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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的申请书

时间:2022-05-20 15:44:38 补偿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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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的申请书

申请人:上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80号。

房屋征收补偿的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巫贞森,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黄文铨,男,汉族,1948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解放路419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4802200017。

申请事项:

申请对被申请人位于上杭县临江镇解放路419号的被征收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事实与理由

因南门大桥及桥头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征收人已于2017年1月8日作出《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杭县南门大桥及桥头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杭政[2017]1号),并进行了公告,《上杭县南门大桥及桥头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于同日公布,签约期限为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6月10日,申请人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

被申请人黄文铨(下称被申请人)所有的被征收房屋坐落于上杭县临江镇解放路419号,位于南门大桥及桥头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的征收范围内。该房屋为砖混结构三层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土地证号为杭国用1992字第2550号,土地面积70.3﹐,土地用途为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杭房权字第05766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14.94﹐。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委托经公开选择的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的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评估。2017年1月9日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大学评估房〔2017〕ly07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为1016670元。2017年1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该估价报告书,并告知被申请人在接到该估价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有权向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申请人委托龙岩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征收评估技术鉴定,2017年2月10日,龙岩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龙房征估鉴字〔2017〕第1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书》,对大学评估房〔2017〕ly07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予以认可。申请人于2017年3月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最后一次协商通知书,被申请人参加了申请人在2017年3月13日组织的最后一次协商会,被申请人要求店面安置,认为补偿方案太低,不同意评估报告评估价格,要求补偿400万元左右。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申请人达成补偿协议。

现申请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县府提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并请县府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如下补偿方案:

一、被申请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费1016670元、搬迁补助费1504.58元(214.94﹐×7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0317.12元(214.94﹐×8元/﹐·月×6个月),上述费用已专户存储于银行帐户内(户名:上杭县南门大桥改造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开户行:上杭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9090510010010000067514);被申请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为1016670元,搬迁补助费为3009.16元(214.94﹐×7元/﹐×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从腾房搬迁之日起逐月发放,至回迁时止(不少于6个月),被申请人按《上杭县南门大桥及桥头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剩余安置房源中选择安置房,所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1016670元互结差价,在办理安置房回迁时结清。

二、被申请人应当限期完成位于上杭县临江镇解放路419号的被征收房屋的搬迁。

此致

上杭县人民政府 

上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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