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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时间:2022-05-11 05:21:3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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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管理和落实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生活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一、请假制度

(一)事假

1、上班期间如确因特殊事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可请事假,请事假需经领导批准。

2、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应首先使用年休假,一天事假冲抵一天年休假。

3、请事假半天者,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室站负责人同意,由本责任单位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每月累计不超过2次。请事假一天及以上者,须事先填写 “事假申请单”,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4、工作人员因私事急需处理而来不及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按请假规定打电话请假,事后完善请假手续。

5、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待遇:请假半天扣10元,请假1天扣20元。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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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请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必须有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和时间: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连续工龄满10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2、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假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不变;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如果疗养时间超出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则扣减次年年休假相应天数;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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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在1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4、每年的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内一次性休完或不超过3次。

5、工作人员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6、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如遇工作需要须抽回单位工作时,必须服从组织上的工作安排。

7、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婚假

工作人员结婚,给予婚假5天,途中时间另计。对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增加晚婚假20天。

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丧假

工作人员因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为料理丧事,经局领导批准,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途中时间另计。工作人员的岳父母 (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产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生育子女可享受产假。

1、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产假;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假期15天。

2、符合晚育规定的(女年满24周岁的初育),增加产假30天,配偶可享受15天假期。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假期,其宫外孕享受30天假期,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假期。

4、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在其婴儿不满1周岁时,每天工作时间内允许其哺乳2次,合计时间不超过2小时。

5、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因本人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需继续休假的,其继续休假期按病假处理。

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五)探亲假

探亲假是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在一定时间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德阳市各县市区不属于享受探亲假的范围。工作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路途除外,下同)。若其配偶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本人当年则不享受探亲假。职工配偶是军人的,经领导批准,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或本人自愿2年探望一次的,可以2年合并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共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

20天。

4、工作人员探亲假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工作人员探亲期间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均不补假。

三、请休假管理

1、凡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在工作时间内请休假的,均应按照“请假—批假—休假—销假”程序履行手续。

2、工作人员履行完请休假手续,须将手续交局办公室备案;

3、工作人员休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4、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续假,但又不能按照正常程序履行请休假手续的,应事先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后,方能续假,并在续假结束后及时补办有关请休假手续交局办公室备案。

5、各责任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对本责任单位人员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

6、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经领导安排加班的,应给予相应的补休。

7、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休假时间从事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8、符合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待遇的人

员,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做好工作交接,方可休假。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主要领导审批。

9、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则视为旷工。凡擅离岗位、旷工者,需作出书面检查,并在职工大会上检讨,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10、局办公室建立干部职工请休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以利在干部职工管理中与其他相关管理工作配套衔接。

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国家休假规定2016-09-19 10:28 | #2楼

的其他假期

一、探亲假:

凡是在以上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的,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每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与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分别计算。

二、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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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二)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四、产假:

(一)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流产:(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者)产假30天。

(四)流产:(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产假42天。

(五)流产:(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上自然流产)产假90天。

(六)陪产假 男职工的配偶晚育:顺产5天 ,难产10天。

带新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不含公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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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请休假制度2016-09-19 23:40 | #3楼

通知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党委、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开发区科技园: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休假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休假规定

(一)探亲假.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父母和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的探亲假待遇.但与父母或配偶在同一区(县)域内居住的职工,不能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假期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由职工供养的亲属),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若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公安警衔津贴)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护士含提高10%标准)之和. 5、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其他职工休探亲假往返路费的报销仍按国家和地方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二)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除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

2、女职工在医院分娩 的,由医院出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增加产假一个月,享受出勤待遇.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含多胎生育或无证生育).

4、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期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三)年休假.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 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凡参加各类学校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者和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休假待遇.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2016-09-19 22:21 | #4楼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关于机关干部年休假的相关,为落实、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街道办在编人员,且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机关职工。

二、年休假的假期: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事假先行折抵年休假。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一)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二、三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年休假要求

(一)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二)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和个人情况,照顾本人要求,于每年3月制定本办职工休假计划报送县党政办。实行轮流休假,均衡安排,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不了假的情况,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休假期间,一般不安排休假职工参加日常工作。如有紧急、特殊情况等工作需要,要按要求中断休假回到工作岗位。

(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审批程序

按职级逐级审批后报党政办登记备案。领导干部请年休假,按县上相关规定报批。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公务员休假制度2016-09-19 23:50 | #5楼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一、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

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其他事项 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组织部备案。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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