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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招标管理

时间:2022-05-19 10:42:59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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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招标管理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确保设备质量,提高设备投资效益,规范招标过程管理,在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在设备采购中组织实施自行招标的管理工作。

(2)本制度规定了设备招标工作的职责、组织及实施过程,包括公开招标及邀请投标管理工作。

第3条 依据法律、法规

本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依法对设备招标工作作出规定。

第4条 招标管理的主体

工厂设置设备招标小组,全面负责设备的招标管理工作,工厂总工程师任主任,小组成员由综合管理部、保障部、财务部、使用单位及党群等部门成员组成。

第5条 招标小组的职责

(1)负责对招标过程中投标方资格的审定。

(2)负责对投标方技术审定、评价。

(3)负责对投标方商务审定、评价。

(4)负责对投标方综合评定,确定中标方。

第6条 在设备采购招标工作中,各部门职能如下。

(1)综合管理部

负责与集团公司的联系;设备招标的商务评标。

(2)保障部

负责组织实施设备招标工作;负责设备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编制,负责全套招标文件的汇总;负责设备的商务澄清及答疑;参与设备招标的商务评标;负责设备入围供应商及评标结果的上报工作;负责与中标厂商签订购置合同;负责招标和评标资料存档。

(3)使用单位

参与主、辅机设备招标的调研工作;负责对设备商的技术审查工作,推荐入围的供应商;负责设备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负责设备招标的技术澄清及答疑;参与设备招标的技术评标。

(4)财务部

负责涉及招标工作的资金落实工作,参与设备价格、付款方式的谈判。

(5)党群工作部

负责对投标方的资质进行审查。

第2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和依据

第7条 设备采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由公司设备采购小组统一组织招标工作。

(1)工厂的主要生产、施工设备

(2)重大技改项目及重大科技项目的大型设备、重要辅机等。

(3)进口设备。

(4)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设备采购。

(5)国家法津及工厂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8条 参加招标的供应商应保证不低于三家,因特殊原因低于三家的需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9条 采购招标的依据

(1)设备采购计划

(2)经总工程师审核的技术协议、技术规范等。

第3章 设备招标工作流程

第10条 设备采购小组应按设备采购计划及时拟定设备招标工作计划,招总工程师审批。

第11条 编制招标文件

(1)设备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由使用单位负责编制,并邀请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商务部分由保障部

编制,并负责招标文件的汇总、印发等工作。

(2)招标人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方,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12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程序

(1)投标方应在投标封上日期前将密封的招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2)保障部根据招标委员会主任的指导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邀请有关专家、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评招委员会,邀请投标方代表进行开标。

(3)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澄清、答疑程序,并按照招标审定的评分细则进行技术、商务评分。评标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对评标办法的制定所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方进行综合评分,并提出评审报告,确定中标单位。

(5)保障部负责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6)保障部负责招标过程上的资料收集及各种文件资料 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13条 合同谈判和签订

(1)保障部负责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以及商务部分的合同签订工作。

(2)使用单位负责合同中技术协议的签订工作。

第14条 由保障部与原方案中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厂家及价格后报主管厂长审批、执行。

第15条 招标工作邀请招标公司代理,双方职责及义务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第7章 附则

第16条 本制度由保障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第17条 本制度自2011年6月30日起开始实施。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制度2017-01-16 12:22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材料、设备采购质量,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增加材料、设备采购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公司材料、设备采购管理的实际情况,规范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操作程序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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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中心单位、地区公司、控股公司的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第三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用邀请招标,公司所属各中心部门单位、地区公司、控股公司有义务推荐投标单位。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中心部门单位、地区公司、控股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准则的要求落实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工作。

第二章 采购招标原则

第五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原则。

第六条 与招标活动相关的成员应对评标小组名单、标底、评议过程及其它评标小组要求保密的内容进行严格保密。

第七条 与招投标活动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向评标小组明示,并主动回避;评标小组根据具体招标项目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评标方式,该招标活动的过程经办人回避定标。

第八条 所有供应商均应满足入围条件后,方能受邀参加投标。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是三家或三家以上有实力、信誉和服务良好的供应商。

第十条 所有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必须经公司招标审计中心审核,总裁办审批方能进行招标。

第三章 招标实施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由地区公司或需要采购部门单位实施,其他部门单位通力配合。

第十二条 在实施招标前,需采购部门单位将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1

文件资料,报公司招标审计中心审核,总裁办审批后组织实施。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数量、历史采购价格、预算价

格,包括附件、图纸等;

(三)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四)拟签采购合同;

(五)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六)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投标邀请;

(九)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十)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十一)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十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十三)招标答疑时间及方式;

(十四)接受投诉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部门单位负责投标报名供应商的信息资料收集,汇总报招标审计中心,知会总裁办。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部门单位在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如有需要停止或终止招标,报招标审计中心审核,总裁办审批后方可。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部门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有需要可以组织现场考察但不得单独考察,需要根据考察内容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单位一起参加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招标答疑工作。

第十七条 开标前,招标采购部门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 2

成部分。

第十九条 投标截止时间招标采购部门单位收集投标文件,核对是否与投标报名一致,如有漏缺的说明情况,报招标审计中心,知会总裁办。

第四章 评标选购

第二十条 招标审计中心根据材料、设备采购标的实际情况组建评标小组,原则不少于5人,主要是技术人员、造价人员、了解擅长材料设备市场价格采购人员参加评标工作,负责评定投标入围单位。

第二十一条 招标审计中心根据材料、设备采购标的实际情况安排相关人员与投标入围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原则上不少于两轮,负责谈判人员汇总标的最终谈判投标报价,列出拟中标人顺序,报招标审计中心审核、总裁办审批。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部门单位负责跟踪至采购合同会签完成,采购合同签署工作。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给予处分,处五仟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处分,处五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辞退职位;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相关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辞退职位;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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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

小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处分,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五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小组成员并辞退职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制度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公司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工作流程,按附件《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工作流程图》执行操作。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2:25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物资、设备(含车辆)的采购管理,维护国家和企业及物资(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净化采购渠道,规范采购行为,保证物资(设备)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局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等纪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公司所属项目部(分公司)的大型设备(含车辆)、批量物资的采购管理。

第三条 在全公司范围内所需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主要物资及大批量物资(10万元以上)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业主供料除外)。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采购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质优、价廉的原则,面向市场公开(邀请)招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七条 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司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支持和配合物资部门做好物资(设备)的招标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成立设备(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项目部(分公司)经理担任,成员由公

司施技安质、经营开发、财务、纪检及项目部(分公司)等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具体负责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定、批准采购计划及招标项目;

(二)审定采购招标方式及评标办法;

(三)确定评标小组及评标人员;

(四)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章 范围和权限

第十条 凡单台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或单台价值50万元且批量价值达30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单台价值50万元以上且批量价值不超过300万元的生产设备,10万元以上的乘坐车和非生产设备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项目部(分公司)所需工程物资单一品种采购批量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必须由公司招标采购或授权给项目部(分公司)实行招标采购。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大宗物资和地材可不实行招标,由项目部(分公司)自行采购,但必须遵循货比三家,质量达标,价格低廉者从优的原则,并完善其采购程序。

各项目部(分公司)不得将批量化大为小,化整为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过张榜公布后,可不采用招标方式直接采购:

(一)上级机关统一调配的物资和设备;

(二)业主统一供应的物资和设备;

(三)业主有明文规定,指定了供货单位的;

(四)所需设备、物资供货方为唯一生产厂家的;

(五)采用招标方式,从时间上无法保证施工的第一小批量物资。

第十二条 公司项目部(分公司)物资部门依照本办法提出物资采购招标的

范围及额度,编制物资采购招标计划,由项目(分公司)经理审批后实施,并报公司施技安质部备案。

第四章 采购招标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公司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独立法人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竞标,经综合审定后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 邀请招标的投标人的选择对象是:

(一) 国产设备、物资应是生产厂或生产厂在各销售区域的销售代理(须有售后服务能力),并在经公司或集团公司按照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的合格分供方中选定。 公司施技安质部每两年对主要设备、物资的供方进行一次评审取舍,并发布合格供应商名册;不合格供应商将予以除名,并通报项目部(分公司)。

(二) 进口设备和物资应是设备、物资的生产厂商、外商在国内的销售代理(需有售后服务能力)和国内具有此业务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一级公司机构。 第十六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物资(设备)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物资(设备)投标邀请书,所招标物资(设备)的技术标准、规格、数量、技术参数、质量要求、随机附件、供应方式、交货时间及地点、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的服务承诺、优惠条件、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必须明确中标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数额。

进口设备或用于国外工程的出口施工设备,除上述要求外,还应考虑适合长途航运的包装和防护,厂商还应协助办理进口或出口各种手续及退税或免税手续。

对于中标单位而言,投标书将作为合同文本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根据拟招标物资(设备)的具体情况,在招标前必须进行市场的资源调查和价格调查,进行质量及价格比较,结合工程预算价格及相关因素,确定好招标物资拟招标的参考价,供评标委员会参考并加以保密。

第十八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价格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原则上规定一般为十天。

第五章 物资(设备)招标中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物资(设备)招标人一律拒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物资(设备)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物资(设备)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供应数量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原则上不允许分包,标书中允许分包的最大额度不得超过30%。

第二十四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物资(设备)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物资(设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物资(设备)投标人不得与物资(设备)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禁止物资(设备)投标人以向物资(设备)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五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在物资(设备)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物资(设备)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物资(设备)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物资(设备)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物资(设备)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采用竞标方式则允许竞标人当众反复降低报价,直至无人降低报价时,在付款、售后服务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当众宣布最低报价者中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人数一般为奇数5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小组,评标人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前应当保密。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物资(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在未确定中标人前,不得透露有关投标价格、评标方案等情况。评标人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对所提出评审意见负责。

第三十条 评标小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中标人不另发落标通知,也不接受任何性质的落标查询。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有关内容由中标人与使用人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况应重新招标:

(一)参加投标方少于三个。

(二)评标小组认为所有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投标方串通并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自接到设备、物资采购申请报告后,除特殊设备和物资外,进口设备、物资三十日,国产设备、物资十五日内完成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物资(设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任何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时足额提交。

第七章 法律责任及奖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必须进行物资(设备)招标的工程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物资(设备)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追究项目(分公司)经理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向物资(设备)招标人及评标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有),并处中标项目总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他非法所得,并取消其三年以内物资(设备)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违反本办法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评标人员和评标工作人员受贿,向他人透露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评标有关情况的,给予警告、没非法所得的财物,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评委成员资格,不得参加任何评标;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物资(设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给他人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处转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物资(设备)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有),并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罚款。

第四十条 物资(设备)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取消其三年内的投标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酌情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认真执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规定,降低采购成本显著的项目部(分公司)和个人给予适度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视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施技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物资(设备)采购评标办法规定 (暂行)》

2、《设备购置计划》

3、《设备购置申请》

4、《招标邀请通知书》

5、《开标会签到表》

6、《投标文件签收单》

7、《投标样品签收单》

8、《中标通知书》

附件四:

招标邀请通知书

公司 物(设)招 年第 号 根据 施工要求,现决定采取招标方式购置以下物资(设备)。按物资(设备)管理程序要求,特向贵厂(公司)发出邀请,如愿参加,请于 年 月 日之前复函物资(设备)招标办公室,届时将通知贵厂(公司)购买标书参加投标。

招 标 号:

招标物资(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 量: 质量要求: 性能要求: 交 货 期: 招标地点:

招标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标书受理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八:

中 标 通 知 书

贵厂(公司)在参加的我公司物资(设备)招标 号投标中,经过评定,确定贵单位为第 中标候选人。

请接到此通知后,于 年 月 日 时前到我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并与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签订合同。逾期不到我方将通知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贵方全权承担。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六: 投标文件签收单

附件七:

投标样品签收单

附件五: 开标会签到表

采购编号: 开标时间: 采购项目: 开标地点:

招标人主办人员: 监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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