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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回收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3-22 10:10:20 金磊 回收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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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回收收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电费回收收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电费回收收管理办法 1

  加强电费回收管理工作,推进电费回收工作的开展,有效控制电费回收风险,确保完成电费回收工作目标,根据乐电司【20xx】77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 电费回收工作领导小组

  电费回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电费回收工作的开展,确保完成电费回收目标任务,负责电费回收工作的考核和管理。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二、20xx年电费回收工作目标

  1、全年指标值:当年电费回收率100%;年末应收电费余额为零;预收电费比例≥60%。

  2、指标分解:

  ⑴营销科管辖的`直供电费回收:当月电费回收率100%;预收电费金额≥应收电费20%;年(月)末应收电费余额为零。

  ⑵农电科管辖的直供电费回收:当月电费次月回收95%以上;年度电费回收率100%,年末应收电费余额为零。

  ⑶应收眉山电力公司电费回收:由营销科负责,当月电费次月回收100%;年度电费回收率100%,年末应收电费余额为零。

  3、目标考核:

  ⑴考核时间点为年(月)末最后一天。

  ⑵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的部门,在年度绩效考核时给予电费回收奖励。

  ⑶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取消责任部门电费回收奖,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⑷未完成年度目标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取消当年评选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的资格。

  ⑸每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每月的绩效考核。

  三、20xx年电费回收工作主要措施

  1、严格实行电费回收“说清楚”和“问责制”。当月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应在次月3日前形成书面汇报材料,说清楚电费回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措施。

  2、加强同直供工商用户的联系,及时了解用户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特别是重点关注属于国家调控的行业,及时足额的收回电费,有效控制电费回收风险。

  3、扩大预收费用户范围,对容许欠费用电的用户,需用户申请,报经公司分管经营的领导审核,电费回收工作小组组长审批,并按《供用电营业规则》规定收取欠费滞纳金。

  4、加大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及电价、电费收取政策,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电费回收环境,促进电费回收工作顺利开展。

  电费回收收管理办法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营销基础工作,完善电费回收工作管理制度,规范相关业务流程,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考核,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差错,确保电费回收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公司管理规定和实际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费回收管理工作是指供电营业工作中的抄表、电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电费账务、欠费停限电、电费回收管理指标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电费回收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分工协作、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基本原则,坚持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管理,通过管理创新和技术改进,对整个电费回收工作统一操作流程、实行量化监控,强化过程管理,切实提高电费回收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内各市、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电费回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省公司营销部: 工作职责

  1、 负责定期组织分析公司电费回收工作情况,提出提高整体电费回收水平的合理化建议,制定公司电费回收风险防范预案;

  2、贯彻执行上级电费回收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度、条例;

  3、负责制定、修订全省电费回收管理办法;

  4、负责公司电费回收指标的分解、下达、检查、考核工作;

  5、负责对各单位电费回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协调、检查和考核;

  6、负责研究和推行新的技术手段,有效提高电费回收效率,降低电费回收风险;

  7、负责拓展缴费渠道,推进电子化收费业务开展,方便客户缴费。

  第六条 省公司财务部:

  1、负责基层单位电费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审批;

  2、负责银行电费账户和电费资金的管理;

  3、负责电费账务的需求指导、应用推广和检查监督工作;

  4、负责与银行协调电费收费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省公司人力资源部:

  根据本办法形成的考核结果,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基层单位及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指标考核办法》,负责提出各基层单位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工资具体的奖励方案和表彰奖励意见。

  第八条 地市公司营销部:

  1、负责定期组织分析公司电费回收状况,牵头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营销各中心制定公司电费回收风险防范预案;

  2、负责审核公司电费回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上报批准;

  3、负责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及营销各中心落实电费回收工作相关措施,确保各类指标的完成;

  4、负责电费回收管理工作质量的检查考核;

  5、确保营销系统及银行数据传递的畅通,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地发送和接收。双方系统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原因,找出数据差异进行分析并处理。

  第九条 地市公司电费管理中心: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电费回收管理规定、规程、标准、制度和办法;

  2、负责制定电费回收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3、负责电费回收管理工作的正常业务开展及异常情况的报办、处理、审核;

  5、负责电费回收指标的分解、下达、检查、考核工作;

  6、负责公司所辖客户电费结算协议的修订和审核,配合客户服务中心、需求侧管理中心参与重要客户电费结算协议的商约,并按电费结算协议做好催收工作;

  7、负责公司本部所辖欠费大户电费还款协议商约、签订、审核和检查监督;

  8、负责公司本部所辖欠费客户停限电的申请、审批或报审及通知工作;

  9、负责在公司领导授权范围内起草或签订与抄表公司的委托协议,并对抄表公司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10、负责与财务部定期对账,保证营财数据准确、一致;

  11、负责统计、汇总、上报电费回收相关报表,如发现大的变动因素应及时分析原因并汇报;

  12、负责对电费回收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方案,落实客户电费缴纳方式的拓展措施,积极开展电子化收费业务,方便客户缴费。

  第十条 地市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1、负责新装、增容及相关业务变更客户电费结算协议的签订或修订,及职责范围内到期电费结算协议的续签工作;

  2、负责增值税票开具、充值卡管理和销售工作、营业厅电费收取,及缴费设备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3、负责分管范围内欠费客户的停复电工作;

  4、负责受理客户电费相关业务的咨询和查询工作;

  5、负责电卡表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地市公司需求侧管理中心:

  1、负责负荷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负荷管理系统远程抄表和购电工作的正常开展;

  2、负责启用负控购电客户的实施及相关业务变更客户电费结算协议的签订工作,及分管范围内到期电费结算协议的续签工作;

  3、负责分管范围内欠费客户的现场停复电和负控停限电工作;

  4、因计量装臵故障、违约、窃电、计划检修引起客户运行方式变更等原因需退补客户电量电费时,负责确定退补电量电费及相关电费催缴工作;

  5、负责相关业务变更客户电费结算协议的签订或修订,及职责范围内到期电费结算协议的续签工作。

  第十二条 地市公司计量中心:

  1、负责客户计量装臵的定期检定工作,确保计量准确;

  2、负责故障计量装臵的检定,并提出退补意见;

  3、负责制定计量装臵需求计划,做好计量装臵配置、配送工作。 第十三条 地市公司财务部:

  1、负责开设电费银行结算账户;

  2、负责集中开展电费账务的处理工作以及电费账户的管理和对账工作;

  3、负责协调电费回收工作中与银行有关的各类事宜;

  4、配合营销部做好电费回收管理工作,确保电费回收指标的完成;

  5、负责每日提取银行电费进账单,并当即销账。

  第十四条 地市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基层单位及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指标考核办法》的要求,协助做好检查、通报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市)公司营销、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参照地市公司职责分工开展电费回收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抄核收管理

  第十六条 抄表周期确定原则:

  1、非居民客户抄表每月一次,居民客户抄表每两月一次;

  2、用电量较大的用电客户每月可多次抄表;

  3、临时用电客户、租赁经营用电客户以及交纳电费信用等级较差的客户,应视其电费收缴风险程度,实行每月多次抄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实行预结算电费。

  第十七条 抄表工作原则:

  1、抄表日期应相对固定;

  2、居民客户每月1-15日抄表;

  3、大工业客户每月25日至月末抄表;

  4、其他客户25日前完成抄表;

  5、每月25日以后的抄表电量不得少于月售电量的 70%,其中月末24时的抄表电量不得少于月售电量的35%;

  6、按上级要求对抄表员抄表范围实行轮岗制度;

  7、电能表实抄率达到规定要求,即居民客户≥99%,其它客户100%。对居民客户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抄表到位可估抄一次,但不可连续估抄。

  第十八条 按照核算计划实施核算工作,核算工作应在抄表工作结束的次日完成。

  第十九条 对月用电量较大的客户实行每月分次预结算电费,月末24时抄表的当月电费应在次月5日前结清,对交纳电费信誉等级较差、电费回收风险较大的电力客户实行购电制度。

  第二十条 电费收取应做到日清月结,并编制电费日报表、月报表,不得将未收到或预收到的电费计入电费实收。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减免应收电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建立抄、核、收质量评价及监督考核制度。对实抄率、差错率、回收率、自动化抄表率、回款周期等指标进行检查、分析和考核。

  第四章 账务和报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做到电费应收、实收、预收、未收电费台账及银行对账台账等电费账目完整清晰、准确无误;电费发票、凭证及账单的领取、核对、核销、保管操作应有完备的登记和签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电费销账员定期与银行对账,银行代收电费系统与电力营销信息系统电费应实收金额应保持一致,不平衡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防止发生差错或引起客户抱怨与投诉。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江苏省电力公司营销财务账目核对工作管理办法》。电费账务管理要审核严格,稽查到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省公司统一格式统计上报公司上月各类电费统计月报表及累计报表。

  第五章 电费催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催收电费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要加大《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力行政法规中有关电费交纳条款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宣传拖欠电费将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客户欠费情况,积极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回收电费。

  第二十八条 依法严格执行电费滞纳金制度,各地供电企业对电费滞纳金一律不得随意减免。

  第二十九条 在缴费期限前,应通过短信、电话或上门送达“电费缴纳友情提醒单”等方式,提醒客户缴纳电费。对欠费客户要及时发送“催费通知书”,并做好签收工作。

  第三十条 加强与当地各区、县政府拆迁办的协调与联系,注重营销内部信息的反馈与收集,及时掌握拆迁信息,主动与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公司或开发商)联系,告之其责任与义务,根据拆迁范围确定拆迁客户名单,督促拆迁实施单位负责拆迁范围内客户的销户办理、电表返回、欠费缴纳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类客户的缴费期限:

  1、坐收、走收的居民及小电力客户:一般为抄表后第3日起直至月末。

  2、其他客户:抄表结算后或分次预结算后5天内交清电费。

  第六章 欠费停限电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居民客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应当至少提前七天通知客户后,方可实施停电。

  第三十三条 非居民客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应当至少提前七天送达“停限电通知书”,并在停电前一小时再通知客户一次后,方可实施停电。

  第三十四条 大工业客户的“停限电通知书”应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对重要客户的中断供电,应当同时将“停限电通知书”抄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该单位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和司法部门备案,在最后限定期限内客户仍不交付电费的,方可实施停电或限电措施。

  对重要客户中断供电时,除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以外,还应在规定的时间到达前15分钟发出警告,在“停限电通知书”规定的停电时间到达时,再发出正式停限电指令,正式停限电指令发出15分钟后执行具体操作,以便客户做好充分准备。

  第三十五条 客户交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应当及时对居民客户恢复供电,对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的居民客户最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恢复供电;对非居民客户,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恢复供电。

  第三十六条 停限电工作的申报、审批权限:

  1、对居民客户由抄表员提出申请,电费班(组)长批准;

  2、对低压供电非居民客户由电费班(组)长提出申请,地市公司电费管理中心主任、县(市)公司营销部主任批准;

  3、对10kV及以上35kV以下客户由电费班(组)长提出申请,地市公司营销部主任、县(市)公司分管副总批准;

  4、对35kV及以上客户由营销部提出申请,地市公司分管副总、县(市)公司总经理批准;

  5、对有重要负荷,停电后可能引起人身伤亡,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和政治影响的重要客户,由营销部或县(市)公司提出申请,地市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七条 停限电工作的现场操作权限由各单位根据省公司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第七章 电费回收指标考核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建立电费回收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包括:

  1、应收电费余额;

  2、应收电费余额占月均应收电费比重(%);

  3、电费回收率:

  (1)每月电费回收率(次月第10个工作日和次月20日);

  (2)往月累计电费回收率(次月20日);

  (3)当年电费回收率(次年1月31日);

  4、往年陈欠电费;

  5、预结算电费占应收电费比重(%)。

  第三十九条 指标的定义和说明

  (一) 应收电费余额

  1、定义:应收电费余额是指在考核期内按财务口径在月末和年末24点时的应收电费账面余额。应收电费余额由部网应收电费余额和省网应收电费余额构成。

  2、计算公式:应收电费余额=部网应收电费余额+省网应收电费余额

  (二)应收电费余额占月均应收电费比重(%)

  1、定义:应收电费余额占月均应收电费比重(%)是指在考核期内的当月应收用户电费余额(财务口径)与当年月均应收用户电费的比值。应收用户电费余额比例分别按照部网、省网和汇总口径分别计算。

  2、计算公式:应收电费余额占月均应收电费比重=当月应收用户电费余额/当年月均应收用户电费

  (三)电费回收率

  1、定义:指截止考核日,累计实收电费总额占累计应收电费总额的百分比。电费回收率考核指标分为当月电费回收率、往月累计电费回收率、年度电费回收率。

  (1)电费:省公司考核的电费回收指销售电价收入,包括目录电价电费收入、农村低维费、国家规定的基金及附加等。

  (2)应收电费:指供电公司应向客户收取的电费。

  (3)实收电费:指供电公司实际收到电力客户交纳并已销账的电费。

  (4)考核日:每月电费回收率的考核日有两个,分别为截止次月第10个工作日和次月20日;往月累计电费回收率考核日为次月20日;年度考核日为截止次年1月31日。

  2、计算公式:

  (1)每月电费回收率=本月实收电费/本月应收电费×100%

  (2)往月累计电费回收率=累计往月实收电费/累计往月应收电费×100%

  (3)年度电费回收率=年度实收电费/年度应收电费×100%

  (四)往年陈欠电费

  往年陈欠电费指截止当年12月31日24时尚未收回的本年度以前结转的欠费(不包括财务已核销的电费坏账)。

  (五)预结算电费占应收电费比重(%)

  1、定义:预结算电费占应收电费比重(%)是指在考核期内客户当月预结算电费与当月应收电费的比值。

  2、计算公式:

  预结算电费占应收电费比重(%)=【上月转入暂存额+本月发生额-转入下月暂存额】/当月销售到户应收电费总额×100%

  第四十条 指标考核值

  (一)应收电费余额、应收电费余额占月均应收电费比重(%)、预结算电费占应收电费比重(%):考核值为各单位领导与省公司签订的《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责任书》和《江苏省电力公司基层单位及负责人年度电费回收目标考核责任书》中的指标值。月末应收电费余额、应收电费余额占月均应收电费比重(%)、预结算电费占应收电费比重(%)考核值于每年度初另行下达。

  (二)电费回收率:

  1、月度电费回收率(截止次月第10个工作日):当月的电费回收率99.8%。

  2、月度电费回收率(截止次月20日):当月的电费回收率99.9%,其中非居民客户电费回收率100%。

  3、往月累计电费回收率:截止3月20日、4月20日考核值为99.95%;截止5月20日、6月20日、7月20考核值为99.96%;截止8月20日、9月20日、10月20日考核值为99.97%;截止11月20日考核值为99.98%;截止12月20日、次年1月20日考核值为99.99%。

  4、年度电费回收率:截止次年1月31日电费回收率为100%。

  (三)往年陈欠电费:省公司每年初确认各单位陈欠电费数,并下达陈欠电费回收率年度考核指标。

  第四十一条省公司每年对未完成电费回收考核指标的单位给予考核,根据被考核单位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通过扣分方式实施。总分为5分,遇有考核分调整时以最新分值作为考核总分。对完成较好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一) 应收电费余额、应收电费余额占月均应收电费比重

  考核评分按《江苏省电力公司应收电费余额指标考核办法》执行。

  (二) 电费回收率

  1、截止次年1月31日,年度电费回收率低于考核值的,5分全扣。

  2、截止次月第10个工作日,月度电费回收率低于考核值的,每次扣0.2分。

  2、截止次月20日的当月电费回收率和往月电费回收率指标,发生连续两次均低于考核值的,扣0.1分。

  (三) 往年陈欠电费

  截止当年12月31日24时,往年陈欠电费高于考核值的,5分全扣。

  (四) 预结算电费占应收电费比重(%)

  每月预结算电费占应收电费比重(%)低于考核值的,扣0.1分。

  (五) 完成年度电费回收率指标的单位,返还各指标被扣总分值的50%。

  第四十二条 电费回收考核指标经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若欠费客户经法院判决已破产,并报省公司同意核销的欠费,计算电费回收率时剔除考核。遇有其他特殊原因(不可抗力、特定节假日等),电费回收率考核日期适当顺延。

  第四十三条 电费回收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公司营销部负责,财务部配合。考核结果由省公司营销部、财务部按月公布。年度对各单位全年电费回收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后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公司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予以考核兑现。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省公司采用定期检查与突击巡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动态跟踪各级单位电费回收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经营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年末未完成应收电费余额和电费回收率指标,取消被考核单位当年评选先进企业的资格,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年度业绩考核管理兑现,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应收电费余额、电费回收率考核指标的,单位分管负责人到省公司说明原因,并给予分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经济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 连续两个月未完成应收电费余额、电费回收率考核指标的,单位营销部、财务部、电费管理中心主任到省公司说明原因,并给予通报批评及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上报的电费实收报表数必须与本单位财务部实际收到或确认的电费入账数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因工作差错误报自行发现者,应于报表报送一周内书面函告省公司营销部要求更正,否则按虚假处理。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为未完成考核指标,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员工在经营过程中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等失职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根据工作性质、具体情节和造成后果程度等情况,按照公司经营责任追究办法和公司员工奖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原《江苏省电力公司电费回收考核办法》(苏电营[2002]386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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