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反思报告>招标>《招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招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25 11:16:52 晓怡 招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招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招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招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2篇)

  招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1

  为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基建工程管理人员要熟悉和审查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协助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通过设计交底,使承包单位了解设计意图、质量标准和设计人员对施工的要求,通过图纸会审,消除图纸中存在的错误和遗漏。

  2、材料设备的选择,要集体研究,集体决定。坚持原则,不以权谋私,做到货比三家,增加透明度,为工程提供质优价廉的材料,确保每项工程质量。

  3、会同监理工程师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需要进行复试的材料,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人员一起进行现场抽样,共同送以检测部门进行复试,复试报告检测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无出厂证明或材质证明的原材料及构配件,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4、加强工程质量检查,建设单位要求现场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等项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帮助业主把好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承包单位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主要项目如土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工程、防水等项工程)、给排水暖通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工程、电梯工程、消防工程、装饰工程、外部环境工程等。基建人员会同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做好施工纪录,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签证事宜。及时检查分项分部工程,工序检查是监理工程师控制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应把重点放在工序过程中的检查和验收上。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应要求施工单位拆除和重新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到符合约定标准。

  5、严格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要认真审核施工企业是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施工单位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6、施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完善质量责任制。

  招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2

  一、 医疗设备采购招标管理规定

  (一)科室(部门)需购置的医疗设备,由科室(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报请主管部门、主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转交设备科。

  (二)设备科负责将科室购置设备申请,报主管设备副院长签署意见之后,再将全院各科申购的计划汇总,呈报有关领导审批。

  (三)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必须做好可行性论证,要进行市场调查、资料分析、检索专利标准、厂家对比、质量价格优选。必要时由院领导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参考三个品牌制定招标技术参数。

  (四)预算在一万元以内的医疗设备,由主管设备副院长审批,设备科负责购买。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院长审批,设备科负责购买。

  (五)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经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讨论,院长审批同意后,呈报区卫生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组织招标采购,区卫生局派人监督招标全过程。

  (六)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年度计划内项目)经院长审批同意后,报区卫生局、区计划局、区财政局审批通过,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或委托)公开招标。

  (七)设备科按中标通知书办理合同及相关手续。

  (八)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科组织使用科室负责验收并办理入出库和财务手续。

  (九)万元以上医疗设备,由设备科专人负责建立专件档案。

  (十)大型医疗设备实行问责制,认真做好月、年度效益分析报告。

  二、药品招标管理规定

  (一)新药购进

  1、新药是指在我院没有使用过的药品。

  2、新药申请购进时必须使用通用名,由提出申请的临床科室充分讨论,科主任签名后向药剂科提交书面申请,需有详细的申请理由,包括与同类药品的比较信息。

  3、药剂科负责对申请购进的新药进行书面评价,并将申请书汇总提交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

  4、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对决定购进的新药以书面形式呈报院长审批,同意后向药剂科下达《新药购进通知》。

  5、药剂科按《新药购进通知》进行采购,并通知提出申请的'临床科室。

  6、申请购进的新药若属紧急用药(指急救用药、特殊用药,包括保健用药),按特殊情况审批:一万元以内由分管药事副院长审批;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内由院长审批。之后,由药剂科立即进行采购。

  (二)药品招标根据当时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基建招标管理规定

  (一)科室(或部门)需装修改建的项目,由科室(或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报请主管部门、主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转交总务科基建办公室。

  (二)基建管理人员做出预算后,报主管基建副院长审批或签署意见,再呈报有关领导审批。

  (三)预算在一万元以内的零星项目,由主管基建的副院长审批落实;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院长审批;五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院基建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讨论,院长审批同意后,再呈报区卫生局审批。

  (四)区卫生局审批同意后,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医院基建委员会组织招标,参加招标的工程队必须有三个建筑装饰公司以上。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项目,必须报区卫生局委托区采购中心进行招标。

  (五)基建和财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各个项目的预结算工作,特别要避免超预算施工的现象。

  (六)基建项目竣工后,由基建科组织相关科室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合同协助办理财务手续。

  四、供应商评估准则

  (一)目的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确保采购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多次为我院提供供应服务的供应商及人员。

  (三)职责

  1、供应商应认真执行投标中的服务承诺,做到服务态度诚恳,供应及时,数量准确。

  2、使用科室应对物资的质量实行监督,及时提出质量意见。

  3、仓库管理人员负责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其供货的准确性、及时性进行监督和信息分别反馈于科主任和供应商。

  4、采购员每季度负责收集汇总供应商的服务情况,并进行原因。

  5、药剂/设备/总务负责人综合供应商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和与供应商沟通。

  (四)工作程序

  1、药剂/设备/总务负责人应设立供应商名册登记及沟通制度。

  2、采购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如发现供应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或服务态度不好,要收集原因及时汇报。

  3、采购人员应向供应商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供货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药剂/设备/总务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有关人员对供应商进行服务评估,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和与供应商进行沟通。

  5、供应商如在年内出现供货不及时或服务态度不好者,按如下规定处理。

  (1)违反规定一次者给予批评教育。

  (2)违反规定二次者给予警告。

  (3)违反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取消下年度的投标资格。

  (五)支持性文件和记录

  1、验收登记本。

  2、供应商服务评估表。

  3、供应商名册。

  招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3

  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保证本市范围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和方针、政策。

  第二条、代理机构需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登记后,方可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所有招标代理活动均需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交易,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

  第四条、代理机构拟定的所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需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出售。

  第五条、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江苏省相关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六条、在办理完委托的招标事宜后,代理机构、委托人、招投标中心应当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情况如实填写《如皋市工程招标代理项目档案》。

  第七条、代理机构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严格遵守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代理机构凡违反上述条款,将取消其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资格。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招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4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对公司采购招标的管理,选择合格的投标方,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项目物资采购的招标。

  第3条 原则上项目造价在××万元及以上时,项目物资采购必须通过招标的办法选择合作单位,并且至少有三家以上的单位参与竞标。

  第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

  1.项目造价在××万元以下时,项目部可选择三家以上合作机构,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选择合作单位,填报《供应商考察结果审批表》经公司招标小组审批后即可。

  2.经公司董事会审批过的、与公司确立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的项目。

  3.某些地方政府的垄断工程。

  第5条 公司招标时应遵守以下6项原则。

  (1)全面招标原则,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全部招标。

  (2)整体招标原则,项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不允许拆分。

  (3)资质审查原则,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通过公司的资质审查。

  (4)低价中标原则,在同等情况下,价低者中标。

  (5)透明公正原则,整个招标工作的程序、步骤等全部公开,禁止暗箱操作。

  (6)保密原则,做好标底、投标文件、评标、定标等的保密工作,以避免影响招标的公平性。

  第2章 招标的管理机构、职责

  第6条 项目采购招标管理由公司设立的招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工作小组由项目部经理、施工经理、采购经理、财务部经理等人员组成,招标小组进行集体决策。

  第7条 招标工作由采购主管组织人员具体执行。

  第8条 招标过程中各相关人员的职责。

  (1)项目部人员提出全面的招标要求,组织人员负责招标的执行工作,监督招标工作的进程。

  (2)采购人员负责预审投标单位的资质,建立合格投标商的档案,编制招标文件。

  (3)财务部人员,负责与其他部门共同编制标底、参与评标工作。

  第3章 对投标方的要求

  第9条 项目采购的投标单位必须经过公司招标小组的审查方可参加竞标,所有项目采购招标必须从合格投标单位中选择。

  第10条 合格的投标单位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证照齐全、管理规范。

  (2)在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技术力量与资金实力雄厚。

  (3)在以往的经营中信誉良好。

  (4)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第11条 对合格投标单位的评估不是一成不变的,应每隔一段时间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投标单位工作的质量、进度、与公司的配合程度等,评估结果记入其档案作为选择依据之一。

  第4章 招标的过程及要求

  第12条 招标的过程一般分为制订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解答招标疑问、开标、评标、定标、发中标通知及资料保管9个阶段。

  第13条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根据项目部提供的资料编制整体招标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14条 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由采购主管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共同起草,经招标工作小组审批后作为公司的标准格式文件。

  (2)规范的招标文件应包括正文与附件。

  ①正文内容,即招标内容,包括招标范围、项目简介、工期、质量要求、物资需求、投标须知、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办法、违约责任、投标押金、相关规范、投标文件格式、特别约定等。

  ②附件内容,包括物资需求清单、拟签的合同等。

  (3)招标文件中的物资需求应包括计价文件约定、合同造价的包含范围、货款的支付方式、主要材料价格、采购过程中各种费用的

  提取方式及报价明细表等内容。

  (4)施工类工程采购招标一般根据施工图中所需材料、设备编制标底,以标底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若施工图不能及时提供,应采用费率招标。

  (5)采用费率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与合同中明确计费的依据,并规定在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及时根据施工图的预算和中标费率确定采购物资的造价,双方就核对后物资总造价签订补充协议。

  第15条 招标信息的发布与投标邀请。

  (1)招标信息应在当地主要的报纸上或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发布,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发布手续。

  (2)实行邀请投标时,邀请对象从采购经理提供的合格投标商档案中选取。

  (3)若合格投标单位档案中没有合适的投标单位,由招标工作小组重新组织考察确定符合要求的投标方,录入合格投标单位档案。

  第16条 发标与答疑。

  (1)在向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前,招标工作小组需根据项目要求和公司规定对投标方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内容参考本制度第10条的相关内容。

  (2)招标答疑要做好记录工作,记录文件应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并发给投标单位。

  第17条 开标。

  (1)在投标文件收取截止日期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

  (2)项目部组织人员进行开标工作,开标工作在招标工作小组监督下进行,开标时应现场拆分,参与开标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并将记录开标内容与过程的`文件资料进行存档。

  第18条 评标与定标。

  (1)评标、定标时一般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标打分法与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议,根据货比三家的原则对各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充分、科学的比较与论证。

  (2)招标工作小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项目的具体状况,客观、公正地制定评标办法。

  (3)评出的中标单位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并且投标价格原则上应该是合理的最低价。

  (4)在投标与定标的过程中,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5)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单位的标价相同或接近,则应对比投标方的企业信誉、资质、以往业绩等,在这些方面占优势的企业可优先中标。

  (6)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第19条 招标结束后,采购经理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收集整理招标过程中的全部资料进行分类、存档。

  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重新进行招标。

  招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产品经销公司物资(或服务)采购坚持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原则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模式,隶属于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或服务)的由集团公司集中采购,产品经销公司负责二级物资(或服务)或集团公司授权采购的一级物资(或服务)的集中采购。

  第二条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负责产品经销公司采购招标管理。

  第三条全资公司和绝对控股公司日常所需小额物资(或服务)和生产建设急需物资,可以由全资公司和绝对控股公司进行采购,其他物资采购由集团公司或产品经销公司采购。产品经销公司授权所属单位采购的物资,需要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相对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物资采购经内部审批后自行实施,大额物资采购接受产品经销公司监督管理。

  第四条采购计划管理

  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所有采购物资必须依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编制采购计划,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计划或预算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计划实施采购。采购时尽量采用招标采购方式。

  产品经销公司负责编制二级物资采购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审批。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报产品经销公司审批。

  第五条供应商管理

  产品经销公司及全资公司采购物资应尽量在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库内选择供应商。采购前期应做好供应商调查工作,采购过程中做好供应商管理工作,采购过程结束后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并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六条采购实施

  产品经销公司及全资公司采购实施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标准,尽量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不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可采用竞争型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应加强对全资公司物资采购或其他所属单位大额物资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招标工作应遵守的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坚持科技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节能环保优先、质量优先、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三)实行“统一制度、二级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的原则。

  1.统一制度:统一招标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统一建立的专家库、协作企业准入目录。

  2.二级管理:实行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分级管理。

  3.分级授权:产品经销公司招标工作实行两级实施,由产品经销公司或授权所属各企业自行组织招标。

  4.归口审查: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内容,按业务性质,分别由各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

  第八条招标管理机构

  产品经销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是公司招投标管理的专门研究机构,负责对公司招投标决策进行研究,并做出审议。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招标办设在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负责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招标的范围与权限

  产品经销公司负责所属单位招标工作的监督和对重大项目招标方案的初审,并负责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产品经销公司招投标的管理权限包括公司机关及所属全资公司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全部招标项目。

  所属全资公司负责对其授权范围内招标工作的实施、监督及管理。

  第十条评标专家库管理

  公司建立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产品经销公司专家分库,由公司招标办负责组建和动态管理,根据业绩考核和年度资格审查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评标范围是非国家强制招标范围和生产消耗性材料的招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产品经销公司及全资公司在集团公司制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准入目录中选择合作单位。选定后产品经销公司报集团公司备案,全资公司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备案。控参股公司优先选择集团公司准入目录中机构。

  产品经销公司所属单位每年底应将服务于本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将材料上报公司,公司招标办汇总整理后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二条招标实施管理

  (一)招标必须满足公司规定的条件才能组织实施。

  (二)招标应当按不高于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财务预算额进行限额招标,超额的作废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投资或预算管理部门审批。

  (三)招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

  (四)招标应建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应当在相关部门监督下,抽取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产品经销公司所属单位招标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所属单位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所属单位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单位,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三)所属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

  (四)其他违反公司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非招标采购管理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坚持科技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节能环保优先、质量优先、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三)产品经销公司实行“统一制度、二级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的原则。

  招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6

  为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效益,控制项目施工进度,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施工进度计划的提交、审批和修订

  (一)、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单位规定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拟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方案的说明。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时标网络和主要工作横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二)、年度进度计划

  施工单位应每年11月底前,根据经审批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或其修计的计划,向监理单位提交下一年度的施工进度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三)、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

  1、施工单位根据实际进度的`滞后和超前情况,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提交给监理单位。

  2、施工进程中,如果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审批的进度计划,监理单位可要求项目部每1个月提交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施工单位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14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单位。

  3、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4、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包括:

  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影响进度的问题、赶工措施、纠偏措施。

  (四)、进度计划的审批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以上进度计划(或修订后的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工程师应主要审核以下几方面:

  1、 总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合同工期的要求:

  2、 施工顺序、平行搭接、技术间歇是否合理,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 项目是否有遗漏;

  4、 资源供应计划是否满足、匀衡;

  5、 施工单位的工期保证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6、 监理工程师应进行进度计划本身的风险分析,揭示目标实现和计划执行的各种有利和不利因素,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条 工程的开工

  (一)、项目开工:施工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开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将在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开工令之后,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

  (二)、分项工程开工:施工单位应在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单位提交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分项工程才能开工。

  第三条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进度管理

  (一)、月进度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应在每月的25日前向业主提交进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上月计划进度;

  2、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3、对比计划与实际进度,分析超前还是滞后;

  4、如滞后,分析滞后原因;

  5、意见和建议。

  招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7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维护工程参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招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工程招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或港航局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按照政府或港航局相关管理规定须招标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按照规定不必进行招标的工程,要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议标或直接进行发包。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门,可直接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工程管理部门不具备编制分别标文件或组织招标能力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五条工程招标应选择资质等级高、信誉好、制度健全和管理完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概算总额大于5000万的工程应通过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概算总额小于5000万的工程可直接进行委托招标代理结构。

  第六条工程相关经办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应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填写招标文件审查表,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审查程序,经过经办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文件。

  第七条中标单位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招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8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政府釆购业务内部控制,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实施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釆购是指以合同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一)本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二)本制度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工作;公正廉洁,杜绝奢侈浪费;归口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厉行节约,制定科学合理采购需求。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分工

  第四条成立始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釆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釆购预算编制、执行及评价实行归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为分管财务的副局长,成员由行政股、财务室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本局采购政策、自行采购目录、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范采购程序;

  (二)编制采购预算,初步审核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组织形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

  (三)审定本局采购相关事项,负责组建采购评标、验收小组,组织评审、验收工作并拟定综合评审、验收意见;

  (四)负责采购文档归档、预审备案等报备工作;

  (五)负责电子卖场采购的组织实施;

  (六)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各釆购相关人员要加强采购专业知识学习,积极参加采购方面的会议和培训,持续加强采购队伍专业能力建设;

  (七)本局采购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

  第五条加强绩效管理,将釆购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绩效考核,实行违法违规现象在评先评优中的一票否决制。

  三、采购分类、方式、限额标准及组织形式

  第六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本制度采购可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类。

  (一)政府采购,是指本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区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1.集中采购,是指本局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2.分散采购,是指本局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二)自行采购,是指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由局机关自行采购的行为。依据《广东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行采购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可相应采取直购、竞价和团购等方式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第七条依据《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本局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采购和非公开招标采购(含电子卖场采购)。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2、非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电子卖场采购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前向县财政局申请审批。

  第八条限额标准及组织形式。

  根据《韶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韶财采购[2020]19号)规定,市、县本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上,应委托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财政部门代理机构名录中的代理机构组织。

  四、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九条采购实施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原则,坚持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控制支付。

  第十条采购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依法依规开展,要本着节约成本为出发点,必须建立在对市场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支出预算。财务室和办公室将采购需求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进行。采购需求股室根据本年实际工作需求,制定出科学合理、合规、完整的项目采购需求(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

  (二)部门采购需求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经财务室汇总,提交局党支委和班子会研究审定向县财政报采购项目预算。

  (三)需要立项的工程类等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四)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规定编制预算后送县财评中心评审,以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釆购项目预算控制数。

  第十一条采购预算执行与调整。

  (一)采购预算一经财政批复预算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新增采购项目的,按本局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股室、中心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采购。

  第十二条各采购申报部门应按财务规定,科学合理制定采购计划,严格按计划进度执行采购预算,原则上年初采购预算,应当在决算年度内组织实施。

  五、采购的实施流程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和运行、公共机构节能、后勤服务等项目资金和平台建设维护等各专项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由各股室、中心根据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申报预算,经财务室初审汇总后按程序报领导审批。

  (一)预算内单笔在 5000 元(不含)以下的支出,由承办股室填写《始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经费支出审批单》,分管股室负责人签字、财务室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后开支。

  (二)预算内单笔支出在 5000-20000 元(不含)的开支,除履行本条第(一)款审批程序外,还需经局长审批签字后开支。

  (三)预算内单笔支出在 20000 元(含)以上的开支,除履行本条第前二款审批程序外,需报局党党支委和班子会研究审定,财务室按党组决定办理。

  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或超出原预算额度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审签后,按报账签批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根据县财政局批准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归本局自行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走完本局采购审批流程后,统一由采购承办人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如下∶

  (一)采购人根据股室提出的采购需求,结合采购物资技术性能及金额大小确定是直购、竞价、团购,生成预购单。

  1.电子卖场直购流程∶ 物资采购承办人根据物资领用审批单或审批文件在电子卖场下单生成订单→供应商接单并打印订单和电子卖场供应合同→邮寄或送达合同给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供应商打印货物清单并发货→采购单位收货,填写验收单,签字盖章(数量,型号,质量等)→验收合格后,供应商打印发票邮寄或送达→采购单位按合同支付货款完成结算。

  2.电子卖场竞价采购流程∶由采购经办人创建竞价单→竞价信息发布(竞价时间最少为 3 天)→供应商响应报价(至少 2家供应商竞价)→由归口采购部门经办人对竞价结果审核并确认→竞价结果公示(公示1天)→竞价完成→生成订单后按直购流程采购。

  3.电子卖场团购采购流程∶由采购经办人发起或参与团购(不少于 5家)→供应商参与报价→系统按最低报价自动确定成交供应商自并公示成交结果→生成订单后按直购流程采购。

  (二)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收货、接受服务或工程完工后,应在 7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单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应根据电子卖场的提示填写相应的验收单,验收单需加盖部门公章。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

  (三)电子卖场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需入库的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四)采购项目审批表、采购验收单、合同、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或低值耐用品验收单等应作为电子卖场采购资金支付的依据。实施竞价采购的,电子卖场采购竞价记录表等材料也须一并作为资金支付依据。

  第十五条采购合同签订流程。

  (一)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流程,采购部门或代理机构起草合同→合同联审会签小组审核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要求一致→局领导签订(或授权委托签订)合同。

  (二)非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流程,采购部门或代理机构起草合同→询价小组审核合同内容是否与邀标要求一致→局领导签订(或授权委托签订)合同。

  (三)电子卖场采购合同签订流程,电子卖场自动生成采购合同→局领导签订(或授权委托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后,采购人以及参加本项标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一同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并出具签章验收书,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意见,作为验收书资料一并存档。

  第十七条采购验收完成后,及时办理财务报账。

  (一)采购过程中聘请相关专家的劳务费参照《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执行。

  (二)根据合同约定如扣留有质保金的,质保金的扣留时间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支付质保金时,需由采购部门向财务室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交质保期满项目运行状态合格意见。

  六、采购公开

  第十八条 根据县财政局要求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可选择公开渠道为“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或是本单位门户网站。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具体应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格式按照韶财采购〔2020〕19号文的附件执行。

  第十九条采购信息发布时间。

  (一)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的期限为 3个工作日;

  (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三)单一来源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中标(成交)公告应当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2 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七、完善机制

  第二十条强化监督。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本单位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股室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参与本单位采购活动的股室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巷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路或铁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采购档案管理。采购资料由采购需求股室整理,于第二年单位档案整理时移交单位档案管理人员,保存期限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 15年。采购档案包括采购决策意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文档等资料(包括音视频资料).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工作制度执行落实。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招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9

  一、设立招标采购小组

  组长:校长

  联络员:总务科长

  成员:纪委书记 分管后勤校长 总务科专项负责人 采购员 使用单位负责人一名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采购政策。执行政策法规,组织市场调研,按照经济适用原则提交购买或招标方案。

  2.负责招标组织工作。每次招标活动都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认真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整个过程。

  3.负责业务咨询。要充分发挥招标采购智囊团作用,负责采购政策法规和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宣传、解释、参谋和咨询工作。

  4.负责招标项目的落实。对每次招标活动要检查监督,确保落实,并负责听取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前期准备

  1.要加强计划性,尽量形成批量规模,吸引厂商,促进竞争,产生效益。

  2.要加强市场调研,做好前期准备。要首先做好选型工作,满足教学科研需要;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做到胸中有数;公开招商并审核资质和业绩。每项招商不得少于3家。

  3.要根据采购需求制定标书,标书内容应详细具体,以免引发争议。

  4.要根据招标内容组织招标人员。招标开始时负责介绍招标投标概况。

  四、议事规则

  (一)基本宗旨

  招标小组成员代表学校和各使用单位的'根本利益,必须公平公正,客观全面,不倾向或排斥某一确定的指标,并对个人的评标意见负责。

  (二)组织纪律

  招标小组成员不得以招标名义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宴请,不得收受投标人的礼物,不得透露对中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以及评标有关情节。凡是国家规定集团购买与招标项目,不得变相交易方式,更不得变成个人行为,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凡是擅自违规操作,以个人身份所签协议和合同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材料出现问题,组长是第一责任者,工作组集体负责。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的亲属不能参与招标。

  (三)评标原则

  坚持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坚持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后,同质比价;坚持质量第一,以防止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带来后患;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好的标;争取最大回报率。

  (四)评标方法

  在各投标厂商开标后,招标小组成员要进行充分地讨论评标,要求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在充分讨论基础上,以无记名投标方式或其它方式产生中标者,少数服从多数,如果两家以上出现同等票数要进行重新投票。每次中标活动结束,要现场做出《招标记录》,招标小组成员要当场签字,每次招标要建立招标档案一套,以备查考。

  (五)大型采购项目,联络员不参与投票。

  五、工作程序

  1.集团购买与招标项目确定(组长负责);

  2.项目公示(联络员负责);

  3.应标单位材料送达(联络员负责);

  4.相关市场调研(申请单位及联络员)

  5.项目说明会(应标单位参加、联络员负责通知);

  6.工作组和议,敲定购买对象与应标单位;

  7.履行法律手续,公示结果。

  六、几项原则

  1.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交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2.一次采购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总务科长、采购员参与招标;

  一次采购1000~3000元的,由分管校长、总务科长、采购员参与招标;

  一次采购3000~5000元的,由纪委书记、分管校长、总务科长、采购员参与招标;

  一次采购5000元以上物资或1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的,由招标小组全体成员招标。

  招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重要设备、材料;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以及与项目配套的线路、管道、绿化及各种设备设施的施工和安装。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工程建设类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后勤管理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其中部分实验室改造项目(实验室家具、通风、洁净等)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招标采购前期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采购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论证与审批。

  (一)基本建设项目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二)维修改造项目按预算金额分类论证审批。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校长审批;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招标采购的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和询价等。招标活动的组织形式分为有形建设市场委托代理招标和学校组织招标。

  第六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可直接确定供应商。

  第七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通过谈判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以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学校组织招标:

  1.与施工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学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州苏市(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有形建设市场实施招标采购:

  1.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3.与施工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

  第九条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以协议服务为主要形式。

  第十条因特殊原因,无法进州苏市(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有形建设市场公开招标的,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可由学校组织招标。

  第四章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有形市场委托代理公开招标的,由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招标程序一般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二)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

  (三)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并备案;

  (四)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并备案;

  (五)招标人组织投标预备会或澄清答疑;

  (六)投标人送达标书、开标;

  (七)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

  (八)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

  (九)中标结果公示;

  (十)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合同备案。

  上述程序当中的具体要求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招标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投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邀请函;

  2. 投标须知;

  3.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4. 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

  5. 投标人的有关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6.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

  7. 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材料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

  8. 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性条款;

  9. 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10. 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包括编制报价的依据、主要设备及材料品牌和工艺要求、供应方式,未计价材料价格处理方法、标价浮动范围等);

  11. 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等承诺性说明;

  12.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

  13. 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

  14. 评标的依据、标准、方法和定标原则。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并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

  1.招标公告一般包含下列内容:报名资格条件;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要求投标人提供有资格证明、资信状况文件、拟派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情况及其近五年来已完工工程,在建工程等业绩情况材料。

  2.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含下列内容: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申请日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三)组织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进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超过9个的,可采用随机抽签等方式确定投标人。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踏勘现场与招标答疑。根据项目情况需要现场勘踏的,可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递交,招投标工作小组将答疑文件以书面形式给投标人。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招投标工作小组接受投标文件。

  (七)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项目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项目合同估算价较大的,一般应7人及以上,须有校外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八)开标。开标由招投标工作小组主持。开标时,由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工作人员检查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九)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编制评标报告。

  基本建设项目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重新招标。

  (十)定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核确定中标人。

  (十一)发布中标公示。

  (十二)签订并履行合同。基本建设项目学校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采用谈判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的代表、专家,以及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参照《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价格等,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根据项目情况,发布中标公示或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七)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采用询价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代表与后勤管理处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工作人员等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二)制定并发布询价公告(文件);

  (三)确定成交单位;

  (四)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协议服务商的确定。

  (一)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协议服务商,明确其服务的价格和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学校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协议服务商及服务;

  (二)协议服务商一般不超过5家;

  (三)协议服务商的协议服务期一般为1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凡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须组织验收并按相关规定审计。

  第二十条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 管理大纲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纪律。

  第三条 公司的财产属股东所有。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和股价稳定。

  第五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 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条 公司尊重专业人才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三条 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四条 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 员工守则

  第十五条 全公司员工必须做到:

  1.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法令;

  2. 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工作认真负责,服从指挥和调动;

  4. 爱护公共财产,保守公司的机密;

  5. 努力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6. 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职责范围

  在公司经理领导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搞好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职责范围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遵守各项资金收入制度严格执行费用开支范围的标准。

  2.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切实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项会计报表。

  3.按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做好现金和支票的管理工作,遵守支票使用规定及银行结算纪律,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

  4.根据国家财会制度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协助领导制定有关财产管理,经济核算,费用开支等具体办法,并监督各部门实行。

  5.妥善保存会计档案资料,接受财税机关和本单位领导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财务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6.每月为公司经理提供全公司的财务情况,为公司搞活经济增加经济效益做好参谋部的作用。

  7.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经理岗位责任制

  1.财务部经理是会计主管,负责协调、研究、布置和检查各项财务会计工作,以身作则,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税务部门方面的工作,加强与税务管理人员的联系与合作。

  3.对公司的.记帐考凭证进行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4.负责控制本公司使用的发票,检查发票的使用情况,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开发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及时做好发票检查工作。

  5.安排和检查落实各项会计工作,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6.登记总分类帐,做好总帐与分类张的对帐工作;需要作内部转帐的经济事项,编制转帐记帐凭证。

  7.编制各期会计报表,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编制内部报表,向本公司领导提供必需的财务资料。

  8.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归档制度

  第十八条 需归档的工程咨询文件是咨询工作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一、委托工作内容包括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并要求每类文件编写资料目录。

  1、成果文件类(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工程量清单、钢筋量表、工程标底、工程预算书、造价过程控制各阶段文件、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全过程项目管理各阶段文件等)及电子版;

  2、工程量计算底稿类(要求分专业装订成册);

  3、代理招标资料类(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资料、中标方的投标资料、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二、委托工作内容只有招标代理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并要求每类文件编写资料目录。

  1、代理招标资料类(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资料、中标方的投标资料、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九条 归档的时间

  一、委托方所委托的咨询工作全部结束或其中一项工作完成后3日内整理归档。

  二、电子文件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第二十条 归档责任

  一、委托工作内容既有招标代理又有造价咨询工作时,归档工作由造价咨询部负责此工程的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整理归档,所含招标代理资料由招标代理部经理配合提供;

  二、委托工作内容只有招标代理时,归档工作由招标代理部经理全面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归档编号

  一、根据具体工程存档资料的种类、数量进行归档编号;

  二、档案编号由合同号和序列号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存档

  档案资料整理完整后,交档案管理室负责人保管。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招聘

  (一)聘用原则

  本公司征聘员工本着“任人为贤,唯才是用”以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为基本原则。视其对某职位是否适合而定,并以该职位的业务常识及要求态度为考核的准侧。

  (二)聘用期限

  1、岗位聘用期限一般为1~5年,由聘用人根据岗位要求和受聘人情况确定。

  2、岗位聘用期限应低于或等于本人劳动合同期限。

  3、健康检查复试合格并确定录用者

  第二十四条 录用与入职

  (一)经公司同意聘用的人员,按公司《录用通知书》或“电话通知”的规定时间和规定内容,前来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应聘者应按行政部指定时间报到上班。

  (二)新员工入职一律要求做健康检查,主要了解其身体状况是否能胜任工作要求。体检一般由市级以上医院进行。

  (三)新入职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的员工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包括:公司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法律常识、财务常识、建筑工程常识等。

  (四)行政部负责向新员工介绍公司的规模、架构、规章制度、福利待遇等,带领新员工熟悉公司环境,介绍其与公司各位同事认识。

  (五)经过1—3个月的试用期后,依据工作表现决定是否正式录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优异者经部门负责人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可获提前转正。

  (六)如若部门负责人认为有必要,个别员工的试用期可酌情延长。

  (七)员工试用期间,工作不满六日提出辞职者,不予计算薪资。

  第二十五条 转正

  (一)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在第一个月或第二个月时,根据评核情况,由行政部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本人填写《转正审批表》交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其表现填写《员工评核表》、后交行政部、总经理办公室逐级报批,决定其是否正式录用。

  (二)如员工在试用期间,工作出色,表现优秀,由其部门负责人提出,经逐级评核报批,可提前转正。

  (三)正式录用后的员工,证件齐备者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四)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五)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除合同标准文本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员工可以约定补充合同条款或附件,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离职

  (一)离职

  员工若要求离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报告提出申请,经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离职。若未能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则需向公司交付一个月工资代替。于试用期内,通知期为十五天或以十五天工资代替。

  (二)辞退

  依据员工工作表现违例、工作失职或不适应本公司企业文化者,公司有权

  辞退;因公司业务发生变化而产生冗员,公司有权辞退人员。

  (三)开除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渎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故意泄漏公司机密造成较大影响者;拉帮结派,不务正业,蓄意制造不良情绪者;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公司可对其予以开除,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将有关资料存入个人档案,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或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裁员

  倘因公司业务条件或经营方针变化而产生多余的员工,又未能安排其他工作者,公司将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和劳动部门备案。

  第六章 质量目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质量目标:

  a) 项目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98%以上

  b) 合同按期交付率达到98%以上

  c) 顾客满意度达到97%以上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部质量目标:

  d) 项目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99%以上

  e) 合同按期交付率达到99%以上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保密事项包括:标明密级的秘密文件;咨询过程中知悉的委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工程建设投资情况和设备材料价格;咨询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图、预结算书、电子文档等资料;各类咨询成果文件;其他需要保密的资料或信息。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另行制定更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文件及资料的收发、传递、保存由综合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实行统一口径对外。文件的销毁工作由公司统一组织,销毁时要有专人负责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将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等私下复制或携带外出。

  第三十二条 不得利用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从事与公司工作无关的活动或谋取私利。

  第三十三条 咨询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借阅咨询资料,不得借阅与所承担咨询任务无关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咨询人员不得向其他咨询人员询问与所承担任务无关的内容、结果。

  第三十五条 调离或离开公司的人员对其在公司期间接触的属本公司规定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应该严格保守秘密。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经理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本部门的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堵塞漏洞。发现窃密或重大失密事件,必须及时向公司高层领导报告情况,不得延误。

  第八章 岗位职责

  第三十七条 各岗位职责分工,按总公司的责任制度管理。

  第九章 企业印、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印鉴分类由专人保管。

  1.分公司公司的公章、总负责人的私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

  2.会计的私章、出纳的私章:分别由会计、出纳负责保管;

  第三十九条 印信管理人员应对印、信使用的正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凡以公司名义出具的各类文件、资料需要盖章,必须由总经理在发放单上签字或当面指示, 印信管理人员方能同意使用公章。

  第四十一条 公章的销毁,必须经执行董事批准,有两人以上监销并做好登记。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出差人员需必须按出差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字.印信管理人员在盖章前,必须认真审核用信用章手续是否完备.若手续不全,用印、用信领导批准不符或与政策相违背,印信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用便函开出的证明必须一式两份经备存查.

  第四十四条 印信应严加保管,如有失职、差错、丢失或违章乱用,一经发现,需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章惩处.

  招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价格;

  (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投标价格;

  (三)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

  (四)组织供货计划;

  (五)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

  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

  第三十九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第四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见附录二)。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招标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体情况、公开招标及招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

【招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采购招标管理制度04-02

招标采购管理制度02-24

招标公司管理制度05-06

项目招标管理制度05-19

酒店招标管理制度05-19

设备招标管理制度05-19

企业招标管理制度05-19

采购招标管理制度05-19

矿山招标管理制度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