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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职工年休假制度

时间:2022-05-11 05:22:2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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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职工年休假制度

根据2015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国务院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为了体现公司对员工身心健康的关怀,调节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经公司领导研究审议通过,制定员工年休假暂行办法如下:

强调职工年休假制度

一、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当年可享受休假。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二、工龄1年以上的员工,可享有休假5天;每增加一年追加1天,最多不超过15天,员工年休假可用于冲抵事假,年休假允许分多次休完。休假期不含法定的节假日。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员工休假需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员工休假审批表,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并报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员工方可正式休假。

五、公司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计算期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公司工作需要公司领导不予

批准年休假的,需按程序签核确认后,将《请假单》提供给行政部考勤负责人,作为结算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使用;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于每年12月份工资中发放,发放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在职,并且因工作安排未被批准休满年假的员工。

七、员工休假期间,要保证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如休假期间遇到重要事项必须本人处理,休假人接到公司通知后,应尽快回公司处理事务,或者由公司决定是否中断休假。

八、离职员工年休假相关规定:根据劳动部2015年9月18日颁布并执行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九、本暂行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X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抄送:各部门

存档:行政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20152016-09-19 15:12 | #2楼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答记者问)

1、条例出台背景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全国人大会1994年7月制定的劳动法和2015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目前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健全我国的职工年休假制度。

2015年8月,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约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从反馈的意见看,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党的十七大闭幕不久国务院就着手健全年休假制度,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是国务院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高度关注民生、科学民-主决策的又一重要举措。各方面对通过行政法规规范年休假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同时也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明年元旦起施行。这里需特别说明的是,条例的起草得到了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3、年休假的天数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要求增加休假天数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不能休年休假的补偿

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

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

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6、保证贯彻落实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疑实施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1、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二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2、工作六年休几天

一些单位原来的休假规定是"工作满五年的可休假10天"。而新规定明确,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那么,该单位员工连续工作满六年时,到底该享受多少天的带薪休假呢?

专家解释,最新的带薪年休假规定覆盖面很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都属此规定的保障对象。这一规定中的具体休假天数,指的是"下限",也就是说,单位规定的休假水平不得低于新规定中明确的天数。

因此,上述案例中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至5年、且未出现新规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员工,在原单位休假规定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新规定可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而工作满6年的员工,按照单位原规定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单位休假规定有变动,员工则按照单位的新规定休假。同时,按照新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假期。

目前许多企业都忙着应对新规。原先休假水平就高于新规定的单位表示,并不会因此调低休假天数,只会将原先遗漏的人群补上;另有一些企业表示,由于一下子休假总人数增加,有可能对新老员工区别规定,或是将单位新老规定的休假天数"平衡"一下,以缓冲新规带来的影响。

3、“跨年度”怎么算

年休假可跨年度请吗?按照新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专家解释,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年休假可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请一部分,下半年请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把明年、后年乃至后面几年的假期一次性全请掉;其次,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能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具体规定待细则出台后明确。

关于年度的计算方法,究竟是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还是按照员工在单位中的"事实工龄"计算,还需待细则出台后明确。据业内人士分析,大多数单位会根据自身的行业性质,采取"事实工龄"的计算方法;或是事先在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作约定。

一些企业也提出,由于新规定的出台,休假人数在某一时间段会比较集中,也希望员工如需要休假,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事先提出休假申请,便于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不至于影响整体工作。

4、补偿和处罚标准

那么,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该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除了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300%的标准给予补偿。至于具体的日工资标准,专家建议,不妨按照现行的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来制定。

但一些企业也对新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存有疑惑。像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的理解,由于对于"单位安排休息,员工不休息"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一些企业担心部分员工会作出"不休息而领补偿金"的选择,这样一来,原本想保障员工休息权的初衷就会被误用,员工不仅没有得到休息,反而造成用人单位人工成本增加。

此外,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关于具体处罚标准,专家分析,尽管以前

在相关劳动法规中有要求建立带薪休假规定,但处罚细则和标准没有明确过,故具体标准待实施细则出台后方能明确。

浅析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2016-09-19 11:22 | #3楼

为带薪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之后,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在保留原职位的基础上进行一定期限的连续休假,休假期间享有已具备的工资条件。这一制度并不新鲜,在及其强调劳动者休息权的欧美等发达国家,这一制度实施了超过半个世纪。例如,德国《联邦休假法》自1963年1月1日正式生效之日起,就确立了职工的带薪休假制度,50多年来其自身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保障德国劳动者的休息权做出了巨大贡献。①我国国务院于2015年12月7日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行政法规的方式确立的年休假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尤其是在企业中的推行遇到了难题,它并没有起到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作用。

一、我国年休假制度的法律基础

带薪年休假制度在我国看似是一个比较新的名词,其实它的法律基础在我国一点也不新。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可见早在上个世纪我国就已经在法律层面承认了职工的带薪休假制度。

自劳动法颁布十余年之间,我国的带薪年休假长期停留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这一层面上,众人皆知有“带薪休假”这一说法存在,这一制度尚未建立。2015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共计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共计十九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两份行政法规的通过生效正式标志着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从一纸空文成为现实。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 ①参见王倩《德国年休假法律制度》[J],载《德国研究》2015年第2期

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制度在企业中的现状

(一)从数据中研究出的事实

年休假制度在我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状况可观,这些单位的职工能够休息权得到充分的保障。据笔者在一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了解,该类单位的在编人员经一段时间的工作后,可以向上级申请带薪休假。这一过程体现以下特点:申请简单、容易批准、不影响其他福利,于是这一权利也被职工广泛行使。可是在我国普遍存在的公司企业中,据调查显示很少有职工能够或者愿意行使自己的年休假权。“大多数职工并未按国家规定享受过带薪 休假,带薪休假还是一个美好的梦”。①

通过对对一些学者在这方面的实践调查得出的数据②,笔者总结出我国当前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有以下特点:

1.理想与现实差距较大,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数比例不高大多数职工并未按国家规定享受过带薪休假,带薪休假还是一个美好的梦。

2.不同类型的单位职工带薪休假状况差异较大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实施情况最好,其次是外资、合资企业,实施情况最不容乐观的是民营企业。

3.未休假的职工按政策标准补偿比例不高。

4.企业对职工带薪休假制度重视不够企业没有建立带薪休假制度。企业执行力度也不大,大多数企业领导不重视职工带薪年休假。

总得来说带薪休假在企业尤其是是民营企业中实施状况十分不理想民营企业中的职工大多数从没享受过带薪休假的权利。有些职工是在工资与休假之间选择了前者、有些职工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这方面的约定。或是没办法选择、或者是没有选择,这些都导致企业职工无法完全有效的行使自己的带薪年休假这一重要的人权。夏勇在《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一书中指出,在我国法律保护制度已经相当完善的公民的生存权中,包括生命健康权、休息权。③在这里我似乎看不到这些。

(二)从事实中研究出的原因

到底是什么造成了以上的原因呢?笔者粗略的总结了以下几点:

1.企业对于成本的在乎与对职工休息权的漠视 ——对法律规定缺少敬畏。企业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盈利,除了扩大收入另外一个途径就是减少成本。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一方面要加大投入安排人手补充缺失岗位,另一方面要给休假的职工按法定标准发放薪资,这无疑加大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在我国这是绝大多数企业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况。

①参见王友青与姚明亮合著:《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以西安为例》,载于《上海企业》2015年第4期

②参加注释①

③有学者认为夏勇这里的休息权是有范围,应当不包括带薪休假的权利。

2.企业强于员工的地位。在西方国家我们可以看到,职工在于企业的对抗中往往是出于势均力敌的地位的,企业主要依靠高的福利来留住职工。而在我国职工则处于弱势地位,在资本市场中是若是群体。他们总是害怕企业会扣他们的工资、扣他们的奖金甚至是开除他们,导致职工根本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更何况带薪休假,看起来就是天方夜谭。

3.法律上的空白,尚无监管惩戒制度。《劳动法》中列明了劳动者的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只此一条宣告式条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前者区区十条后者也只有十九条,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带薪休假的实施方法。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款中对于如何监管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带薪休假以及违法后如何惩戒缺乏规定。这一区域的空白,是得劳动法的第四十三条成为空文。

4.法律权威的缺失。在普通民众眼中层级越高的法律它的作用它的权威就越大,这里涉及到法律位阶的问题。上位法由于下位法。而具体规定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两个文件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民众眼中它的神秘感就大打折扣。鉴于我国目前休假状况混乱,我国为什么不能尝试颁布一部专门休假法,将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制度囊括进去,以提高休息权在公民眼中的地位。

三、结语

改革开放过去了三十多年,我国的经济基础明显提高,再也不是为了生存而奋斗的时代。职工的劳作在满足自己生存权的同时还在追求着更高的发展权,休息权理应得到重视,其中带薪休假就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建立完善的带薪休假制度以保障公民的休息权,使每个公民在劳动时感受到社会的轻松环境环境,那个时候每个中国公民就在也不用羡慕希腊人一年有一半的时间是躺在爱情海的沙滩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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