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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征地赔偿标准

时间:2022-05-18 12:52:47 标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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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征地赔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园、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征用未结果的果园比照一般果园年产值的60-80%计算。

征用新开辟的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比照一般各该类年产值的60-80%计算。

征用成材林地,按征用时该地林木蓄积量的价值给予补偿;征用幼林地,按成材林价值的50%补偿;征用灌木林地和疏林地,按每亩年产值的三倍给予补偿。

征用宅基地和乡(镇)村公益事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使用的集体土地,除按规定给予拆迁补助外,按耕地给予补偿。

征用其他土地,按被征土地实际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征用耕地,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亩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补年产值的三倍;七分以上不足一亩的补年产值的四倍;五分以上不足七分的补年产值的五倍;三分以上不足五分的补年产值的七倍;三分以下的补年产值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二至六倍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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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当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此外还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补偿的依据是当地政府确定的

国家规定也比较清楚

建议您看一下国土资源部的网站,这上边涉及到的比较多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至武汉铁路客运专线许昌段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通知

(许政[2015]71号)

长葛市、许昌县人民政府,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铁道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石武铁路客运专线河南境内征地拆迁有关事宜会议纪要》(铁计函〔2015〕946号,以下简称《纪要》)精神,为切实做好石武铁路客运专线征地拆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永久用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规定标准,按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均价4.4万元/亩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1200元/亩一次性补偿,补偿后新种植的农作物不再另行补偿。

(三)耕地开垦费。一般耕地标准:望天田10元/平方米,旱地12元/平方米,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14元/平方米;基本农田标准:望天田20元/平方米,旱地22元/平方米,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24元/平方米。

(四)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按照《纪要》确定的4878元/亩的标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

(五)占用、使用国有土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原则上按照国有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或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补偿。国有土地原使用权人有异议的,由建设单位和原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标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执行。

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临时施工道路、临时建筑设施、取弃土弃碴场、制梁场、轨道板预制场等所需临时设施用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土地复垦费6000元/亩,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3000元/亩,土地使用费每亩每年1500元。对于制梁场等特殊临时用地,尽量按规定复垦;如果不具备复垦条件,按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石武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以建设单位、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产权单位(人)及相关责任人共同确认的清点成果为依据。

(一)房屋拆迁标准。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综合平均单价为550元/平方米,国有土地及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按照《国务院拆迁条例》有关规定补偿。因房屋拆迁造成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空调器及水、电、气、暖改移等支出,按照现行行业标准进行补偿。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规定下线标准上浮100%进行补偿;涉及经济林的,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策〔2015〕35号)的规定进行补偿;没有公布补偿标准的特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市场调查,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补偿标准。

四、其他涉地费用

(一)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拆迁总费用的2.8%计列。

(二)不可预见费按征地拆迁总费用的4%计列(含夹心、边角地补偿费)。

五、工作要求

石武铁路客运专线许昌段征地拆迁工作,由长葛市、许昌县政府,东城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办理,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实施。要公开征地工作程序和征地补偿标准,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确保征地资金落实到位、补偿到位。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化解矛盾,依法实施拆迁工作。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河南省铁路林业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林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我厅1998年下发的《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政〔1998〕3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已不能体现林权所有者的实际利益。根据《森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现作出如下通知:

一、废止1998年3月6日我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政〔1998〕32号)。

二、国家建设征用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参照当地该树(品)种相同(相近)的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按该树(品)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干果类:盛果期前按0.5至4倍计算;盛果期按6至8倍计算;盛果期后,按2至3倍计算。 (二)鲜果类:盛果期前按0.5至2倍计算;盛果期按3至5倍计算;盛果期后按1至2倍计算。 (三)药用林:丰产期前按0.5至4倍计算;丰产期按6至8倍计算;丰产期后按2至3倍计算。 其它经济林木可参照上述干果类标准执行。

三、确定补偿执行标准,由征占用土地单位和林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聘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予以鉴定。

四、本文适用于对毁坏经济林的赔偿和其他被占用土地地上经济林的补偿。 五、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主要经济树种平均盛果(丰产)期一览表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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