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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委托合同

时间:2022-05-18 14:40:07 土地改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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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

土地开发委托合同

受托方(乙方): (身份证: )

为促成 与 村委会预留地(地址: )的合作开发建设,完善该预留地的土地手续,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委托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乙方负责与 村委会进行沟通,协调相关事宜,促成甲方与 村委会预留地的合作开发建设。

二、乙方为甲方办理和完善 村委会预留地的相关手续,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经过正常程序,办理到 有限公司名下,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每亩土地费用控制: 万元人民币至 万元人民币之间)。

三、委托费用:

1、乙方为甲方办理和完善 村委会预留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费用总额:每亩在 伍万元人民币至 万元人民币之间,甲方每亩支付乙方人民币: 万元整。

2、乙方为甲方办理和完善 村委会预留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费用总额:每亩在 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减少 万元人民币,甲方增加支付乙方人民币: 仟元整。

四、委托费用的支付方式:

1

1、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 万元人民币。

2、甲方与 村委会签订预留地合作开发建设合同之日,甲方支付乙方本协议委托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五(扣除甲方提前预付的 万元)。

3、乙方为甲方办理和完善 村委会预留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该预留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至到 有限公司名下之日,甲方支付乙方本协议委托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4、在该预留地开发建设项目开盘预售前,乙方负责协调和处理好 村委会及村民相关事宜、矛盾冲突等,项目开盘预售壹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协议委托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五。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壹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

六、委托期内,若甲方未能与 村委会达成预留地的合作开发,甲方将不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七、乙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给甲方,如在谈判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中有虚假或不真实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本协议委托费用总金额30%的赔偿。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

九、若该预留地的用地性质为非建设开发用地,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2017-01-10 13:38 | #2楼

甲方:

乙方:

为贯彻落实 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范围

本协议所指的土地一级开发范围: 区的开发用地。(详见《 区控制性规划》) 区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须按照甲方制定的土地开发投资计划进行实施。开发要遵循“统一规划、分区开发、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甲方有权对开发实施方案、开发的具体内容和投资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开发模式

甲方就上述开发范围内的征地批后实施、拆迁和市政配套项目设施建设等以委托方式交由乙方实施。

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式:

1、征地批后实施及拆迁:甲方与乙方共同委托区相关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迁,拆迁协议由甲方与乙方共同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价格由甲方与拆迁单位确定。

2、市政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由甲方下达设计任务书,乙方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设计完成后,由甲方组织对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审查批准。乙方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增加超过 万以上)报甲方批准。

1

第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内容

1、根据本委托协议办理相关前期手续;

2、实施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3、实施拆迁工作;

4、完成地上物拆除、地下构筑物拆移、渣土清运、围墙施工、场地平整等工作;

5、组织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河道、泵站、景观绿化、供电项目、交管设施、路灯工程、教育文化、公益配套项目及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项目。

6、甲方认为其它可由受托人承担的一级开发工作。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总费用

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开发收益。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的最终确认以决算审计报告为准。

1、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包括:

⑴、一级开发工作的有关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研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勘查、测绘、钉桩、地上物评估、环评、交评等实际产生的费用;

⑵、征地批后实施、拆迁补偿费;

⑶、土地整理、交付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⑷、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主要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包括:耗用的材料费用、人工费用、机械使用费及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以及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⑸、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以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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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一级开发的间接成本包括:

⑴、财务费用;

⑵、管理费,按直接开发成本的1%计算;

⑶、营业税及附加。

3、委托开发收益暂按照土地一级开发直接成本的6%计算。今后若有调整,双方另行协商。

4、下列情况引起成本费用的增加部分,不作为实际开发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担:

⑴、各种集资、赞助、捐赠等费用;

⑵、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罚金等经济赔偿,以及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罚款等费用;

⑶、乙方违反规划要求、建设方案或设计图纸造成的改正费用; ⑷、工程项目验收中,发现质量等问题,乙方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

⑸、已减免征收的其他费用;

⑹、其他未经甲方认可的费用。

5、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⑴为满足财务日常核算的需要,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开发收益)的结算按照月末暂结算、年终预结算和审计最终决算三阶段进行。

每月末甲、乙双方财务暂以乙方实际支出的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相应的委托开发收益先行确认产值;

年末再根据乙方当年实际支出的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相应的委托开发收益,经甲方审核后并以工程产值确认书的方式进行预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再以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的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最终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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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工程预结算后,甲方在次年内按不低于预结算工程产值的90%支付开发费用,每季度的支付进度不低于预结算工程产值的20%,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的三个月内全额将款项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验收

1、验收内容

土地一级开发验收由甲方组织,分为土地整理验收和基础设施及市政管网建设验收两种情况:

⑴、土地整理验收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土地开发投资计划分期实施分块整理。场地方面要求宗地达到原自然状况或自然地坪标高,在宗地四周设臵围墙(围栏),并使宗地达到“三通一平”(即具备施工车辆主要进出道路的路由、施工临时用水源头、施工临时用电源头接通条件)。

⑵、基础设施及市政管网建设验收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基础设施及市政管网投资计划分期实施建设,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乙方应提供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

2、验收组织

乙方完成甲方确定的分期、分块土地整理计划达到验收条件,并提供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后,应向甲方提出相关验收申请,甲方在组织验收后应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或整改意见通知。

⑴、乙方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并备齐相关验收资料。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和相关验收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⑵、甲方在收到申请及齐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后30日内不组织验收或不出具验收意见,将视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监管制度

1、重大事项或重要环节的审核制度。主要指包括而不限于甲方对征地批后实施方案、拆迁方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案的审核和

批准。

2、资金的使用监督制度。甲方有权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定期报表制度。主要指乙方应在土地一级开发的过程中完成定期报表的制作。包括一级开发进度报表、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手续办理情况报表等。

4、招标参与制度。包括甲方参与项目拆迁、市政设计、施工等外包工作招标的评标工作,并对招标评标工作进行监督。

5、审计制度。在乙方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甲方委派审计单位进行跟踪审计,乙方有义务将合同支付款项凭证、手续办理批复等资料及时提供给审计单位。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制定土地一级开发分期进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获得土地一级开发实施的相关批准文件。

2、确定分段土地整理实施目标和市政设施建设进度计划并在相应工作完成后积极组织验收。

3、甲方有义务为乙方融资提供可能的便利条件,如:乙方融资所需要的新城区开发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出让情况等相应的证明资料的提供以及贷款所需要信用担保的提供、动产或不动产的抵押、应收帐款的质押等。

4、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进行监督,但监督过程本身不应影响开发进度。

5、积极组织开发成本审计和确认工作并及时或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土地一级开发费用。

6、鉴于乙方承建的项目均为市政配套设施工程,因此甲方应协

助其办理发票领用及税收返还工作。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确保土地一级开发所需资金到位,同时依据开发进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2、负责征地批后实施、拆迁以及基础设施等土地一级开发具体工作的实施。

3、接受甲方对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4、按时提供工程验收和审计资料,并配合甲方做好验收和竣工审计工作。

5、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在领取发票后,对已结算价款中的委托开发收益部分向甲方开具发票,对已结算价款中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部分向甲方开具收据并根据需要向甲方提供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的复印件。

6、乙方应及时办理各工程项目的付款结算审核工作,一旦条件具备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按照第四条的约定%作为双方最终的结算金额,当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乙方应向甲方进行项目移交,并配合甲方向南京市建委进行项目的进一步移交工作。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一级开发项目。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解除条款

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及时支付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时,应承担导致土地一级开发进度计划实施迟延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延迟付款逾期超过6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使资金足额到位,造成相关土地一级开发计划迟延完成的,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协议的终止

1、如果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向第三方转让一级开发项目,或乙方的股东向第三方转让其在乙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的。

⑵、根据甲方开发进度计划,乙方投入的一级开发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影响到项目按计划完成的;

⑶、乙方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违反规划条件和要求、不按原定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实施,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并且不能及时改正的;

⑷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等生产事故和情况,足以导致一级开发无法正常进行的;

2、因乙方违约,甲方提出终止协议的,协议终止后,甲方收回土地一级开发权。双方即根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乙方在30天内提供验收和审计资料,甲方在收到完整资料后组织验收并于收到完整资料后十五天内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并在委托审计机构6个月内付清扣除乙方应付违约金及甲方相关损失后的土地一级开发费用。

3、因甲方违约原因,乙方提出终止协议的,协议终止后,甲方收回土地一级开发权。乙方在30天内提供验收和审计资料,甲方在收到完整资料后组织验收并于十五天内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并在委托审计机构3个月内付清土地一级开发费用。

第十一条 其他

1、一级开发分期分段实施,双方另立补充协议。

2、开发期内,遇到政府政策调整,按政府政策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商定。

4、本协议一式壹拾贰份,每方各执陆份。

(签字盖章页)

甲方: 代表: 日期:

乙方: 代表: 日期:

土地整理委托开发协议2017-01-10 12:40 | #3楼

甲方:

乙方:

根据****承担了***土地整理开发项目,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土地整理项目协议:

第一条 ******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委托内容包括:协助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管设施、路灯工程、配套工程等以及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制定土地整理开发分期进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获得土地整理开发实施的相关批准文件。

(二)甲方有义务为乙方融资提供可能的便利条件,如:乙方融资所需要的新城区开发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出让情况等相应的证明资料的提供以及贷款所需要信用担保的提供、动产或不动产的抵押、应收帐款的质押等。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的土地整理开发全过程进行监督,但监督过程本身不应影响开发进度。

(四)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完成验收并交付使用后,甲方积极协调组织开发成本核算和确认工作,并及时向同级财政

1

部门申请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成本,确保乙方及时收回项目投资成本。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负责征地批后协助实施征地和拆迁,配合市国土局落实征地拆迁补偿款资金。

(二)负责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BT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决算审计、项目回购和项目移交等工作。

(三)负责落实实施土地整理项目配套工程(交管设施、路灯工程等)、组织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和项目移交等工作。

(四)接受甲方对土地整理开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五)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要求、建设方案或设计图纸实施工程项目。

第四条 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总费用组成

(一)土地开发整理成本

土地征收、开发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招拍挂交易中发生的费用;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土地储备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法律法规应上交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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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耕地占补平衡支出、农田水利建设基金等,经财政局批准的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委托开发土地收益分配

按照*****规定,依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收益分成文件执行。

第五条 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总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土地整理项目完成,验收并交付使用后,由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费用结算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结算申请文件,同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甲方结算申请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审核结算该项目的相关成本及合理利润。甲方在收到同级财政部门结算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经及时向乙方拨付该项目结算资金。

第六条 为确保甲乙双方在****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合法权益,签定《***》。

第七条 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三)开发期内,遇到政府政策调整,按政府政策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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