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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06 06:31:01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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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本局机关财务管理,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根据现行财务制度,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每次(项)5000元以上的开支,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批;每次(项)在5000元以下的开支,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二)财务开支和报销应按规定统一审核审批。

开支审批程序为:开支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执行。

报销审批程序为:开支经办人申请报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财务室报销。

申请报销时,应当同时提交开支审批单,未提交开支审批单或未按审批权限报批的开支,不得报销。

(三)一般性出差和公务活动原则上不能在财务室借款,如因特殊需要借款的,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后,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

(四)按规定需经政府统一采购或招标的项目开支,按有关要求办理。

二、费用开支管理

(一)程序和手续

1、购置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由各科(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购置计划,填写《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购置申报表》送办公室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购买,相关部门负责留取、使用和保管,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

2、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住宿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市内各区(市、县)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出差外市的,须经局长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按局领导签发意见派员参加。因公出差的住宿费(指住宿费本局自理的)必须凭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开支。

3、福利补助。干部职工因遭遇特殊困难,由本人申请福利补助,送办公室审核,报局党委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公务接待费用。按本局制定的《市司法局接待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5、车辆费用。按本局制订的《市司法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执行。

(二)开支标准

1、因公出差费用。

(1)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公交车辆出差本市以外的,除交通和住宿费用按规定报销外,每人每天补助50元。乘坐公交车辆出差市内各县(市、区)的,除交通和住宿费用按规定报销外,每人每天补助30元;因公经双方联系出差外地,由局派车前往的,除按规定报销住宿费用外,不再报销生活补助和其它费用。

(2)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要住宿的,一般应住内部招待所或中低档宾馆。局领导每人每晚市外不超过200元,市内不超过1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晚市外不超过100元,市内不超过80元。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需要说明理由,经分管财务局长批准方能报销。

(3)本局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值加班的,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在协议工资外,按规定发给3倍工资。

2、教育培训费用。

(1)参加各类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教育,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凭录取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办公室办理备案。毕业时,凭毕业证书、毕业档案,可给予报销学费的40%。

(2)属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任职或岗位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予以报销培训费用。

(3)由局指定参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党校或有关部门举办的学习班、培训班,按有关部门开具的合法收费收据报销培训费用。

3、信息宣传费用按本局制定的《信息宣传奖励办法》执行。

4、医疗费用按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销手续

1、报销费用单据应有正式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所有报销凭证的日期、品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单位数据、印章必须齐全,符合相关规定及逻辑,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否则,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2、报销费用单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所有报销费用和物品的单据必须注明用途,并附开支审批单。

3、干部职工一切费用开支,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必须当月报帐,超出时间的,不予报销。

三、财会人员工作职责

1、财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和开支标准,认真编好年度预算和决算,加强核算和监督,管好用好资金。对超过标准和手续不完备的,不予结算或报销。

2、会计人员应加强账务管理,及时记账结账,每月编报财务报表;对新购建的固定资产和设备,及时登记造册,

健全管理制度;每年年底前对账务、实物进行一次清理核对。

3、出纳员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和报销制度。银行存款余额每月核对一次,库存现金逐月清结核对,每季度核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余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会计业务水平;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做好会计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月、季、年度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分析,如实反映财务收支结果,提出合理化建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机关财务管理效能。

四、财务公开

(一)本局会计人员应每月将收支情况编制会计报表并列出各项收支的明细表报分管财务局长;定期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本局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向全局干部职工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二)局干部职工对本局公布的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时,可由局纪检和工会委员会派出代表进行稽核,并将稽核结果向全局干部职工公布;对违反财务规定的收支行为由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今后若财政部门有新规定出台的,则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乡镇司法所财务管理制度2016-06-27 21:27 | #2楼

为加强所内经费管理,杜绝收费不办案,办案不收费,私自收费等现象,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经费和帐本分开,由所内人员兼职管理,收费票据和经费为一个人管理,帐本和收支凭证为一人管理,相互监督。

二、所里在银行开设银行帐户或立存款户头,业务收费随收随存,不准坐收坐支;经费管理人员手上的备用现象,不得超过500元,随支随取。

三、法律服务费,必须由所里统一收取,并出具收费票据,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收费和收费不交。

四、经费管理人员未经所长允许或在某一代理事务终结之前,不得应任何人的要求给予提取办案报酬的行为。

五、除有关制度、任务、年检等规定的必须的开支以外,其他在200元以内的开支由主任审批,200元以上的由所务会决定是否开支,杜绝负债经营。

六、全部的支出票据,必须有经办人和审批人的签名,才能作为支出记入财务帐目。否则,视为不合理开支,其发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全责。

七、每季度向全所人员公开一次财务情况,每月在所务会上通报一次个人创收情况,给全所人员一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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