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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租赁合同

时间:2022-05-18 15:02:29 土地改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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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甲方身份证号:

划拨土地租赁合同

乙方(承租方): 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甲方同意将自己享有使用权的部分土地出租给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新菜园和竹头坑的土地租给乙方作为生产用地。

二、租赁期限为壹年,从2011年元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以公历为准)。

三、出生租土地的地界。

本协议租赁地1:新菜园,东界为道路,南邻曾典祥,西邻曾友凡,北界为道路。 本协议租赁地2:竹头坑,东邻姜伟香,南邻曾理凡,西邻曾庆山,北邻曾柏凡。

四、土地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土地租赁合同书土地租赁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整,大写壹佰贰拾元整。乙方 11月30日前付清租赁费。

五、合同期间,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收回。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当于自土地收回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土地租金(按天计算)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带来的其他损失。

六、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出租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出租的土地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七、乙方不可以在该租赁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厂房等生产、生活需要的建筑物。

八、乙方不可将承租的土地转包,转租或入股等形式再流转。

九、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收租凭证。

十、本协议生效后,国家对该宗土地的扶持资金由甲方直接享有。

十一、承包期届满后,本协议租地内的附作物应处理干净。

十二、该宗土地本届租用期满后,按照国家政策,根据市场行情,重新商定租赁费标准,但乙方有优先续承租权。

十三、在承租期间,如遇国家征用土地,则土地安置补偿费归甲方所有;附属物及在土附作物等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同时按照征用土地实际面积,乙方减少相应土地的承租费。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2017-01-10 14:52 | #2楼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合同法》等和省、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无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二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街道 村,面积为 亩。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图》所示。附件一《土地示意图》已经-双方确认。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土地用途为 用地,乙方利用该地块 。

第四条 该幅土地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的所有权归乙方使用。

第五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整。

第六条 续租

6.1 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6.2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应当至迟于租赁年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

6.3 除根据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甲方不能中止合同。

6.4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双方应当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签订,乙方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6.5 如甲方在乙方提交续期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做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则本合同自动续租,租赁期限不变。本合同各项约定之条款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相冲突,则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自动适用最近的法律、法规的条文。

6.6 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甲方依法收回出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应将土地权属恢复至签订本合同之时的 土

地权属状况。甲方按 的规定予以补偿。乙方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书。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

7.1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和其他有关的土地费(税)。

7.2 本合同出租宗地经依法成立的土地评估机构评定,土地使用权租金每亩为 元/每年,

7.3 租金支付方式为:

第九条 甲方提前收回与补偿

9.1 提前收回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有以下事项之一,甲方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9.1.1 因国家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9.1.2 因国家国防建设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9.1.3 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9.1.4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9.1.5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因兴建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

9.1.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9.2 补偿

9.2.1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

9.2.3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未占用的土地部分继续有效;

9.2.3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对乙方给予合

理补偿。补偿金额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则甲方应按 的规定和乙方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补偿。

9.2.4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征用土地方对土地上

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十条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甲方依法和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甲方

应当在收回6个月前,将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11.2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幅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1.3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

11.4 甲方不得随意收回土地使用权;

11.5 如乙方有违约或违法行为,则甲方有权责令限期纠正,并可视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1.6 甲方保证该幅土地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不设立任何抵押权。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2.1 乙方有义务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12.2 乙方有义务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12.3 乙方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定程序可以在该幅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在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或本合同租赁期满未能获得续租情况下,由乙方自行处置;

12.4 乙方可以将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作、联营的条件; 12.5乙方有自由处分该幅土地上建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在租赁用地报经政府批准之日起15天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14.1 甲乙双方均可以解除的情形:

14.1.1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14.1.2 因不可抗力,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经没有意义的; 14.1.3 非任何一方原因,该幅土地灭失的;

14.1.4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4.2 甲方有权解除的情形:

14.2.1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立法的变动,甲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4.2.2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甲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4.2.3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逾期90天以上的; 14.2.4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14.3 乙方有权解除的情形:

14.3.1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立法的变动,乙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4.3.2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乙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4.3.3 因乙方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该幅土地的。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项,从延迟付款之日起,每天按应缴纳款项的 ‰缴纳滞纳金。

15.2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解除本合同,则甲方应在乙方收到解除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已收取租金总额的 %违约金。以上违约金支付不影响乙方就其生产经营经济损失向甲方索取赔偿损失的权利。

15.3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守约方赔偿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预见的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则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司法鉴定费和取证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期间无争议部分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附则

17.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本合同的两个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本合同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会制定颁布的条文;“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17.3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发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7.4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报政府批准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17.5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划拨土地租赁合同2017-01-10 11:35 | #3楼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将甲方所租地块(从 的果园地)转租给乙方用于发展花卉种植项目,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后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租地地点、面积及四至:从 果园地,总面积200亩,具体四至界限以宗地测量图为准。

二、租用年限:贰拾年(即从2015年 10月31日至2035年10月31日)。

三、租地租金:租金每亩每年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元/亩〃年),按每三年一次递增5%。即第1—3年为1800元/亩〃年,第4—6年为1890元/亩〃年,第7—9年为1984.5元/亩〃年,如此类推。

四、租地订金: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天内,乙方将壹拾万元

— 1 —

(¥100000元)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作为租地订金。乙方支付甲方第一年租金时,乙方所缴交的壹拾万元(¥100000元)订金转作第一年的部分租金。

五、履约保证金:在租期内第一年,乙方按每亩人民币捌佰元整(¥800元/亩)标准作为履约保证金一次性付给甲方,保证金充作最后一年的部分租金。

六、租地订金、租地租金、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

(1)租地订金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天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壹拾万元租地订金,土地租金待甲方“四通一平”(水、电、路、光纤、地平平整)全部完工后,按实际租地宗地测量面积计算并一次性付清甲方第一年及下一个半年(即18个月)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两项款项总额合计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元)。其中第一年及下一个半年(即18个月)租金合计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整(¥540000元);履约保证金合计人民币合计: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甲方“四通一平”全部完工并交付乙方之日为土地租期起始日)

(2)以后每年租金支付:以后每年的租金在本合同签订的相同月份内付清。因第一次支付一年半租金,所以第二年只付半年租金。租金起付的日期以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的时间起计。

七、交地时间及标准:

— 2 —

以甲方完成租地范围内的“四通一平”工作为交地时间及标准。其中,清障及清表工作由甲方负责完成且费用由甲方承担,“四通一平”工作由甲方负责完成,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不能高于同类标准。 八、申报项目财政补助收益分配:以乙方项目名义所申报的财政“以奖代补”及科技资金扶持等项目资金,在扣除申报费用后,乙方按50%比例分配给甲方。乙方必须在资金到达乙方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并划拨给甲方。逾期的,乙方每日按应付金额的5%计给甲方。

九、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租地范围内清障、清表和“四通一平”工作,协助水源供应,生产生活污水排放。

2、租用范围内的果园地用于发展农业生产、花卉种植及休闲旅游农业等项目,不能作其它用途,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土地。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花卉种植(设施农业)能够立项。

3、甲方必须确保租赁给乙方的土地面积不低于200亩,丈量标准为投影面积1公顷=15亩,否则视为违约。租用期间,甲方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使用乙方已租用的果园地。

4、甲方负责并协助乙方解决租用果园地的用水用电问题, — 3 —

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报装用水、用电等设施过程中,如需甲方加盖公章、出具证明等,甲方必须无条件协助配合,不收取任何费用。乙方与甲方村民享有用水、用电、生活污水排放和使用其它公用设施的同等权利。乙方所使用的两相、三相等用电设施,甲方必须无偿提供土地给乙方树电杆、架电线,不另予补偿费。

5、土地租赁期内,乙方有权自主安排生产计划、劳动组织以及经营模式、生产方式、种植结构。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按生产要求进行土地整体规划,不得再有农户自行耕种。

6、租用期间,乙方有权在租用果园地内修路、开沟、铺设灌溉系统、搭建大棚、修建围墙等生产设施以及修建办公楼、员工宿舍、仓库、停车场等生产生活设施,甲方必须协助办理各项报建手续。

7、乙方对租用果园地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基地内工人工资及因生产发生的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甲方不能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收取任何费用。

8、甲方有责任维护乙方租用果园地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如遇乙方与村民及有关方面发生纠纷,甲方应积极协助解决。甲方有责任教育租地周边的村民,不得破坏乙方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乙方的生活、经营活动。若发现偷窃、滋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租用期内,乙方在不违背本合同条款前提下,有权对所— 4 —

租用的果园地进行分租、转租及合作经营,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干涉。

10、甲方应确保乙方无偿通行、使用已建的村道,如遇到其他集体或村民(包括本村社集体及其他村民)等干涉,由甲方负责解决。

11、甲方保证享有合法出租土地的权力,在租赁时土地没有产权纠纷、无抵押债务、税项等问题。租赁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2、租赁期内,除因政府征地和乙方违约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占用土地,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投资实际损失,有权要求甲方按同期国家政策进行补偿,其中包括该土地上的所有设施补偿费、投资经营损失补偿费、搬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租赁剩余年限的预期收益损失等。

十、违约责任:

1、因甲方强行终止合同,导致乙方不能正常开展生产生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按评估总价由甲方负责赔偿,包括乙方所有的建设投资额、预期经营收益等,另双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2、如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缴交租金超过3个月的,甲方有 — 5 —

权单方终止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作退还。如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的,则甲方有权无偿收缴乙方的所有投资项目和果园地。

3、在租赁期内,如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则合同自动解除。若有他方租用该果园地,乙方有权将项目设施与物品转让。若不再出租或转作其他用途,则双方约定时间由乙方自行清理设施。如逾期不清理的,则乙方所投资建设的固定设施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而可动产的喷灌系统设备、用电设施、大棚、温室、冷库、生产设备等物品归乙方所有。

4、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如有不合法行为,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均不能擅自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赔偿守约方一切经济损失。

十一、租用期内如遇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不能使用该地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租用期满前,如乙方因特殊原因不再租用甲方土地,须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按违约责任处理。

十二、在租赁期内,如因政府征收开发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时,合同即自行终止。甲方必须凭从化区国土部门或鳌头镇正式有效征地文件,并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无条件将该土地退回给甲方。乙方配合进行搬迁等有关— 6 —

工作,搬迁期为6个月,搬迁期间甲方免收土地租金。在租赁期内,如遇国家(政府)征用或征收该土地时,则按国家征收土地正常标准归甲方所有(即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臵费、社保费、留用地归甲方所有),乙方在该土地上所投入建设的设施补偿费、投资经营损失补偿费、搬迁补偿费、解除合同补偿费及土地租赁剩余年限的预期收益损失补偿费等归乙方所有。以上补偿费由征地方负责,甲方不另外补偿乙方任何损失和补偿。

十三、土地租赁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如乙方不再继续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在承包土地上所投入建设的一切不动产(指房屋、水池、道路、电杆、电线等基础设施)由甲方处理;可动产(指大棚、温室、喷灌、冷库、生产设备等均属动产)由乙方自行拆迁处理。如乙方需续租要提前一年与甲方另行协商,订立租赁合同。

十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变更合同(包括提前终止合同时),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书面补充协议。任何一方末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条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助解决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凡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 7 —

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按法律规定提交从化区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基础上,应同时遵守甲方与从化区鳌头镇小坑村第8、9、11、12、13、14经济合作社签订的《租地合同书》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违反的,视为乙方违约。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2015年 月 日

— 8 —

划拨土地租赁合同2017-01-10 17:10 | #4楼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租赁乙方部分土地进行葡萄种植,达成下列协议:

一、乙方将座落在本村六、七、八、九、十组范围内,面积为 _______亩的土地租赁给甲方种植葡萄等农业经济作物及搭建工作用房,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原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二、乙方为甲方生产经营提供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方面的便利条件,租赁区内免费将5亩耕地供甲方建设机耕路及排灌设施等使用。

三、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期提出续签合同意向。

四、租赁费每亩每年500元,甲方不再负担任何其他税费。合同签订时乙方出示租赁面积内农户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关于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委托协议书》后,甲方向乙方交纳定金 万元,余款待乙方将土地移交给甲方后交清。租赁费一年一交纳,于每年11月底前全部交清。

五、乙方负责处理好原土地承包农户的承包关系,原土地承包户的遗留农作物、边界等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乙方应负责维护好甲方周边的社会治安秩序及其他纠纷。

七、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年总租赁费20%的违约金,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另行赔偿。

八、双方产生争议不能协商的,可向澧县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被终止解除前,应按合同继续履行。

九、乙方对甲方租赁面积内所有农户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关于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委托协议书》的真实性负责。

十、本合同一式五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报大堰当镇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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