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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时间:2022-12-30 01:20:10 补偿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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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一、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可获得经

济补偿的情形如下: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a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b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

订的情形外,因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一般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

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双倍赔偿标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一般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工资、年限、是否能与赔偿金同时支付

及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等问题,详见下表:

四、劳动合同跨越新旧法律的经济金补偿的计算方式

1、《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据此规定,对于跨越新旧法律的劳动合同解除,如果其解除方式按照新旧法律都属于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的,则分别予以计算。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超过12年,但分段计算时则均在12年内,是否按实际年限计算,还是按总的最后12年计算补偿金?从法律规定的精神来看,如果两个阶段的工作年限总和超过12年,仍应按12年计算。

如果按新法需要经济补偿,按旧法不需要经济补偿,则补偿标准从2017年之后开始计算。由于新法的补偿范围完全包含并大于旧法的范围,因此实际中不存在按旧法需补偿,而按新法不需要补偿的情况。

2、北京市的特殊做法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在北京,对于解除跨越新旧法律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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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1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17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该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有所差别,首先,该规定确定,只要解除

方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不管是否符合旧法的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都计算两个阶段的经济补偿;其次,双倍赔偿标准将以两个阶段计算出的数额之和乘以2确定,也就是说旧法阶段的经济补偿也适用双倍赔偿。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2017-02-09 18:45 | #2楼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要优先留用与用人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该保留老员工。因此劳动者可掌握主动权,通过与用人单位充分协商得到足额补偿后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2017-02-09 18:44 | #3楼

(一)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为标准,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此中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然何为工资?何为应得工资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二)计算经济补偿中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并没有与之前相关法律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相冲突,之前法律若对经济补偿金有相关规定的,仍旧适用。只有既符合旧法又符合新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按照旧法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使新法规定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年限也只能从新法施行起算。

此外,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双倍赔偿金)的起算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区分劳动合同是否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

(三)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四)逾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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