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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29 00:35:24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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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资源拍卖、资产处置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组织参加投标,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收取任何费用。

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任主任,其他相关分管副任副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审计局、法制办、检-察-院、工商局、住建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各类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标办,设县发展和改革局),为全县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工作的常设机构。各部门内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执法,同时接受县招标办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均为招标的范围: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五)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项目;

(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九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十条 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章 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及招投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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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县内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规模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县内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与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有权

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依靠自己的能力,依法自行办理和完成招标项目的招标任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程序是:

(一)提出申请

招标人在项目确定并履行审批(核准)手续后向县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和招标方案,由县招标办依法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须在辰溪政府网站上发布选择代理机构的公告,并在三家以上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投标代理机构。

项目投资预算在500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全省范围选择代理机构;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必须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代理机构。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三个工作日前将招标公告送县发改局、监察局审查、备案,由县发改局在辰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将招标公告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并获取招标相关资料的时间不少于十天。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五)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规定于发售前报行业招标办审查和县招标办备案。招标文件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即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六)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七)开标、评标和定标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并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成员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推荐一至三人并排序作为中标候选人提交给招标

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从收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天,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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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成立由书记任顾问,任主任,纪委书记、检-察-院检察长任副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辰溪县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县各类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辰溪县招投标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县监察局,由监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举报电话:0745—5230116。

第十七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参与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并设立专门举报电话。

(一)县招标办负责本县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标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住建局负责对本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三)招投标过程(含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四)县监察局负责对同级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违纪违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本县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县检-察-院负责对县内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视情节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行业招标办、县招标办或县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投诉和举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全程监督,分为标前监督、标中监督及标后监督。

第二十条 标前监督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县内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辰溪县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辰政发〔2015〕10号)的规定,项目招标前必须到县发改局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项目资金及概预算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标中监督的方式

(一)采取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投资预算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在全市或全省范围内抽取专家,提前12个小时通知;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县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提前1个小时通知。)

(二)对开标、评标现场实行影音同步摄录,严格监控纪律。

(三)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审计、检察等部门联合进行场内监督,对投标人投标、抽取评委、评委评标、公示中标候选人结果等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标后监督的方式

(一)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进行标后监管,监督是否有违法转包、分包、肢解发包、挂靠、违约等不良行为。

(二)禁止转标、买标等行为,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进度。

(三)项目实施后,由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及业主单位,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组成标后监督管理小组,对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联合检查。对中标人履约意识、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不强、工程进展缓慢、监理不认真、政府采购中履约不规范等问题,由监督管理小组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函、约谈,限期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罚: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此合同无效,并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末履行的或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招标无效,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依法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布招标公告不符合要求的,招标无效,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撤销核准文件。

(五)项目应报各级政府核准而未申报,或虽已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重点项目中违反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依法重新招标,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七)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县招标办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投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举报他人(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为投标人获取中标存在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并提供录音、文字或其它资料作为证据,经查证属实,由县财政给予举报人一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县范围内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县以前发布的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辰政发〔2011〕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标投标 办法 通知

抄 送: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17日印发

舒城县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7-01-16 15:32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招投标活动,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国土资源交易、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项目招标、采购和交易活动(以下简称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投标统一市场。

第四条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招投标局)负责对各类招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招投标中心作为政府性资金招标项目的指定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事宜。由各建设项目业主、土地出让人、产权转让人和政府采购人向县招投标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或委托,由县招投标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监察、发展改革、政府法制、财政、审计,住建、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六条县政府《关于全县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舒政[2011]17号)中所明确的八类项目招投标活动全部纳入县招投标局统一管理。达到规定限额的,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

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由县招投标中心依法组织招标:

(一)建设工程单项合同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概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

(二)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建筑装修等专业工程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监理等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下列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统一实施,其实施方式按有关规定的简易程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

(一)项目业主是县直单位的: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10—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5—20万元的园林绿化、建筑装修等专业工程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费用在5—20万元的工程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二)项目业主是乡镇(区)的: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20—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10—20万元的园林绿化、建筑装修等专业工程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费用在5—20万元的工程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本条第二款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各项目业主在签订协议(合同)之后的三日内,报送县招投标局备案。

第八条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

第九条下列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必须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县直单位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额在2万元以上的;乡镇(区)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

前款规定标的额以下,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额在l万元以上的产权交易,实行备案制。

第十条政府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在采购目录之外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均由县招投标中心依法统一实施。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进入县招投标中心的交易活动,由县招投标局和招投标中心按下列程序操作:1、交易申请;2、交易受理;

3、文件核准;4、公告邀请;5、资格审查;6、集中交易;7、交易确认;8、合同备案;9、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招投标活动实行计划管理、进场操作、过程监督和事后鉴证等管理方式。年初由各单位编制采购和投资计划,实行源头管控。对达到规定限额的招标项目,一律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规范操作。招投标活动实行全程监控,同时还邀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凡应进入县招投标中心实施招投标活动的项目,必须附有县招投标中心的鉴证证明,其收支票据才能入帐。

第十四条应当招标的项目,各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方案、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的批准(批复)的同时,将批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县招投标局。

县招投标中心对已进场交易的招投标项目,应出具交易鉴证证明,有关主管部门凭此鉴证证明办理下一环节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统一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名录库。规范和完善投标人资格审查,对于技术要求不高、投标人较多的项目,可采取资格后审。

第十六条建立全县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加强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扩大专家数量,优化专家组成结构。 第十七条建立县招投标网,健全招投标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招投标政策法规和信息。 第十八条实行支出类项目合理低价中标和出售类项目有效高价中标的评标办法。

第十九条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规范标后监管,在招标前即明确工程量和报价的调整及索赔程序与方式,强化中标人责任。

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保函制度,中标人出具由县招投标局认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保函,以承担低价风险。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不得将实行备案制的交易项目不备案。违反规定的,应立即纠正,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其作为项目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记入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对应当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招投标活动中的渎职、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有围标、串标、非法分包和转包、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其他违反市场规则、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行为的,资格审查时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立投标企业资信等级考评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信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可以申请直接发包给符合资质的有关承包单位外,其他项目应-招标而不实行招标的,必须报经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省、市主管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县招投标局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招投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招投标活动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城固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5:36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项目建设市场,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优质安全和廉洁高效,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汉中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城固县国家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政府性融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林业、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社会事业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建设等项目。

本办法适用县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成立城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由县政府常务副任主任,分管副任副主任,县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县政府督查室、信息办及项目主管部门等为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监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监察、发改、财政、审计、住建部门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制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指导投资评审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概算、预算评审和决(结)算审计;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管理和实施情况,指导和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各种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如需变更,项目建设单位需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规模超过项目总投资10%的,需要重新办理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及项目建成后管理的全过程负责。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工程监理制,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监理必须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九条 除法律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外,按照《城固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城政发〔2012〕4号)规定,达到规模的项目必须进入汉中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投资额未达到公开招投标规定标准的项目,可视情况采用邀请招标、比选、询价和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由县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组织实

施,县监察机关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一般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视变更规模大小,实行相应的审批和备案制度。设计变更未经批准,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工程项目投资概算以内,增幅超过中标价在5%以下的,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认后,将设计变更情况报监察、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备案;增幅超过中标价5%,但不超过10%的,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认后,提出设计变更书面建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召集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召开设计变更会,共同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所需材料设备采购必须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范实施。施工方按谈判约定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标准必须等于或大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特殊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合同约定标准执行。同时施工单位须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签定廉政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和材料、工程量变更等凡需现场签证的工程内容,必须由施工单位在变更实施前1—3天内提出申请,工程监理、审计人员现场跟踪进行技术核定和审计,必要时请县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必须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单独设置基建帐户,并依照《国有单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经审核后方可付款。项目资金支付必须根据约定的合同和项目形象进度进行支付,支付工程款必须凭施工方正式税票结算,不得采用白条预付方式。

第十四条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或实施方案内容全部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转发省发展委关于加强我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51号)执行。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执行项目前期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审计制度。 项目前期审计:对项目开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1)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2)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3)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等情况,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4)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5)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项目尾留工程、未完工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县行政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论证、征地拆迁、招标投标、材料设备采购、设计变更、概算调整、资金拨付等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可由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实行派驻监督检查组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高效廉洁顺利实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项目,县发改、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并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监察

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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