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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

时间:2022-12-29 02:49:34 民办教育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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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

一、许可事项名称:商都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附件5,等。

三、申报条件:

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的资格:拟任校长需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3、教师及管理人员:所用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人数与管理人员,不得聘用在职公办教师。

4、办学场地:

(1)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办学规模要求相适应。自有校舍应提供房产证明,如系租赁,应有租期在 3 年以上的有效证明;

(2)不得租用住宅公寓、迎街商业底楼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

(3)办学场地要做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无安全隐患、死角;

(4)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 30 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开办资金在50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及善后事宜。

四、办事程序:

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2、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 10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考查者向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4、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

五、办事期限:

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 个月。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

六、申报材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内含 审批条件 1、

2、 3、 4、 5、 6、 7 项中的书面证明。)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涉及的规范性表格:《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2017-01-22 12:34 | #2楼

一、看场地(培训机构300平米以上,幼儿园为城市规划建设中的标准化幼儿园);

二、校舍房屋质量鉴定书(结构设计总说明也可);

三、消防手续;

四、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五、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得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八、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下发的筹设批准书;

九、筹设批准书;

十、筹设情况报告;

十一、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十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土地证、固定资产)验原件,复印件入档;

十三、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十四、看场地设计布置改造情况;

十五、环境创设及各种规章制度上墙情况;

十六、填写《大武口区民办教育机构申报、审批表》;

十七、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下发的设立民办教育机构批准书(上交筹设批准书);

十八、等上级部门发证。

关于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2017-01-22 12:31 | #3楼

(一)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类型

1、企事业单位办学;2、社会团体办学;3、民-主党派办学;4、公民个人办学;5、中外合作办学等。

(二)申请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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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办学者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发放证书、招生区域、招生对象以及场地、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等情况);

2、拟办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

3、各种章程、规章制度复印件;

4、担保单位盖章、证明;

5、校舍是租赁的交租房协议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教师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证件);

8、所有教职工健康证复印件;

9、消防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0、与教师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11、市教体局印发的申报表和各种登记表;

12、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四)审批权限

1、举办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举办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初、高中以及非学历中等教育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举办幼儿园、小学及其它相关教育机构的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程序

1、申报

办学法人必须具有新郑市户口。

有意办学者,首先要写出书面申请,连同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递交市教体局成职教科。

2、审查

市教体局根据其申请,同意其筹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完善材料及办学条件,发放申请办学应交的各种材料及表册;不同意其筹设的,应说明原因。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实地考察

在各方面都具备办学条件后,市教体局将组织人员,根据国家的办学规定及学校设置标准对其逐项进行验收。

4、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研究

经实地验收合格后,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进行研究,确定其能否办学。

5、审批、办证

经市教体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成职教科为其核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准予其办学。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民办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六)有关要求

1、被批准办学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学,接受并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

2、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

3、年底统一参加由市教体局组织的年审。对年审合格者准予其继续办学;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差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仍不达标的,将取消其办学资

格,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七)##市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时间安排

上半年:

3月上旬、中旬 申报、完善材料

3月下旬 实地考察

4月上旬

下半年:

9月上旬、中旬

9月下旬

10月上旬

审批、办证 申报、完善材料 实地考察 审批、办证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2017-01-22 12:31 | #4楼

一、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

本文中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指由单位法人或公民个人举办的(不含以授予上岗证书、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为目的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学习、培训和自考助学、考试辅导为主的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培训班)(见附件一)。

二、办学审批程序:

民办教育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为民办教育的主管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都必须取得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才具有法定办学资格。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申办不设立独立教育机构的培训活动或短期培训班,由县(市)区教育局直接审批;申办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由县(市)区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市教育局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申办者应首先向所属县(市)区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并按照规定报送申办材料(见附件二);

2、县(市)区教育局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对于基本符合申办要求者,由县(市)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书面报告初审意见,并报送整套申办材料。

3、市教育局组织力量对申办者的办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并实地考察、评估办学条件(见附件三);

4、市教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申办者作出答复。对于符合要求的申办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5、申办者在收到办学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教育类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机构代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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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和服务:

本着“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

1、县(市)区教育局职责。

(1) 负责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进行办学业务指导,督促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严格依法办学、加强学校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2)协调县(市)区同级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依法维护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正当权益;及时向市教育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过程出现的问题;

(3)审批短期培训班办学,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4)初审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报送市教育局核准;

(5)负责监督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财产、财务、收费情况,牵头组织对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财务财产检查、审计,建立资产档案,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6)审查办理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有关办学、人事、财务、招生计划等变动手续或停止办学手续,报市教育局核准。

2、市教育局职责。

(1)负责对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制订发展规划;

(2)协调同级机构并监督下级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依法维护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正当权益;

(3)颁发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受理备案、核准、审批相关事宜;

(4)开展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5)审查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广告;

(6)负责对出现问题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提出整改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严重违规办学,教学质量低劣、扰乱办学秩序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四、年审办法: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底对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年度考察审核,确保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依法办学,诚信办学。

1、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辖区内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逐校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在每年12月份向市教育局报告年度检查结果(应事先报告检查实施方案),并同时将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收齐送交市教育局年审。

2、市教育局在县(市)区教育局的年度检查报告基础上,根据需要对部分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进行抽查,并公布年审结果。对年审合格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由市教育局在《办学许可证》上注明意见、加盖公章确认;对年审不合格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将依照有关规定暂停其招生资格,限期整改。

五、其它

1、县(市)区教育局应参照上述程序和办法,对不设立独立机构的培训活动或短期培训班进行审批和管理。

2、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名称应体现属地、类别、和层次。市教育局审批的冠以“福州”地名,县(市)区教育局审批的冠以所在地名。

3、港、澳、台和其它境外组织、个人申办教育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管理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一] 关于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类别的说明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按照其办学性质、办学规模、办学内容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培训(补习)学校类:综合举行各种文化学习、辅导、培训活动为主,办学规划不少于1年,计划在校生数不少于300人,班级类别不少3个。

2、培训中心类:以专业技能(非上岗证书、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类)培训为主,办学规划不少于1年,计划在校生不少于200人,培训专业类别不少于2个。

3、培训班类:开展短期文化、艺术、体育、学习辅导和技能培训等活动,办班专业(类别)单一,规模小于100人。

[附件二] 申办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应报材料一览表

1、申办报告;

2、办学申请登记表;

3、办学机构的章程(体现学校办学宗旨、学校规划、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资金与财产的管理使用、学校的变更和终止等);

4、举办者、办学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拟聘教师的身份和资格证明文件;

5、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书;

6、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7、办学经费的验资报告和其它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8、教育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资料;

9、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10、其它要求的文件材料。

[附件三]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设立基本条件

1、单位申办者应在拟办教育机构属地具备法人资格,个人申办者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有固定的办学场所和办公地点,并且符合规定的教学、安全、消防等标准;如属租赁,其租赁关系应稳定可靠,与办学年限相符,租期一般不低于1年;

3、应有与申办内容、规模相适应的教学用房(含教室、办公室、实验室或技能训练室等)、教学设施、设备和其它条件;

4、应有可靠、稳定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经费来源,必须具有与办学类别、办学规模和教学要求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5、应有与申办类别相适应、具备上岗资格的学校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核心专兼任教师队伍;学校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年龄不超过6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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