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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制度实施方案

时间:2022-05-17 10:07:18 会议主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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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制度实施方案

摘 要:2015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章“第一审程序”中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这一程序的增加进一步细化了刑事诉讼的庭前准备程序,这对于明确案件争议焦点、简化审判环节有重要作用,进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济。但是我们与此同时也应注意到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刚刚起步,虽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出台,但是这些解释却仍有很多不足之处,这就需要我们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评析,在不违背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 关键词:庭前会议;启动;主持者;参加者

庭前会议制度实施方案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1-0142-02

庭前会议制度作为开庭前准备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庭前会议有助于明确控辩双方的争议事项,把程序性争议尽可能地解决在开庭之前,使庭审真正集中于与公诉犯罪事实有关的实质性问题上,同时也有助于防止法官单方面地接触当事人带来的片面性以及公正怀疑[1]。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在立法上仍不完善,因此对之进行评析使之完善,使其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是极为必要的。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含义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笔者认为可以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庭前会议制度定义为: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判后、开庭审理之前,审判人员主持、控辩双方均参加的,以解决案件中涉及的部分程序性及实体性问题的一种准备程序。

二、庭前会议程序的启动

1.立法现状。根据第182条第2款规定,庭前程序是由审判人员通过“召集”的方式启动的。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庭前会议程序,但是这一权利仅可由法院单方面决定,还是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来启动?公诉机关是否也有权提出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的建议?针对这一问题,现已生效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提到。

2.赋权当事人、辩护人及公诉方。庭前会议作为诉讼程序中重要的一部分,也应贯彻程序正当、程序参与的原则。因此,在庭前会议的启动上,也应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即赋予当事人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以此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进而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在赋予当事人申请启动权的基础上,也应赋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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