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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招标公司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29 00:35:47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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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招标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湖北招标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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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九)确定中标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

(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公告费。

第二十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二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招标文件;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先行公示的具体规定,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服务类、货物类项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第四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节约成本、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对全省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布局作出规划,制定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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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组建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投标的统计、分析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否则招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本省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包括规模以下投资项目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投资规模划定分级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范围,并公布施行;

(三)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时,—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四)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医疗器械及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的行业、产业和其他新行业、新领域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第五章 招投标场所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的服务不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

第三十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收集和管理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投标项目,设置专门的服务区域。

第三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四)、

(七)、(八)项程序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三十九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招标人进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力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7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二)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的串通招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指定媒介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第四十五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烟草招投标管理规定12017-01-16 12:46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招投标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公司基建工程和大额物资采购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使基建工程和大额物资采购管理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局和省局有关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建工程和大额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基建项目(指土木建筑和建筑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及大额物资采购(指物资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重大采购项目),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凡涉及两大工程,都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四条 除国家局、总公司认定的行业特殊项目由国家局、总公司组织自行招标外,其余项目均要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二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五条 招标程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购办依据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项目预算以及批准的采购方式,填写《采购事项审批表》,报“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核后实施。

(二)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招标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填写《招标代理机构抽选表》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由采购办在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监察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三)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要依法将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国家或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法律法规没有规

定的,要在两家以上省级媒体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要依法将进行招标的项目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标书编制。采购办会同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中一般要载有采用设定“最高限价”的条款以控制成本。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五)审定标书。有采购办填写《标书审定表》报管委会,由管委会组织审计、法规、财务、监察等部门审定招标文件,经讨论通过后方可发布。

(六)投标人资质审查。投标人应当提供有关 证明和业绩情况。管委会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投标人资质进行审查。资质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不得进入采购环节。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一般情况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监察部门要对抽取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八)开标。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召开评标会,开标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内并在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由计划部门、监察部门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九)评标。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文员会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向检察部门报告非法敢于评标工作的行为。评标全过程必须由检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重大采购项目可以同时聘请公正机构进行公正。

(十)定标。采购办要在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中标供应商确认单》及评标报告,提交管委会讨论通过。中标人不是第一候选人的,还需提交管委会审议。

(十一)采购办负责将招标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包括中标单位、中标数量、中标金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合同副本应当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一)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法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意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标价,单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招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相应;

(七)投标人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否决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后,除采购项目取消情形外,要重新招标;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管委会批准,且还要报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凡总额在50万元以上工程、物资、服务采购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均应实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可供选择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10%(不含10%)以上的。

第七条 组织形式:

公司成立基建工程和大额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招标领导小组按照严格审批,严格程序和公开、公正、公平及择优诚信的原则进行招标议标。招标议标工作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评定。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上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工程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九条 投标人应享有的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条 招投标人在建设工程和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法律保障与监督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大型维修工程管理和大额物资采购管理由“三项工作”管委员会、董事会决定,公司民-主管理、监督小组参与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基建工程和采购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设计方案、装修方案,工程中的重大变更等)要报局长(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纪检监察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监督,参与对投标单位资质和信誉的审查,但一般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从立项到竣工决算,从比价到物资采购完成,采取全面审计调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发现并评价投资风险及管理程序和关键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随时在工程建设中纠正偏差,实现对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与控制。

第十三条 贯彻“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聘请监理或专业人员切实加强施工质量的预控、检查和验收,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上,进行技术监督、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使产品的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公司安排基建工作人员对每道工序进行监督,做好每天的工程日志。

第十四条 建立招标工作法律保障机制,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规范招标活动,防范法律风险,保证招标工作的有序进行。招标活动应当有法律顾问参与,集中规模招标和重大招标活动中法律顾问必须全程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 基建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依据基建项目的审批文件、合同、协议文件、项目经办人提供竣工报告和工程决算报告和竣工验收证明(必须提供完整的修建工程量、工程用料等资料),公司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进行决算审计。专业中介机构提交竣工验收证明(承办方、监理公司、投资方三方组成验收小组验收),提交消防安全等其它合格证等审计报告(承办方、投资方认可签字),报省局审计处复核后财务部门予以结算。竣工文件不齐全、不正确、不清晰的,不能验收交接。

项目的各类资料全部上交综合办办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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