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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招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29 00:34:49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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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招标管理办法

为保障医院药品供应,规范药品使用行为,杜绝药品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根据河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药品集中招标管理办法

一、医院药品除特殊管理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等)外,应全部参加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具体工作由药剂科负责,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自购、自销。

二、药品的选标:

(一)选标的原则: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优先选用国家及省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种。

(二)以河南省药品集中招标中标目录为依据,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组织医院药品遴选专家在中标目录范围内遴选医院基本用药品种。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不得违反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三)优先遴选的品种: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品种;

2、列入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品种;

3、质量优异且价格低廉的品种;

4、仿制国外药品疗效确切,可替代进口药品的品种;

5、医院临床常年应用质量稳定,未发生过任何不良事件的品种。

(四)严格控制的品种:

1、药名、外观与医院现用的同类品种极其相似,易混淆的;

2、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3、列入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

4、注射剂超过40元/支(瓶)或片剂等其他剂型超过25元/片(粒);

5、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

(五)一品两规的规定:

1、一般情况下医院药品为一品一规;

2、输液制剂一个品种可以选择两种以上规格;

3、特殊使用的药物(针对专科药物)经药事会研究同意后可以选择两种以上规格;

4、剂量要求严格需要准确使用的药物经药事会研究同意后可以选择两种以上规格;

5、一品两规的品种原则上选择不同质量层次的药物,或成人及儿童使用的两种规格。

6、基本药物可一品两规。

三、药品的采购:

(一)根据药物遴选专家的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通过的药品列入医院基本用药目录,交由药剂科在网上具体操作定标并通过河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二)凡是我院临床使用的中标药品,每月初由药库管-理-员根据临床用量出具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审核、 主管领导审批后,由采购员通过河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及时发布采购清单,药品配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配送到位后,库管员负责药品的验收、登记、入库,填写药品入库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生产企业名称、配送企业名称等内容,并及时通过采购平台办理入库手续。

(三)药品配送企业出具的药品销售发票必须经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盖章,库管员凭加盖发票审核专用章的发票方可办理药品入库手续。

四、换标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换标:

(一)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或群体性不良反应;

(二)疗效不确切(包括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药物);

(三)药品质量有缺陷;

(四)国家有关部门勒令停止生产;

(五)药品供应不及时造成停药10天以上者;

(六)有商业贿赂行为者;

(七)低价必备、市场紧缺不能及时供应原药品,需要更换生产厂家、剂型、

规格等。

以上任一情况发生后由药剂科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报告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临时换标,再次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时需要提交会议通过。

五、新药购进程序:

(一)新药是指我院未使用过的药品。

(二)各临床、医技科室可以根据临床医疗需要,提出新药购进申请,填写《新药购进申请单》。

(三)药剂科在收到申请后,应收集该新药的资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医院是否有同种或同类药品;是否为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内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是否齐全;药品的药理、毒理、临床不良反应等方面的资料等。

(四)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新药申请进行逐品种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每个品种是否采用进行表决。新药应由参加会议的3/4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同意后方可通过。

(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采用的新药进入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由药学部按规定组织采购。

六、临时用药的采购:

(一)临时用药的审批:凡是我院基本用药目录中没有的药品,遇特殊情况需临时使用时,由临床医师根据实际需要数量填写《临时用药申请单》,经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后,交药剂科主任初审、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药剂科购进。申请使用量以一次性用完或一个疗程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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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用药申请的数量用完后如需要继续使用,应重新填写临时用药申请单。

(三)危重和急症病人用药的审批:在特殊情况下,遇危重病人或急症病人抢救,需要购进使用我院基本用药目录上没有的药品,由临床科室医师提出申请,药剂科可直接限量采购。次日,应补办临时用药审批手续。

(四)临时用药需要作为医院常规用药时,由临床科主任填写《新药购进申请单》按新药购进程序办理。

七、非中标药品的采购:

原则上不允许采购非中标药品,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或临床抢救必须使用中标目录外的药品,由临床科主任根据治疗需要填写《临时用药申请单》并注明原因,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药剂科可限量购进。药剂科负责人应在采购后10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价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

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2017-01-16 14:42 | #2楼

第一条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县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参照省纠风办关于转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纠办发[2015]7号文件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监管机构

第五条 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七条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第九条 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

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管理对象

第十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

(一)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

(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

(三)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上级部署、相互协作配合的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的情况;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业的情况;

(五)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入围药品的情况;

(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参与竞标和履行采购配送合同的情况。

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是:

(一)组织网上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

(二)受理投诉、申诉和举报;

(三)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通报典型案件;

(四)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账目、电子信息数据等,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给予协助。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部署的;

(二)违反以政府为主导,以县为单位规定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

(三)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决定药品集中采购重大事项的;

(四)违法违规进行行政委托,或者设置歧视性规定、条款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或者操纵、干预药品集中采购的;

(六)泄露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秘密,或者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七)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摊派的;

(八)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负责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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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药品集中采购方式、程序、时限要求和信息发布等有关规定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

(二)在文件材料审核、药品评审遴选等方面疏于监管或设置歧视性条件的;

(三)违反规定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的;

(四)违反有关信息维护和安全保障规定,或者谎报、瞒报、擅自更改药品采购数据信息的;

(五)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约情况调查处理不及时的;

(六)接受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学术研讨交流等,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市场监督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或者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选购药品的;

(二)提供虚假药品采购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时回款的;

(四)不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价格,二次议价、变相压价,或者与企业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的;

(五)在药品采购、销售、使用和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公布药品采购品种后,非因不可抗力撤标或拒绝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不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的;

(五)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

(六)擅自配送非入围药品,不按合同约定配送药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配送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单位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责令其纠正错误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对有关领导和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公务员、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制度2017-01-16 14:42 | #3楼

为严格执行省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减轻用药负担,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江西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应成立由分管院长,药剂、采购、临床科室主任、药库及药房负责人组成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小组。

二.医院必须参加省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对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品种如实列入医院招标采购需求品目,不得故意规避招标。

三.药库应认真按药品招标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药品招标的信息资料(如需求品目、计划采购量、现行采购价等),做好参与招标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四.遇有招标中的重大问题,院药品招标管理小组应会同院药事委员会讨论,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须加盖医院公章方可上报。

五.药品采购部门、药库及药房等应严格按规定做好每一轮药品招标执行前的清库工作;按时执行中标结果,准确调整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切实维护招标的严肃性,维护患者的利益。

六.药品采购部门应在中标药品购入之前,完成相关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资质材料的审核、查验,与之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留存中标单位的“一证一照”复印件及业务人员“授权委托书”等必备材料。

七.在药品招标采购的执行过程中,严禁擅自从非中标(配送)单位采购招标药品;严禁采购、使用纳入招标的非中标药品;临床科室不得故意申请使用非中标药品。

八.遇有中标(配送)企业不能供应中标药品时,应要求其出具不能供药的书面证明,并报省药品招标办公室;遇有临床重大抢救等特殊情况,需使用非中标药品的,应在采购后及时报省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批复

或备案。

九.院药品采购部门和药库应切实做好网上采购的工作,做好药品招标采购的信息归纳与反馈。

十.对违反药品招标采购行为的责任人,应严肃按《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处理。

为严格执行省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减轻用药负担,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辽宁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应成立由院长、分管院长,药剂科、临床科室主任及采购人员组成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小组。

二.医院必须参加省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对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品种如实列入医院招标采购需求品目,不得故意规避招标。

三.药库应认真按药品招标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药品招标的信息资料(如需求品目、计划采购量、现行采购价等),做好参与招标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四.遇有招标中的重大问题,院药品招标管理小组应会同院药事委员会讨论,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须加盖医院公章方可上报。

五.药品采购部门、药库及药房等应严格按规定做好每一轮药品招标执行前的清库工作;按时执行中标结果,准确调整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切实维护招标的严肃性,维护患者的利益。

六.药剂科采购人员应在中标药品购入之前,完成相关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资质材料的审核、查验,与之签订《药品

购销合同》;留存中标单位的“一证一照”复印件及业务人员“授权委托书”等必备材料。

七.在药品招标采购的执行过程中,严禁擅自从非中标(配送)单位采购招标药品;严禁采购、使用纳入招标的非中标药品;临床科室不得故意申请使用非中标药品。

八.遇有中标(配送)企业不能供应中标药品时,应要求其出具不能供药的书面证明,并报省药品招标办公室;遇有临床重大抢救等特殊情况,需使用非中标药品的,应在采购后及时报省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批复或备案。

九.药剂科采购人员应切实做好网上采购的工作,做好药品招标采购的信息归纳与反馈。

十.对违反药品招标采购行为的责任人,应严肃按《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处理。

岫岩县中心人民医院 药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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