更不得旷工,迟到、早退一次,处罚50元,旷工一天,处罚100元。迟到或早退1小时按旷工处理。

2、凡工作时间与患者及职工吵架、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处罚当事人100元。影响恶劣的,从重处罚。

3、上班期间有干私活、上网、打扑克、下棋、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经查实后扣50元/次。严重影响工作的,从重处罚。

4、值班期间相关人员应在岗在位并保持通讯畅通,特别是科室负责同志,如因通讯不畅或脱岗而影响工作,除视情节处罚相关责任人外,并扣除科室负责人一个月的职务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处300-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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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着工作装,挂胸牌上岗。职工仪表大方,语言文明,符合职业身份。严禁蓬头散发、浓装艳抹、留长指甲、蓄长须及穿短裤、穿拖鞋上岗,违者处罚50元。

6、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的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视同自动离职,给予解聘或除名处理。

7、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5次者,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

本制度由院办公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如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以本制度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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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2016-06-27 13:24 | #2楼

为加强我院内部管理,规范职工考勤制度和休假制度,根据绥卫发[2004]9号文件及其它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院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1.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请消假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2.各科或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将当月考勤表及各类假条送交人事部。

3.职工请假二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三天及三天以上者由主管院长批准,科主任、护士长请假,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3.对无故迟到,早退人员要批评教育,并按规定扣发工薪或绩效工资。对旷工者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直至除名。

(一) 工龄假

按绥办发(1997)30号文件规定上,职工工作年限达6-10年,每年休假5天;11-20年,每年休假10天;21年以上每年休假15天。工龄假由科室自主安排,当年有效。

(二) 探亲假

按(1981-03-14国发[1981]36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文件规定执行,凡符合条件休探亲假,只能一次性休假,不得代请其它假期。

①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30天,车船费报销;

②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如两年合休可给假45天,车船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③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车船费超出本人工资30%的部份报销。

(三) 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①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②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③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车船④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⑥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 产假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实行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增加30天,同时给予男职工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以上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每位职工只享受一次。

(五) 计划生育假

按绥劳人字(92)10号和绥计生字(92)10号文件规定执行:

① 放置宫内节育器原,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② 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③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④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⑤ 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⑥ 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以上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每位职工只享受一次。

(六) 丧假

单位职工因夫妻双方直系亲属逝世请假7天内(县外职工加上路途往返时间),不按事假处理,车船费自理。

(七) 其它假

① 职称晋升需到昭通考试的每位职工由科室安排考试假往返5天; ② 受院方委派需离岗参加业务培训、开会、办事等由

③ 病假须医务科审批,事假由院分管领导批准,院办备查。

④ 病事假三个月内享受财政拨付工资的100%,四至六个月的90%,七至十二个月的80%,一年以上的享受70%。院领导批准的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进修、培训、出差在20天以上的考核工资由院方承担。

以上规定的休假,由本人提交假条,科室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交院办公室备查。

本管理规定从2015年1月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肿瘤医院职工考勤制度2016-06-27 20:24 | #3楼

为加强医院管理、严格制度、严肃劳动纪律、规范职工行为,根据(1998)131号《黑龙江省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病假有关问题的规定》、黑劳险(1981)10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以及1999年九届人大通过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对职工考勤情况做如下规范:

考勤范围:全院在岗职工(含聘用制人员及临时用工人员)。 考勤类别:

一、病假

1、职工因病休息,必须持有医疗保险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并报科室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

2、职工病假当月累计7天以下者(含7天),工作性津贴、保健费按日计算。7天以上21天以下者(含21天),保健费及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按日计算。当月累计21天以上者扣发保健费、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

3、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算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满10年或10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满20年以上者以给基本工资的90%。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连续6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

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办理病退手续(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大额医疗保险,按照卫生局规定由个人全部承担)。待病退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执行退休人员保障政策。能坚持工作,但本人不上班者,停发工资;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5、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必须参加体检鉴定。同意恢复工作后,因原疾病复发、工作不满一年、又需要休病假人员,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6、职工因工(公)致伤、残,必须以上级主管部门鉴定,确定后按工(公)伤政策执行。如果不能确定是否工(公)伤,则按病假相应规定执行。

二、事假

1、职工因各种原因请事假时,要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酌情准假。事假三天以下由科室领导批准;三天以上者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由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离岗。

2、科级干部必须经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方可休息。一周以上者到人事科办理手续,并通知医务科。

3、事假当月累计3天者(含3天),保健费、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按日计算;累计超过3天以上,10天以下者(含10天),扣发保健费、工作性津贴;10天以上,20天以下者(含20天),扣发保健费、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20天以上者,只发岗位工资;事假一个月者停发全部工资。

4、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勤处理。旷勤一天以上者,

停发当月全部工资;旷勤累计超过一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三个月不归者,经医院办公会议讨论,在新闻单位登报除名。

5、医务人员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到外院会诊、叙述者,按旷勤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与医院无关,均由本人承担。

三、产假

1、职工依法结婚、晚婚、晚育的女职工产假休息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按病假处理,并且需到院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2、按照计划生育要求,实行计划生育各类手术休假,按计划生育政策执行。

3、男职工因爱人生育,可准护理假五至十天;工作津贴、保健费按日计算。

4、职工产假休息期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工资、护龄工资、卫生费、生活性补贴照发,扣发保健费、工作性补贴。

5、女职工哺乳期执行十八个月,哺乳时间为上午、下午各四十分钟。婴儿满十八个月停止哺乳时间,婴儿满周岁参加科室值班和节假日班(因签定生育休假手续提前上班者,不享受哺乳时间)。

四、婚假

1、职工依法结婚、法定休假三天。达到晚婚年龄者准假十八天(含节假日)。婚假期间保健费、工作性补贴按日计算。

2、婚假超假者,按事假有关规定处理。

五、探亲假

1、未婚职工在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者,每年给假一次探望父母,

履行手续后,可准假二十天。超假者按事假处理。

2、已婚职工在院工作满五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日团聚者,探亲假每年一次。履行手续后准假三十天(车船票自理)。超假者按事假相应规定处理。

3、已婚职工父母在外地,允许每四年探望一次。履行手续后准假二十天(车船票自理)。超假者按事假相应规定处理。

4、探亲假期间保健费、工作性补贴、生活性补贴按日计算。

5、职工的配偶因临时去外地学习、进修、公干或外地打工、经商等,无论时间长短不能享受探亲假。

6、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六、丧假

1、职工双方父母死忘,准假三天。

2、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可根据路程酌情准假(车船票自理)。

七、其它

1、对各科室上交到护理部、医务科及人事科的人员,期间的考勤由护理部、医务科、人事科代为考核。待岗期间取消原工资标准,1个月内只发放基本工资。待岗时间1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发给岗位工资;三个月以上仍不能上岗者发给薪级工资;超过一年仍不能重新分配上岗者限期调离,其待遇按相应标准下调。

考勤要求:

1、职工要自觉遵守医院的考勤制度,严格考勤程序,严肃考勤

纪律。

2、各科室要指定一名考勤员(到人事科登记备案),每月25-26日向人事科呈报本科室职工考勤表及佐证材料(病假诊断书,事假请假条等);并对特殊记载用文字说明。不及时呈报考勤,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勤人员负责;不得少报、瞒报。

3、全院实行两级考勤管理,即科室考勤管理和人事考勤管理。科室考勤的任务是对本科室每位职工的出勤和劳动时间准确地进行统计填写;人事科负责考勤管理检查,在下月工资中兑现考勤情况。

4、转科人员考勤应随本人转往接收部门继续考核。

备注:1、本规定自分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作废。

2、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人事科、财务科监督执行。

医院员工考勤管理规定2016-06-27 18:45 | #4楼

一、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罚细则。

二、 工作时间

(一) 医院行财后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五每日工作8小时,上午上班时间为08:00—12:00,下午上班时间为14:00—17:30,如工作时间变更则另行通知。临床、医技、及其他岗位工作时间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 全院职工必须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脱岗、有事事先请假。倒班人员均按照排班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班次上下班,若遇节假日,各科室依据节日排班表上下班。

(三) 各科必须严格执行以科室为单位的上下班签到制,严禁代签,发现一次处以当事人及直属领导100元。

(四) 各科必须健全考勤登记,记录内容包括迟到、早退、脱岗、病事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保健假等的具体时间。

三、 打卡规定

(一) 本院采用指纹扫描考勤制度,上行政班的员工上、下班共两次打卡。倒班人员亦需按照排班表规定的时间上下班, 临床人员实行每日签到制。员工每月考勤根据上下班打卡记录、休假申请单等进行综合统计。

(二) 各后勤科室需将夜班排班表上交人事科存档备案。

(三) 员工忘记打卡,应在次日向人事科说明情况,并填写漏打

卡说明。

(四) 因公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填写《出差派遣单》经审核批准后交人事科备案,出差回来后于3个工作日内到人事科销假,否则按“空卡”处理,每“空卡”一次扣除工资100元,依次类推。

(五) 各科室在次月5日之前将科室上月考勤统计表交由人事科进行审核,统计表内容必须真实,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证,罚填报人100元。 后勤科室(不含工人)以指纹打卡机的记录为准,没有记录且没有登记请假的均视为缺勤。

(六) 员工外出如不能及时打卡,需向科主任请假并在人事科填写外出登记表,由人事科主任签字备案。

(七) 因录不上指纹,无法指纹考勤的,改签到考勤。

(八) 因考勤机故障或偶尔指纹打不上卡者,于当日内到考勤员处签到。

(九) 人事科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科室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四、 考勤规定

(一) 迟到早退

1. 迟到定义:超过晨会交接-班时间(8:00)打卡到岗者为迟到,迟到一次扣罚50元。迟到超过30分钟为旷工1次,扣罚100元。

2. 早退定义:下班时间前提前10分钟下班者为早退,扣罚50元。早退超过30分钟为旷工1次,扣罚100元。

3. 事先未经批准的迟到或早退一次,一次扣罚50元。

4. 一个月内连续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计一天旷工。

(二) 旷工

1. 未经同意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出勤的视为旷工。

2.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或上下班不打卡(请假情况除外)、或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含无故超假不归、先休后请假),均视为旷工。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并执行:

1) 旷工半天,扣发200元;

2) 旷工一天以上的,每旷工一天,扣罚400,以此类推。

3. 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直接给与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在编员工作待岗三个月处理,扣罚期间全部工资和绩效。

4. 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除扣罚相应的款项外,在全院通报批评,并扣罚年终奖金的20%,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除扣罚相应的款项外,在全院通报批评,不享受年终奖金,并待岗培训三个月,待岗期满后一个月内在全院范围内自找岗位,找不到岗位或无科室愿意接纳的给予解除合同处理。

5. 经直属领导批准的迟到早退每月不得超过三次(含三次),超出的迟到早退一律按以上规定执行。

(三) 脱岗

1. 上班期间为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岗位的视为脱岗。

2. 脱岗1次扣罚50元,如经检查组发现再次脱岗,扣罚200元。

五、 排班规定

1. 倒班人员按照排班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班次按时上下班工作。

2. 各科室在节假日到来前,应将节假日期间排班表上报院办公室;如未能依时提供排班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50元/次处罚。

3. 排好的班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班次者,报

科室主任审批后有效。如私自调班者,当天的考勤按事假处理。

4. 任何科室与个人,请人代班需经科主任同意。若发现私自请人代班,代班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一律由代办人与当事人共同负责,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50元/次处罚。

六、 正常请假规定

1. 正常事假包括:事假、病假。

2. 事假:办理事假须明确提出事假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者,原则上不得参与年终绩效奖分配。

3. 一次性事假不得超过10天。

4. 病假:办理时间须提供相应的医疗或住院证明材料, 无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事假,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者,原则上不得参与奖励性绩效奖分配。

5. 员工请假须提前完成请假申请,并逐级审批后,由本人将请假申请交到人事部核实并出具相应的准假单。人事科及时登记员工请假记录,特殊情况不能够提前履行手续者,须于当日按审批权限电话向上级负责人说明原因,事后48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补办请假手续未得到批准者,按旷工论处。

6. 员工请假若遇特殊情况需延续假期的,必须提前两天报相关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顺延,否则超假部分按旷工处理。

七、 本制度从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人人事部

二O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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