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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院考勤制度

时间:2022-05-06 06:23:32 考勤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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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院考勤制度

第一条 考勤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为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提供重要依据,特制定本制度。医院的考勤管理采取指纹打卡,由医院院长、副院长及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每日上午上班轮班值班监督,院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公布。

基层卫生院考勤制度

一、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二、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三、妥善保管考勤簿和各种休假凭证。

四、及时汇总与报告单位考勤结果。

第二条 全院在岗的所有正式聘用职工和临时工一律为考勤对象。办公室在次月10前将考勤结果汇总进行公示并报财务人员。

第三条 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办私事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公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四条 医院实行的作息时间:

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晚上23:30关大门

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晚上23:00关大门

第五条 事假规定

一、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提前一天办妥请假手续。不能事先请假的,可采用电话、带口信等方式请假。需超假期时,也应提前办理续假。部门负责人凭本人在请假单上说明的详细事由准假,如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医院业务者,医院有权不准假或缩短、暂缓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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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层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请假2天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5天(含5天,下同)由分管院长审批;5天以上由院长审批。副院级干部、科室主任、医技人员、护士长、会计主管、办公室主任请假一律由院长审批。请假人员事毕后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职工事假天数原则上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假期时限的,须经院长签字批准,否则按旷工论处。

四、当月请事假5天内者扣发假日全部工资;10天以上除了扣发假日全部工资外,并扣发当月奖金,全年累计事假30天以上者扣发年终奖,不参加年终评优。(如部门规定与此规定不相符时,按部门规定执行)

五、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及子女)在大理市内生病住院,医院组织人员探视年内各1次;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及子女)病危、逝世,可请3天带薪事假,州内医院组织人员登门探望,发慰问金200元,并送花圈、记账各一套;非州内职工发慰问金200元;超过带薪事假规定时间,按本条第四款执行。

第六条 病假规定

一、请病假须持相关依据方能准假。

二、科室主任、医技人员、护士长、会计主管、办公室主任请休病假由分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

三、基层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休病假1—3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4—7天以内由分管副院长审准,7天以上须经院长审批。

四、院长休病假7天以内由行政副院长批准,7天以上由行政会议讨论批准。

五、在医院工作的人员,休病假者均须到办公室备案,并由办公室负责核实假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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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或4个月以上流产者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放置宫内节育器,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自手术之日起2天的休息。

七、职工休病假工资待遇:假期在15天内扣除假日一半工资,15天以上扣除假日三分之二的工资,30天以上扣除病假日全部工资,并且失去年度优秀评选资格。由省级以上医院认证并经院认可的因公负伤者,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婚假规定:

一、达到法定婚龄的职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5天。实行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职工,增加婚假10天。

二、婚假须提前1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且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不享受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八条:产假规定:

一、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享受产假。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每月可享受1天孕期检查假,该假为带薪假。

三、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护理假7天。

四、产假、护理假均须提前一个星期凭生育指标和结婚证申请。

五、产假、护理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六、产假期间不享受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九条 迟到、早退、脱岗规定:

一、上班推迟到岗5-15分钟按1元/分钟15-30分钟扣50元。

二、提前离岗按照迟到等同处罚。

三、工勤人员和业务人员擅离职守15分钟以上至30分钟以内,管理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务公事30分钟以上至60分钟以内,均视为脱岗,按迟到、早退等同处罚。

四、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月3次或年12次者,失去年度评优资格。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月6次或年24次者,年度考评视为不合格。

第十条 旷工规定

一、旷工最小计量单位为半天。除按迟到30分钟处罚外,不计发半天工资,不享受当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二、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

三、超过界定脱岗时限,视为旷工半天。

四、无故不到岗、不请假不到岗或者未获准假不到岗为旷工。

五、旷工者失去年度优秀评选资格;旷工2天以内,行政记过处分一次,旷工2天以上者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工作纪律

一、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玩手机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列入部门绩效处理

二、参加院、科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加班规定

一、加班申请——由院办安排加班的,需由拟加班部门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行政部门签字确认后,方可安排加班,加班申请表须交考勤员汇总。

二、加班工资:凡职工加班不能安排调休的,可以按以下标准核发加班工资,职工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两小时以内不计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两小时以上的,加班工资=实际加班时数*小时工资*150%;

职工小时工资=基本工资/30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30天*300% 非正常工作延长的不足2小时临时加班工资=6元。

第十三条 上班制度

(一) 若医院上班职工年内无任何迟到、早退、请假或迟到、早退在3次以内,请事假小于5天,医院年终评优并酌情给予奖励。

(二)工作要求

1.卫技人员上班应着装整洁,并佩带胸牌、护士帽等。

2、规范服务用语与行为规范。若发现上班医护人员无理取闹与病人发生争吵,处罚金50元;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发现三次待岗一月,扣除季度奖励,不得参与年度考核;三次以上劝其离职。

3.尽量简化流程,方便患者,能提供简单便民措施。

4.新农合、州市医保按制度操作。

5.科室标志醒目,急诊电话上墙。

6.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栏。

7.常见药品价格与医疗收费标准上墙。

8.抓好院容院貌的整洁。

9.上班不准穿拖鞋,一经发现一次扣 30 元。

10、上班期间不准做以上班无关的其它事项,一经发现,扣 20 元/次。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院办公会议决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于2015年*月*日起执行。

年 月 日

乡镇卫生院考勤制度2016-06-27 9:36 | #2楼

第一条 考勤是单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工资、奖金等待遇发放的重要依据,全体职工必须给予重视。

各组组长负责该组的考勤管理,逐日认真做好考勤记录,月底及时汇总上报院办公室,院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当月工资、奖金等发放的依据。

第二条 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请假凭证。

4.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

第三条 临床业务及药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其他岗位实行8小时上班制,上午8:30—12:00,下午14:—18:00(可按季节适时调整上班时间)。

第四条 每人每月最高可休假8天,休假前事先要向分管领导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分管领导要在确保各岗位工作能够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方可批假。有特殊事情需在正常休假外请假的应事先请假,出具请假条。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请假,收假后也要及时补办请假条。请假3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院长审批。赶场天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休假、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1.凡有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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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6)无充分理由迟到、早退的。

第六条 对违返单位考勤制度的,按照《-----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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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考勤制度2016-06-27 13:30 | #3楼

一、全院干部职工必须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有事先请假,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各科室自打考勤,每月的考勤表在次月3日前交院办公室,全院考勤情况由院办公室负责检查。

二、关于干部、职工请销假的规定:

1、院长公差外出及休假应明确一名副院长临时主持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副院长外出、请假由院长审批。

2、科长、科主任(均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请假3天内(含3天,下同)由分管院长审批,报院长备案。3天以上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科主任离开本市必须报院长审批。

3、副科长、副主任、护士长请假,3天内由科长、科主任审批,报分管院长备案。3天以上,由科长、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10天以上报院长审批。

4、其他干部职工请假,5天内科室领导审批。5天以上,由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5、请假均以有领导签字同意的假条为准,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特殊情况例外,但事后必须向领导说明原因,补写假条),所有假条随当月考勤报院办公室,假满的须及时销假。

6凡请假离开铜仁城区时,事前必须在院办公室登记,回院后及时销假,否则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办理。

三、关于各类假的规定:

1、病假:

①因病因伤(公伤除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月累计5天以上的按照实际请假天数按天扣上级拨款外的各种津贴及奖金。

②若借请病假为名走亲访友、游山玩水、回乡探亲或未按规定在家休息养病,从事其他活动等,查实后按旷工对待。

③在病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者,除按旷工处理外,同时扣罚6个月的奖金,并收缴其所得收入,当年不能晋升、评优。

④除癌症及其他不治之症外,病假连续超过2月的,按有关规定扣发工资。

⑤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当年停发护龄等津贴;一月内病假7天或事假5天者,当月护龄等津贴停止发放。

⑥本院职工病休证明书(住院期间及癌症、精神病及卧床不起除外)5天以上科主任审批,7天以上由分管院长审批,半月以上由院长审批,否则证明无效。对弄虚作假或不按此制度执行者,除在综合目标考核中扣分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事假:

①事假在一月内,按天扣上级拨款外的各种津贴补贴及奖金,每月累计事假在五天以上的停发护龄津贴。

②连续事假在一月以上,三月以内的,按天扣各种津贴补贴及奖金,并从第二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

③连续事假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天扣各种津贴及奖金,并从第四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40%。

④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一切费用和基本工资。 ⑤事假必须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上班并按本制度请假获得批准的方能生效。凡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⑥直系亲属(子女、配偶、本人父母)因病、伤生活不能自理的,需要请假照顾的,超过5天按病假(1)条规定执行。

⑦本院职工住院必须派人照顾的,院里派人照顾或给予适当护理补助。

3、带薪年休假:

①各科室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科室工作及人员情况,按年度作出轮流休假的计划。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不能离开岗位或不能一次休完的,由领导确定其另休日期。因休假安排不当造成缺人、影响工作及其他不良后果的追究审批人责任。 ②确因工作不能离岗休假者,由科领导写出报告报送院长。若批准延迟到下年补休的,可与第二年的休假合并使用。但假期不能延长到第三年。

③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④年休假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时,假期顺延。到外地休假的,往返路程包括在假期内,一切费用自理。 ⑤工作人员一年内请事假十五天以上者,病假与事假合计五十天以上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休假后请事病假超过以上规定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⑥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当年不能享受休假,如在休假后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取消第二年的休假。

⑦当年已享受过疗养待遇的工作人员,疗养时间等于或超过休假时间的,不再享受休假,少于本人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

⑧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的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休假后被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取消第二年的休假待遇。

⑨从外单位调入且工作满五年的工作人员,从调入的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⑩工作人员在休假期内,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照发。

⑾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不享受当年的休假。

4、探亲假:

①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异地分居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100公里以上),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100公里以上),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父母不在一起,只享受一方待遇)。

②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100公里以内)

③全年病假超过2月,事假超过1月,病事假累计达50天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④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因工作不能请假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父母随子女住在一起超过一月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⑤探亲假不包括往返路程所需时间,但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⑥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和上级拨款的各种津贴照发。

⑦探亲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父母的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单位负担。

5、婚丧假:

①职工结婚,婚假三天;职工直系亲属死亡,丧假五天。

②职工结婚,但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职工的直系亲属异地死亡需要前去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③为鼓励晚婚,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初婚夫妻,婚假延长至十三天。

④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及上级拨款的津贴照发,途中车船费等费用自理。

6、产假:

①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剖宫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②女职工接受节育手术,可享受以下列休假期:

A、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B、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

C、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

D、人工流产同时放置节育器:休息十六天。

E、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月。

F、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G、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月。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四十天。 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医生提出意见,医务科决定。

③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上班工作的,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④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和上级拨给的津贴照发。

四、对迟到、早退、中途脱岗的处理

①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半小时内由科室处理,报院办备案。

②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半小时以上,半天以内按旷工半天处理。 ③迟到、早退、中途脱岗月累计10次以上的全院通报批评。年累计30次以上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同时扣除年终奖。

④由于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在病人或家属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责令在全院大会上作检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⑤由于迟到、早退、中途脱岗造成医疗事故的,除按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旷工的处理:

1、旷工在3天以内一天算3天扣日均工资、津贴及本月奖金。

2、旷工在3天以上,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并扣本季度奖金。旷工

5天以上的,取消当年的年休假。

3、旷工在10天以上,30天以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扣全年奖金,同时取消当年探亲假。

4、旷工在30天以上,按自动除名(离岗)处理。

5、凡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拒不按时到岗上班者,均以旷工论处。

6、旷工时间以全年累计计算,凡旷工都必须写出书面检查(累计5天以上的院内予以通报),拒写书面检查者,加重处理。

凡因各类假、被扣发的费用,全部返回本科室,旷工被扣发的费用,交由医院处理。

六、全院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提高医疗质量,端正服务态度,严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为实现医院新的管理体制作出贡献。

七、各科室必须如实、认真的记录考勤,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考勤,若有违犯,除在综合目标考核中扣分外,还将对科室和责任人作一定的经济处罚。

八、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院长办公会作出处理意见。

九、本制度从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医院制定的其他制度,如果和本制度相低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

乡镇卫生院考勤制度[1]2016-06-27 8:15 | #4楼

第一条 考勤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全体职工必须给予重视。 医院的考勤管理由院办负责,逐日认真记载考勤。

第二条 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

第三条 院办应在25日将当月考勤结果汇总报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

第四条 事假

1.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事先办理事假申请。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请假。假满也应提前办理续假。

2.请假3天内,由科长审批,3天以上由主管院长审批。职工请假,由科主任审批。医院科主任请假,由医院主管院长审批。

3、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五条 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伤或凭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确认病假。

2.年累计病假超过一个月、工龄满5年的职工按60%计发工资;工龄满3年(含3年)的职工按55%计发工资;工龄不满3年的职工按50%计发工资。

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者,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考勤。

第六条 公伤

1.因公负伤因公致残者,持医院诊断证明经院委会确认,可按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2.因公负伤,愈后复发者,经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公伤对待。

第七条 婚假

职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7天。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26岁、女24岁)增加至婚假30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第八条 丧假

1、职工配偶死亡,给丧假7天。

2、父母、子女或养父母、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3天。

3、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九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职工正常产假一般为30天,响应晚婚晚育的产假为3个月,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2.女职工计划外生育,按《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条 加班倒休

1.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应经主管领导或医院总值班人员批准。

2.职工平日加班,补助加班费。

3.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计发加班津贴,具体经院委会研究后决定。

4.不得存休倒休假期,不得自行安排休假,假期不能跨年使用。

第十一条 旷工

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2.旷工扣发当日工资。

第十二条 迟到、早退、脱岗、上班期间干私活每次扣罚10元。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考 勤 记 录表

尹 灵 芝 镇 卫 生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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