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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回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18 23:39:06 回收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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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回收管理办法

1.目的:为了加强现场管理,降低成本,避免浪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回收范围

3.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再利用的边角料、包装物及容器。

3.2.各部门经审批后同意报废,以废弃物变卖的物资。

4. 废品回收分类

4.1.纸壳类:主要是瓦楞包装箱、小纸盒、商标用后的黄纸、波音皮料背面纸。

4.2.塑料类:主要是亚克力边角料、PVC塑料板边角料、PVC塑料型材头料、玻璃胶胶筒、塑料乙醇瓶。

4.3.玻璃类:大板玻璃边角料,玻璃瓶。

4.4.金属类: 机修组下料的角钢、矩管边角料,设备维修拆卸下来的不可再利用的废旧零部件。

4.5. 垃圾类:散落在地上的PVC塑料屑、压克力粉末、锯末灰,用于原材料包装的少量塑料薄膜、泡沫,地面的灰尘。

4.6.审批报废类:无法使用的工装夹具、零配件,不能再利用的废旧设备,有严重缺陷无法销售的有机缸体、玻璃缸体和地柜,外地发回来有质量问题的又无法退货的原材料。

5. 回收方法

5.1. 瓦楞包装箱、小纸箱,折叠打捆后放在车间或库房规定的位置由外来回收人员拉走。其它废纸应装入垃圾车拉到可回收垃圾场由外来回收人员处理。

5.2. 亚克力边角料、PVC塑料边角料要放入各车间的回收处理区,由外来回收人员清理。

5.3. 玻璃胶胶筒装入垃圾车拉到可回收垃圾场由外来回收人员清理。

5.4. 玻璃边角料要放入专用的玻璃回收箱内并定置,定期由外来回收人员回收。钢化玻璃、镜面玻璃和玻璃瓶要放在可回收垃圾场,不能放入玻璃回收箱。

5.5. 角钢、矩管的边角料、废旧零配件要放入金属回收箱内并定置,每天由外来人员回收。

5.6. 外来人员回收时,材料仓库库管员应确认是否是上述废旧物,确定后要和外来回收人员一起过称并详细记录物料的名称、公斤数及金额。

5.7. 回收地点:组装车间侧门外。

5.8. 需审批报废物料,要在《废品、废料审批表》或《不良固定资产处理审批表》上填写物料名称、存放地点、库存期(有必要的填上金额)交由品管部(固定资产需由设备科)相关人员确定责任部门、报废原因,不符合报废要求的及时驳回,如同意,交总工判定,如同意但需改制或拆卸的须作书面的处理方案,物料类3000元以下的,总工审批;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需交副总经理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不良固定资产类10000元以下的由总工复核,副总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物品保存部门按最终判定协助供应部处理。

7. 回收管理

7.1 回收物料在车间现场的,必须整齐地摆放在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摆放。

7.2. 需要将回收物料送到回收垃圾场的,要将垃圾车摆放整齐。

7.3. 管理人员必须检查是否夹杂有公司规定可循环利用(供应商回收品)的周转箱、包装袋及可用物料等,一经发现当场责令其整改,并按照相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7.4.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产生料或试制品、试验品拆卸废弃物料均须按此办法执行。

8. 奖惩条款

8.1. 凡送交垃圾场的废品,要按上述要求分类,不能混装,如有此现象,责令其整改,如不整改或无效则处罚责任人10元/次。

8.2. 如在不可回收垃圾桶清查出有可回收垃圾,处罚责任人10元/次,如是有用材料的处罚责任人20元/次。

8.3. 车间、仓库、职能部门对于需进行审批才能报废的物品未按要求处理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200元/次。

8.4.对投诉有功人员奖励10-20元/次。

9. 本办法由管理部、生产部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废品回收管理办法2017-03-09 10:54 | #2楼

为充分利用公司资源,加强公司对废品的管理,特制定此办法。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未经废品回收主管人员同意或授权任何人不得变卖废品。

二、本办法中所指废品为各店车间、商场内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回收的一切废品、旧件。

三、

1、各店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店内设立废品临时存放点。车间内废品(不含客户需带走的旧件)每日集中到废品临时存放点,进行分类存放,整理结果纳入各店每日的车间现场卫生检查项目进行评比考核。

2、产生废品的班组要及时指定专人每天下班前区分可利用件和完全废品件。并设置明显的标识进行区别存放。

3、废金属、废电瓶、废轮胎、废机油在进行处置前必须告知废品回收主管人员。除此以外的废品如:纸皮、塑料瓶等因其产生周期较短,存放不方便,可由各店相应班组自行处置,但应事前告知前台派人随行监督、收款。

4、变卖废品时要先报告店长,必须有经手人、见证人两人在场,并如实填写《旧件、废品回收登记明细表》。当店自行处置废品时必须有前台派人随行监督、收款。否则将按“私自处理废品”论处。

5、变卖废品所得款项必须立即上缴财务,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占用。

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所有。

罚则:凡私自处理废品者,一经发现将处以500元/人次的罚款。此处所指“私自处理废品”系指当店、当组在未告知废品回收主管人员的情况下处理废品的情形。

201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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