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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招标管理规定

时间:2022-12-29 00:33:02 招标 我要投稿

建筑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1)工程副总经理负责进行工程承包的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以国家、行业及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

(2)对工程承包方进行评定和选择,保证承包方具有满足本企业规定要求的能力,通过对企业的工程承包活动实施控制,以确保本企业的工程符合业主和法规的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施工中的所有承包活动。

第三条 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标价与成本相结合的原则。

(3)工程性质与施工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本企业项目招投标的要求与形式

第四条 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要求

(1)项目承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的质量要求,并且必须满足本企业的质量要求。

(2)工程分承包方必须经过评定和认可,并建立合格的工程分承包方档案。

(3)选择工程分承包方,需由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审核。

(4)工程招投标前应建立《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工程分承包方应在《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选择。

(5)所有工程分承包方施工的项目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第五条 项目招投标的形式

企业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标、议标二种。单项工程发包、重要单位工程发包原则上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工程发包和分项工程发包可采用议标。

(1)议标的工程发包范围

①工程造价在10万元内的非关键工程。

②因政策等原因,承包商目前处于无竞争地位。

1

③其他特殊原因。

(2)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包由副总经理牵头,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包需遵照国家招投标法及本行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程序

第六条 提出招标及招标前准备

工程副总经理根据开发项目的总体进度安排,提出工程招标时间及时机,并负责安排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资格预审

工程招标前应对工程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分程序性审核及实质审核。程序性审核就是审查工程承包商报送的资料;实质审核是由工程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背景调查。

(1)预审包括以下内容

①应具备的符合发包工程要求的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异地施工的企业必须提供发包工程所在地的注册证明文件。

②近两年的合同(包括内容)履行情况,权威部门认定的施工质量情况。

③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及流动资金状况。

④现有施工任务(含在建及未开工工程)。

⑤企业自有设备一览表,企业人力及物力资源情况。

(2)其他需要预审的内容

①以上内容按照业务对口的原则由工程、财务等职能部门分别评审。对工程承包商近两年的在建及已完工程进行考察,并听取相关业主的反馈意见。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资格预审后参与投标的工程承包商数执行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资格预审后参与投标的工程承包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八条 招标文件的起草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由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起草,议标工程的招标文件由工程部起草。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四部分:

(1)工程名称及概况;

(2)投标人完成招标内容的要求;

(3)投标须知及有关日程安排;

(4)《投标书》的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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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评审

招标文件编制好后,工程副总经理就其中主要条款及要求做出书面评审,报总经理确认,确认后的评审记录作为招标文件修改及正式成文的依据。

第十条 标底的编制

公开招标的标底原则上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标底的委托方式及编制原则经工程副总经理确定后由工程部编写委托说明。非委托的标底由工程副总经理组织编制。标底由总经理审批,需要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的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编制完成后的标底在公布前应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投标书的评审(评标)

(1)公开招标的《投标书》由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要求组织按一定程序进行评审。

(2)企业内部议标的《投标书》由工程副总经理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就《投标书》的主要承诺与招标文件的主要要求的一致性及技术的可行性、投标价进行询标并做出书面评审记录,总经理上报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中标及《中标通知书》的填写

评标确定的综合评比最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填写《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 招标实施程序

(1)发出《招标通知》或《邀请函》。

(2)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3)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并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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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集《投标书》。

(5)确定评标原则及方法(需要报批的要进行报批)。

(6)成立评标委员会。

(7)开标。

(8)出具《评标报告》。

(9)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工程承包文件管理

工程承包文件包括工程承包计划和工程承包协议。

(1)工程承包计划

根据工程特点和进度需要确定承包工程,并在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选择工程分承包

方,所有承包工程必须签订承包协议。

(2)工程承包协议的内容

①承包工程的名称部位、工程量、开工日期、交付日期、付款方式等。

②质量条款、技术要求、验收标准。

③《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条款。

(3)承包工程的技术资料

①承包工程的材料合格证,分项评定资料由承包方整理并经工程副总经理签认后归档。 ②承包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将有关资料及时交工程部归档。

第十五条 承包工程的检验、评定

(1)分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2)工程副总经理行使对本项目分承包方的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权。

(3)经工程副总经理评定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转序。如出现不合格品,项目经理部要按本企业《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实施,并按本程序重新评价分承包方,评价不合格的应从《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除名。

第四章 工程承包方的评价与考核

第十六条 工程分承包方的评价

(1)分承包方的评价由工程副总领导工程部有关人员进行评价。评价符合要求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存档,并编制《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通过GB/T 19000-ISO 9000质量认证的单位可直接列入分承包方名册中。

(2)工程承包方评价的内容

①施工队伍的人员素质、技术水平能否满足本企业的质量体系要求。

②施工机械设备能否满足本工程的要求。

③履约情况和社会信誉。

④以前合同的履约情况。

⑤社会信誉。

⑥队伍资质证书及企业概况。

第十七条 合格分承包方的考核与管理

(1)工程部负责对合格分承包方的施工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并做好原始记录。

(2)经考察不合格的,从《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除名。

招标评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4:23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公司已承建的建设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保障工程及设备、物资质量和安全,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公司所承建的电力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及设备、物资采购等。

第三条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设备、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其中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同时执行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包括公司已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施工、调试、设备和物资采购等的招投标。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各种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规定中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六条 公司计划合同部是本公司内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本公司内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市场开发部、物供部、工程部、质安部、财务部、办公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公司规定参与建设工程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管理部门职责: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定,制定内部建设工程投标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对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归口管理和实施监督;

(三)组建并管理公司建设工程内部投标项目评审委员会;

(四)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审查和投标评审工作;决定招标形式;

(五)负责公司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部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如有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同意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已签字,项目已经列入公司的实施计划,

(二)设计施工图等已经具备

(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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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其它相关要求具备等

第十条 招标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公司计划合同部发布招标通知。

(二)邀请招标:计划合同部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之后可以实行议标。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一条 一些特殊性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及要求,直接发包的应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采取公开、邀请方式招标,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公司领导递交招标申请书。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

(三)发布招标通知,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 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报公司领导核准同意后的投标单位,并向其分发招标文件。

(五)组织现场勘察,

(六)组织编制标底,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七)接收投标书。

(八)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九)向公司领导递交评定资料及报告,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经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能变更或随意补充,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应当征得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在投标截止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5日后,计划合同部应当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公司计划合同部备案。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前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且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六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标底。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凡经公司同意批准设立的工程项目经理部或具有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均可按照本条规定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书由公司计划合同部及工程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应按照招标通知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计划合同部提交投标申请书、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取费证书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书,密封后送招标单位。 需要补充、更正的,最迟在开标前向招标单位提交正式的补充、更正文件。中标后,不得附加条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计划合同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启封并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按要求密封的。

(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印鉴。

(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六)投标书逾期送达。

(七)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八)其他无效行为出现。

第二十四条 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限:从开标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计划合同部应当主持评标、定标报告向公司主管领导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并自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二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除不可抗力外,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定标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超过保证金损失的由中标单位予与赔偿。

第二十八条 合同价、最终工程结算价原则上不超过中标价,中标价均应含有风险系数,结算时单价不做调整。

第二十九条 发生合同纠纷,应按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计划合同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 15日起施行。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4:25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建筑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筑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邀请3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证明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关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单位,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和备案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投标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当根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由建设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建设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的,应当在投标截至日期前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送达投标书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投标总价的2%,并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并公布标底。

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开标会议的,延期不得超过10日,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以及有实质性内容修改而未加盖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取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召开开标会议前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建设单位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应当遵循公开、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建设单位提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内确定中标单位。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未中标单位。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中标单位应当负责赔偿。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禁止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建筑工程应当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二)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的;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参加建筑工程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标单位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行贿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本办法规定,限定建设单位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处罚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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