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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员奖惩制度

时间:2022-05-08 19:14:28 奖惩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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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员奖惩制度

张丰学校少先队奖励制度

少先队员奖惩制度

根据教育学、心理学的原理的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为了实现我校育人目标,鼓励先进,激励后进,克服少先队员奖惩问题上的随意性,特拟定本制度。

一、奖励的对象、范围及条件。

(一)凡我校一年级至七年级的班集体、学生均属于奖励对象范围。

(二)奖励的条件。

1、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绩显著的班集体,学生个人。

2、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工作认真负责,维护学校利益。敢于向不良行为作斗争,事迹 突出者。

3、大公无私、肋人为乐、尊老爱幼、拾金不昧,在群众中具有良好影响者。

4、积极参加各项竞赛活动,成绩优良或获名次的班集体和个人,在刊物上发表文章和各种制作获名次的个人。

5、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成绩突出者。

6、各方面转变、进步大的班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方法、形式

(一)方法:A、口头表扬。B通报表扬。C、颁发奖状、奖品。D、授予“先进班集体”、“文明班集”、“先进中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学生”、“文明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

(二)形式、层次

1、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学校随时进行。

2、各班可在半期、学期末、学年末评选表扬一批各类先进,颁发奖状、奖品。

3、学校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或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由 组织者对优胜的集体、 个人颁发奖状、奖品或奖金。

4、对有特殊贡献,特殊成绩者各班可随时表彰、奖励。

5、全校学年度(一般在儿童节)评选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状或奖品。

6、对成绩特别突出的班集体和个人报请给予表彰奖励。

对上述3、5、6条 中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记入学生档案或记入教师考评的档案。

张丰学校

2015.3

少先队员奖惩制度2016-08-14 23:55 | #2楼

关于少先队员的奖惩制度 《队章》中明确规定:“队员和队的组织在学习、劳动和活动中,表现积极、主动,做出优异成绩的,由队的组织或共青团给予表扬和奖励。” 《队章》中明确规定:“队员犯了严重错误,经过队组织的耐心帮助,仍不改正,应给予处分。”

1、对于在劳动和各项活动中表现积极主动做出优异成绩的少先队员,应评为校级优秀少先队员。

2、对于成绩特别突出的少先队员,要根据“红领巾奖章”的奖励制度,分为校级、县级和市级,评为“红领巾奖章”或评为“十佳少先队员。”

3、对于优秀的大中小队集体,根据校级、县级、市级的评优条件,评为市、县或校级的《星星火炬》先进集体。

4、对少先队员的处分分为警告、留队察看,停止队籍三种形式。

5、给队员的处分或惩罚必须经过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反复讨论,通过才能生效。

6、对少先队员的处分要严格按照《队章》的规定执行,受警告处分的队员仍可以佩带红领巾,参加队的活动,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7、停止队籍处分的队员要报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学校团组织和区县少工委批准。

8、停止队籍的队员不能佩带红领巾,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可以参加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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