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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本办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领导班子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单位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重大的财务支出等事项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三条 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密内部牵制手续,实行印鉴与支票分开保管。单位财务负责人加强财务支出合法性、凭证合规性的事前审核,凡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具有经办人、证明人、会计和财务分管领导签名后,再按程序报主任审批。
第四条 严格遵守银行现金管理制度,按月核对银行存款,盘点库存现金,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允许组办各类培训班、或以出售专业书刊的名义收费。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分清专项经费与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界限,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六条 严格执行开设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开设账户必须报经财政局、人行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严格按照“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及时划转账户余额,不得套取现金、转移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拨付资金,并按核定的支出内容使用资金。
第七条 严格规范资产的核算,定期开展财产清查,资产的增减须及时入帐,保证账实相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人、保管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管理卡片、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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