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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4-17 17:52:11 晶敏 通知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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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可以使用通知的机会越来越多,通知的种类比较多,根据其不同的作用可主分为转文性通知、指示性通知、事务性通知、任免通知等。你所见过的通知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加强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加强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1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增强公文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关于收文工作

  1、一切来文来信,除直接投寄明确部门及个人以外,均由党政办统一签收。收文后,应认真阅读文件材料内容,分清缓急并做好登记,填写文件传阅单,由党政办负责人员提出拟办意见,及时送交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阅批,并根据阅批意见再转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办理。

  2、传阅的文件,街道领导应及时批阅,妥善保管和及时归还,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涉密文件不得擅自复印,不准拿出办公室。

  3、对领导批示的.文件,党政办按领导批示尽快交有关领导或部门贯彻执行,并负责督促、检查、催办。

  4、参加有关会议带回的文件,参会者应及时交党政办统一处理。

  5、正式公文以外的一般资料、简报、信息、会议通知等,不纳入收文登记,可直接送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二、关于发文工作

  1、“xxxxx文件”,主要用于党务、干部工作,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签发;

  2、“xxxxx文件”主要用于全局性或者主要工作部署、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规范性文件发布等,由办事处主任签发。

  3、“xxxxxx文件”,主要用于专项工作部署,由办事处主任签发。

  4、“xxxxxx文件”,主要用于纪委工作部署,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签发。

  5、以xxxxx制发的文件,按照“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拟稿,经主管领导在政治和文字上把关,审批后交党政办公室校核;以纪工委名义制发的文件,由纪委部门统一拟稿、校核。

  6、各部门报送街道主要领导审批的公文,由党政办统一处理、呈报和制发,除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均须经党政办按办文程序处理。

  三、办文要求

  1、各部门要按照“主题明确、情况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体例规范”的原则严肃办文,不得多头发文、重复发文。

  2、发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由一个主办部门牵头,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实行会签制度。

  3、坚持“必需、精减”的原则,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以党政办名义发文的不以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名义发文;凡可以用口头、电话等方式处理的,则不必行文。

  加强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2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近年来,全市卫生系统切实推进公文处理规范化建设,规范卫生行政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效率,较好地发挥了公文在交流情况信息、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但公文处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有些公文格式欠规范。有的单位制发公文,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格式不分,公文要素不全、不规范,有的单位以内部呈批件、白头信函向我局或上级机关报送公文,有的单位报送我局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二是有的单位将请示公文直接报送领导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各级领导交叉批示。三是有时请示和报告文种不分,请示性公文不用上行文格式,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四是部分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越级向省卫生厅和市政府报送公文。五是报请我局审批的事项预留给我局研究决策时间过短,有的直接找局领导要求即送即批,部分单位对领导批示件办理不及时或反馈办理情况不及时。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公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办理程序

  (一)规范公文报送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向市卫生局报送公文,严格执行“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制度。除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或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律送局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局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分送。不得委托外单位人员代送公文。对未按程序报送的公文,局办公室不负责跟踪办理。

  报送市卫生局的公文(请示、报告)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应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不得以内部呈报件、白头信函等非正式形式上报。

  请示应一式三份,一事一报,并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属于市卫生局职能科室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由行文单位直接向职能科室请示或协商处理。需要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的由局职能科室提出意见移交局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将市卫生局能够解决的问题越级向上行文请示。

  原则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需要申请财政解决经费、市编委解决人员编制,必须由我局签署意见,以我局名义向市财政、编制部门行文申请,按程序办理。

  需要以市卫生局名义行文报送市政府或省卫生厅的,须先经局对口职能科室审核、会签。如同意行文上报,再送局办公室按程序上报局领导审签后行文。

  市卫生局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首先由局职能科室拿出初稿,经局办公室审核,送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查同意,签署意见后由主办科室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二)规范公文审核

  以市卫生局名义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原则上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以市卫生局名义制发公文,由主办单位的相应科室按照公文格式和标准起草初稿,送主办单位办公室审核,并经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市卫生局相关职能科室初审,再送局办公室审核,进入文件审签程序。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先送局法监科进行合法性审查(附件1),再送局办公室审核,经局办公会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发、编好文号,并报市政府法制办登记编号后印发。

  以市卫生局名义制发公文,主办单位须填写《郴州市卫生局代拟公文起草说明卡》(附件2),说明需要发文理由,附上代拟文稿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有关职能科室协调会签意见,并提供代拟电子文稿。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还应提供起草说明书、制定依据。

  (三)规范领导批示办理

  原则上,市卫生局主要领导的批示件由局办公室或政工科转有关科室办理并负责督办,及时向局主要领导反馈办理情况;除重大事项外,分管局领导的批示件由局办公室转局有关职能科室负责办理或督办,并向局分管领导反馈办理情况。局办公室要经常检查有关科室办理主要领导批件情况。局办公室和有关各科室向下级承办单位转办公文时,应填写《郴州市卫生局公文转办单》(附件3),明确相关办理要求。

  市卫生局领导明确要求局职能科室、县(市、区)卫生局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办理并报告结果的批示件,应按规定时限抓紧办理,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原则上一般公文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公文按批办时限要求办结。局领导批示多个科室办理的,主办科室要主动与其他科室沟通、协商,及时汇总上报办理情况,相关科室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办理反馈的,应及时向相关局领导说明,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对局领导批请科室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批示件,除重要事项外,科室负责人可以不回复。

  (四)严格公文退文制度

  公文报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办公室不予受理:“倒行文”的;公文质量差的;越级上报的;公文未经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初审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局法监科审查的;格式不规范的;主办单位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的。

  局办公室对属于非受理范围、公文要素不全、内容和体例不符合规定的公文,一律退回主办科室或主办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

  二、提高公文办理质量

  制发公文必须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格式和标准执行。公文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公文起草要做到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无误,相关附件材料齐全规范。

  按照精简公文的规定,一般性公文不超过4000字;局领导在全市性卫生工作会议、重点专项工作会议讲话不超过5000字;其他会议领导讲话不超过3000字。

  需要市卫生局印发专题会议纪要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市卫生局相关职能科室要安排工作人员参加,协助有关单位起草会议纪要,对会议纪要内容、格式初审把关,提供参会、缺席和请假人员名单。凡代拟公文质量不高、有明显错误、相关附件材料不齐全的,市卫生局办公室将予以退回。

  三、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局领导和各职能科室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尽可能减少发文数量。以市卫生局名义制发公文的事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省、市政府文件规定的事项;贯彻落实、省政府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事项以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重要工作安排部署。处置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事项;与市直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请示批准事项、函告情况;与外地卫生部门商洽工作。

  一般性工作安排以科室名义发便函即可。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以市卫生局名义下发: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不符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违背群众利益的事项;涉及物价收费没有收费依据或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的;没有行文依据和行文必要性、可行性的事项;上级文件已发至县(市、区)或乡镇;贯彻省卫生厅处室下发的函件;局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事项;市直卫生单位对口下级指导单位发函能够解决的事项;各类领导小组会议纪要;过去已有文件规定,未出台新政策措施的事项;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没有新举措的事项;已经开会作了布置、可以协调议定的事项;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的讲话。

  四、明确公文办理时限

  局长办公会议重要专题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原则上要求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出初稿,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签程序。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送审稿),原则上根据审议意见,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修改完毕,送局办公室进入办文程序。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不含会签时间)。文件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的,由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会签。科室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或回复明确意见,严禁相互推诿扯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签署意见或按期回复的,相关科室应主动与主办科室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否则主办科室可视其为无异议,并据此继续办理公文,但应在发文单中说明有关情况。

  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县(市、区)卫生局需要请示市卫生局批准的事项,一般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市卫生局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对紧急事项,应事先与局办公室沟通说明,尽快行文、标注“紧急程度”报送。

  五、严格公文保密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局机关科室要高度重视公文(包括纸质公文和电子公文)保密工作,特别是单位负责人要带头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文保密工作制度,确保国家秘密保密安全。在报送市政府、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公文时,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重要保密性公文、密码电报传送,要做到专人专车。要加强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使用管理,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所使用的电子印章密钥盘、电子CA证书必须确定专人管理,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内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另行他用。公文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保密法》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公文保密工作,严禁公文乱放乱传和失泄密事件发生。

  六、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文件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执行的文件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评估后重新发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程序办理。局办公室和法监科每年6月底和12月底联合组织对市卫生局发布或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情况进行公布,并送相关领导和科室处理。

  七、加强公文处理业务指导

  市卫生局办公室要定期对市直单位公文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努力提高医疗卫生单位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同时综合分析情况,对因公文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通报,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加强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3

党委管委会各部门、集团公司、各垂管单位,各街办(镇):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拟制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切实改进文风,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报送

  (一)准确定义文种类型。原则上向上级单位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意见”等,请示主要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报告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平级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协商工作或询问、答复问题的行文,一般用“函”。对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一般用“通告”“公告”等。向下级单位行文,一般用“决定”“通知”“通报”“批复”等,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二)规范公文受理程序。以党委、管委会和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办单位按照公文格式和标准起草文稿,注明是否为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文件公开属性建议,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送党委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初核。初核通过后,由党委管委会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复核,党委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呈送相关领导签发。各单位上报的请示类文件必须为党委管委会研究和决策留出足够时间,一般事前5个工作日报送,原则上不得报送紧急文件,确有紧急事项不能提前报送的,需附情况说明。请示文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法律依据、参考材料等背景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对应公文内容设置附件,并随文报送。凡不符合行文规范要求的,一律作退文处理。

  (三)严格执行行文规则。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除党委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新城党委、管委会授权,可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对需报请党委、管委会决定、批准、协调,或者邀请党委、管委会领导出席活动的事项,必须以正式文件向党委管委会报送请示。除人事、纪检等敏感信息或党委管委会领导同志直接交办、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各部门报送党委管委会的请示报告类文件,一律通过办公室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报送党委管委会领导个人,不得未经办公室向党委管委会领导个人报送请示类文件。

  (四)强化公文协商会签。公文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决策部署或工作要求,原则上须经党委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研究,修改完善后同相关会议纪要一并送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审核。行业领域政策性、规范性较强的制度安排或有关要求的文件,原则上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议研究,修改完善后同专题会议纪要一并送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凡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主办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必要时应联合行文。

  二、加强文件审核把关

  (一)实行发文总量控制。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以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发党委管委会文件;可由各机关单位或相关工作单位联合发文的,不以党委管委会或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省市及新区发至新城的文件,如无新的、重要的政策性规定或者安排部署的,不再单独发文。为贯彻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制定的落实意见、实施细则或者具体落实措施,需要作任务分工的,一般在制定时一并明确,不再单独制发分工方案。以2019年发文数量为基数,严格控制2020年发文量,重点精简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文件和通报类文件,确保年度下发文件减少30%。

  (二)从严控制发文规格。各单位以党委、管委会和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应属于关系新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及需要新城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中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新区各项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意见;

  2.须由党委、管委会向省、市新区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3.发布党委、管委会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4.安排部署党委、管委会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管委会各级各部门的工作作出指示。

  涉及下列内容事项的`原则上不以党委、管委会和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名义行文:

  1.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

  2.各业务部门报新区对口部门的文件以及属于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以文件贯彻文件,内容空泛,没有实质内容,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4.不能准确体现党委、管委会决策意图;

  5.各部门按照自身职权或经党委、管委会授权可以自行处理的事项;

  6.涉及已成立领导小组、管委会工作专班等的公文,一律以领导小组名义进行制发。

  (三)落实“短、实、新”要求。公文起草要开门见山,直入主题,内容简洁,文字精练,意尽文止。坚决压缩篇幅,防止穿靴戴帽、冗长空洞,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党委、管委会部署重要工作的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其他单项或具体安排类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向党委、管委会提交的综合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专项报告一般不超过2000字,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可通过附件反映有关内容。

  (四)加强文字审核把关。要建立完善公文校读审核工作机制,各单位办公室(综合科)要把好公文审核第一道关,坚决杜绝文字错漏和语言表述差错。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核稿,从严把关,确保文件所提政策措施、办法与上级单位的要求一致,切实可行,符合新城实际。党委管委会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公文“总漏斗”职责,重点审核文稿内容是否符合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体现党委、管委会的真正意图,确保每一份公文格式要求符合规定,文件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三、实行公文错情通报制度

  从2020年开始,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国办函〔2016〕44号)等文件、标准要求,每季度对各单位公文拟制的差错情况进行通报,通报情况抄送考核办,作为对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的参考依据。

  加强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4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县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日趋规范,较好发挥了以文辅政的作用。但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如,有的单位公文政治关、政策关、文字关、体例格式关把关不严,公文用语、格式不规范,内容错别字多、病句多、表达不清;有的单位没有专职人员收发文,多头对接,以致基本的办文程序、文件格式都不了解,造成公文流转不畅;有的单位出具意见不规范,意思表达含糊不清;有的单位收文后不及时处理,征求意见回复不及时;有的单位之间缺乏主动沟通意识,以“公文旅行”代替沟通协调,有的单位将文件直接送给县政府领导签署意见才送到县府办,出现公文“倒流”现象等等。以上这些问题,很多是工作作风问题,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具体表现,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坚决整改。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和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办文办事程序,做好公文处理工作,针对各镇各单位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就进一步改进公文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固定办文人员

  各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工作,落实责任,明确由各镇各单位办公室专门负责对接,不得委托外单位人员跟踪办理。要认真组织单位人员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确保本单位分管办公室领导和办公室人员人手一册,时刻牢记并严格遵守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从政治、政策、文字、图表、体例格式等各方面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提高公文质量。

  二、严格办文程序

  (一)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包括发文代拟稿)须到县府办登记(205室)、审核、分办,除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不得自行送往县政府领导审批。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宜直接在文件上签字,须统一签署在会签纸上。直接在公文上会签的意见可视为无效意见,不作归档处理。所有报送文件须在末尾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否则,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二)县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受理企事业单位的请示性公文,企事业单位应直接向主管部门或所请示事项涉及的主要职能部门请示或协商处理。确需县政府研究决策的事项,由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所请示事项涉及的主要职能部门向县政府行文请示,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以不属本部门事项推诿(例如,各学校的请示应报送县教育局,各医院的请示应报送县卫健局,再分别由县教育局、县卫健局报送县政府。又如,某企业办理审批事项遇到确需县政府研究解决的问题,由该事项的审批单位受理并向县政府请示)。

  (三)县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受理申请解决经费的请示。申请解决经费的,由申请单位直接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县级部门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府〔2020〕15号)、《龙川县财政资金拨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龙府〔2020〕37号)等文件规定提出意见。不涉及财政评审的,县财政局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情况复杂、须经多方取证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涉及财政评审的,应在财政投资评审规定期限内回复,并由县财政局向报送单位做好解释。县财政局出具意见后,由申请单位或县财政局按程序呈报县府办。

  (四)各呈报(主办)单位要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和职能分工,属县直职能单位审批许可权限范围的,各镇、各单位的请示、报告事项径向该单位报送,由其研究解决。各职能单位不得将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或能够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向县政府行文请示。属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含各类领导小组)职责范围的,由该议事协调机构研究解决,相关公文报送至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地点[例如,涉及到需要呈报规划委员会决策事项,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统一办理,出具意见后呈报县政府]。

  (五)各镇各单位需要请示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县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一周,紧急事项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2个工作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各类公文在拟制时要预留足够办理时间,避免“立等要取”现象。

  三、严格办理时限

  县府办根据领导批示批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镇各单位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镇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府办说明理由。

  四、强化部门协调

  各镇各单位请示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以县领导未批示为由不予办理。取得一致意见后,主办单位汇总后上报;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责协调,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单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后,提交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回复途径尽量通过公文传输系统,若部门之间对回复时间有争议,以公文传输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无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凡不按上述要求呈报县政府的公文,县府办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各镇各部门征求意见及回复意见时,需精准恰当,简化论述,只针对核心观点和业务进行回复。土地出让方案类文件,不再征求县财政局意见。

  五、落实精简文件要求

  (一)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1.常规性、事务性工作如会议通知等可通过即时通信等方式上传下达。各镇各单位不得以未收到正式文件为由,延误开展工作。

  2.部门发文或者联合发文或议事机构(含各类领导小组)发文能解决的应自行发文(呈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冠以“经县政府同意”字样以部门名义发文),部门或议事机构(含各类领导小组)不得以力度不够为由请示县政府就同一事项发文。此类发文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转发上级通知、部署具体工作的文件。

  3.发文必要性不强的,一般情况不对各镇各单位的请示出具批复,仅提供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者领导批示件。确需出具批复的,请示件应附上批复代拟稿一并呈报,避免出现请示呈批一轮、批复再次呈批一轮的流程重复。

  (二)压减文件篇幅。发扬“短实新”文风。公文起草要做到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无误,相关附件材料齐全规范。县政府批复性文件经充分酝酿决策后,仅出具结论性、原则性意见,具体由主管业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迅速办理,不阐述背景、意义、原则、原理等论证性内容。例如,有关部门拟订的方案,县政府经讨论后,一般在批复时只明确是否同意该方案,不再对该方案的具体内容一一列具。

  六、加强公文处理业务指导

  县府办将定期对各镇各单位公文处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因公文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县府办应切实加强对全县各镇各单位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业务指导,努力提高全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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