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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财产保全申请书

时间:2022-05-16 18:29:47 人力综合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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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孔凡友,男,195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泗水县济河路061号。

工资财产保全申请书

被申请人:张峰,男,成人,汉族,农民,住泗水县金庄镇官元村。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暨位于泗水县柘沟镇道士庄村石材加工厂的磨光机、房屋六间及院落采取保全措施。

事实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因经营缺少资金向我借款46600元,利息2分,后因其拒不偿还而提起诉讼。为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案件顺利执结,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自愿以退休工资卡提供担保,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12月23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2016-11-29 20:32 | #2楼

申请人:王永霞,女,汉族,35岁,现住东胜区富强小区3号楼中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7710255728,电话:13948877966。

被申请人:屠玉平,男,汉族,32岁,现住东胜区华研国际水岸21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150424198004293616,电话:15335535744。

被申请人:乔琳君,女,汉族,30岁,现住东胜区华研国际水岸21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152701198202150329,电话:18647192870。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乔琳君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万佳奥城13-3-307住宅一套(建设面积为72.96平方米,合同编号:2015-0019440,许可证号:2015-211-001);

2、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乔琳君宝马车一辆(车牌号:蒙KCB005,发动机号:09717490N52B30AF,车辆识别码:WBAKB2102AC416786)。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约定利率为3.0%,未约定还款期

限,并将利息已结算至2011年9月10日。期间,申请人因急需用钱,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该笔借款,但被申请人却利息不予给付、借款不予偿还。为此,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万佳奥城13-3-307住宅一套(建设面积为72.96平方米,合同编号:2015-0019440,许可证号:2015-211-001)和宝马车一辆(车牌号:蒙KCB005,发动机号:09717490N52B30AF,车辆识别码:WBAKB2102AC416786)。

此政

东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9月 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2016-11-29 13:52 | #3楼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事实和理由:

(写明要求保全的财物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要求保全财物的关系及财物名称、数量、金额、所在地点等。申请的理由主要写明需要保全

的财物遭受侵害情况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即被申请人有何种分散、转移争执的标的物的行为。具体写明被申请人对争执的标的物是正在准备出卖、损毁、转移,还是隐匿,抑或是对其现有的资财故意大肆进行挥霍浪费,以及在判决执行中的意义。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一案,已经于2015年9月6日向你院起诉,被申请人有损毁、隐匿诉讼争执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为避免财产损失,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之规定,申请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证据和证据来源:

对所提出的上述事实,举出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明它是客观实际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写明能够证明申请请求的证据的名称、件数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若证据在申请人手里,应随同申请书一并递交法院;若证据不在申请人手里,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2016-11-29 16:23 | #4楼

申请人:什邡云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原什邡云端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 25日更为此名)

法定代表人:向迪勇

住四川省什邡市禾丰镇木泉村

电话:0838-8302221 邮编:618400

被申请人: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08号绿荫香洲A座705号 法定代表人: 彭山英

电话:0816-2530909 邮编:621000

请求事项:

要求冻结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10万元的存款。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位于绵阳市城南新区南塔社区涪滨路五和新天地主题公园生态木平台交给原告承建,合同约定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前竣工所承建的工程后3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并付清合同约定内所有款项,被告对其所发包的工程于2015年11月8日验收完毕。实际上至今为止被告只支付了原告35000元,按合同约定和验收清单被告还应付原告工程款59164.80元。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结清款项属违约,合同约定违

约金为20000元由违约方承担。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几次承诺付款时间均未兑现,而且经办人李尚峰拒不接电话,失信性质相当恶劣,给原告带来极大的损失,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故现我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和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内存款。

申请人本人提供担保:公司法人代表向迪勇小客车一辆(车架号:********)为担保。(市值人民币20万元。)

此致

绵阳市城南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什邡云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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