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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部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29 00:33:14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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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管理大纲

招标代理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经律。

第三条 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稳定。

第五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 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条 公司尊重专业人才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一条 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二条 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三条 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 员工守则

第十四条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克己奉公。

第十五条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第十六条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第十七条 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第十八条 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第十九条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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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二十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二节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二十三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公司领导会同财务进行监交;计划财务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第三节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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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效益。

第二十八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二十九条 现金日记账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账或帐外有账。

第三十条 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账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三十一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节 档案保管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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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六十六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七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第七十一条 各部门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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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七十七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用人部门和办公室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办公室会同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第七十八条 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

第四节 工资、待遇

第七十九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八十一条 公司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八十二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

第八十三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

第八十四条 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五节 辞职、辞退、开除

第八十五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八十六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公司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八十七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准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八十八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员工工作半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九十条 员工必须服从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九十一条 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

第九十二条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九十三条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九十四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九十五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 业务质量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九十七条 为加强公司的业务质量,更好的贯彻公司“成功在于信誉”的创立宗旨,特制定本制度。

第九十八条 公司业务工作实行以项目经理制度为核心的工作制度。

第九十九条 公司业务工作质量实行以经理牵头的二级质量复核制度。

第二节 项目经理制度

第一百条 公司业务工作以项目为依托,实行项目小组制度,项目小组根据需要,可以由公司各部门人员组成。

第一百一条 项目小组在项目开展时按经理要求成立,在项目主要工作完成后解散,人员回归各部门。 第一百二条 项目经理负责管理项目小组,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配合工作。

第一百三条 项目小组职责:

一, 项目经理:1,负责受理业务,核查点收委托方报送的业务资料;2,负责统筹业务的工作进度,

保证工作如期进行并圆满完成;3,负责整体把握、审核经办人员完成的业务工作质量,保证

工作的准确度和正确性;4,负责业务成果的交付和业务费用的收取,保证业务成果的如期交

付和业务费用的如额收取;5,负责统筹承办的业务的档案整备,并与档案员交接。

二, 经办人员:1,按项目经理的安排,如期、保质的完成自己负责的部分业务;2,负责承办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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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档案整备,并完整的交付给项目经理;3,按项目经理的安排,对其它经办人员完成的业

务成果进行复核,并保证复核后的业务成果的准确度和正确性。

第三节 二级复核制度

第一百四条 一级复核由项目经理安排项目小组经办人员进行交叉复核,经办人员复核完成后(文件名称后备注日期及时间,如:**项目12-1215:30.doc)由公司邮箱发出交付对方。

第一百五条 二级复核由项目经理负责,复核完成后由公司邮箱发出交付对方。

第六章 保密工作

第一百八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九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漏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的秘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3.招标项目的资料;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贸易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

第一百一十四条 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 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

第七章 岗位职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业务部主任职责:

1.主持业务部全面工作;

2.处理公司日常业务事务,接待、处理来信来访;

4.领导起草公司业务文件、报告和编制资料;

5.做好员工业务培训工作;

6.总经理授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业务工作人员职责:

1.承办具体项目的业务工作;

2.承办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汇编和发送工作;

3.承办公司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章 企业印、信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的印鉴分类由专人保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印信管理人员应对印、信使用的正确性负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出具的各类文件、资料需要盖章,必须由总经理在发放单上签字或当面指示, 印信管理人员方能同意使用公章,并应留下底稿和两份印好的以备存档和借阅.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印信应严加保管,如有失职、差错、丢失或违章乱用,一经发现,需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章惩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管理细则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管理则自2015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管理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

招标代理管理规章制度2017-01-16 14:43 | #2楼

一、人之因素及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具体实际制订本制度,公司各部均需遵照执行。

二、公司人员采用聘任制,决策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议。

三、公司人员分注册人员、聘任人员、试用人员三类,注册及在合同期内专职的聘任人员均列为正式人员。

四、试用人员采用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五、聘任人员在试用人员中择优录取。

六、公司注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调入,根据工作需要,在表现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专职聘任人员中录用。

七、试用人员报名资格:凡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高级职称,且有一定相适应的实际工作成绩和能力;

2、中级职称,从事三年以上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性工作;

八、具备报名条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在审核时,凡从事过造价专业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并具有造价培训证的优先录用)。合格的为试用人员,试用期为半年。

九、凡试用期满的由领导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有:工作业绩及表现,*地建监统编04表等;考核结果将作为

正式聘任的依据。

十、公司均需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聘任合同(期满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续聘或解聘)。

十一、公司统一建立员工劳动人事档案,管理事宜由公司总经理明确专人负责。

十二、公司人员均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结论将载入个人档案。 十三、建立、完善劳动考勤、考核等专项制度。

代理工作规则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行业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特订立廉政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供招标投标工作人员遵守。

1、不利用管理招投标工作的便得,指定或介绍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2、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投标单位的投标活动。

3、不向投标单位透露招投标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泄露标底。

4、在招投标活动中,不接受招投标单位的礼金、礼品和宴请。

5、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偏袒任何投标单位。

6、自觉接受招标办的监督管理,不明招暗定,走过场。

7、工作人员不作为投标单位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

8、不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保密制度

1.严格执行《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保密法规。

2.对不需要的过期档案、文件或资料经单位领导同意后进行销毁,销毁时要派专人在指定地点监销,不准乱扔乱放。

3.单位人员的手机、住宅电话号码、住址要对被审核单位保密。

4.项目的主审人员及有关联的人员的姓名要保密。

5.审核报告下达前的所有数据及有关内容要保密。招标(预算、工程量清单)标底及本单位出具的各种工程结算、数据、会计成本、收入、财务账目要保密。

6.工作人员知悉被审单位、委托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应有保密义务。

违反保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质量,经市招标办研究,决定对招标代理合同实行统一审查备案;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统一执业手册和挂牌服务,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招标代理合同的管理

(一)招标代理合同是指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装饰装修工程。

(二)招标代理合同包括:

1、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高、计划投资额;

2、招标代理范围;

3、招标代理内容;

4、招标代理时限;

5、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6、双方权力和义务;

7、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

8、其他;

9、合同生效与终止;

(三)各招标代理机构凡参加年检、升级的代理业绩以招标办审 查备案的代理业绩为准。

(四)凡招标代理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审查备案或者超越代理资质范围、逃避招投标监管的一律按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二、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一)所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执业制度。凡是从事招标代理 活动的人员进行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图纸答疑、主持开标评标活动必须持省招标办统一印制上岗工作。

(二)凡送招标办备案的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 件须在封面右上角签名栏内签字或盖章,并以此作为考核代理人员的依据。

(三)所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情况每年在“潍坊市 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一次。

(四)一年内累计扣分40分以上(含40分)为不合格。

(五)凡公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暗箱操 作等行为一经投诉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3年内不准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配合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下列制度:

1.公司财会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财务设置会计和出纳两个岗位。会计人员不得经营(管理)现金,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不得保管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主管会计保管。会计人员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成本核算、缴纳税款、兼管人事等工作。出纳负责开票、收款、资金(现金)管理、开户银行对帐、报销、付款、报账、原始凭证核对工作。

3.本公司的一切开支均由总经理签字方可报销。部门费用开支由经办人签字,部门经理审核、签字,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出纳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支付。同时要求所有发票真实有效,自制单据必须合法、合理。报销人员对经办报销的票据负有直接责任,报销时应注明经办人、简单事由等情况。票据有误、手续不全,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4.个人一般不允许因私借公-款。若有特殊情况,另行处理,但不得长期占用。因公借款,应在办理完公事后一周内,结清财

务手续。

5.公司的财务账目,要求做到帐、款相符,日清月结,同时不得库存大额现金。办公用品、用具要帐、物、卡相符。

6.财务人员(综合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台账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各部门的经济核算工作,并对各部建立收入、支出台帐。按时给需要结算(分配)的部门、人员办理结算手续。

7.办公用品、劳保福利、专业书籍、标准图等实行统一购买。在购买前,需列出计划,由财务部门统一配置。专业书籍、标准图、办公用品、用具实行谁借用、谁管理,认真登记。按部门配置的图集、定额、软件等资料,由部门负责人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法规、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对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根据豫价协[2015]16号文件,对我单位完成并且已经收取审核、招标费用的项目应及时整理,将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建立业务档案。档案整理无论项目大小、预算的编审、标书的编审、都应有相应的文字、数据记录。连同咨询协议、方案、工作报告、其他资料的往来记录等整理归档。

为保证我单位所有存档资料真实、齐全,降低业务风险。档

案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档案整理、管理工作。根据工程项目大小,确定必要的存档资料,资料不全不能存档。没有存档资料的工程项目,不能兑现工资。

招标代理质量管理制度2017-01-16 14:43 | #3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招标业务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业务行为,提高招标业务操作水平,编制本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招标业务包括: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 公司招标业务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各司其职,责任到人。

第四条 本规范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实行招标业务管理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公司领导的职责分工,公司有关领导分别负责招标业务、市场开发、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臵管理部、财务部、信息统计部等综合部门。各综合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及本规范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招标业务的操作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八条 招标业务质量管理实行质量负责人负责制质量负责人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订和实施公司的质量管理规定,全面负责公司招标业务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项目经理执行本规范的规定,以及公司各项相关规定,负责本业务单位招标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各业务单位质量负责人拥有招标业务质量管理权,业务流程审批(或审核)权,负责处理本业务单位招标业务质疑或投诉,并负责起草各类质疑或投诉答复函。

第九条 实行招标业务定期协调制度。由公司主管招标业务的领导每月定期召开招标业务例会,有关领导和各业务单位(不含分公司)的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听取公司各业务单位汇报招标业务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招标业务财务收支情况,协调解决招标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招标业务例会结束后,由综合部起草书面会议纪要,经主管招标业务的领导批准后,发送各业务单位(不含分公司)。

第十条 公司招标业务的流程管理按集团《招标业务审批流程(2015版)》执行。项目经理应当掌握集团公司的招标业务审批流程,严格按照要求办理招标业务,在项目进展的各阶段,按《业务办公系统填写说明》具体操作。 公司有关领导及各业务单位的质量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把关。公司各综合部门应为各业务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 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发出投标邀请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以下统称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应出现明显的文字错误。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内容有明确要求的,项目经理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不得少于有关规定中列明的内容,没有规定的,按照集团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向3家(含3家)以上合格的潜在投标

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为避免被邀请单位临时决定不参加投标,导致投标人不足3家,项目经理应向委托人建议向多余3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公告或邀请书应在完成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正式对外发布

第四章 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

第十五条 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以下同),是招标投标组织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关键程序。文件的质量对项目招标效果有直接影响,也是导致投诉质疑的主要因素之一。各业务单位应充分重视两个文件的编写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编制的基本流程:文件初步编写——与业主及有关方面讨论定稿——内部核校定稿——业主书面确认——公司审批流程——管理部门备案(若有)——对外发出。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范本进行编制;如国家、行业或地方无适用范本,应采用集团公司规定的范本;如公司无适用范本,可选用公司样本库中推荐的样本参照编写。

第十八条 各业务单位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和掌握招标行业有关范本,尤其是强制性使用的范本,同时对项目经理使用范本进行方向性指导。信息统计部将提供招标文件范本并及时更新。 招标文件中不得出现违反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的条款。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中所有涉及废标的条款应慎重设臵,文字应简练准确,并用醒目方式标明,尽量采用“*”号方式,不得出现违反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规定,以及不切实际的废标条款。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条款应明确、简洁、方便可行,并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做相应的封装和标识要求,避免密封条款规定得含糊不清、前后不一致而导致投标文件因密封问题废标或被拒绝。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原则上应由委托人或其咨询单位提供,项目经理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其中可能影响招标“三公”原则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如委托人委托我公司编制技术文件,该技术文件应由项目经理或聘请相关技术专家或专业人士编写,项目经理编写的应请有关专家审核,以确保文件质量。

第二十二条 项目有招标控制价或最高限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予以明确,或注明公布时间。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公司关于招标业务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执行多级审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经业主书面确认,并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方可对外发出,业主确认函需在送审招标文件节点时提供给审核人员。且书面确认必须留存原件归档。本条中书面确认是指:业主出具确认函件或在印制好的招标文件上加盖公章或授权人签字或在招标文件相应备案表格等处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售稿应加盖公司“招标业务专用章”后方可发售。如招标文件还须委托人盖章或管理部门盖备案章的,应按有关要求加盖印章后出售。一般不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电子版,如投标人需要电子版本,其技术部分应事先征得业主同意,并需加收费用。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须经国家、行业或地方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还应按照相应的管理程序向上述管理部门报审后,方可对外发出。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及

其它相关的要求出售。

第二十八条 若购买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不足3家需要重新招标(含资审)或取消项目的,项目经理应通过“招标变化情况”节点送审,同时,应对不足3家的原因做出分析,如需重新招标的,还应提出重新招标时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并作为附件上传。

第五章 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的修改和澄清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十条 澄清或修改文件编制完成,经业主的书面确认后(确认形式同招标文件),方可进行业务办公系统相应节点的送审,审核完毕后加盖招标业务专用章后,方可对外发出。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发出时间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5天。延迟开标时间和变更开标地点等内容的,应以通知的形式发出,时间可适当缩短。 虽然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发出时限做出明确规定,但必须给申请人留有合理的时间修改其文件。 第三十二条 澄清或修改文件中应附投标人回执函格式、且必须收回和保管好所有投标人的回执。如确实无法联系上投标人或无法取得投标人书面回执的,项目经理要向本部门质量负责人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应提出处理意见后存查。 第三十三条 按照相关规定,澄清或修改须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应获得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和修改的还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应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第三十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需进行招标文件澄清的,需报国际招标网原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审核通过,并应在开标日15日前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 资格预审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理应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拒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任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理应安排专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登记、接收,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理应协助委托人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资格审查的前期准备和评审过程的要求,参照评标工作的要求。 第四十条 资格审查结束后,项目经理应协助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报告内容应符合集团公司有关格式和内容的要求,国家或委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资格预审报告在业务办公系统完成送审后,方可盖章发送委托人。委托人对资格预审报告进行书面确认后,项目经理编制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资审合格通知书应载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在业务办公系统完成送审后,方可盖章发 出。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后应及时组织后续的招标工作。第七章 接受投标、组织开标

第四十二条 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项目经理应主动提醒所有投标人按时参加投标,如发现投标人有可能不足三家的,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的解

决措施。

第四十三条 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人员必须事先熟悉招标文件中有关密封的要求,在接收投标文件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善意提醒,并为投标人改正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外,接收人员应拒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遇到特殊情况,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人员,应及时与项目经理沟通,并向本部门质量负责人汇报。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经理应安排专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登记、接收并妥善保管。 1、 接收投标文件时,应检查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密封、投标人代表授权及身份证明文件(如招标文件有要求)等情况,填写《投标文件接收登记表》和《投标保证金登记表》; 2、由专人根据不同的标段(包)、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编号、摆放; 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样机、样品时,项目经理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法,将样机、样品编号摆放或保管;4、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项目经理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由该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项目经理应安排专人看管已接收的投标文件,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拆启投标文件,不得出现遗失和破损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不得开标,按不同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变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七日,如需对招标文件修改,应按照商务部13号令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应当在开标当日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向相应机电办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2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1个)”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进入采购程序;项目经理应当在开标当日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2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1个)”,并妥善保存中国国际招标网生成的备案复函。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协助采购人向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告。 3、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提醒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之前,应按本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做出分析。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理在接收投标文件时,项目经理应根据《出售招标文件汇总表》及网上注册信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认真核对投标人名称等相关信息。如发现购买人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按以下情况处理: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人未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注册或与注册名称不一致的,拒绝接收。 2、工程建设项目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其他项目,应在开标前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及时变更。已经进行过资格预审的项目除外。

第四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没有书面通知,不得临时变更开标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八条 在送审评标报告前,项目经理应完成业务系统“专家名单”节点,注明专家抽取情况,抽取库名称,抽取数量,业主推荐专家数量等,并将有关专家名单上传(公司内部抽取专家除外)。

第四十九条 开标前,项目经理应落实开标准备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拟定开标大会会议议程,应按《招标网上流程表格形式》中《开标大会会议程》编写。

第五十条 项目经理应对开标过程有明确分工,配备唱标人、记录人等。开标前,项目经理应准备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开标室的准备,包括桌椅摆放、桌牌准备、茶水等; 2、调试开标所需各种仪器设备; 3、开标时需要用到的表格、资料等; 4、横幅(如需要)及投影宣传资料; 5、通知招标人代表、公证机构(如需要)及有关领导按时参加开标仪式,向招标人代表和公司领导汇报开标准备情况; 6、准备领导的讲稿(如需要); 7、招标人代表及专家的食宿安排;

8、通知专家出席评标。

第五十一条 开标时,各业务单位的正式员工应着正装,并佩戴公司标牌。禁止各业务单位的正式员工穿着牛仔裤、无袖衫等休闲装参加开标仪式。

第五十二条 项目经理应认真检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

第五十三条 项目经理不得安排评标专家进入开标现场。如发现评标专家误入开标现场,项目经理应及时提醒其回避。

第五十四条 唱标前,唱标人应请所有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得只请监督部门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第五十五条 唱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唱标。唱标包括(不限于):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标底(如有)、工期(或交货期)、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投标声明(包括价格折扣等)、其他唱出的事项等。

第五十六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现场,项目经理只能如实记录开标情况,不得提出任何针对投标方案的意见,对投标方案的比较和判断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五十七条 唱标结束后,唱标人应请所有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主管部门或监督人在《开标记录表》(见《招标业务审批流程表格形式》)上签字确认,投标人确认内容应包括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和唱标信息。

第五十八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需在开标后2日内在国际招标网上上传开标记录。

第五十九条 开标结束后,应及时按《业务办公系统填写说明》的要求,完成业务系统内开标节点的填报送审,注意核对报名单位信息,确认购买招标文件单位,确认参加投标单位并填写投标报价,上传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电子版。 第六十条 重大项目应保存影像资料。 第八章 组织评标及整理评标报告 第六十一条 开标前,根据招标项目的类型,按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组建或协助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第六十三条 外聘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选取,应符合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如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有规定的,按集团公司的规定,从集团公司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招标人或其他不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六十五条 开标后当日应及时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评标工作未经主

管部门批准不得中止或延缓。在确定中标人前,严禁向投标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人透露评标专家名单。

第六十六条 除设计招标外,不得安排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陈述(讲标)或当面进行澄清。如有特殊需要,应将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分别安排在AB室。通过影象设备进行陈述。

第六十七条 开始评标前,项目经理应做好如下准备: 1、落实和布臵评标场所。

2、安排好为评标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接待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和监督机构(如有)的人员、负责做评标记录的人员、提供现场服务的人员等。 落实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和监督机构(如有)的人员能否准时到达等。 3、准备好评标所需用品,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评标用具、评标用的各种文件和表格(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应填写签署的文件表格电子及纸质。 4、开始评标前,项目经理应向评标专家宣布投标人名单和评标纪律,请他们确认是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注意:不同类型的项目,国家规定对利害关系的定义不同),如有关系,应请其回避,由候补专家替补。 评标专家确认与所有投标人无利害关系,并承诺遵守评标纪律后,项目经理应请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公司规定的格式签署承诺书。此后,评标委员会才能正式开始评标工作。 5、在评标过程中,项目经理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所需的表格和文具等。投标文件正本、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和投标人答复的原件等应单独保管,一般仅供评标委员会查看。2)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可以就招标文件的内容做出解释,但禁止使用引导性、暗示性的语言; 3)安排人员,为评标委员会提供茶水等服务; 4)在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始终要注意自己是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提供服务,不能干预或参与评标。但是,发现评委不按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分表填写不清晰、有引导评标等问题时,应向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请其予以制止。如评标专家不听劝阻,应做好记录备查。遇到特殊情况,项目经理应及时向本部门质量负责人汇报。5)需要投标人澄清的,应请评标委员会写出书面澄清意见,并请全体评委或主任委员签字。项目经理应将评标委员会的意见打印后,落款为“某某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项目经理签字,签字形式为“某某某(项目经理名字)代签”。经复核,澄清意见与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一致后,再发给有关投标人。 禁止将有评委签字的澄清意见直接发给投标人。 6)评标委员会需要协助汇总评分结果时,务必要保证计算准确。汇总后,必须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后再签字确认。汇总时,发现评委的打分错误,应立即请评委确认。如做修改,应提醒评委在修改处用小签确认。工程建设项目,如果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评委会继续评标的,应提醒评委会在评标报告中,就剩下的投标是否具备竞争做出说明。 7)应保证评标报告的内容、评委签字、报告所附文件等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如出现个别评委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应按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第4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8)如需重新招标,应请评标委员会写出明确意见。

第六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项目经理应及时整理好评标文件,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格式起草致业主函,并送审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经批准后,应及时将致业主函送给委托人,请其确认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九条 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需要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或公告的,项目经理应在委托人确认中标人后,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或公告。第九章 发放中标通知书和服务费通知

第七十条 项目经理应清楚: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都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 项目经理应把握好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时间,国家或地方对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有要求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前提: 1、 招标人书面确认中标人; 2、 需发布中标公示的,公示期结束后无人提出异议; 3、 需发布中标公告的,应在发布公告后; 4、 需按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规定备案的,备案手续完备; 5、 已经履行集团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第七十三条 服务费通知书的内容应符合集团公司的要求,格式见《招标业务文件和表格形式》。

第七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中标人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法定条件,还应提供中标人放弃中标的书面申请和提供招标人书面确认意见。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还应要求中标人给予赔偿。如有特殊情况,项目经理应写出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经审批同意变更中标人的,项目经理应收回已发出的所有中标通知书及服务费通知单,按新中标人及中标信息编制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服务费通知单。如涉及招标服务费金额变更的(以中标金额为基数计算向业主收取的),还应重新编制招标服务费通知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还应在原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媒介上,重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十章 项目归档及后期工作

第七十五条 各业务单位项目经理、档案管-理-员必须严格按《业务资料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完成项目归档和后期工作。

第七十六条 在业务办公系统立项的具有独立项目编号的招标项目必须按归档表所列文件进行统一归档。国家或地方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按要求将档案文件移交监管部门。

第七十七条 网上电子文件和网下纸质文件应是最终稿,必须保持一致,各项审批手续必须齐全有效,归档的纸质文件必须是加盖有效印张的原件,严禁弄虚作假。

第七十八条 国家或地方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按国家或地方的要求进行档案资料的移交备案。

第七十九条 如发生项目经理离职的情况,在做好项目过程文件和档案文件的移交工作后方允许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十条 项目经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归档,应向综合部提交书面说明,并提出完成归档的最后期限。

第八十一条 公司设专职档案管-理-员和档案室,保证业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与安全。公司档案管理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施有效的监督,来促使公司的业务资料归档率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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